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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工学院
中原工学院河南省新型纤维与纺织品国际联合实验室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1-156-B
河南省教育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监制
总 目 录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5
一. 说明 5
1. 适用范围 5
2. 定义 5
3. 投标费用 6
二. 招标文件 6
4. 招标文件的构成 6
5. 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保证 7
6. 招标文件的修改 7
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 7
7. 投标语言 7
8. 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8
9. 投标文件的组成 8
10. 投标格式 8
11. 投标报价 8
12 供应商的证明文件 9
13. 证明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文件 9
14. 投标保证金 10
15. 投标有效期 10
16. 知识产权 11
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文件签署 11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1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
19. 投标截止期 11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11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1
五. 开标与评标 12
22. 开标 12
23. 评标工作 12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 12
25. 投标文件初审原则 12
26.投标文件的详审原则 12
27.评标标准 13
28.常用评标办法解释 13
29中标标准 14
30标后测评 14
31. 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 14
六. 评标结果的公示及授予合同 14
32. 评标结果的公示 14
33. 合同授予标准 14
34. 授标时更改标的的权利 15
35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15
36. 中标通知书 15
37. 签订合同 15
38. 履约保证金 16
39. 中标服务费 16
40. 披露 16
41.质疑 16
第二章 合同(格式) 18
第三章 附件 23
(一)、供应商商务部分 25
1.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6
2.投 标 函 27
3.资格证明文件 28
3.1投标商资格声明 28
3.2 声明 29
4. 商务条款偏差一览表 30
(二)、供应商报价部分 31
1.投标报价表格 32
1.1 开标一览表(唱标表) 32
1.2 投标报价一览表 50
1.3 货物分项报价一览表 51
1.4备件、专用工具和消耗品价格表 52
(三)、供应商技术部分 53
1.项目授权书 54
2.技术规格偏差一览表 55
3.货物(产品)规格一览表 56
4.货物技术证明资料(以附件形式提供) 57
(四)、供应商综合部分 58
1.供应商质保承诺、售后服务计划及安装(格式) 59
2.拟用于履行本项目主要人员一览表 61
3.拟用于履行本项目所需设备一览表 62
4.放弃(或更改)投标说明书(格式) 63
5.中小企业声明函 64
第二卷 商务技术文件
第四章 投标邀请函
第五章 招标项目资料表
第六章 合同条款资料表
第七章 项目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
第 一 卷
供应商须知及投标要求
4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一. 说明
1. 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河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货物及伴随服务。
2. 定义
2.1采购人:招标文件第二卷 “招标项目资料表”中所述的、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采购代理机构:在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招标活动,在招标过程中负有相应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2.3供应商:能够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伴随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4合格供应商:
a.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b.供应商应独立于采购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不得与采购人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c.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河南省财政厅及采购代理机构有关招标的规定。
d.已购买招标文件并在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的。
e.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合同。
2.5中标人:接到并接受中标通知,最终被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2.6投标文件:指投标商根据招标文件提交的所有文件。
2.7资金来源: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所述的采购人必须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包括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
2.8招标预算价格:是指采购人就本次招标项目向主管部门(包括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申报采购时的金额;
2.9货物:指除了咨询服务以外的所有的物品、设备、装置和包括附件、备品备件、图纸、技术文件、用于运输和安装的包装、培训、维修和其他类似服务的供应。
2.10质保:本次采购所要求的质保或质保期限,是指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在承诺的质保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必须提供伴随服务及必须无条件更换产品(注: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该标段投标总报价中),并继续履行原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质保期限及伴随服务。
2.11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本招标文件第二卷中如有“进口设备”的描述,是指采购人已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要求的程序办理过报批手续。
2.12特别说明:(1)根据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如果本招标文件第二卷的货物需求或技术要求中“未明确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评标时将对其做无效投标处理;(2)根据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对以往进口设备的款项支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反馈意见,现针对本次招标活动要求如下:如果招标人在本次投标活动中允许以进口设备参与该标段投标的,则供应商自己还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且不得以委托第三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代理,否则货款无法转出和支付;有关进口设备的解释见本招标文件第1页第2.11条。
2.13超范围经营:超出营业范围,判断供应商投标的合法性和合同的有效性,应该先分清是一般项目还是限制经营(烟花爆竹等商品)、特许经营(烟酒等商品)以及禁止经营项目;其次要区分违反的是管理性的强制规定还是效力性的强制规定。国务院令第370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超越经营范围(含没有经营范围)但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不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不属于违法经营行为,所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14潜在供应商领取招标文件后,必须按照国家《保密法》以及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对招标文件内容应承担保密义务,维护招标人的权益,发生窃、泄密事件潜在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5供应商一旦参与本次招标活动,即被视为接受了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任何异议,均已在答疑截止时间前提出。
2.16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通常是法人单位内部的正职负责人,如果没有正职负责人,则为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可以直接代表法人对外签订合同,在法院起诉应诉,以及参与处理其他法律事务。他在自身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一切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2.17投标授权代表人:如果法定代表人不能及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活动,可由法定代表人就本次招标活动授权本单位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参与投标活动,但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人在其授权的范围内所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
2.18本招标文件中所用“以上”或“以下”术语标示,如无特殊说明时,则“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19盖章、签字或印鉴要求:盖章--指投标单位盖公章;签字或印鉴--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其个人印章。
2.20日期:除非另有说明,本招标文件中所称“日”均指日历日,投标文件中需以日历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评审时,对投标中出现的“工作日”按五个工作日折合七个日历日计算。
2.22异常一致: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相同错误三处及以上(如字句、错别字等)。
3. 投标费用
3.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费用。
3.2现场考察:供应商以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货物安装、调试环境等因素而进行的现场考察原则如下:
a.货物和服务招标一般不统一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招标文件中约定在标前某个时间、地点进行考察的,则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组织,供应商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b.招标文件中未约定在标前某个时间、地点进行考察的,则由供应商自行参加的原则进行。
c.勘察现场所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车辆及人身安全等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d.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二. 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的构成
4.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本次招标的货物要求、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件。
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卷 商务文件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合同(格式)
第三章 附件
第二卷 技术文件
第四章 投标邀请函
第五章 招标项目资料表
第六章 合同条款资料表
第七章 项目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
4.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供应商须知、合同条款的所有事项、格式要求和技术规范,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将承担其投标被拒绝的风险。
4.3如果第一卷和第二卷对同一事项的描述有冲突或矛盾,以第二卷为准。如果第二卷未对第一卷中某一事项进行描述的,则以第一卷为准。其他事宜由本项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4.4本次招标文件若电子招标文件和纸质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均以纸质招标文件为准。
5. 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保证
5.1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如有需要澄清(或现场答疑)的疑问,应在其应该知道7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3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到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在投标截止3日前对澄清(或现场答疑)内容予以书面回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供应商(答复中包括所有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该答复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质疑的,视为完全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条款。
5.2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招标补充文件等内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的形式送达所有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通讯地址和传真号码以供应商的登记备案为准。所有收到通知的供应商都应以同等方式立即予以回复确认。因登记有误或传真线路故障等导致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5.3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交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的,因提交的资料和数据不真实所引起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4除非有特别规定,供应商应保证中标后不再转包或分包。若违反,采购人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6. 招标文件的修改
6.1在投标邀请函中所述的投标截止日期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方式通知到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供应商,并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
6.3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或修改、或澄清)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否则视为已接收,并同意通知(或修改、或澄清)内容。
6.4为使供应商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适当延长投标截止及开标日期。
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
7. 投标语言
7.1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所有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就投标来往的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供的外文资料应附有相应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8. 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8.1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公制计量单位。
8.2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投标专用章。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文件为准。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供应商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9. 投标文件的组成
9.1投标文件包括下列部分:
(1) 按照第10、11条要求填写的:
A. 投标函
B. 投标报价表
C. 货物分项报价表
D. 备件专用工具价格表
(2) 按照第12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
A. 供应商营业执照
B.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C. 法定代表人和其授权授权代表人身份证件
D. 制造商或其指定总代授权书
E. 供应商资格申明
(3) 按照第13条要求提交:
A. 货物规格表
B. 技术规格/商务条款偏差表
C. 保证货物正常运行的技术服务和备品清单等
(4) 按照第14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5) 供开标时使用的与密封投标文件分别递交的开标一览表。
9.2招标文件中的每个分包(捆),是项目招标不可拆分的最小投标单元,供应商必须按此分包(捆)编制投标文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拆包投标或漏项投标将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予以废标。供应商如同时投标多包,可提交一套资质证明文件。
10. 投标格式
10.1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见第一卷第三章 附件)要求如实填写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货物技术规格和偏差表,并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格式(见第一卷第三章 附件)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11. 投标报价
11.1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表格式填写提供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投标价。如果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投标价之间有差异,评标以单价为准。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接受以其所报单价为基准的价格调整,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1.2投标总报价应是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的包括交货前发生的各种税费、运费及保险费、运杂费、以及伴随的其它服务费总报价。总报价分解为:设备和附属装置、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卖方技术服务(安装、调试、运行)报价、采购人派员参加技术联络和工厂监造、检验、技术培训费用、运保费、各类税费及验收检测费,各项报价应准确填入投标报价表相应栏内。
11.3供应商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处注明,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报价优惠承诺才会在评标时予以考虑。除报价优惠承诺外,任何超出招标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软硬件设备、免费培训等其他形式的优惠,在评标时将不作为价格折算的必备条件。
11.4投标报价应完全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范围,不得任意分割或合并所规定的分项。
11.5供应商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报价的投标,投标货币:人民币。注:在本次采购项目各包段中,如遇到某单项设备有两种以上配置要求的情况,以最低配置参与投标报价;数量不明确时则按1台\套\支\个\项参与报价;
11.6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开标后对投标报价予以修改,报价在投标有效期内是固定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改变。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2 供应商的证明文件
12.1依据第二卷“招标项目资料表”中的要求按第一卷第三章“附件”规定的格式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以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
12.2 若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自己制造的,对有约定的货物,则必须提供(根据招标文件第二卷)制造商(或产品总代理)出具其制造货物响应本次招标的正式授权书,对于产品总代理则同时必须提供制造商对其的授权书。
12.3供应商提供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保养、修理、供应备件和培训等其它技术服务的证明文件。
12.4供应商提供招标文要求的合同证明文件(说明:业绩要求的合同证明文件一般指供应商自己的业绩,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13. 证明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文件
13.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在产品规格一览表中应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合格出厂证明。
13.3招标文件中为简述货物的品质、基本性能而标示的品牌型号或指标与某产品相同的仅供供应商选择货物时在质量水平上的参考,不具有限制性,评标以功能和性能为主,供应商可提供品质和功能相同的或优于同类产品的货物或方案。
13.4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包括货物的主要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如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不能完全响应,应在投标文件中清楚地注明。供应商投标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要求有偏离时,无论这种偏离是否有利于买方,供应商都应按投标文件格式如实填写商务及技术偏离表。并应提供:
a.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描述;
b.保证货物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所需的所有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其价格和供货来源资料;
c.投标货物制造或代理商授权;
d.货物的运行服务方案。
13.5供应商应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应答,并标明与招标文件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对招标文件有具体规格、参数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供其所投货物的具体数值。
13.6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布(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空调机、照明产品、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各潜在供应商在本次投标活动中,投标货物中如有涉及到上述九类产品时”,则所投涉及到上述货物的产品必须选择公布(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中的节能产品货物参与投标,并提供含有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本单页的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注:最新一期节能清单可从以下网站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
13.7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文件要求,各潜在供应商在本次投标活动中投标货物中,如有涉及到安全操作系统产品、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安全路由器产品、安全审计产品、安全数据库系统产品、反垃圾邮件产品、防火墙产品、入侵检测系统产品、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产品、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网站恢复产品、智能卡cos产品时,则所投产品涉及到上述货物的必须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13.8所投产品已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提供通过国家3C认证的有关证明材料。
13.9技术服务
a.凡需要现场安装、装配、启动测试的设备,供应商必须提供免费现场安装和装配并义务进行一次安装培训。安装调试应在用户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开始工作,直到技术指标符合标书要求为止。安装合格证应有采购人使用单位的签字和盖章。
b.供应商应提供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壹年的易损件的名称、单价和总金额,计入合同价。生产厂商应保证用户在设备正使用期内,以合理价格供应维修零配件、易损件和专用材料。
c.除另有说明,供应商应提供是否需要培训,如需要培训提出培训方案,包括:地点、时间、人数、人员等要求,并列出费用清单。全部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在投标文件中单独列出,计入合同价。
d.在评标期间,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逾期无答复,按其技术不响应处理。
e.安全保护措施:具有接地保护、漏电保护功能,安全性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采用高绝缘的安全型插座及带绝缘护套的高强度安全型实验导线。整机及各部件制作精良,不得有易刮伤、挂伤等对操作者有危害的现象。
14. 投标保证金
14.1供应商应按第二卷“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数额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
14.2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 在投标文件中有意提供虚假材料;
(3) 中标人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
(4) 中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5)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按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
15. 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是保障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全过程时效要求,是招标、投标体现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
15.2投标文件应自投标规定的开标日起,在第二卷“招标项目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
15.3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同意延期的供应商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第14、15条有关退还和不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6. 知识产权
16.1中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否则,中标人须承担法律责任和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16.2投标价应包括所有涉及到有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等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所有费用。
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文件签署
17.1投标文件的修改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印鉴(电子章)。
17.2一律不接受电报、电传和传真、电子邮件的投标文件(按第二卷要求)。
17.3 投标文件内容的有效性:供应商提供自己或所投设备生产厂家的各类认证或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否则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延期受理证明或原证书继续有效的说明。
17.4样机或演示:招标文件中会要求提供与所投货物品牌规格型号一致的样机功能演示,以证明其技术或功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第二卷无特殊要求时,按以下原则执行:
(1)所提供的样机或搭建演示环境所使用的样机与投标文件中所述品牌型号不一致时,依照本招标文件中未提供样机或未搭建演示环境的评标要求执行评审;
(2)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样机,作为定标及验收依据。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为便于开标和唱标,除投标文件中附“开标一览表(唱标表)外, 供应商可将“开标一览表(唱标表)”再单独用信封密封提交一份,信封上应标明供应商名称等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18.2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予以密封。
18.3如果投标文件未密封,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采购代理机构拒收未装订成册或未密封的投标文件。
18.4提供投标文件的电子版的,无论电子版是否密封均视为有效。
19. 投标截止期
19.1供应商应在不迟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开标现场,迟交或误交其他地方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9.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第5、6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限。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项目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供应商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21.2在投标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实质性条款修改。
21.3从投标截止期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满期间,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第14条的规定不予以退还。
五. 开标与评标
22. 开标
22.1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
22.2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声明、交货地点、交货日期、质保承诺等内容。
22.3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情况做详细记录。
23. 评标工作
23.1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下称评委会)主持,对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依据评标价由低到高或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出1名中标候选人。
23.2评委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经济、技术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其中外聘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管理操作规程》从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委会有权向供应商质疑,请供应商澄清其投标内容。供应商有责任按照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进行答疑和澄清。
24.2重要澄清的答复应是书面的,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
24.3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取代投标文件中被 澄清的部分。
24.4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25. 投标文件初审原则
25.1投标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a.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b.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5.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委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委会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3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5.4 推荐中标候选人单。中标候选人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人。
注:细则详见第二卷评标办法
26.投标文件的详审原则
26.1评委会将审查供应商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a.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该供应商应接受评委会所进行的修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若供应商在开标现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因供应商原因未单独提供开标一览表的,则按其正本中的“开标一览表(唱标表)中的内容宣读。
b.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c.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d.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e.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f.如遇特殊情况,评委会在评标过程中没有发现价格不一致情况,但采购人或中标人在合同执行阶段发现价格不一致情形时,按最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执行。
26.2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26.3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评委会将确定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实质性响应是指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必须满足的内容。
26.4评委会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找其他外部的证据。
26.5评委会将依据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供应商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注:细则详见第二卷评标办法
27.评标标准
27.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7.2在投标文件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会被拒绝:
a.供应商低于成本价格竞标的;注:为有效节制供应商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或抢标,中标后再与采购人协商调价事件发生,更有利于评委会判断是否属于此行为,现将判断原则公布如下,供评委会在评标时参考:
①判断依据:财库[2007]2号文件所给出的报价最大比重60%;
②判断基准值:为该标段所有有效供应商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③判断标准:如果供应商总报价低于判断基准值的60%,则视为低于成本价竞标;
b.投标文件中有数量漏项或更改原招标文件货物数量或技术要求行为的。
c.供应商应理解并响应招标文件中给定的付款方式、方法,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7.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其投标将被拒绝
a.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加盖了其他供应商的公章或者装订了标有其他供应商名称的文件材料、资格证明文件等;
f.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g.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相同错误三处及以上(如字句、错别字等)。
28.常用评标办法解释
28.1最低评标价法:《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五十四条的规定,“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投标报价不等同于评标价。
28.2综合评分法: 《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五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8.3采用的评标办法及评标细则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二卷。
29中标标准
29.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评标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29.2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29.3在价格、服务、综合得分等条件同等条件下,性能参数较优者优先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29.4对开标后供应商所提出的优惠条件不予以考虑;
30标后测评
30.1 如果本次评标有争议,评委会将保留对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进行标后测评的权利,标后测评将充分考虑中标候选人和/或生产商设备的技术、设备的生产能力和商业信誉等。评委会将按第12、13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设备综合测试情况结合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等进行测评。
30.2如果测评通过,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该供应商;如果测评没有通过,则依据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由评委会出具建议废标书面意见,取消该供应商的中标资格,该标段按废标处理。
31. 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
31.1公开开标后,直至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为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内容,任何人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31.2从投标截止日起到定标日止,供应商不得与参加评标的有关人员私下接触。在评标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推荐中标人方面向参与评标的有关人员和采购人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
31.3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委会内独立进行。
31.4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开标后直至授予供应商合同,评委不得与供应商私下交换意见。
31.5 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评标情况扩散出评标人员之外。
31.6若包段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以对此包段唱标。
31.7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是河南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管理监督机构。
六. 评标结果的公示及授予合同
32. 评标结果的公示
32.1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如因需要标后测评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的,确认结果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有效期。采购人按规定确定中标人后,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教育招标网发布中标公告。不在中标结果名单之列者即默认为落标,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另行通知。
32.2供应商若对评标结果有疑问,按照财政部第20号令和豫财办购[2005]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质疑,但须对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详见质疑须知)。
33. 合同授予标准
33.1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被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供应商作为中标人。
33.2如果被选定的中标人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的承诺签订中标合同,或经核定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事实不符,从而影响公平、公正及影响中标合同执行时,采购人有权上报主管部门,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其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34. 授标时更改标的的权利
34.1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文件第二卷中所列的货物和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货物、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34.2更改采购中标价格的权力:在合同签订\执行阶段发现价格不一致情形时,按以最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执行:
34.2.1以单价为准用各项货物的单价乘以各相应货物的数量核算出的总价高于该标段中标金额时,则以中标金额为准执行合同。
34.2.2以单价为准用各项货物的单价乘以各相应货物的数量核算出的总价低于该标段中标金额时,则以核算出的总价金额为准执行合同。
34.2.3应认真、严肃填写并核对投标报价各项内容,对自身原因出现的错误承担经济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补偿。中标人拒绝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将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进行相应的处罚。
35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5.1如出现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力。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36. 中标通知书
36.1中标公告发布之后,中标人前往采购代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
36.2中标通知书将作为进行合同签订的依据。
37. 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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