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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04T+30-2023水利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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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93.160CCSP 551404 长治市地方标准DB 1404/T 302023水利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程2023 - 11 - 20 发布2024 - 02 - 20 实施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目次前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规定2 一般规定2 质量与安全责任2 监督期3 主要依据和工作内容35 监督手续3 办理监督手续4 组建监督项目组(站)46 首次进场监督57 监督计划58 项目划分59 质量检验与评定510 监督检查6 主要内容6 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检查6 监督抽查6 监督检查结果711 质量检测712 质量核备7 核备内容7 核备程序8

2、 核备结果813 工程验收8 首件工程验收8 法人验收8 政府验收914 质量与安全问题处理9 质量事故处理9 安全事故处理9 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处理9 质量与安全问题处置方式1015 档案及信息管理10 档案管理10 信息管理10附附附录录录AB C (规范性) 长治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书11 (规范性) 长治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备案表(样式)21 (规范性) 长治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样式)24附录D (资料性) 长治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日志(样式)25附录E (规范性)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划分确认表(样式)26附录F (规范性) 质

3、量与安全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内容27附录G (规范性) 体系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样式)30附录H (规范性) 长治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表(样式)31附录I (规范性) 长治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报告表(样式)49附录J (规范性)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样式)56附录K (资料性) 质量与安全问题台账(样式)57附录L (规范性)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核备表(样式)58附录M (规范性)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样式)59附录N (规范性)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样式)60附录O (资料性) 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情况监督抽查表(样式)61附录P (规范性

4、) 长治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受理书(样式)62附录Q (资料性)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档案资料清单63参考文献64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长治市水利局提出、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长治市水利标准化技术专家组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长治市水利发展中心、长治市水利学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武举国、赵云雷、申媛媛、田剑浩、李涛、王滨、郭剑、马凯欣、王顺礼。 水利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程1 范围本文件适用于长治市按照基本建设程序

5、实施项目管理的中小型水利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其他水利建设工程可参照使用。 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内容,统一了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方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T 11822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SL 17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 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88 水利工程施

6、工监理规范SL 317 泵站设备安装及验收规范 SL 398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9 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SL 40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SL 631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土石方工程SL 632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混凝土工程 SL 633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SL 634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 SL 635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SL 636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7、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 SL 637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安装工程SL 638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发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SL 639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升压变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SL 703 灌溉与排水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 SL 721 水利水电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 734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监督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承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机构的统称。 质量与安全责任主体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主要设备制造

8、(供应)商等单位。 质量与安全监督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行为。 质量与安全行为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与安全责任主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质量与安全责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监督抽检监督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利建设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抽样检测。 项目法人全过程检测项目法人自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利工程建设全施工期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 竣工检测竣工技

9、术预验收前,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择定的检测机构,依据竣工验收质量检测方案,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与工程质量与安全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机构、人员、制度和程序等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 首件工程采用同一施工方案或施工工艺施工的第一个单元(工序)工程或部分工程。 4 基本规定一般规定4.1.1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监督机构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 4.1.2 监督机构应按照分级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应成立监督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应不少于 3 人,并应明确监督负责人。对工程涉及面广、技术难度大、建设周期长的重点水利建设工程可设立监督项目站,进行驻

10、地监督,项目站成员应不少于 5 人。 4.1.3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一般采用抽查、巡查的方式进行,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活动时,监督人员应不少于 2 人,监督抽查、巡查每项目每年应不少于 2 次。 4.1.4 监督机构应配备监督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能够满足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需要。 4.1.5 监督机构应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监督人员业务培训,提升监督人员专业能力。 质量与安全责任4.2.1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察、设计单位服务,施工、检测、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保证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4.2.2 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负首要责任,监理

11、、勘察、设计、施工、检测、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主体责任,相关责任人负质量终身责任。 4.2.3 监督机构履行政府监督职能,不代替任何质量与安全责任主体的管理职责。 监督期4.3.1 水利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期应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开始,到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4.3.2 水利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期应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开始,到合同工程通过完工验收止。 4.3.3 工程项目或施工标段因故中止施工时,项目法人应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安全监督手续。 4.3.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安全

12、监督手续。 主要依据和工作内容4.4.1 主要依据监督机构开展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主要依据如下: a) 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b) 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 c)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 d)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合同文件。 4.4.2 工作内容监督机构开展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 b) 组织首次进场监督; c) 编制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d) 监督检查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

13、资质(资格)及其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有关从业人员的资格; e) 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与安全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体系及勘察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 f) 对工程项目划分、临时工程质量标准、外观质量标准、现行标准未涉及的单元工程质量标准、项目法人检测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专项措施方案等进行确认或备案; g) 对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的质量结论进行核备; h) 监督检查工程参建单位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i) 监督检查现场施工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抽查工程实体质量;

14、 j) 开展监督抽检; k) 按规定列席法人验收,参加政府验收并提交工作报告; l) 受理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参与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m) 整理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档案资料并归档。 5 监督手续 办理监督手续5.1.1 项目法人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填写长治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书(见附录 A),同时向监督机构提交以下备案资料: a) 项目法人申报质量与安全监督的请示文件; b) 项目法人成立文件、质量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文件; c) 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图纸及批复文件; d) 项目法人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含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及投

15、标文件; e) 参建单位现场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及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f)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与其委托的检测机构签订的合同文件及检测计划; g) 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h) 参建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文件、质量目标责任书; i) 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5.1.2 建设周期长、需分批实施多个单项(标段)工程的水利建设工程,在办理总体项目监督手续的基础上,分阶段实施的单项(标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报送该单项(标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备案资料,作为总体项目监督手续的补充。 5.1.3 监督申请资料收到后,监

16、督机构应进行符合性审查,必要时可到工程现场进行核查。审查内容应包括: a) 监督管辖; b) 监督申请资料完整性及合规性。 5.1.4 审查结果符合监督手续办理要求时,监督机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监督手续,以正式文件下发监督实施通知。监督实施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a) 监督依据; b) 监督项目组(站)的组成情况; c) 监督机构和项目法人职责; d) 监督范围和监督期; e) 长治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备案表(见附录 B)。 5.1.5 审查结果不符合监督手续办理要求时,监督机构应出具长治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录 C),一次性告知原因,并返还申请资料

17、。符合办理要求后,项目法人应重新提出监督申请。 组建监督项目组(站)5.2.1 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及重要性等组建监督项目组(站),并明确项目组(站)负责人和成员以及项目组(站)的主要工作职责。 5.2.2 监督项目组(站)由监督机构单独组建或市县监督机构联合组建,市县联合组建时,应由市级监督机构牵头,并明确市县两级各自的工作职责。 5.2.3 工程参建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监督项目组(站),担任本工程的监督员。 5.2.4 监督项目组(站)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项目组(站)应按监督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b) 项目组(站)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应有检查记录,并填写工作日志(见附录D),

18、对发现的问题应书面通报有关单位; c) 监督人员应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若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动,监督机构应及时调整; d) 工程建设期间,项目组(站)应形成监督档案资料并及时移交。 6 首次进场监督 办理监督手续后,监督机构应在 14 个工作日内开展首次进场监督。 首次进场监督宜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a) 查看工程实地情况、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 b) 召开监督工作交底会议,宣布监督机构的职责、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就监督工作计划初步方案与各参建单位交换意见; c) 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d) 检查建管日志、监理日志和施工日志,质量评定表格准备情况,检测方案或计划制定情况; e) 根

19、据首次进场监督的实际情况,向项目法人下达书面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7 监督计划监督机构应制定监督工作计划,跨年度项目应制定总计划和年度计划。监督工作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a) 工程概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 b) 编制依据; c) 组织形式和人员安排; d) 监督任务、工作方式及时间安排; e) 监督工作要点、到位监督点; f) 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情况; g) 发生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时的处理方案; h) 安全生产评价的相关要求。 8 项目划分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书面报送工程项目划分方案,项目划分方案应包含项目划分说明和项目划分表。 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项目划分方案后 14 个工作

20、日内以正式文件进行确认,明确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工程,并附工程项目划分确认表(见附录 E)。 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项目划分原则按照 SL 176 规定执行。 单元工程项目划分原则按照 SL 176、SL 703 和 SL 631SL 639 规定执行。 工程中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项目划分按照 GB 50300 规定执行;公路、桥梁工程按照 JTG F 80/12 规定执行;其他项目按照相应行业标准执行。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 项目法人应报监督机构确认。 9 质量检验与评定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

21、评定按照 SL 176、SL 703 和 SL 631SL 639 的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其相关内容。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编制并报送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应包含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说明和外观质量评定表。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 14 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现行标准未涉及的质量评定标准和围堰、导流隧洞、导流明渠等临时性工程的质量评定标准及评定表格,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并报监督机构核备。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 14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备。 质量评定标准确认或核备应审查以下内容: a) 质量检验项目齐全性、分类合理性; b) 质量检验项目合格、优良标准是否符合技术标准、

22、设计文件、合同文件要求; c) 质量检验项目检查方法及频次的规范性、合理性。 10 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10.1.1 检查各责任主体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参建单位资质和现场主要人员资格,项目法人的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的服务体系建立情况等。 10.1.2 检查各责任主体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和 落实情况,执行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条文)和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情况,施工图编制、审查、签发情况,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委托检测情况,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查情况,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施工

23、工艺规范性等。 10.1.3 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重要部位和实体质量,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制作、安装质量及调试和安全情况,基坑降排水、基坑开挖、地基防渗处理和地基加固处理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施工安全生产状况等。 10.1.4 检查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工程质量。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联合小组组成情况及备查资料和质量核定情况等。 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检查10.2.1 监督机构应制定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制度并定期更新,内容应符合附录 F 的规定。 10.2.2 工程开工初期,监督机构应对各责任主体的管理体系建立情况进行复核。 10.2

24、.3 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督机构应根据责任主体管理体系的变化情况,进行体系复核,并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与安全行为进行抽查,每年不少于 2 次。 10.2.4 监督机构在进行体系监督检查前,宜告知项目法人检查时间、要求、内容等,检查结果应以体系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见附录 G)形式告知项目法人。 监督抽查10.3.1 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督机构应对工程现场施工、实体质量、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10.3.2 监督机构应采取关键部位重点检查和抽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质量监督检查, 对下列工程重要环节及部位应采取到位监督方式实施监督。 a) 工程设计文件及重大变更设计交底; b

25、) 工程重要设备进场验收; c) 首件工程验收; d) 隐蔽工程验收; e) 工艺试验、生产性试验; f) 地基处理工程、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实体质量检测; g) 工程试运行; h) 重大质量问题整改。 10.3.3 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安全监督抽查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b) 开展安全生产评价,应符合附录 H 的规定; c) 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应符合附录 I 的规定; d) 生产安全问题整改。 监督检查结果10.4.1 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应及时、准确记录工程建设形象进度、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整改要求等,由被检查单位

26、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相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确认时,监督机构应通过旁证或文字等方式予以说明。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如有异议,应提出书面意见。 10.4.2 监督机构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与安全违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生产安全问题向项目法人下达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见附录 J),并抄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10.4.3 监督机构应按项目建立质量与安全问题台账(见附录 K),跟踪督促整改,对账销号,闭环管理。 11 质量检测水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包括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检测、项目法人全过程检测和监督抽检。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应分别委托不同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检测机构

27、应获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具备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检测专业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在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前应编制相应的检测方案或计划,由项目法人报监督机构备案。 主体工程施工期间,监督机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抽检,每年不少于 1 次。 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或不满足设计要求问题,监督机构可要求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测。 饮用水工程输配水设施除进行物理性能和质量检测外,应对化学成分、有害物质等卫生指标进行检测。 泵站、水电站工程机组启动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测试和安全检测。 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按照 SL 734 的规定开展竣工检测

28、。 项目法人应对质量检测发现的质量问题制定方案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报监督机构备案。 12 质量核备核备内容监督机构应对下列内容开展质量核备工作: a)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联合验收签证和重要隐蔽工程隐蔽前的影像等相关资料; b) 分部工程验收结论和质量评定相关资料; c)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和相关资料; d) 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和质量评定相关资料; e) 工程质量缺陷备案表和相关资料; f) 工程项目质量等级和相关资料。 核备程序12.2.1 项目法人应在下列工作完成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质量核备表及附件书面报送监督机构,质量核备表应符合附录L 的规定。 a) 重要隐蔽(关

29、键部位)工程联合验收通过; b)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通过; c) 外观质量评定完成; d) 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完成且质量评定合格; e) 竣工验收自查工作完成且工程项目质量评定合格。 12.2.2 项目法人未及时向监督机构申请质量核备,监督机构应予以督促。 12.2.3 监督机构在签收项目法人报送的质量核备资料时,应检查申报资料的齐全性,不齐全时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核备结果12.3.1 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项目法人质量核备资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核备意见应包含以下内容: a) 验收程序和行为的合规性; b) 历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c)

30、核备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12.3.2 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有分歧时,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12.3.3 监督机构在质量核备工作中发现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不予核备,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a) 验收程序和行为不合规; b) 原材料、中间产品经检验不合格或主要材料未经检验; c) 对历次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未整改; d) 工程存在较大质量问题、遗留问题或质量缺陷未经处理; e) 所含工程项目未全部完成。 13 工程验收首件工程验收13.1.1 对于涉及工程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单元工程的首件(层、

31、块、区、段)工程施工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或批量施工。 13.1.2 项目法人在开展首件工程验收前,应向监督机构报告,监督机构应派员到位监督。 13.1.3 首件工程验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根据首件验收验证的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程序、标准等, 制定同类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印发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并报监督机构备案。 法人验收13.2.1 法人验收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列席验收会议、对验收工作计划及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13.2.2 水利建设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结合工程建设计划制定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监

32、督机构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调整时,应调整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并重新报备。 13.2.3 项目法人在开展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应向监督机构报告,监督机构应按照 SL 223 的规定进行监督。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应分别符合附录M 和附录 N 的规定。 13.2.4 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会议,应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 13.2.5 监督机构列席法人验收会议,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a) 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b) 验收工作组组成、验收程序和验收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c) 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d) 抽查验收

33、相关质量评定资料,填写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情况监督抽查表(见附录 O); e) 核查历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13.2.6 监督机构发现法人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应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 政府验收13.3.1 项目法人应在申请政府验收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监督机构。 13.3.2 监督机构应派员参加阶段验收,提交监督意见。 13.3.3 监督机构应派员参加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提交监督工作报告,明确工程质量结论。 14 质量与安全问题处理质量事故处理14.1.1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法人应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质量事故情况

34、,同时向监督机构报告。 14.1.2 监督机构接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派员到现场了解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质量事故的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14.1.3 项目法人应对工程质量事故提出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报监督机构备案。 14.1.4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项目法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质量评定和验收。 安全事故处理14.2.1 监督机构应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14.2.2 安全事故处理结果应报监督机构备案。 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处理14.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利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质量缺陷有权检举、控告和投

35、诉。 14.3.2 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现场公布质量与安全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箱等。 14.3.3 监督机构接到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及投诉时,应填写长治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受理书(见附录 P)。 14.3.4 监督机构在收到匿名举报质量与安全问题的群众来信或电话时,应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14.3.5 对实名举报和新闻媒体报道的质量与安全问题,监督机构应认真、慎重对待,及时安排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处理。 14.3.6 举报的质量与安全问题,经查实后,监督机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4.3.7 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及投诉调查处理结果应向举报人进行反馈。 质量与安全问

36、题处置方式14.4.1 检查通报。监督机构可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应进行整改,整改结果报监督机构备查。 14.4.2 停工整顿。监督机构发现工程存在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构配件、中间产品及严重违反施工程序和工程实体质量问题时,可要求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下达停工指令,直至问题处理完毕。 14.4.3 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监督机构发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现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应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不良行为信息登记。 14.4.4 行政处罚。监督机构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严重、整改不及时、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应

37、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15 档案及信息管理 档案管理15.1.1 监督机构应建立质量与安全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15.1.2 监督机构应按项目分别建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 15.1.3 监督人员应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如遇工作变动,必须完成原岗位文件资料移交归档。 15.1.4 质量与安全监督档案资料应符合附录 Q 的规定,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具有可追溯性;形式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图件及声像资料须标注的内容清楚、签字(章)手续完备。 15.1.5 案卷编目、案卷装订、卷盒、表格规格及制成材料应符合 GB/T 11822

38、的规定;数码照片文件整理可参照 DA/T 50 执行;录音录像文件整理可参照 DA/T 78 执行。 信息管理15.2.1 监督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配置满足档案管理的相关设备设施,将有关质量与安全监督档案同步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电子档案应定期备份。 15.2.2 监督机构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软硬件设备维护。 附 录 A(规范性)长治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书长治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申 请 书工程名称: 项目法人:(盖章)负 责 人:(签字)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一式两份,于主体工程开工前,由项目法人填写并盖章后,报送监督机构。 二、本申请

39、书可以打印(不含签名),应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笔填写,书写必须准确、工整,不得漏项。 三、本申请书中,申请表的有关单位、人员可根据实际数量增行填写。 四、主要建设内容应按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批复的内容填写。 五、经项目法人同意的人员变更,应及时报监督机构备案。 长治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书 : 工程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 电子邮箱: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表A.1 长治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表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主管部门 可

40、 行 性 研究报告 批准机关 批准日期及文号 初步设计 (实施方案) 报告 批准机关 批准日期及文号 批复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主要建设内容 总工程量 土石方 万m3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万m3砌 体 万m3(其 他) 总投资 万元建安工程投资 万元项目法人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职称及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职称及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 职称及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资格证书及编号 电子邮箱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职称及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资格证书及编号 电子邮箱 勘察设计单位 名 称 资质等级 及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现场主要人员负责人及专业

41、职称及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成员及专业 职称及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成员及专业 职称及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成员及专业 职称及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成员及专业 职称及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表A.1 长治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表(续)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 名 称 资质等级 及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职称及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设备制造(供应) 主要内容 设备制造(供应) 主要工程量 监理单位 名 称 资质等级 及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 从业资格证书及编号 联系电话 职称及证书编号 电子邮箱 副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 从业资格证书及编号 联系电话 职称及证书编号 电子邮箱 监理工程师及专业 从业资格证书及编号 联系电话 职称及证书编号 监理工程师及专业 从业资格证书及编号 联系电话 职称及证书编号 监理工程师及专业 从业资格证书及编号 联系电话 职称及证书编号 监理员 培训证书及编号 联系电话 职称及证书编号 表A.1 长治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表(续)施工单位 名 称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 从业资格证书及编号 联系电话 职称及证书编号 电子邮箱 技术负责人 职称及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质量负责人 从业资格证书及编号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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