资源描述
各学院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汇 总
学位办公室
2018年7月
目 录
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 1
建筑学院 6
土木与交通学院 11
电子与信息学院 13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17
化学与化工学院 21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26
轻工科学与工程学院 30
数学学院 35
经济与贸易学院 42
自动化科学与工程学院 46
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以学院最新为准) 49
电力学院 54
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 59
环境与能源学院 63
软件学院 65
工商管理学院 70
公共管理学院 75
马克思主义学院 78
外国语学院 80
法学院 83
新闻与传播学院 85
艺术学院 88
体育学院 92
设计学院 96
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过程最主要的实施者和组织者,对研究生培养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强化导师教书育人的责任,落实导师岗位责任制,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核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导师需参加年度审核:
1.我校在职在岗的导师和我校聘任的兼职导师;
2.已经培养了一届以上(含一届)研究生(不含按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招收的研究生)的导师;
3.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长退休年龄等问题的暂行规定》(华南工人〔2008〕129号),在审核当年的7月1日前未达到停止招生年龄限制且下一年度仍继续招生的导师。
二、审核内容和结果
重点审核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条件和培养质量,将导师的培养绩效与招生资源分配挂钩。审核内容包括:(1)指导研究生的基本条件;(2)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结果;(3)指导研究生的数量;(4)其他情况。审核结果包括:(1)正常招生;(2)减少招生指标;(3)暂停招生;(4)取消导师资格。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参照《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制订(论文折算方法、术语按照前述“学院导师遴选条件”解释)。达到学院基本条件的导师,下一年度方可正常招生;未达到基本条件的导师,暂停下一年度招生。本条每2年审核一次,与“兴华人才”考核同期进行。指导研究生的基本条件如下:
1.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1)近5年,发表被三大索引收录或在统计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专著、译著、教材,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 二级或以上教授;
b) 以导师身份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获过以下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称号:近10年获得过“全国百篇优秀”、近7年获得过“全国百篇优秀提名”、近5年获得过“省级优秀”、近3年获得过“校级优秀”;
c) 发表被SCI、EI收录署名第一作者(含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者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的论文不少于7篇,其中,期刊论文不少于4篇(其中,用外文发表的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
d) 发表署名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15篇(其中,期刊论文不少于7篇);或发表署名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8篇(其中,期刊论文不少于5篇),同时出版专著1部或教材、译著、大型工具书2部(合著者,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或总量的1/2,或为正、副主编)。此外,本人署名第一作者被SCI或EI收录的论文不少于4篇(其中,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用外文发表的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被SCI或EI收录的论文不少于1篇);
e) 完成多项高水平科研成果,其中有1项获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且发表署名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5篇(其中期刊论文不少于4篇)。此外,论文署名第一作者被SCI或EI收录的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被SCI或EI收录的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用外文发表的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
(2)主持项目(近5年)和经费(近3年)满足下列条件:
a) 正从事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或重要的工程技术工作。主持过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主持项目的科研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研项目;
b) 现有正在进行的适宜培养博士生的科研项目(申请者为主持人或为重大项目的子课题负责人),并有满足培养博士生工作需要的科研经费,个人实到科研考核经费不少于30万元(其中本人主持项目实到科研考核经费不少于20万元)。
2.指导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1)近5年,发表被三大索引收录或在统计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专著、译著、教材,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 教授或专业技术五级副教授;
b) 以导师身份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获过以下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称号:近5年获得过“省级优秀”、近3年获得过“校级优秀”;
c) 发表论文8篇,其中,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刊物论文5篇。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或EI收录2篇,其中,包括1篇刊物论文;
d) 出版专著(或教材、教参、工具书、译著)1部(合著者,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或总量的1/2,或为正、副主编)。并发表第一作者论文4篇,其中,刊物论文3篇,包括刊物论文被SCI或EI收录1篇;
e) 获1项国家三大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7位),或获1项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一等奖排名前5位,二等奖排名前3位)。并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4篇,包括刊物论文被SCI或EI收录1篇。
(2)主持项目(近5年)和经费(近3年)满足下列条件:
承担有纵向或横向科研任务,本人名下到校科研考核经费不少于15万元(其中,本人主持项目实到科研考核经费不少于10万元)。
3.指导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2)有在研的横向课题,且近3年本人主持横向项目到账经费不少于10万元。
(二)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的评审结果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结果与导师招生指标挂钩(本条每年审核)。
1.博士生导师
(1)指导的博士生学位论文经上级主管部门抽查评价为不合格的,暂停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指标减少1个:
a) 上一年度指导的博士生同一篇学位论文评审结果有2份及2份以上专家评审意见存在较大异议(重大修改或不同意答辩),其中有1份为不同意答辩的;
b) 近3年博士毕业生不少于两届,且博士毕业生的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份数超过50%存在较大异议的;
c) 上一年度有1位博士生被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缓表决博士学位申请的。
2.硕士生导师
硕士生类型分学术型、专业学位型,其中专业学位型包括工程硕士。
(1)指导的硕士生学位论文经上级主管部门事后抽查结果为不合格的,暂停下一年度同类型硕士生招生。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下一年度同类型硕士生招生指标减少1个:
a) 在上一年度的学位论文事后抽查评审结果中有1篇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为较差的;
b) 上一年度有1位硕士生被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缓表决学位申请的。
(3)在上一年度的学位论文事后抽查评审结果中有2篇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为较差的,或近三年学位论文事后抽查评审结果有2年均为较差的,暂停该导师下一年度同类型硕士生招生。
(三)指导研究生数量要求
导师每届招收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含委托培养)原则上不超过3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4人;导师指导的在读博士生数量不超过15人(此项自2014年开始审核)。
(四)其他情况
1.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暂停导师下一年度相应层次的研究生招生:
(1)累计与2个及以上指导的研究生之间存在非学术争议矛盾而不能妥善解决,影响到研究生培养,经核实为导师责任的;
(2)不履行导师职责,不按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完成研究生各环节的培养工作和资助,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经多次劝告无效的;
(3)所指导的研究生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导师负有监管不力责任的;
(4)新增列的导师连续3年不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的。
2.累计3年审核结果为暂停招生的,学校将取消其导师资格。
三、审核程序与要求
1.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于每年的3月份进行。由学院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研究生秘书及学院办公室相关同志组成审核组,根据本意见,负责形式审核。
2.学校学位办将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结果和硕士学位论文事后抽查评审结果)和在读研究生的数量发至学院,学院组织相关人员对导师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结果、在读研究生的数量、完成本学院指导研究生的基本条件以及其他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3. 研究生导师的审核结果经学院分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4.对审核结果出现减少招生指标、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的导师,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告知本人。
5.审核结果合格,本人愿意,可以继续招生;审核结果不合格,本人无不同意见的,当年停止招生;本人有异议的,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结果处理的说明
1.博士生招生指标和硕士生招生指标分开计算。
2.处理结果按严重程度依次为:减少招生指标、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若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或三种审核结果,按最严重的结果进行处理。
3.导师若被暂停招生,需参加下一年度的招生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招生;若被取消导师资格,两年后方可参加导师资格遴选,其已招收的研究生视情况继续指导或转至其他导师指导。
4.未参加年度审核的导师,暂停其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
5.减少的导师招生指标在学院内调配,应调配至指导水平高、培养质量好的导师。
五、审核结果申诉
导师对审核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和学校学位办提出申诉。学院和学校学位办根据导师申诉的情况进行核查后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作出最终决议。
六、本细则试行1年后再行修订,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建筑学院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过程最主要的实施者和组织者,对研究生培养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强化导师教书育人的责任,落实导师岗位责任制,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核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导师需参加年度审核:
1.我校在职在岗的导师和我校聘任的兼职导师;
2.已经培养了一届以上(含一届)研究生(不含按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招收的研究生)的导师;
3.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长退休年龄等问题的暂行规定》(华南工人〔2008〕129号),在审核当年的7月1日前未达到停止招生年龄限制且下一年度仍继续招生的导师。
二、审核内容和结果
重点审核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条件和培养质量,将导师的培养绩效与招生资源分配挂钩。审核内容包括:(1)指导研究生的基本条件;(2)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结果;(3)指导研究生的数量;(4)其他情况。审核结果包括:(1)正常招生;(2)减少招生指标;(3)暂停招生;(4)取消导师资格。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参照《建筑学院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建筑学院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制订(论文折算方法、术语按照前述“学院导师遴选条件”解释)。达到学院基本条件的导师,下一年度方可正常招生;未达到基本条件的导师,暂停下一年度招生。指导研究生的基本条件如下:
1.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近5年,在科研项目类别、经费数量以及取得的学术成果(论文、专利、获奖等)及教学工作量等方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二级或以上教授除外):
1) 科研项目:年均主持申报或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国家级重大项目子课题负责人可等同);
2) 论文发表方面:发表E类以上论文6篇,或书著1部;
3)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两项(跨项):
a)个人到校科研考核经费300万以上,或主持大型项目设计咨询个人负责到校考核科研经费100万以上1项(社科40万);其中社会科学类经费乘以2.5系数计算;
b)科技获奖:省部级以上奖1项前5名;
c)工程设计获奖:省部级以上设计奖1项前3名;
d)教学方面: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奖,前5名;或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本科或研究生)质量工程建设1项(项目或基地);或指导学生在国家级及国际影响竞赛活动获奖1项;或指导省级学生创业创新项目1项(或校级项目2项);
e)获专利2项;
f)本科及研究生课程教学(设计课、毕业设计除外),年均32学时以上;或每年主持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工作。
2. 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近5年,在科研项目类别、经费数量以及取得的学术成果(论文、专利、获奖等)及教学工作量等方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科研项目:年均主持申请或主持在研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子课题负责人可等同),或主持在研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1项;
2)论文发表;发表E类以上论文4篇,或书著1部;(第1署名单位为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或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3)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两项(跨项):
a) 科研经费:个人到校科研考核经费150万以上,或主持大型项目咨询个人负责到校考核科研经费50万以上1项;其中社会科学类经费乘以2.5系数计算;
b)科技获奖:省部级以上奖1项前7名;
c)工程设计获奖:省部级以上工程设计奖1项前5名;
d)教学获奖: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奖,前5名;或校级以上各类教学奖励第一负责人;或指导学生各类竞赛获奖1项;或主持质量工程或教研项目1项;或发表教学论文1篇;或指导学生创业创新类项目1项;
e)参与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工作,设计课年均学时不少于128学时;或每年参与指导毕业设计;或年均教学学时不少于16学时(设计类课程除外)。
f)获各类专利1项;
(二)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的评审结果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结果与导师招生指标挂钩(本条每年审核)。
1.博士生导师
(1)所指导的博士生学位论文经上级主管部门抽查评价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连续暂停此类博士生导师2年博士招生资格。
(2)上一年度指导的博士生同一篇学位论文评审结果有2份及2份以上专家评审意见存在较大异议(重大修改或不同意答辩),减少此类博士生导师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指标1个。
2.硕士生导师
(1)指导的硕士生学位论文经上级主管部门事后抽查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连续暂停此类硕士生导师2年同类型硕士招生资格。
(2)学校根据硕士学位论文事后抽查评审结果对导师进行审核,在上一年度的学位论文事后抽查评审结果中有1篇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暂停该导师一年同类型硕士生招生资格;在上一年度的学位论文事后抽查评审结果中有2篇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或近3年学位论文事后抽查有2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评审结果的,连续暂停此类硕士生导师2年同类型硕士生招生资格。
(3)学院可根据事前抽查评审结果,在学院内部对导师的招生指标灵活调整。
(三)指导研究生数量要求
导师每届招收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含委托培养)原则上不超过3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4人;导师指导的在读博士生数量不超过15人。学院应据此对导师指导的研究生数量进行调控,对下一年度导师的招生指标进行调整或暂停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
(四)其他情况
1. 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导师,均被列为学校招生资格审核的重点审查对象,并且由其所在学院分委员会或主管领导对其进行质量约谈。
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暂停导师下一年度相应层次的研究生招生:
(1)累计与2个及以上指导的研究生之间存在非学术争议矛盾且不能妥善解决,影响到研究生培养,经核实为导师责任的;
(2)不履行导师职责,不按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完成研究生各环节的培养工作和资助、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经劝告无效的;
(3)新增列的导师连续3年不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的。
三、审核程序与要求
全校实施,校院两级协同进行,学院审核、学校审定。
1.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于每年的7月份进行。
2.对不按规定进行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的学院,学校视情况减少该学院研究生招生指标。
3.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标准与实施细则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4.学校学位办将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结果和硕士学位论文事后抽查评审结果)和在读研究生的数量发至各学院,由学院组织相关人员对导师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结果、在读研究生的数量、完成本学院指导研究生的基本条件以及其他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5.硕士生导师的审核,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结果报学校学位办备案;博士生导师的审核,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结果报送至学校学位办,学校学位办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结果处理的说明
1.博士生招生指标和硕士生招生指标分开计算。
2.处理结果按严重程度依次为:减少招生指标、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若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或三种审核结果,按最严重的结果进行处理。
3.导师若被暂停招生,需参加下一年度的招生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招生;若被取消导师资格,两年后方可参加导师资格遴选,其已招收的研究生视情况继续指导或转至其他导师指导。
4.未参加年度审核的导师,暂停其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
5.减少的导师招生指标在学院内调配,应调配至指导水平高、培养质量好的导师。
五、审核结果申诉
导师对审核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和学校学位办提出申诉。学院和学校学位办根据导师申诉的情况进行核查后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作出最终决议。
六、本细则试行1年后再行修订,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土木与交通学院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过程最主要的实施者和组织者,对研究生培养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强化导师教书育人的责任,确保导师具有必要的科研指导条件,落实导师岗位责任制,保障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办法(修订)》(学位[2017]3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核对象
拟招收下年度入学的研究生的全部在岗导师(含学校认可的延聘导师),都应参加本年度的招生资格审核。
二、必备条件
1. 博士生导师应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近三年【注1】发表本人为第一或通讯作者(含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以下同)的期刊论文不少于6篇,其中SCI/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不少于3篇(或SCI/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同时EI收录的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或SCI/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同时EI收录的期刊论文不少于4篇);或近三年发表本人为第一或通讯作者的期刊论文不少于4篇,其中SCI/ 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或SCI/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同时EI收录的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同时出版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或总字数的1/2,或为正、副主编)。
(2)近三年主持过1项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项目或1项合同经费不低于50万元的科研项目,且近三年本人主持的所有科研项目的总到校经费不少于30万元【注2】。
2. 硕士生导师应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注1:近三年是指本年度之前的3个自然年度(若本年度为2018年,则近三年为2015.01.01~2017.12.31)。
注2:对于工程管理学科、交通运输规划管理学科和力学教学团队,此自然段的“50万元”和“30万元”分别替换为“30万元”和“20万元”。
(1)近三年发表本人为第一或通讯作者的期刊论文不少于4篇,其中SCI/ 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或EI收录的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或近三年发表本人为第一或通讯作者的期刊论文不少于3篇,同时出版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或总字数的1/2,或为正、副主编)。
(2)近三年主持过1项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项目或1项合同经费
不低于30万元的科研项目,且近三年本人主持的所有科研项目的总到校经费不
少于20万元【注3】。
三、其他情况
1. 博士生导师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经上级主管部门抽查评价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连续2年暂停该导师的博士生招生资格。
2. 在同一篇博士学位论文的送审结果中,有2份及2份以上专家评审意见为重大修改或不同意答辩的,减少该导师下年度的博士生招生指标1个。
3. 硕士生导师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经上级主管部门事后抽查评价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连续2年暂停该导师同类型硕士生的招生资格。
4. 在硕士学位论文的事后抽查评价中,有1篇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暂停该导师下年度同类型硕士生的招生资格。
5. 在硕士学位论文的事后抽查评价中,有2篇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或在近3年硕士学位论文事后抽查评价中有2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连续2年暂停该导师同类型硕士生的招生资格。
四、结果处置
1. 本年度满足必备条件且无其他情况的导师,可招收下年度入学的研究生。
2. 本年度不满足必备条件或有其他情况的导师,暂停招收下年度入学的研究生。
3. 未参加本年度招生资格审核的导师,暂停招收下年度入学的研究生。
五、其他事项
1. 学院可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及研究生的招收和培养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调整。
2. 本办法自2018 年5 月1 日起施行,由土木与交通学院负责解释。
注3:对于工程管理学科、交通运输规划管理学科和力学教学团队,此自然段的“30万元”和“20万元”分别替换为“20万元”和“15万元”。
注3:对于工程管理、交通运输规划管理学科,此自然段的“30万元”和“20万元”分别替换为“20万元”和“15万元”。
电子与信息学院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过程最主要的实施者和组织者,对研究生培养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强化导师教书育人的责任,落实导师岗位责任制,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核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导师需参加年度审核:
1.我校在职在岗的导师和我校聘任的兼职导师;
2.已经培养了一届以上(含一届)研究生(不含按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招收的研究生)的导师;
3.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长退休年龄等问题的暂行规定》(华南工人〔2008〕129号),在审核当年的7月1日前未达到停止招生年龄限制且下一年度仍继续招生的导师。
二、审核内容和结果
重点审核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条件和培养质量,将导师的培养绩效与招生资源分配挂钩。审核内容包括:(1)指导研究生的基本条件;(2)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结果;(3)指导研究生的数量;(4)其他情况。审核结果包括:(1)正常招生;(2)减少招生指标;(3)暂停招生;(4)取消导师资格。具体如下:
(一)指导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参照《电子与信息学院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电子与信息学院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制订(论文折算方法、术语按照前述“学院导师遴选条件”解释)。本条每2年审核一次,与“兴华人才”考核同期进行。(如未能通过审核者,下一年度继续审核)。
1.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正从事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或重要的工程技术工作,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学术专长,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三级或以上教授;
(2)以导师身份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获过以下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称号:近10年获得过“全国百篇优秀”、近7年获得过“全国百篇优秀提名”、近5年获得过“省级优秀”、近3年获得过“校级优秀”;
(3)近5年发表署名第一作者(含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者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以下简称署名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10 篇,其中外文论文不少于3篇;发表署名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6 篇,其中外文论文不少于3篇,同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或教材、译著、大型工具书1部(合著者,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或为正副主编;发表署名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4篇,其中外文论文不少于3篇,同时至少获1项国家级奖励,或至少有2项成果获省部级奖励;
(4)主持项目(近5年)和经费(近3年)要求:主持过2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1项国家级与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含广州市级,下同),或主持4项省部级项目且到校科研经费不少于100万元,或主持的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不少于150万元。
2.指导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有较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学术专长,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教授;
(2)以导师身份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获过以下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称号:近5年获得过“省级优秀”、近3年获得过“校级优秀”;
(3)近5年在SCI、EI检索源期刊上发表科研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署名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2篇;近5年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不少于10万字的专著(或教材、教参、工具书、译著)1部及以上,并发表署名第一作者被SCI、EI收录的论文不少于1篇;近5年 获国家三大奖或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8位),或获省部级科研或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三等奖第1名),并发表署名第一作者被SCI、EI收录的论文不少于1篇;
(4)主持项目(近5年)和经费(近3年)满足下列条件:承担有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有培养硕士生工作需要的充足科研经费,个人在校可支配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
3.指导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2)有在研的横向课题,且个人在校可支配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
(二)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的评审结果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结果与导师招生指标挂钩(本条每年审核)。
1.博士生导师
(1)指导的博士生学位论文经上级主管部门抽查评价为不合格的,暂停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指标减少1个:
① 上一年度指导的博士生同一篇学位论文评审结果有2份及2份以上专家评审意见存在较大异议(重大修改或不同意答辩),其中有1份为不同意答辩的;
② 近3年博士毕业生不少于两届,且博士毕业生的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份数超过50%存在较大异议的。
2.硕士生导师
(1)指导的硕士生学位论文经上级主管部门事后抽查结果为不合格的,暂停下一年度同类型硕士生招生。
(2)根据硕士学位论文事后抽查评审结果对导师进行审核,在上一年度的学位论文事后抽查评审结果中有1篇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为较差的,该导师下一年度同类型硕士生招生指标减少1个;在上一年度的学位论文事后抽查评审结果中有2篇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为较差的,或近3年学位论文事后抽查有2年存在较差评审结果的,暂停该导师下一年度同类型硕士生招生。
(三)指导研究生数量要求
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导师每届招收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含委托培养)原则上不超过3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4人;导师指导的在读博士生数量不超过15人(此项自2014年开始审核)。学院据此对导师指导的研究生数量进行调控,对下一年度导师的招生指标进行调整或暂停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
(四)其他情况
1.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暂停导师下一年度相应层次的研究生招生:
(1)累计与2个及以上指导的研究生之间存在非学术争议矛盾而不能妥善解决,影响到研究生培养,经核实为导师责任的;
(2)不履行导师职责,不按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完成研究生各环节的培养工作和资助,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经多次劝告无效的;
(3)所指导的研究生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导师负有监管不力责任的;
(4)新增列的导师连续3年不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的。
2.累计3年审核结果为暂停招生的,将由学校取消其导师资格。
三、审核程序与要求
1.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于每年的3月份进行。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标准与实施细则对各位申请招生的导师进行审核。
3. 研究生导师的审核结果经学院分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4.对审核结果出现减少招生指标、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的导师,由学院分会告知本人。
四、结果处理的说明
1.博士生招生指标和硕士生招生指标分开计算。
2.处理结果按严重程度依次为:减少招生指标、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若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或三种审核结果,按最严重的结果进行处理。
3.导师若被暂停招生,需参加下一年度的招生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招生;若被取消导师资格,两年后方可参加导师资格遴选,其已招收的研究生视情况继续指导或转至其他导师指导。
4.导师应积极配合年度审核,提交相关材料,未参加年度审核的导师,暂停其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
五、审核结果申诉
导师对审核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和学校学位办提出申诉。学院和学校学位办根据导师申诉的情况进行核查后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作出最终决议。
六、本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主要的实施者和组织者,对研究生培养质量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强化导师教书育人的责任,落实导师岗位责任制,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办法(试行)》(华南工研〔2012〕78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以及招生指标的分配。
一、审核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导师需参加年度审核:
1.我院在职在岗的研究生导师和我校聘任的兼职导师;
2.已经培养了一届以上(含一届)研究生(不含按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招收的研究生)的导师;
3.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长退休年龄等问题的暂行规定》(华南工人〔2008〕129号),在审核当年的7月1日前未达到停止招生年龄限制,且下一年度仍可继续招生的导师。
二、审核内容和结果
重点审核导师资格和研究生培养质量,将导师的培养绩效与招生资源分配挂钩。内容包括:(1)指导研究生的基本条件;(2)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结果;(3)指导研究生的数量;(4)其他情况。
审核结果包括:(1)正常招生;(2)减少招生指标;(3)暂停招生;(4)建议取消导师资格。
三、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首先,在学术成就方面,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职在岗导师:
1.博士研究生导师(参照博导遴选条件)
2.硕士研究生导师(参照硕导遴选条件)
(二)兼职教授
身体状况良好,具备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能力和经验,且满足下面条件之一:
1.近三年,与本学院研究生导师有共同合作的科研项目,且到校的经费平均10万元以上/年;
2.与本学院研究生导师合作平均每年发表2区及以上论文至少1篇(华南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
3.在有能力提供研究生培养条件的基础上,对我院科研、教学、学科建设与发展、产学研合作等能够做出杰出贡献的知名学者或专家。
同时,根据我院的学科特点,年度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在科研项目和实到科研经费方面,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生导师(参考博导遴选条件)
(二)硕士生导师(参考硕导遴选条件)
四、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结果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结果与导师招生指标挂钩。
(一)博士生导师
1.所指导的博士生学位论文经上级主管部门抽查评价为不合格的,暂停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下一年度的博士生招生指标减少1个:
(1)上一年度指导的博士生同一篇学位论文评审结果有2份及2份以上专家评审意见存在较大异议(重大修改或不同意答辩),其中有1份为不同意答辩的;
(2)近3年博士毕业生不少于两届,且博士毕业生的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份数超过50%存在重大修改或不同意答辩意见的;
(3)所管理或使用的实验室,由其研究生引起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或学校、学院对其所管理使用的实验室的同一安全隐患,两次提出整改意见而其未采取实质性整改措施的,暂停该导师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
(二)硕士生导师
1.指导的硕士生学位论文经上级主管部门事后抽查结果为不合格的,暂停下一年度同类型硕士生招生;
2.学校根据硕士学位论文事后抽查评审结果对导师进行审核,在上一年度的学位论文事后抽查评审结果中有1篇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为较差的,该导师下一年度同类型硕士生招生指标减少1个;在上一年度的学位论文事后抽查评审结果中有2篇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为较差的,或近3年学位论文事后抽查有2年存在较差评审结果的,暂停该导师下一年度同类型硕士生招生;
3.所管理使用的实验室,由其研究生引起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或学校、学院对其所管理使用的实验室的同一安全隐患,两次提出整改意见而其未采取实质性整改措施的,暂停该导师下一年度硕士生招生。
学院可根据事前抽查评审结果,在学院内部对导师的招生指标进行调整。
五、指导研究生数量的规定
导师每届招收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含委托培养)原则上不超过3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3人;指导的在读博士生总数不超过15人。我院根据当年的招生指标情况和研究生人数限制对每位导师指导的研究生数量进行调控,对下一年度导师的招生指标进行调整或暂停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
我院聘任且在我院独立招生的兼职导师,每年招生数量不高于我院平均招生指标数,在我院招收的在读研究生总数不超过3人,且根据培养质量调整招收人数。
六、其他情况
1.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我院将暂停导师下一年度相应层次的研究生招生:
(1)累计与2个及以上指导的研究生之间存在非学术争议矛盾而不能妥善解决,影响到研究生培养,经核实为导师责任的;
(2)不履行导师职责,不按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完成研究生各环节的培养工作和资助,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经多次劝告无效的;
(3)新增导师连续3年不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的。
2.累计3年审核结果为暂停招生的,学院将取消其导师资格。
七、审核程序与要求
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实行校院两级协同考核,学院审核、学校审定。
1.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于每年的3月份进行,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节点上报学校。
2.学校学位办将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结果和硕士学位论文事后抽查评审结果)和在读研究生的数量发至我院,由我院组织相关人员对导师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结果、在读研究生的数量、完成本学院指导研究生的基本条件以及其他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3. 研究生导师的审核结果经学院分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4.对审核结果出现减少招生指标、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的导师,由学院分会告知本人。
八、结果处理的说明
1.博士生招生指标和硕士生招生指标分开计算。
2.处理结果按严重程度依次为:减少招生指标、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若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或三种审核结果,按最严重的结果进行处理。
3.导师若被暂停招生,需参加下一年度的招生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招生;若被取消导师资格,两年后方可参加导师资格遴选,其已招收的研究生视情况继续指导或转至其他导师指导。
4.未参加年度审核的导师,暂停其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
5.减少的导师招生指标在学院内调配,应调配至指导水平高、培养质量好的导师。
九、审核结果申诉
导师对审核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和学校学位办提出申诉。学院和学校学位办根据导师申诉的情况进行核查后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作出最终决议。
十、本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化学与化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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