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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工作总结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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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工作总结 文章标题: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条一第为了加强车辆管理所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车辆管理所的业务工作和队伍管理水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统一实行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制度,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经公安部批准的县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和等外五个等级。一等车辆管理所为优秀车辆管理所,等外车辆管理所为不合格车辆管理所。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等级

2、评定内容包括。机动车管理、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服务群众、监督管理、队伍建设、警务保障等六个方面。 第五条公安部评定一等车辆管理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评定二等、三等、四等和等外车辆管理所。 公安部可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评定的车辆管理所等级进行复核。第二章评定内容 第六条机动车管理 (一)办理机动车登记严格审核法定证明、凭证,认真查验机动车,按规定核查进口车、国产车相关参数,比对盗抢车信息。登记的机动车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率达到100,重、中型载货汽车达到90以上,其他汽车达到80以上,摩托车达到75以上。 (二)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

3、记证书,以及全国统一的机动车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信息准确、完整、有效,登记内容实时上传。 (三)发放机动车号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公开选取。 (四)机动车档案资料齐全、规范,符合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要求。注销、撤销机动车登记的,按规定保存、销毁机动车档案。 (五)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严格核查法定证明、凭证,以及交通安全违法信息和交通事故处理的信息,对机动车进行查验、盗抢车信息比对。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定期检验率达到100,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重、中型载货汽车达到90以上,其他汽车达到70以上

4、,摩托车达到60以上。 (六)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报废标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注销率达到100,大型客车、货车以及其他营运车辆报废率达到95以上、监销率达到100。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一)受理驾驶许可申请严格审核提交的资料、证明,按照规定程序、期限考试和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登记信息准确、完整、有效,登记内容实时上传。 (三)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使用计算机无纸化考试系统;除三轮汽车、牵引车外,其他汽车的科目二考试使用计算机桩考仪考试系统;科目三场内考试必考项目全部实行,实际道路考试根据车型严格按7公里、5公

5、里、3公里的距离进行考试。各科目计算机考试系统与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联网。 (四)建立健全考试工作的制约、防范机制,通过计算机随机安排考试任务,考试员不得为同一申请人进行科目 二、科目三的考试;建立对考试员的考评制度和台账,组织考试监督小组对驾驶人考试质量不定期进行抽查,随车监督科目三考试。 (五)考试员具备考试资格,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考试项目、内容和标准考试,严格实行考前点名、考中鉴定和考后讲评三个考试步骤,落实双签名制度。 (六)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严格审核参加考试人员的身份,科目 一、科目二考试场地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试场地。 (七)建立和完善

6、对违法记分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教育培训、考试、消分的制度。对违法记分满12分的,通知参加教育考试率达到100,不参加教育考试的,公告停止驾驶证使用率达到100。将所有违法记分的信息(含异地违法、肇事驾驶人的记分信息)、考试信息录入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 (八)建立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和限制受理制度。对已注销、撤销、吊销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公告作废;对限制申请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不受理驾驶申请。 (九)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资料齐全、规范,符合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范的要求。注销、撤销、吊销驾驶证的,按规定保存、销毁档案。 第八条服务群众 (一)窗口服务: 1、严格执行业 务办理时限规定,所有业务均应当

7、在受理后及时办结; 2、制订文明服务用语和服务忌语规范,推广使用普通话服务;民警和工作人员认真、热情、耐心、文明接待群众,回答群众问题,不与群众争吵,不甩抛证明、凭证和牌证; 3、民警按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民警和工作人员佩胸卡;窗口放置服务台卡, 服务或者暂停服务时,向办事群众公示; 4、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窗式”服务,资料和手续在内部传递,无推诿问题; 5、实行业务退办单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退办单上详细注明退办的原因和应当补充的材料、手续,群众能在补齐手续后一次性办理; 6、实行延时服务,对群众申请办理的业务应当在当日办结。 (二)业务大厅

8、: 1、业务大厅内保持环境整洁,秩序良好; 2、公布办理业务的法律依据、所需手续、办理程序以及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作息时间,公布民警和工作人员的照片、警(编)号; 3、设置意见箱、举报箱,公布咨询、监督、举报电话; 4、设立宣传板、放置光盘(录像)播放设备,在办理机动车、驾驶人业务等环节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5、设立无障碍窗口、通道,方便残疾人办理业务; 6、在办证窗口设置低柜台和群众使用的座椅,实行开放式办公,在考场、业务大厅设置足够的群众等候场地; 7、提供群众填写书表所需的桌椅、笔墨、剪刀、胶水等物品,提供书表样表;设置公用电话、饮水机、复印机、传真机等便民设施; 8、建立所长接待日制

9、度和值日警官制度,解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处理群众投诉和举报; 9、设立导办员,为办事群众提供导办服务; 10、为税务、保险、邮政等部门提供办理业务的场所。 (三)设立停车场地,为办理车管业务的群众提供停车服务。办公区域卫生整洁。 (四)在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市场设置代办汽车牌证业务的窗口;为大型企业、专业运输单位以及边远地区群众提供上门服务。 (五)在具备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办理部分汽车管理业务的制度。 (六)在互联网上建立车辆管理信息网页,方便群众上网查阅办理车辆牌证的有关规定及考试模拟题库,下载使用有关表格及填写式样。 (七)允许有资质并在车辆管理所备案的中

10、介机构,代办车辆牌证业务,代办人员持证上岗。车辆管理所内无非法中介,以及以代办为名欺骗群众,诈取钱财的非法活动。 (八)群众对车辆管理所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第九条监督管理 (一)对下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定期业务培训、指导、检查和考核制度。 (二)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网,依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监督管理,对存在只收费不检测、不按规定检测以及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对因车辆检验把关不严,导致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通报质检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与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主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对不按规定回收

11、解体机动车的企业,通报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为交易市场提供机动车登记信息和盗抢车信息查询,杜绝为走私、盗抢和报废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五)建立驾校培训质量追踪和通报制度。驾校培训的驾驶人,在初领证后一年内发生责任事故人数占总培训人数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暂停考试,通报驾校主管部门,并建议对其停业整顿;达到20以上的,停止考试,通报驾校主管部门,并建议取消其培训资格。 (六)依法履行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管理职责,对农业(农机)部门办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进行监督。发现农业(农机)部门办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牌证及驾驶证的,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2、第十条队伍建设 (一)按照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以及公安队伍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健全规章制度,内部管理规范。 (二)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开拓创新。 (三)建立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定期对民警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业务技能培训。未经培训和考核的民警,不得上岗办理业务。实施考试员、查验员等级管理,对考试员、查验员实行资格评定、等级考试、业绩考核和升降制度。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民警占民警总人数的80以上。 (四)从严治警,建立廉政教育制度、业务岗位民警定期轮换制度和错办责任追究制度。民警纪律严明、作风严谨,廉洁自律,未发生严重违纪行为。 (五)制定

13、消防、防盗、保密、后勤保障以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公务用车等装备的管理制度,规范内部管理。 (六)建立计算机系统操作授权、限权制度,对办理流程实行全程监控。 第十一条警务保障 (一)精简机构和人员,按照本地实际配备民警和工作人员,机动车登记审核岗、驾驶人受理岗、档案管理岗等重点岗位工作由民警担任。 (二)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用车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要求,汽车、摩托车场内考试所需的设施和相应的标志、标线齐全;实际道路驾驶考试的路线上设置标志。 (三)根据业务需要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和网络设备,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稳定运行。制定紧急情况处置方案,快速应对计算机系统故障等紧急情况。 (四)设置专

14、用档案、牌证室(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牌证室(库)安全。第三章评定标准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实行计分考评制,评分标准全国统一。满分为100分,未达到要求的扣减分值。分值达到95分以上的,为一等车辆管理所;达到85分以上不足95分的,为二等车辆管理所;达到75分以上不足85分的,为三等车辆管理所;达到60分以上不足75分的,为四等车辆管理所;不足60分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第十三条一等车辆管理所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荣立过集体功或者受过地市以上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表彰; (二)群众满意率达到95以上,对民警服务态度无投诉; (三)大型客、货车和其他营运车辆报废率达到9

15、8以上、监销率达到100; (四)科目三考试使用计算机路考系统; (五)3年以下驾龄的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肇事死亡人数占机动车肇事死亡人数的比例不超过30。 第十四条在办理机动车业务时,发现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车的,予以加分奖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一等、二等、三等车辆管理所: (一)经车辆管理所考试合格并发放驾驶证的驾驶人,初领证后一年内交通肇事死亡人数占全部驾驶人交通肇事死亡人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的; (二)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用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机动车和驾驶人数据质量经检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四)未落实车辆管理便民利民措施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等

16、外车辆管理所: (一)为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报废以及未列入车辆产品公告的机动车办理牌证的; (二)未对大型客、货车以及其他营运车辆报废进行监督销毁的; (三)给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员发证或者不考试发证、考试不合格发证、买卖驾驶证的; (五)发现考试中存在舞弊问题,不予制止的; (六)驾驶人初领证后一年内交通肇事死亡人数占全部驾驶人交通肇事死亡人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的; (七)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八)存在乱收费、指定保险、检测、维修和推销产品等问题的; (九)违反规定,到其他车辆管理所辖区内办理机动车登

17、记、驾驶证业务的; (十)群众对车辆管理所的满意率低于70的; (十一)当年有民警及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辞退的; (十二)当年车辆管理所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者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十三)在等级评定中弄虚作假的; (十四)其他因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 (十五)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评定为等外车辆管理所的其他情形。第四章考评办法 第十七条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分级负责,逐级考评。 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纪检、监察、督察、政工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参加的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

18、考查、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集体进行考核评定工作。 第十九条考评程序 (一)地市级公安机关向省级公安机关上报本年度车辆管理所等级申报计划。申报一等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报公安部。 (二)按照申报计划,由公安机关对所辖车辆管理所的等级进行自评,并将申报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级公安机关。 (三)省级公安机关评定出二等、三等、四等及等外车辆管理所,对一等车辆管理所进行初评,并将二等、三等、四等及等外车辆管理所名单和一等车辆管理所申报材料报公安部。 (四)公安部对申报的一等车辆管理所进行评定;对省级公安机关评定的车辆管理所等级进行复核,不符合评定标准的,责令省级公安机关重新进行评定。 第二十条在对车辆

19、管理所进行等级评定时,要同时考评下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工作,并将其结果纳入评定分数。 第二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年度等级评定结束后,由公安部公布全国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结果,对一等车辆管理所挂牌命名;省级公安机关对二等、三等、四等车辆管理所挂牌命名,对等外车辆管理所挂牌整改。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对车辆管理所实行不定期检查。凡发现不具备原评定等级标准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档案,记载各年度等级评定的申报、考核、评定、奖惩等情况。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车辆管理所评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车辆管理所或者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奖励。 第二十五条在年度等级评定中被评定为等外车辆管理所的,取消评先受奖资格,限期整改。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省级公安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13页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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