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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有效性及其限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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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3 0 当代中国价值观研究2 0 2 3年第3期(总第4 5期)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有效性及其限度*|兰久富【摘 要】事实与价值二分法是价值研究的基本准则,这一准则强调事实与价值有根本的区别,既不能把价值命题还原为事实命题,也不能从事实命题推论出价值命题。事实命题和价值命题在语词构成和表达内容上有重要的差异,事实命题由有指称的描述用语构成,内容是陈述世界状态,而价值命题则包含至少一个没有指称的评价用语或规范用语,内容是表达对事物的评价或对行动的规范,依据这种差异可以论证和支持事实与价值二分法。不过事实与价值二分法有其条件和限度,只有限定在事实命题和价值命题不存在蕴涵关系的意义上才具有有效性。尽管

2、从事实命题不能演绎地推论出价值命题,但是事实命题仍然可以作为提出和论证价值命题的支持性理由,因而事实和价值之间的界限并不是无法跨越的鸿沟。【关键词】事实与价值二分法;事实命题;价值命题;语词的涵义和指称【中图分类号】B 0 1 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 0 9 6-1 7 2 3(2 0 2 3)0 3-0 0 3 0-1 2【作者简介】兰久富,北京师范大学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哲学学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在价值研究中,区分事实和价值(事实命题和价值命题)是一个基本准则,这个准则通常被叫作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研究价值理论的大多数学者都坚持事实与价值二分法,在事实和价值之间

3、划出明确的界限。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质疑事实和价值之间有根本的区别,认为事实与价值二分法是需要打破的教条。事实与价值究竟是什么关系?能不能从事实命题推论出价值命题?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关系到构建价值理论的前提和基础,所以自然成为价值理论研究中的基本问题。本文尝试从命题的语词构成、表达内容以及命题之间的蕴涵关系分析事实命题和价值命题的关系,探讨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有效性及其条件和限度。*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道路的价值观基础理论研究”(2 2 J J D 7 2 0 0 0 9)的阶段性成果。兰久富 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有效性及其限度3 1 一、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观念休谟最先发现

4、并指出价值命题与事实命题的区别。“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 是 与 不是 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 应该 或一个 不应该 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自此,价值命题与事实命题的区别,或者说从“是”能否

5、推出“应该”的问题,在伦理学和价值学的研究中开始引起学者们的注意,并逐步演变成为事实与价值二分法。在事实与价值二分法形成和确立的过程中,逻辑实证主义关于价值命题或伦理语句的分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逻辑实证主义提出,只有逻辑上可以分析的或者经验上可以证实的语句才有真假,那些既不是逻辑上可以分析的又不是经验上可以证实的语句没有真假可言。显然,描述事实的语句是经验上可以证实(或证伪)的语句,这样的语句或者是真的或者是假的,有真假的区别。但评价事物好坏或者规范人应该做什么的语句,既不是逻辑上可以分析的也不是经验上可以证实的,这样的语句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没有真假的区别。描述事实的语句就是事实命题,评价

6、事物好坏和规范人应该做什么的语句被则统称为价值命题。逻辑实证主义从命题有没有真假的角度把价值命题从事实命题中区分出来,重申并强化了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观念。逻辑实证主义和相关学派的价值理论对价值命题的看法与传统的价值理论有显著的区别。传统的价值理论认为,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实体、性质或关系,而价值命题是表达对客观存在的价值的认知。如果价值命题的内容是对客观存在的价值的认知,那么价值命题与事实命题就没有实质的差异,可以将价值命题归结为陈述世界状态的事实命题。从传统价值理论主张价值命题是表达对客观存在的价值的认知来说,它对价值命题的理解属于价值认知主义。逻辑实证主义和相关学派否认价值命题是对客观存在的价

7、值的认知,拒绝承认这种语句与事实命题一样陈述任何世界状态,因而属于价值非认知主义。在价值非认知主义内部,对于价值命题表达什么内容,有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认为价值命题表达情感和态度,而另一种则认为价值命题表达命令和要求。主张前一种观点的价值理论是价值情感主义,主张后一种观点的价值理论是价值规定主义。艾耶尔明确主张价值情感主义的观点。他指出:“按照我们的语言,包括规范的伦理符号的句子并不是等值于表达心理学命题的句子,或实际上是表达任何种类的经验命题的句子。”在他看来,“伦理符号”或“伦理概念”是“妄概念”,不能用于陈述事实。一个伦理符号出现在一个命题中,对这个命题的事实内容并不增加什么。恰如,我对某

8、人说:“你偷钱是做错了”,比起我只说“你偷钱”来,我并没有多陈述任何东西。我 英 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 9 9 6年,第5 0 9-5 1 0页。英 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尹大贻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 0 1 5年,第8 5页。3 2 当代中国价值观研究2 0 2 3年第3期(总第4 5期)附加说道“这样做是错了”,并不对“你偷钱”作出任何进一步的陈述。我只是表明我道德上不赞成这种行为。这正如我用一种特别的憎恶声调说“你偷钱”,或者加上一些特别的惊叹号写出这个句子。那个声调或惊叹号,对那个句子的实际意义没有增加任何东西。它只是表明在说这句话时伴随着说话者的一定

9、情感。伦理符号、伦理概念即价值语词出现在句子中并不增加陈述事实的内容,而只是表达说话者对相关事物和行动是否赞同的情感和态度,从这一点来说,价值命题的主要内容就是表达情感和态度。罗素也持价值情感主义的观点,认为价值命题的内容不是描述事实,而是表达情感。他说: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但却仍然是可靠的事实。由于价值命题是表达各不相同的个人情感,所以不会像对事实的描述一样有唯一的真理。斯蒂文森的价值情感主义思想也颇具代表性。他认为:道德判断就是向人们推荐某事件,要人们对该事件持赞成或不赞成的态度。它不需要客观地描述事实,

10、也不仅是毫无感情地讨论该事实是否已经得到赞许或按其自然性质将在何时得到赞许。当说话者作出道德判断时,不仅是表达说话者对相关行动的赞成态度,同时也要求听话者对这样的行动持赞成态度,从而体现其规范的意义。价值情感主义指出,价值命题的内容是表达说话人的情感和态度,与陈述世界状态的事实命题有重大的区别。与价值情感主义强调价值命题表达情感和态度的看法有一点不同,价值规定主义更重视评价和规范对人的行动的引导作用,因而认为价值命题与命令句或祈使句一样表达的是命令和要求。卡尔纳普指出:显然,我们是否陈述了一个规范或一个价值判断,这仅仅是一个表述的不同。一个规范或规则都具有一种命令句的形式,例如“不要杀人!”和

11、它相当的价值判断就会是:“杀人是罪恶的”“不要杀人”这个规则具有文法上的命令句形式,因而不能被视为一个断定。而价值判断“杀人是罪恶的”,虽然像规则一样,只是某种愿望的表示,但它却具有一个有所断定的命题的文法形式。多数哲学家为这种形式所欺骗,认为一个价值判断实际上就是一个有所断定的命题,因而必须是或真或假的。所以他们为自己的价值判断提出理由,并且企图反证他们的那些反对者的价值判断。但是,一个价值判断实在说来不过是在迷误人的文法形式中的一项命令而已。它可能对人们的行为有影响,而且 英 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尹大贻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 0 1 5年,第8 7页。英 罗素:宗教与科学,徐奕

12、春、林国夫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 0 1 0年,第1 3 6页。美 斯蒂文森:伦理学与语言,姚新中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 9 9 7年,第1 8页。兰久富 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有效性及其限度3 3 这些影响也可能符合或不符合我们的愿望;但它却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它并没有断定什么,而是既不能被证明的,也不能被反证的。黑尔认为,道德语言与祈使句一样都属于规定语言,借助分析祈使句的特性可以把握价值判断的性质。规定语言和陈述语言的主要区别在于,陈述语言用来告诉某人某事是事实,而规定语言用来告诉某人去使某事成为事实。价值规定主义指出价值命题的内容是表达命令和要求,有别于告诉人们世界处于何种

13、状态的事实命题。逻辑实证主义和相关学派主张价值非认知主义的观点,认为价值命题的内容不是陈述世界状态,而是表达情感、态度或命令、要求。于是根据命题表达的内容把价值命题与事实命题区分开,事实命题陈述心灵之外的世界状态,价值命题表达心灵之中的情感、态度或命令、要求。心灵之外的世界状态是事实,相关的事实命题或者是真的或者是假的,有真假的区别,而价值命题只表达心灵之中的情感、态度和命令、要求,不涉及事实,因而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没有真假的区别。逻辑实证主义和相关学派还以真值条件意义理论看待各种命题的意义,这种意义理论把命题的意义理解为命题为真的条件即命题所陈述的世界状态(这种意义只限于认知意义)。按照

14、对命题意义的这种理解,因为价值命题不陈述世界状态,所以没有相应的意义。逻辑实证主义和相关学派依据真知条件意义理论把价值命题从有意义的命题之列排除出去,将事实与价值二分法推到极端。从有关事实和价值之间关系的讨论可以看到,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主要观念是,强调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是不同性质的命题,要求以有别于事实命题的方式看待价值命题。对于事实与价值二分法有两种更为具体的表述:一是价值命题和事实命题包含不同的内容和意义,不能将价值命题完全还原为事实命题;二是价值命题和事实命题之间不存在蕴涵关系,不能从事实命题直接推论出价值命题。二、坚持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依据价值命题和事实命题在内容和意义上的区别 事实命

15、题陈述世界状态、具有认知意义,价值命题不陈述世界状态、不具有认知意义 是坚持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重要依据。然而,这个依据还有些笼统,不够精细。命题都是由语词构成的,对于价值命题和事实命题的区别还需要深入到其构成语词的用法和涵义加以说明。只有揭示出构成价值命题的语词和构成事实命题的语词在用法和涵义上存在根本区别,才能为坚持事实与价值二分法提供更深层次的依据。休谟以连系词为特征区分事实命题和价值命题,指出事实命题以“是”为连系词,而价值命题以“应该”为连系词。这种以标识性词语区分事实命题和价值命题的做法广为流行,于是“是”和“应该”就用于代表事实命题和价值命题,并把不能从“是”推出“应该”当作事实与

16、价值二分法的主要观点。其实,命题的语词构成往往很复杂,仅从“是”和“应该”的连系词区分事 德 卡尔纳普:哲学和逻辑句法,傅季重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 9 6 2年,第1 0页。参见 英 黑尔:道德语言,万俊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 9 9 9年,第5-1 9页。3 4 当代中国价值观研究2 0 2 3年第3期(总第4 5期)实命题和价值命题过于简单化。事实命题和价值命题的语句不拘于一种形式,有些事实命题并不包含“是”,如“今天天气晴朗”“窗外有一排树”,而有些命题包含“是”却是表达评价的价值命题,如“今天是好天气”“真理是值得追求的目标”。为了更准确地区分事实命题和价值命题,还需要更详

17、细地分析这两种命题的语词构成,从所有构成语词而不只是个别连系词来整体把握命题的内容和意义。事实命题和价值命题的语句构成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包含评价用语、规范用语。在事实命题的语句中,除了一些语助词之外,所有语词都是描述用语。比如“今天的天气晴朗,南风1-2级,最高气温2 5,最低湿度5 0%”,这个预报天气的语句全部由描述用语构成,其内容是描述性判断,因而是事实命题。而在价值命题的语句中,会至少包含一个评价用语或规范用语,诸如“价值”“有用”“好坏”“重要”“正当”“值得”“应该”“应当”等。比如“今天是好天气”,这个语句包含评价用语“好”,其内容是评价性判断,属于价值命题;“我应该出去散步

18、”,这个语句包含规范用语“应该”,其内容是规范性判断,同样属于价值命题。在价值命题中,除了评价用语、规范用语之外,还有一些描述用语,但是从命题的整体内容来看,价值命题主要不是描述世界的状态,而是评价事物或规范行动,其中的评价用语和规范用语发挥着限定命题整体语义的关键作用。事实命题和价值命题的区别就在于描述用语与评价用语、规范用语的区别。描述用语与评价用语、规范用语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描述用语有指称,指向某一现实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事物,而评价用语和规范用语没有指称,不对应任何客观存在的实体、性质或关系。因为构成命题的语词在有无指称方面有根本的区别,所以命题的整体语义类型就有根本的区别。描述用语的涵义

19、由其所指的事物规定。因此只要了解描述用语所指谓的事物就能理解这一用语的涵义。在不同的语言中,虽然语词的发音和书写各不相同,但是只要两个语词指向同一个事物,那么它们的涵义就完全一样。正是借助共同的指称才能在不同的语言之间对描述用语进行相互翻译。评价用语和规范用语的涵义同样是由语词的用法所规定的,不过它们的用法不是指谓事物,而是评价事物或规范行动。不同语言之间的评价用语和规范用语也可以相互翻译,这是因为每一种语言都有用于评价事物和规范行动的语词,而且这些评价用语和规范用语的用法也基本相同,借助共同的用法可以把一种语言的评价用语和规范用语翻译成另一种语言的评价用语和规范用语。评价用语和规范用语之间也

20、存在一些差异,“好”作为评价用语用于评价事物完善或者对人有好处,而“应该”作为规范用语用于规定人做什么事情。虽然两种价值语词的用法有所区别,但是二者有内在的联系,从对行动预期结果的评价中可以作出对行动的规范,而按照对行动的规范可以对行动的善恶作出评价。例如,“有利于维持健康的事物是好的”,从这一评价可以得出相应的规范,“应该获取有利于维持健康的事物”。再如,“应当帮助他人”,从这一行动的规范可以得出相应的评价,“帮助他人的行动是善的”。对事物的评价和对行动的规范之所以能相互转换,是因为评价用语和规范用语的用法和涵义有相通之处。第一,二者都没有指称,不以指称规定内涵;第二,二者都与行动相关,规范

21、用语直接用于规范人的行动,而评价用语则通过对事物的评价给人指出行动所要追求的方向,对于评价为好的事物应该维持和接近,而对于评价为坏的事物则应该避免和远离。评价用语和规范用语都属于价值用语,包含评价用语和规范用语的命题都属于价值命题,二者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可以相兰久富 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有效性及其限度3 5 互转换,能够从其中一种形式的价值命题得出另一种形式的价值命题。而事实命题和价值命题则不能相互转换,因为构成事实命题的描述用语与构成价值命题的评价用语、规范用语具有完全不同的用法和功能。描述用语有指称,其涵义就是所指的世界状态,因而描述用语的功能是陈述世界状态。评价用语和规范用语却没有指称,

22、其功能在于表达对事物的评价和对行动的规范,不能用于陈述世界状态。对于“好(坏)”“应该(应当)”等评价用语和规范用语不能只凭借描述用语加以解释和定义,这是由两类语词的性质和功能的差异所决定的。用描述用语解释评价用语和规范用语,就是把评价用语和规范用语表达的意义等同于世界的某种状态,然而评价用语和规范用语不指谓世界状态,不能以世界的某种状态来代替它表达的意义。正如评价用语和规范用语不能代替描述用语陈述世界状态的功能一样,描述用语也不能代替评价用语和规范用语所发挥的评价和规范的作用。鉴于描述用语与评价用语、规范用语在用法以及有无指称上的差异,不能在价值命题与事实命题之间进行简单的语义转换。从构成语

23、词的功能和整个语句表达的意义来看,价值命题和事实命题具有不同的内容,事实命题只包含描述事实即陈述世界状态的内容,而价值命题除了一部分描述事实的内容,还包含评价事物或规范行动的内容。因为两类命题的内容存在重大的差异,所以不能把价值命题完全还原为事实命题,同时也不能从事实命题直接推论出价值命题。要把价值命题完全还原为事实命题,事实命题必须能够表达与价值命题完全相同的意义,然而事实命题只能陈述事实,而不能表达对事物的评价以及对行动的规范,因而不能把价值命题所表达的意义完全还原为事实命题所表达的意义。而要从事实命题推论出价值命题,事实命题必须蕴涵价值命题的内容,但是事实命题并不包含评价事物和规范行动的

24、意义,从没有任何价值内容的事实命题直接推论出表达评价和规范的价值命题是从没有价值到有价值的跳跃,不符合演绎推理的逻辑规则,因而可以断言不能从事实命题直接推论出价值命题。只要深入考察构成事实命题的描述用语与构成价值命题的评价用语、规范用语的用法和涵义,就会确信这两类语词和命题存在根本的差异,并会得出不能把价值命题完全还原为事实命题和不能从事实命题直接推论出价值命题的结论,从而坚持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准则。三、打破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尝试坚持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准则,就要严格区分事实与价值即事实命题和价值命题,在探讨价值问题时必须采取不同于研究事实问题的方法,在提出和论证价值命题时只能寻找经验事实之外的

25、其他根据。但是对于区分事实与价值的做法也有反对的声音,有一种观点认为,事实与价值二分法是一种教条,在事实和价值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从事实命题能够推论出价值命题。普特南和塞尔对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质疑和反驳比较著名,下面具体分析二者打破和推翻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尝试是否取得成功。普特南以某些语词既有描述用法又有评价用法为理由,否认在描述用语与评价用语、规范用语之间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在 事实-价值二分法 的总标题下,还有许多界限已经模糊了的细微的区分,其中之一便是使用语言表达式来描述和使用该表达式称赞或责备之间的区分。但是,单凭词汇本身,是无法作出这个区分来的。某人很粗心,这一判断也许确实用3 6

26、 当代中国价值观研究2 0 2 3年第3期(总第4 5期)来责备,但也可能仅仅用来描述,也可用来说明或预言。”普特南举了许多像“粗心”这样的例子,其中包括“冷酷”。当说一个人冷酷时,既可以描述这个人具有“冷酷”所指的性格特征或行为特质,也可以评价这个人是个坏人、其行为是恶的。他带着嘲讽的语气说:“冷酷”这个词完全无视所谓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并欣然接受有时候用作规范的目的,有时候用作描述性术语。他把这种现象称为事实与价值的缠结,并据此认为无法明确地区分事实和价值,事实与价值二分法崩溃了。同一个语词兼有描述用法和评价用法是正常的语言现象,这反映了日常语言的复杂性和模糊性,但由此断言不能区分事实和价

27、值,理由不够充足。由于有些语词兼有描述用法和评价用法,包含这样的语词的句子可以同时发挥描述事物和评价事物的作用。从语句的外在形式来看是同一句话,但从内容上可以看作两句话,一句话是对事物的描述,另一句话是对事物的评价。当同一个语词兼有两种用法时,在描述事物的句子中发挥描述功能,作为描述用语存在;在评价事物的句子中发挥评价功能,作为评价用语出现。尽管描述功能和评价功能由同一个语词承担,但这两种用法及其涵义仍然是有区别的,并非混杂在一起而纠缠不清。同一个语词具有双重用法和涵义,并不意味着其中一种用法和涵义可以归结为另一种用法和涵义。只要语词的评价用法和描述用法是两种不同的用法,就不能完全消除价值与事

28、实的界线,也无法得出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没有区别的结论。除了某些语词兼有描述和评价的功能而使得事实命题和价值命题的界限变得模糊之外,还有一种与此类似的现象,按照某种价值标准评价事物时,表达评价的价值命题具有传递对事物的描述性信息的作用,这种情况也会引发价值命题和事实命题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界限的争论。黑尔以“M是一辆好汽车”为例,说明评价语句可以而且往往被人们用来传达一种纯事实性的或描述性的信息。当我对某人说“M是一辆好汽车”时,即使他没有见过M,对M一无所知,但只要知道好汽车的公认标准,就能通过这句话明白M是什么样的汽车。从评价形式价值命题在语言交流中产生的效果来看,它确实可以起到部分地描述事物的

29、作用。然而,这不是从“好”的一般评价意义产生的描述功能,而是借助于事物的评价标准实现的从属功能。事物的评价标准规定该类事物具备哪些特征是“好”,而“好”反过来代表事物具备这些特征,正是经过这样的转换使评价语句具有了间接的描述功能。评价语句的描述功能并不等同于描述语句的描述功能,描述语句直接表达描述的意义,而评价语句的描述功能要经过一个由评价意义到评价标准再到描述意义的转换过程才能实现。如果不同的人掌握的评价标准不一样,那么评价语句就不能发挥描述功能。评价语句的描述意义是借助语句之外的评价标准间接产生的,因此不能把它当作评价语句本身的意义。塞尔针对“在没有附加至少一个评价性前提的情况下,没有任何

30、一类描述性的陈述能负载评价性的陈述”的观点,举出了一个从“是”推出“应该”的例子,试图以这一反例部分地推 美 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童世骏、李光程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 9 9 7年,第1 4 9页。美 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应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 0 0 6年,第4 3页。参见 英 黑尔:道德语言,万俊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 9 9 9年,第1 0 6-1 1 1页。兰久富 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有效性及其限度3 7 翻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准则。他提出的例子以及具体的推论如下:(1)琼斯说出“史密斯,我在此许诺付给你5美元”这样的语词。(2)琼斯许诺付给史密斯5美元。

31、(3)琼斯自己承担了付给史密斯5美元的义务。(4)琼斯受到付给史密斯5美元义务的约束。(5)琼斯应该付给史密斯5美元。在这个例子中,前提是“描述性的”陈述,结论是“评价性的”陈述(其实是规范性的判断)。如果这个推论没有借助任何评价性前提,从“是”推出了“应该”,那么必须承认事实与价值二分法是有问题的,至少要加上一些限定性条件才能成立,不应再坚持从事实命题无法推出价值命题的成见。塞尔不是主张任何事实都可以推出价值,他列举的是一种特殊的事实,即“习俗事实”。所谓“习俗事实”,指的是包含社会习俗的事实。例如,琼斯对史密斯说了一句表达许诺的话,说这句话之后的行为受到其所处社会习俗的制约,这就是一个习俗

32、事实。习俗事实相较于普通事实有一个显著特点,即这种事实与社会的习俗相关。而社会的习俗是规则或规范的体系,其中包含规定人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的伦理规范。“应该履行承诺”就是其中的一种规范,要求作出承诺的人履行自己的承诺。在某个社会中存在某种习俗,该习俗对人的行动作出某种规定,这是事实;人在社会中生活受到社会习俗的制约,通常认可并遵守习俗的规定,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因此可以确认,习俗事实作为一种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塞尔的推论的确是以事实命题为出发点。不过有一点值得注意,习俗事实中的社会习俗不仅影响参与事实的行动者,也会影响观察这件事实的描述者以及依据对事实的描述进行命题推理的思想者。判定塞尔所

33、举的例子是否成功地从“是”推出“应该”,关键在于排查清楚在推理过程中是否有某种包含“应该”的伦理规范成为推理的前提。如果只借助于习俗事实而没有借助其中的伦理规范,那么可以断定这个例子确实从“是”推出了“应该”,否则就不能说这样的推论是成功的。我们可以把塞尔的由5个命题构成的推论过程概括为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命题(1)和(2),表达了琼斯许诺付给史密斯5美元的事实;第二个环节是命题(3)和(4),提出了琼斯承担付给史密斯5美元的义务;第三个环节是命题(5),得出琼斯应该付给史密斯5美元的结论。整个推论过程就是从“许诺”到“义务”再到“应该”。第一个环节的命题是描述性陈述,客观地描述了琼斯对史密

34、斯说的那句话,以及说那句话成为“许诺”的习俗事实。第三个环节的命题是评价性(规范性)陈述,明确使用了“应该”这个规范用语。对于这两个环节的命题性质没有异议,唯独关于第二个环节的命题是描述性陈述还是评价性陈述还有待分析。判断琼斯承担付给史密斯5美元的义务并受这种义务的约束是描述性的陈述,然而其中隐含的受义务的约束就“应该履行义务”则是评价性(规范性)的陈述。为了检验第二个环节的命题性质,我们略去对承担义务的描述性陈述,直接把包含在社会习俗中“应该履行承诺”的规范性参见 美 塞尔:怎样从“是”中推出“应该”,万俊人主编:2 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伦理学基础:原理与论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5、2 0 0 4年,第4 9 7-5 0 9页。3 8 当代中国价值观研究2 0 2 3年第3期(总第4 5期)陈述作为推论前提,于是形成如下推论过程:(1)琼斯许诺付给史密斯5美元。(2)做出许诺的人应该履行自己的许诺。(3)琼斯应该付给史密斯5美元。这是一个标准的价值命题推论过程,前提(1)是事实命题,前提(2)是价值命题,结论(3)是价值命题。这个推论与塞尔的推论只有一点不同,即用包含“应该”的伦理规范代替对“义务”的事实描述,其他部分完全一样。经过替换可以看到,“做出许诺的人应该履行自己的许诺”的规范性陈述与塞尔给出的关于承担义务以及受义务约束的描述性陈述是等价的,二者作为前提得出相同的

36、结论。这说明对承担义务以及受义务约束的判断不是单纯的描述性陈述,其中隐含着包含“应该”的规范性判断。因为推论的前提中隐含着规范性判断,所以塞尔所举的例子不是从“是”推出“应该”,而是从“应该”推出“应该”。从塞尔对推论过程的阐释来看,其推论主要是借助语义分析和语义转换完成的。第一步是从“做出许诺”转换到“承担义务”和“受义务约束”。他说:我的理解是,根据定义,做出许诺也就是一种将自己置于受一种义务约束的行为。对于做出许诺这一概念的任何分析,如果不包括许诺人将自己置于受到对受约人的一种义务的约束,或承担或接受或承认对受约人的一种义务以表现出通常对受约人有利的某种未来行为过程这种特征的话,都是不完

37、整的。因为“做出许诺”和“承担义务”都是对习俗事实的描述,所以这个转换没有什么问题。第二步是从“受义务约束”转换到“应该”。他认为,“一个人受义务约束”与“一个人应当做他受义务约束要做的事情”是同义反复。然而这个转换并不是单纯语义分析的结果,而是引入了原本包含在习俗事实中的伦理规范。如此一来,描述性前提就转换为规范性前提。有了这个规范性前提之后,再由规范性前提推出规范性结论就没有任何困难了。依据习俗事实推论出评价性(规范性)结论的巧妙之处在于,习俗事实本身包含伦理规范,对于这样的伦理规范既可以作为事实描述,也可以作为价值命题运用。在现实生活中,社会习俗中包含的伦理规范已被人们接受,成为其思想和

38、行动的指南。从一个观察者的角度来看,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做出许诺时,他受到社会习俗中的伦理规范的约束,会履行自己做出的许诺。这是可观察的事实,只要观察者排除认知的错误就能把握这个事实。而从一个思想者的角度来思考,就不仅仅是要指出这是一种事实,还要回答做出许诺的人为什么应该履行许诺。为了回答为什么应该履行许诺,就要依据一些前提作出合乎逻辑的推论。塞尔的推论就属于思想者的推论,在这种推论中,习俗事实包含的伦理规范不再是描述的对象,而是推论中的价值命题。当一个人因为做出许诺而承担一种义务并受这种义务的约束时,思想者依据 美 塞尔:怎样从“是”中推出“应该”,万俊人主编:2 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伦理学

39、基础:原理与论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 0 4年,第4 9 9页。美 塞尔:怎样从“是”中推出“应该”,万俊人主编:2 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伦理学基础:原理与论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 0 4年,第5 0 0页。兰久富 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有效性及其限度3 9 习俗中“做出许诺的人应该履行自己的许诺”的伦理规范,得出这个人应该履行许诺的规范性结论。社会习俗中的伦理规范作为描述对象和价值命题的区别是,作为描述对象的伦理规范带有引号,不能参与命题的推论,而作为价值命题的伦理规范不带有引号,会参与到命题的推论中。在塞尔从“是”到“应该”的推论中,社会习俗中的伦理规范是作为公

40、认的价值命题引入的,只是把它伪装成被描述的对象。由此可见塞尔的“反例”并不能合理论证从“是”能够推出“应该”。普特南和塞尔各自举出一些比较特殊的例子,试图以此否定事实与价值之间存在实质的区别,然而这些例子并不能说明事实与价值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或从事实能够推出价值,因而其推翻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尝试并不成功。其他推翻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方案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或者简单地把价值归结为事实,或者无视演绎推理的严格规定,不能提出比主张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观念更有说服力的理由。四、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限度构成事实命题和价值命题的语词在用法和涵义上存在根本的区别,既不能用语义转换的方式把价值命题还原为事实命题,也不

41、能用演绎推理的方法从事实命题推论出价值命题,从这一点来说,事实与价值二分法是有效的。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有效性依赖严格的条件,即把事实命题和价值命题的关系限定在语义转换和演绎推理上。事实命题和价值命题之间进行语义转换和演绎推理的要求是,作为前提的命题必须蕴涵作为结论的命题。因为事实命题中不包含评价和规范的内容,与价值命题不存在蕴涵关系,所以不能把价值命题完全还原为事实命题(价值命题中的评价和规范内容将不可避免地被遗漏),也不能从事实命题直接推论出价值命题(价值命题中的评价和规范内容只能来自事实命题之外)。由此可见,事实与价值二分法有其限度,只有在事实命题和价值命题之间不存在蕴涵关系的意义上才是有

42、效的。坚持事实与价值二分法就要肯定事实和价值之间存在明确的界限,不能把事实命题和价值命题当作相互等价的命题相混淆。但是对事实与价值、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的区分只能限定在不能把价值命题完全还原为事实命题,不能从事实命题直接推论出价值命题的范围之内,在这个范围之外不得不承认事实与价值以及事实命题和价值命题是有关联的。人的心灵既要思考事实问题,也要思考价值问题,尽管思考事实问题和思考价值问题采用不同的认识形式,但是由于这些认识是同时进行的,所以会产生相互影响,在思考事实问题时会涉及对价值的考虑,在思考价值问题时会受事实认知的影响,因而事实与价值便在心灵的思维过程中产生关联。比如说,认知事物、人以及人与

43、事物的关系会影响评价事物对人的好坏。按照严格的演绎推理方式不能从事实命题中推论出价值命题,但是关于事实的认知依然可以成为提出相关价值命题的理由。在由事实命题表达的理由和由价值命题表达的结论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蕴涵关系,只是心灵依据理由能够接受相应的结论,从而在事实命题和价值命题之间建立起相关的联系。依据心灵建立起的这种联系,以一定的事实命题为理由可以合理地提出和论证相应的价值命题。密尔(译穆勒)依据“所欲即可欲”证明“快乐是善”,就是在命题之间没有蕴涵关系的条件下,以事实命题为理由提出和论证价值命题的一个具有典型性的例子。“快乐是善”是功利主义的基本价值命题,边沁认为对于这个初始的价值命题既无可

44、能也无必要给出证明,密尔则一方面肯定不能用通常的推理论证方法证明作为体系开端的这个价值命题,另一方面又认4 0 当代中国价值观研究2 0 2 3年第3期(总第4 5期)为可以给出一个能令心灵接受的论证。这个能令心灵接受的论证就是以人们实际上欲求快乐为理由证明快乐值得欲求,即用“所欲”证明“可欲”。他说:能够证明一个对象可以看到的唯一证据,是人们实际上看见了它。能够证明一种声音可以听见的唯一证据,是人们听到了它;关于其他经验来源的证明,也是如此。与此类似,我以为,要证明任何东西值得欲求,唯一可能的证据是人们实际上欲求它。人们实际上欲求快乐,这是可以验证的事实。以此为前提,密尔依据“所欲即可欲”证

45、明快乐是可欲的,即快乐是值得欲求的,或者换一个说法,快乐是善。按照演绎推理的严格要求,从人们实际上欲求快乐的事实命题推出快乐值得欲求或快乐是善的价值命题,是从没有价值内容的事实命题推出有价值内容的价值命题,违背了事实与价值二分法,是不合理的。对于密尔从“所欲”的事实命题得出“可欲”的价值命题,摩尔认为这是拙劣地运用了“自然主义谬误”。然而,密尔并不是许诺给出关于快乐是善的价值命题以演绎推理的证明,而只是要给出一个能令心灵接受的论证。人们实际上欲求快乐,这是通过经验观察可以反复验证的事实,虽然从这个事实命题并不能演绎地推论出快乐值得欲求或快乐是善,但是可以作为一个理由支持快乐值得欲求或快乐是善的

46、价值命题。以这样的方式论证快乐值得欲求或快乐是善的价值命题,的确不能与演绎推理的论证方式相媲美,但仍然具有一定的说服力,能够令期待对事物作出评价和对行动作出规范的心灵接受这个价值命题。以事实命题为理由证明价值命题也有其合理性,尽管这种证明的效力比较弱,不像演绎推理依据蕴涵关系所作的论证那样强,但是在无法以演绎推理方式给出强的证明的情况下,这种弱的证明也是很必要的,借助这样的证明能使心灵有理由坚持某些得到事实支持的价值命题,而不至于把所有对事物的评价和对行动的规范都当作怎么说都可以的任意的判断。逻辑实证主义和相关学派强调事实与价值的区别,把价值命题划入没有真假和意义的那一类语句,其理论上的后果是

47、价值命题被当作单纯表达情感、态度或命令、要求的语句而被认为无法讨论其对错和优劣。罗素说:如果两个人在价值问题上意见不一,那么他们不是对任何一种真理有不同的看法,而是一种口味的不同。假如一个人说:“牡蛎好吃”,而另一个人却说:“我认为牡蛎不好吃”,我们知道这是没有什么好争的既然解决关于价值的分歧的方法甚至是不可想象的,我们就不得不得出下述结论:这是口味的分歧,而不是关于任何客观真理的分歧。如果对事物的评价和对行动的规范的分歧就像口味的差异,没有正确和错误的区别,那么关于事物和行动作出怎样的评价和规范都是可以的,也就是说无论做什么选择和行动都是允许的,即使做伤害自己和危害社会的事情也不能说这样做是

48、不对的,如此一来,人的思想和行动将不会有任何稳定可靠的准则。其实,价值命题并不是没有真假和意义,它虽然没有真理 英 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 0 1 4年,第5-6页。英 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 0 1 4年,第4 2页。参见 英 摩尔:伦理学原理,长河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 0 0 3年,第8 7-9 0页。英 罗素:宗教与科学,徐奕春、林国夫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 0 1 0年,第1 4 1页。兰久富 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有效性及其限度4 1 符合论规定的真假,但是有真理融贯论能够说明的对错;虽然没有真值条件意义理论理解的意义(即认知意义

49、),但是有表达主义意义理论加以解释的意义。因此,对于价值命题也可以讨论其对错和优劣,当某种价值命题与已有的经验和知识系统相融贯时,就有理由将其作为正确的命题加以接受,而将与之对立的价值命题作为错误的命题予以拒绝。按照真理融贯论对价值命题真假对错的说明,以一个或一组事实命题为理由可以论证相应的价值命题是正确的,由此就能够为坚持这样的价值观念提供理论的支持。通过以上对事实与价值即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关系的讨论,可得出如下结论:一方面,事实与价值二分法是有效的,在事实和价值之间有明确的界限,既不能以语义转换的方式把价值命题完全还原为事实命题,也不能以演绎推理的方式从事实命题直接推论出价值命题;另一方面

50、,事实与价值二分法是有其限度的,存在于事实和价值之间的界限不是无法逾越的鸿沟,即使事实命题和价值命题之间不存在蕴涵关系,以事实命题为理由也可以提出和论证相应的价值命题。肯定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有效性,可以保持价值的相对独立性,有利于用适合研究价值的方式解答价值问题。而承认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有限性,则免于完全切断事实与价值的联系,可以为解答价值问题找到可靠的前提和基础。责任编辑:张永芝T h e V a l i d i t y a n d L i m i t a t i o n o f t h e F a c t-V a l u e D i c h o t o m yL AN J i u f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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