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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_T 1534-2023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经营管理规范.pdf

上传人:Fis****915 文档编号:576527 上传时间:2024-01-02 格式:PDF 页数:13 大小:574.8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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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120.10CCS X00DB50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T 15342023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经营管理规范2023-12-05 发布2024-03-05 实施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50/T 15342023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文件由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协会、重庆观音桥市场有

2、限公司、重庆双福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彭川、陈宏果、戴彩霞、朱吉华、徐冠一、张程、余能超、张科平、李朗、姚波、张艳。DB50/T 153420231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经营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基本要求、销售者经营过程、批发市场管理和服务改进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食品安全经营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

3、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9575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 293722012食用农产品保鲜贮藏管理规范GB 3162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DB50/T 1126食品快速检测实验室建设指南DB50/T 1127食品快速检测实验室技术规范DB50/T 13752023食品集中配送服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食用农产品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注 1:来源于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4、注 2:直接获得或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级加工,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来源:DB50/T 13752023,3.23.2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wholesale market for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DB50/T 153420232依法设立的,由批发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有多个销售者进场独立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具备商品集散、检验检测、信息公示等综合配套服务功能。4基本要求4.1批发市场开办者要求4.1.1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4.1.2应建立健全食品

5、安全经营管理有关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a)销售者管理制度;b)批发市场准入准出制度;c)日常检查制度;d)人员管理及培训制度;e)检验检测制度;f)溯源管理制度;g)应急管理制度;h)卫生管理制度;i)投诉管理制度;j)批发市场信用制度;k)其他制度。4.1.3应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机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动态管理。4.1.4应通过电子显示屏、横幅、广播、宣传栏等方式开展常态化食品安全宣传。4.2场地环境要求4.2.1场地应保持完好、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分隔。4.2.2场内地面应硬化、平整,便于清洗。4.2.3应根据食用农产品大类、贮存条件、卫生要求和功能进行合理分区

6、,具体分区如下:蔬菜、水果、粮油、畜禽、水产品等分区;冷冻(藏)食用农产品和非冷冻(藏)食用农产品分区;生鲜食用农产品和熟制食用农产品分区;展示展销、贮存、分拣加工、物流等分区。4.2.4分区之间设分隔通道,同类型食用农产品应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各分区与垃圾收集点的间隔应不少于 20 m 或进行物理分隔。4.3设施设备要求4.3.1卫生安全、计量、检验检测、包装、运输和消防等设施设备,应符合 GB/T 19575 的要求。4.3.2应根据交易规模和食用农产品特性配备相应的冷冻、冷藏、常温贮存等设施设备。贮存设施设备应符合 GB/T 293722012 中 5.2、5.3 的要求。4.3.3宜建

7、立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配备数据服务器、备份服务器、计算机工作站等设施设备。4.3.4应建立垃圾处理中心,配备固体垃圾压缩中转站、垃圾处理压缩设备、垃圾外运车、垃圾箱(桶)、垃圾收集车等设施设备并定期消毒。4.3.5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设施。DB50/T 1534202334.3.6应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统,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等装备。4.3.7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具备应急电源设施,环境照明供电设施配置应符合 GB50034 的要求。4.3.8应依据批发市场规模配备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设备。4.3.9应配备视频监控设施。4.3.10涉及餐饮服务、集体用餐等活动

8、的,应配备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置。4.4人员要求4.4.1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由食品安全分管负责人或以上职务人员担任。4.4.2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员,配备质量安全检验、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检修、装卸搬运、公共安全管理、信息宣传、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从业人员。4.4.3与食品直接接触的人员应具备有效的健康证明,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有效的资格证书。4.4.4按 GB 316212014 第 9 章的规定进行从业人员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4.4.5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批发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自身岗位职责。5销售者经营过程要求5.1货品入场5.1

9、.1应定期查验供货方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收购者身份信息等资料,留存该批次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及送货车辆证照复印件以备市场开办者查验:a)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单位或个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留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经营者和收购者的身份证复印件;b)采购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应留存相应的认证证书和具有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c)采购肉类食用农产品应具备并留存对应批次有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1)采购猪肉,应留存“两证两章”(即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规定的证明材

10、料;2)采购禽肉,应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脚环标识;3)采购其他肉类及肉禽制品,应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d)购进进口食用农产品应留存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和入境货物通关证明。5.1.2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经批发市场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入场。5.1.3宜与食用农产品产地签订合同,建立稳固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货源基地,保证食用农产品安全可追溯。5.1.4应做好入场登记台账工作,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产地以及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5.2贮存5.2

11、.1应符合 GB 316212014 中第 5 章的要求。5.2.2食用农产品存放与墙壁、地面间距不小于 10 cm,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DB50/T 1534202345.2.3应定期检查库存和陈列展售的食用农产品,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感官性状异常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5.2.4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且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5.3销售5.3.1食用农产品销售应挂牌陈列,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等信息。5.3.2生鲜肉类宜吊挂销售。5.3.3销售生鲜农产品不应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真

12、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5.3.4需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宜使用可降解材料包装,并应标注下列内容: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注明贮存条件;有分级标准的,应标明产品质量等级;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5.3.5应做好销售记录,如实登记购销双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名称、等级规格、数量、销售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5.4运输5.4.1运输食用农产品,应当使用安全无害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防止污染,并符合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

13、害物品一同运输。5.4.2委托承运人运输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且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的承运人。5.5不合格品处置5.5.1发现食用农产品存有安全问题时,应停止销售,通知供货方并及时报告批发市场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5.5.2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强制召回的食用农产品,应集中到专用的安全场,做明显标识并隔离。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及时主动予以销毁。5.5.3对因标签、标识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退回的食用农产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6批发市场管理要求6.1销售者管理6.1.1应对申请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销售者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和存档,

14、查验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复印件,建立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监督其开展合法的经营活动。6.1.2应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参见附录 A),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6.1.3应要求销售者按不同品类需要统一制作并悬挂经营信息公示牌。内容主要包括销售者姓名、联系方式、经营品种、产地信息、相关证照等。6.1.4应要求销售者使用统一的销售凭证。6.1.5鼓励销售者在明显位置主动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6.1.6依据批发市场信用制度,量化评选条件,按照规定程序评选信用等级并公示,对场内销售者违规经营行为进行警示通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清退。DB50/T 1534202356.2检验检测6.2.1应在场内明显

15、处设置符合 DB50/T 1126 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6.2.2应对入场食用农产品的感官性状进行检查,不应出现腐烂、异味等状况。6.2.3食用农产品的快速检测参考 DB50/T 1127 的相关要求。6.2.4应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6.2.5批发市场不能检测的项目应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6.3追溯管理6.3.1应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管理体系,监督落实批发市场准入制度,严格索证索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内部检查,并公示检查结果。6.3.2宜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追溯信息系统,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数据对接。追溯信息包括食用农产品的产地、生

16、产批次、购销双方、合格证明文件等内容。6.4卫生管理6.4.1场内公共区域应整洁卫生,地面、墙面、墙根干净,垃圾应定时清理,无积水,无异味。6.4.2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相关要求,污水排放应符合 GB 8978 的要求,及时对排水沟进行清理,保证污水排放畅通。6.4.3水产品、畜禽等经营区域应每日冲洗场地,不存污水,保持清洁。6.4.4应采取有效的虫鼠害防治措施,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6.4.5应依据卫生管理制度,及时开展清洁消毒检查并记录存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6.5信息服务6.5.1宜通过数字化手段采集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类:证照、商位、销售者、批发市

17、场开办者等;交易类:食用农产品品种、购销双方、交易价格、交易量、库存量等;管理类:管理制度、电子台账、检测数据、监控影像信息、风险预警、日常检查报告、整改处置信息、信用评定等;运营类:客流统计、物业信息、市场咨询、投诉建议等。6.5.2宜具备对所采集数据的查询、统计、维护、管理和分析功能。6.5.3在市场内显眼位置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示发布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分区地图;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市场自查结果;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6.6文件管理6.6.1对销售者入场资质材料,食用农产品质量等日常检查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

18、个月。DB50/T 1534202366.6.2定期查验销售者的购销凭证,要求销售者对食用农产品进货、销货台账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6个月。6.6.3食用农产品安全培训应形成培训管理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6.6.4对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应有详细的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召回批次、数量、产地、购销双方、不合格、销毁方式、销毁影像信息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 6 个月。6.6.5应使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记录和文件管理。6.7应急管理6.7.1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疫情、火灾、自然灾害等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6.7.2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停止相关食用农产品交易活动,及时向食品

19、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召回处理,记录相关情况。6.7.3在传染性疾病和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置。7服务改进7.1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日常检查,督促销售者定期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自查。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评估食品安全潜在风险,制定实施相应的预防和改进措施。7.2批发市场开办者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应按期整改并进行报告。7.3批发市场开办者应每年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制定改进措施。7.4批发市场开办者应有专人负责受理举报与投诉,对举报投诉信息统一登记,及时予以调解

20、处理,形成投诉处置档案资料。ADB50/T 153420237附录A(资料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表A.1给出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表 A.1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甲方:通讯地址:乙方:公民身份证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将位于的商位租赁给乙方使用,为保障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一、对甲方的相关约定(一)甲方应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二)甲方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组织

21、开展有关培训。(三)甲方应制定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四)甲方应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和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应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五)甲方应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六)甲方应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七)对入场销售者在经营中的同一产品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甲方有权要求该产品不得再入场销售。(八)因违法添加、

22、过期、腐烂等质量安全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的销售者,甲方有权将其清退出场,并报执法部门处理。二、对乙方的相关约定(一)乙方应当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授权书等必要的资质证明文件,全部资质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DB50/T 153420238表 A.1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续)(二)乙方与食品直接接触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三)乙方销售食用农产品应按照食用农产品准入制度的要求,索证索票,建立购销台账,进货时要如实记录供货方的有关情况、时间、产地来源、名称、规格、数量、产品等级和索证种类等内容;销货时要记录产品采购对象、联系方式、时间及所售产品的名称、规格、数

23、量等内容,并定期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和质量保存情况。(四)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乙方应立即实施下架、退市,配合进行召回、主动销毁等处理。(五)乙方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产品。三、违约责任1.乙方因食用农产品质量问题等违法行为,被消费者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2.乙方违反批发市场有关管理规定,不服从批发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违反甲方制定的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保障制度,受执法机关或甲方书面警告而不立刻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四、其他约定1.本协议有效期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调整或变更,均应经双方

24、书面签署确认。甲方(盖章):乙方:年月日DB50/T 153420239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3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2第60号)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第81号)5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市监办发202013号)6 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提升三年行动(20232025)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市监办发2023121号)7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市监办发2020159 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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