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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宣传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xx宣传工作,推进宣传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更好地促进人力社保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及人社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厅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省委“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目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中心任务,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统一归口管理,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切实增强宣传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着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厅、公务员局机关各处室,省外国专家局,厅直属各单位开展宣传工作。具体包括:新闻发布、在线访谈、会议活动报道、组织媒体采访、新闻资料提供、宣传品制作发放等。
第四条 成立厅宣传和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厅长、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副厅长、党组成员担任,成员由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宣传工作办公室,宣传工作办公室设在宣传中心。
第二章 宣传工作职责分工和主要内容
第五条 厅宣传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 根据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年度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宣传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
(二) 牵头负责全省性、综合性的重要会议和活动、重点工作、重大政策出台的新闻策划和宣传工作;
(三) 牵头负责有关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的材料审核、报批和组织实施;
(四) 配合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开展常规性业务会议和具体业务的宣传工作;
(五) 负责与有关新闻媒体的联络工作,组织协调媒体的采访活动;
(六) 负责编印发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有关宣传资料,制作发放有关宣传品;
(七) 负责指导全省人力社保系统开展主题宣传、政策宣传和典型宣传,定期组织全省宣传工作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
(八) 负责做好厅党组、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宣传工作任务。
第六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宣传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提出本部门重大宣传选题;
(二) 负责提供本部门相关的新闻发布文字材料和回答记者的提问口径;
(三) 负责审核宣传工作中与本部门职能有关的内容;
(四) 负责提供常规性业务会议和业务工作的宣传资料;
(五) 按照要求接受媒体采访。
第七条 宣传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大决定;(二)厅党组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厅出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要政策和改革措施;
(三) 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点工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
(四) 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中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其他需要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的信息等;
(五) 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动态信息、理论成果和工作成果;
(六) 其他需要宣传的事项。
第八条 建立宣传工作联络员制度。厅各处室单位指派一名政治敏锐性、工作责任心、文字和表达能力强的同志作为本单位宣传工作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文字材料和声像图片等资料,提供新闻报道线索,落实接待媒体采访等事宜。
第三章 新闻发布
第九条 设立厅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厅领导和厅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条 新闻发布要根据当前关注热点和工作重点,选择“政府要说的,媒体关注的,公众关心的”内容作为主题,主要采取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新闻通气会、发布新闻通稿以及通过厅门户网站、《浙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发布等方式。
(一)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厅领导指示,在贯彻实施重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重要政策、公布全局性重大事项或回应社会关注热点问题时举办。新闻发布会分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以厅名义举办、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等形式。由厅新闻发言人或厅指定人员进行信息发布并回答媒体提问。
(1) 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名义组织的新闻发布会,由提请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处室、直属单位填写《事业单位宣传工作登记表》,并附工作计划(主要包括拟发布主题、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和拟邀请媒体等)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新闻发布稿、媒体有可能涉及问题的答复口径、有关背景材料等),提前二周交宣传工作办公室。宣传工作办公室据此提出实施方案报分管厅长签署意见并报厅长审签同意后,负责与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联系协调,并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 以厅名义举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按厅领导批准的方案,由相关处室负责组织实施或商厅宣传工作办公室配合组织实施。会后,主办处室、直属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报宣传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 在线访谈
在线访谈(包括电视、电台、网络直播、录播)主要就厅的重要政策、重点工作和重要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在线访谈由宣传工作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主办处室、直属单位负责提供材料,由新闻发言人或相关处室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回答提问。
(三) 新闻通气会
新闻通气会主要就厅的重要政策、重点工作和重要活动向新闻单位通报情况。新闻通气会由主办处室、直属单位负责报厅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由厅领导或有关单位负责人通报具体内容并回答提问。会后,主办处室、直属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报宣传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涉及重要政策法规和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信息发布,由相关单位负责拟制宣传方案,撰写新闻稿件,报厅领导审定后由宣传工作办公室对外发布。对难以确认是否涉密的宣传内容,须提请厅保密部门确认。
第十二条 常规性业务动态新闻主要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通过厅门户网站、《浙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发布;如通过外部媒体宣传,需提供新闻通稿,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对外发布。第十三条 新闻发布内容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宣传审稿责任制。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的新闻稿件和通过新闻通稿或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发布的业务工作稿件,在媒体发稿前由发布处室、直属单位审核,并报分管厅领导审核确认。宣传涉及舆情工作的,由舆情工作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四章 会议、活动报道
第十四条 以省政府或厅名义召开的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综合性会议及部、省领导参加由厅组织的重要活动、厅主要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由宣传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宣传报道,相关单位配合。
第十五条 以省政府或厅名义召开的系统专项工作会议及厅领导参加由各处室、直属单位牵头举办的活动,宣传工作由活动牵头单位负责,宣传工作办公室配合。
第五章 新闻采访
第十六条 媒体采访厅领导,由宣传工作办公室根据媒体的采访申请及采访提纲,报经厅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采访内容涉及相关处室、单位工作的,相关处室、单位应提前准备书面采访文稿及背景材料,供厅领导参考。
第十七条 媒体与宣传工作办公室联系要求采访厅内有关单位负责人,属一般性采访事项的,由宣传工作办公室商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新闻媒体到有关单位采访;属重要采访事项的,由宣传工作办公室报厅领导同意后予以安排。各处室单位自行接到媒体电话采访或现场采访要求的,需商宣传工作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行。原则上不安排科级以下干部接受媒体采访。
第十八条 境外新闻机构采访厅领导或厅有关单位负责人,须按有关规定,由宣传工作办公室商省有关部门同意并报厅领导审批后安排,相关单位配合。
第六章 新闻资料提供
第十九条 厅、公务员局机关各处室、外国专家局及厅直属单位向媒体提供的新闻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像资料、音像制品)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尊重客观事实,内容完整准确,文字严谨精练。
第二十条 各处室单位向厅外媒体提供的新闻资料,须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分管厅领导审签,并提交宣传工作办公室备案;内容重要、敏感的,须报厅主要领导审定后,由宣传工作办公室统一提供。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全厅各处室单位和个人(含聘用制人员)须严格遵守宣传工作纪律和保密有关规定:
(一) 不得擅自向媒体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及资料;
(二) 不得发表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言论;
(三) 不得透露正在研究或尚未确定的工作信息;
(四) 不得擅自以厅名义或以公职身份接受媒体采访。
对违反宣传工作纪律、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宣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宣传工作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由宣传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事业单位宣传工作登记表
2.事业单位新闻采访登记表
2013年2月25日
附件1
事业单位宣传工作登记表
活 动 或会议名称
举办时间
举办地点
主办处室、单位
批准厅领导
宣传形式
新闻发布会(附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新闻通气会(附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在线访谈(附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新闻通稿
现场报道
邀请采访
其他 拟邀请新闻媒体
备 注
附件2
事业单位新闻采访登记表
(适用于重要采访活动)
采 访 人姓 名
职务
联系电话
新闻单位
名 称
来电来人来函时间
拟采访时间
采访内容
拟办意见
厅领导批示
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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