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由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和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签订2014年1月30本协议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4年1月30日在中国签订: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 (以下简称“甲方”);和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国际科技园5期11栋8、9楼(以下简称“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和乙方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或“各方”)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诚信、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协
2、议如下:一、协议风险提示1、本协议是双方进行战略合作的框架性协议,是指导、促进双方开展全面合作的指导性文件;该协议的签署,标志着双方正式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甲乙双方签订的各项具体业务协议、合同均应遵守本协议所确立的各项原则;2、本协议有效期三年,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乙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经对方指出不改正者,或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本协议有效期结束或终止后,不影响协议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各项合同的法律效力。3、本协议仅为双方进行战略合作的基础文件,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带来的收益尚不能确定。二
3、、协议双方当事人介绍 甲方: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3500万元人民币宗旨和业务范围: 证件号: 乙方: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00万元人民币 宗旨和业务范围: 证件号: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 战略合作基本原则(1)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以促进智慧城市建设为工作目标,开展全方位合作,为对方的发展提供一切条件和便利,促进双方整体战略合作。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选择乙方作为合作伙伴。(2) 甲乙双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互相将对方作为重要客户,建立长期密切的战略合作关系,各自利用自身资源和行业优势优先为对方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4、信息和便利,并共同防控风险。(3) 本战略合作协议是双方进行战略合作的框架性协议,是指导、促进双方开展全面合作的指导性文件;该协议的签署,标志着双方正式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甲乙双方签订的各项具体业务协议、合同均应遵守本协议所确立的各项原则。(二) 战略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就数据中心建设运营在智慧交通、智慧教育、智慧旅游等行业中的应用展开全面合作。甲方负责项目的市场开拓及宣传,提升甲乙双方的市场影响力。乙方为甲方提供数据中心建设运营发展规划服务;负责按双方拟定的项目内容,完成项目开发任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和要求向甲方提供解决方案;负责对甲方进行终端用
5、户的相关培训,必要时进行现场技术指导。(2) 计划开展在50个城市开展相关合作(具体城市另行协商)(3) 甲乙双方同意,基于上述数据中心建设运营项目的收入,由双方按一定的比例分成(具体分成比例另行协商)。(4) 乙方承诺,在不影响正常工作、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为甲方的市场推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与支持。(5) 包含甲、乙双方客户资料和客户数据信息的任何载体(纸制文件、电子文件、音频或视频文件,及上述文件的复制品等)均为提供方的商业秘密,应受到另一方的严格保密。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将其向其他任何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第三方提供、披露、泄露,或将其用于非本框架协议及后续
6、补充协议或合同外的任何场合、任何用途。该商业秘密保护义务不因协议终止、解除、变更等而终止、解除或有所变更;若因一方违反该约定,另一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所遭受的直接损失。(6) 在战略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包括甲、乙双方所属的分支机构)均应维护对方的企业理念、宗旨、价值观,维护对方的商誉、形象、品牌等无形资产;任何一方不得有任何有损于另一方之商誉、形象、品牌的行为。(7) 乙方如果在甲方平台所在地与甲方开展合作,不得在该城市与除甲方的其他任何第三方开展相同或相类似的合作;同样乙方在满足甲方项目相关技术的前提下,甲方也不得与乙方的类似公司开展相同业务的合作。(8) 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
7、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修改或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致使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不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双方应及时协商,尽快修改有关条款。(三) 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生效及终止(1)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2) 甲乙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经对方指出不改正者,或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3) 本协议有效期结束或终止后,不影响协议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各项合同的法律效力。(四) 争议的解决(1)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8、任何争议,均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2) 任何一方及其分支机构若对协议提出解除或修改,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3) 协议生效后,一方认为对方违约,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改正;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给予书面说明或提出改进措施。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 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就争议内容向甲方的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除正在诉讼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可继续行使其本协议规定的其余权利,并应履行其本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五) 其它(1)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补充完善,其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2) 双方就具体合作业务双方平等协商,签署合作合同。签署的合作合同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1) .五、备查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