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沙碎石购销合同需方: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郴宁高速公路第十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买卖本合同产品达成一致意见,以期共同遵守。1、合同标的1.1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 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单 位 单 价(元/M3)产地12341.2单价:单价采用固定价进行结算,具体单价见上表。该单价为送达甲方工地内指定区域的到岸价(包含资源税、运杂费和税金等)。1.3数量要求:甲方按期限提供材料需求月度计划,详细注明品规、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月度计划应提前二十天交给乙方,日计划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每天用量计划由甲方提前壹天以书面传真或甲方指
2、定人员(姓名:杨介孝)专用手机(手机号码为15116553083)发送的短信息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按时、足额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如有违反,应承担该批次材料价款20%的违约金。如造成损失,则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合同价款2.1以实际收货数量进行结算。3、质量技术要求3.1开工前双方在乙方料场取样送甲方试验室作检测试验,经检测试验合格后的样品质量作为材料进场的质量验收依据。乙方所供材料必须符合样品质量要求,满足相关公路工程质量技术规范,且必须是乙方送检所在料场的材料,否则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3.2依照现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执行。3
3、.6质量认定:由甲方材料验收员依据质量要求认定,如认定为不合格的材料,乙方将无条件予以退货。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乙方应协同甲方实验室检测人员重新检测,经最终检测为不合格,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在验收期间,乙方不得收买或威胁甲方验收人员。4、验收方式4.1数量的认定:采用过磅法计量,如遇停电或磅房原因外,采用量方法作辅助收方方式。4.1.1采用过磅法:即毛重减去皮重,得净重,采用过磅法时,若碎石的含水率超过1.5%、砂的含水率超过5%,则甲方扣除含水量相应的吨位。或甲方采取量方法量测,二者比较,取最小值为该车材料的验收数据。4.1.2采用量方法:超出车厢高度的部分,摊平再量测
4、计算,其比重按为甲方试验室试验检测所得出的比重为准(抽样在三次以上,比重试验检测数据取平均值)。4.2甲方地磅房验收人员签发原始过磅单(必须是电脑打印,且经地磅房验收人员2人同时签字方生效)。如遇停电等原因无法电脑打印,采用量方法量测,材料验收单据必须经甲方地磅房验收人员2人及甲方项目材料负责人签字后方能生效。只有生效的原始单据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5、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5.1交货时间:暂定为2009年1月9日至工程完工日止。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在24小时内按时、足额送至甲方指定地点。6、运输方式及风险承担:6.1运输方式:汽车运输到甲方工地指定地点。6.2运输、保险、装卸等及其它所有费用由乙
5、方承担;6.3运输途中货物之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负责;6.4运输存储过程中,乙方保证货物不与有害、有毒物质混合装运,并保持干燥、洁净,避免日晒、雨淋及受热。6.5乙方承担材料生产、运输及卸车等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及责任,发生的一切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7、付款方式和时间7.1货物到甲方收货地点,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每月20日至25日为甲乙双方规定对帐的时间,乙方必须委托人员持甲方开出的材料验收单据到甲方项目材料部及财务部进行对帐,在甲乙双方核对材料单据无误后,下月月底,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格有效的的材料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当月货款的 %,余下 %于
6、下月月底一并支付,依次类推。最终 %在项目终止时三个月内付清。8、 违约责任8.1单一批次材料在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材质、技术参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甲方有权认定该批次材料为不合格产品,乙方应在24小时内无条件移运不合格材料;同时,如因此造成迟延交货的,依照本合同8.2承担相应责任。8.2乙方迟延交货,每迟延一天,应向甲方承担迟延部分货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可视为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供货,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另需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9、争议的解决9.1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纷争时,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一致同意提请湘潭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10
7、、 其它约定事项10.1乙方保证不对甲方人员给予回扣或变相回扣。如有,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如有,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2乙方故意向甲方提出单价上调或故意停止材料供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已发生金额的20%的违约金。10.3乙方应派专人至甲方施工地点,以确保货物的及时、足额供应,同时配合甲方工作人员,获取相应单据。11、合同生效11.1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11.2本合同如有变更或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制成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 乙 方: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2009年 月 日 200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