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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T2141.2-2023农村地区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规划设计导则 第2部分:农用地综合整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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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93.020CCSP 22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T 2141.22023农村地区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规划设计导则第 2 部分:农用地综合整治Guidelines for planning and design of territorial comprehensiveconsolidation and rehabilitation in rural areasPart 2:Comprehensive consolidation and rehabilitation ofagricultural land2023 - 11 -29 发布2024 - 01 - 01 实施湖北省市场监督

2、管理局发 布目次前言III引言V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项目规划25 工程设计46 农用地综合整治负面清单9附录 A(资料性) 分区整治内容要求10附录 B(资料性) 农用地综合整治工程体系11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DB42/T 2141农村地区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规划设计导则的第2部分,DB42/T 2141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总则; 第 2 部分:农用地综合整治; 第 3 部分:建设用地整治; 第 4 部分:生态保护与修复。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

3、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北省国土整治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北省国土整治中心、咸宁市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宜昌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武汉永业赛博能规划勘测有限公司。 浩、熊岭、郭步华、彭宇。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电话:027-86656061,邮箱:102687929,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湖北省国土整治中心, 电话: 027-86656257 , 邮箱: 269483932。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光、王继龙、董慧、邵力、黄鹏飞、张艳、陈婕、黄超、沈庭乐、叶峻岭、陈德平、陈艳、郭少平、严龙

4、、徐科、夏成果、蔡晓军、袁美富、李思博、吕席金、刘胜强、徐挺、陈 引言全域国土综合整治是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通过全域规划设计、分片有序推进、全要素综合治理, 实现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目标。 DB42/T 2141旨在规范全省农村地区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工作,确保项目规划设计的质量,由四个部分构成。 第 1 部分:总则。目的在于明确农村地区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规划设计的总体要求、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指导总体规划和子项目规划设计的编制。 第 2 部分:农用地综合整治。目的在于明确农用地综合整治类子项目的规划原则、规划内容、设计要点和设计要求,提出了农用地

5、综合整治的负面清单,指导农用地综合整治类子项目规划设计的编制。 第 3 部分:建设用地整治。目的在于明确建设用地整治类子项目的规划原则、规划内容、设计要点和设计要求,提出了建设用地整治的负面清单,指导建设用地整治类子项目规划设计的编制。 第 4 部分:生态保护与修复。目的在于明确生态保护与修复类子项目的规划原则、规划内容、设计要点和设计要求,提出了生态保护与修复的负面清单,指导生态保护与修复类子项目规划设计的编制。 农村地区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规划设计导则第 2 部分:农用地综合整治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农村地区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中农用地综合整治的要求,包括农用地布局优化原则,子项目规划和工

6、程设计要求,并提出了农用地综合整治负面清单。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农村地区开展的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45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GB/T 20203 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30600 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 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 51018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T 51224 乡村道路工程技术规范 DL/T 52

7、20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范NY/T 2194 农业机械田间行走道路技术规范NY/T 4256 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技术规范TD/T 1012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高标准农田 wel-failitated farmland田块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节水高效、农电配套、宜机作业、土壤肥沃、生态友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耕地。 3.2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 newly added farmland projects 按照耕地占补平衡原则和要求,通过宜耕后备资源开发、复垦、整理等途径增加

8、稳定耕地,并纳入储备库实行指标管理的项目。 3.3 耕地提质改造项目 farmland quality improvement and renovation project针对现有劣质、等别低的耕地,通过改善土壤、灌排等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或通过完善农田水利工程等措施将旱地、水浇地改为水田的项目。 3.4 特色种植园 characteristic plantations结合国家关于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需求,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产品种植,建设以蔬菜、水果、茶叶、花卉、苗木种植等为特色的农业种植园。 4 项目规划4.1 总体要求4.1.1 农用地综合整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耕地占补平衡、耕地

9、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特色种植园改造等项目。结合农用地布局优化、项目区地形特点、土地适宜性评价、地质勘察数据,对项目区内的各子项目进行全面规划,确定项目布局和规模。 4.1.2 项目规划布局应坚持生态环保,宜顺应自然,维护农田生态系统及保护生物多样性,保留足够的生物栖息地和生态通道、生态缓冲带。 4.1.3 农用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应合理确定各类农用地的布局,提高农业基础设施配套程度、改善农业规模化生产条件、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生态景观、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达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1.4 基础设施建设宜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在项目区内进行补充,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10、的应同时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 4.1.5 整治区应与村民住宅、燃气管道、自来水管道、地下电缆保持安全距离。 4.1.6 不同整治分区应围绕各自不同的整治目标,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对项目进行规划,做到工程均衡布局,统筹考虑,发挥配套工程综合效益,突出区域特色,体现全域整治效果。分区整治内容要求见附录 A。 4.2 农用地布局要求4.2.1 农用地布局优化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分区,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 4.2.2 农用地布局优化应坚持良田粮用大原则,良田好土要优先保粮食,果树苗木尽量上山上坡,对田、水、路、林统一规划,优化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

11、、坑塘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等用地布局。将质量较差、零星分散、不宜集中连片耕作管护的耕地,结合实际情况转换成其他农用地;将土质良好、水源充足、耕作便利的宜耕土地转换成耕地。 4.2.3 统筹安排耕地的空间需求,25以上以林地、园地为主,25坡度以上不稳定耕地逐步调整为林地、园地;15以下以耕地为主,宜耕的林地、园地逐步调整为耕地;1525作为耕地、园地和林地共同的弹性协调空间,统筹优化调整。 4.2.4 农用地布局优化应以农业现代化为目标,因地制宜布局集中连片、外形规整的集中耕作区,配套现代化农业基础设施,方便机械化、规模化农业生产。 4.2.5 农用地布局优化应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统筹兼顾,合理利

12、用自然资源。 4.3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4.3.1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应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地力提升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及其他工程。 4.3.2 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全域国土综合整治专项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不应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范围、退耕还林区、精准灭荒林地、土壤污染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坡度 25以上的陡坡地和河道湖区范围,牧区、林区等不稳定利用范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垦造耕地。 4.3.3 项目选址时,拟新增耕地应通过占补平衡相关系统的检测。同时,应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

13、并由相关部门出具审查同意开发为耕地的明确意见。 4.3.4 应进行水资源平衡分析,确保水资源能满足耕作需求。 4.3.5 应增强系统思维,将项目建设与周边地块一并纳入项目规划设计,充分考虑项目区域特点、主要制约因素和后期利用方向等内容。 4.3.6 新增水田应配套必要的灌溉沟渠和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确保有稳定水源。项目区内挡土、灌溉、道路工程应体现出生态理念,不应过多采用硬化措施。 4.3.7 新增耕地质量等别原则上不应高于所在乡镇最高耕地质量等别。 4.3.8 项目应签订占补平衡新增耕地管护协议,管护协议要明确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期限、管护费用、管护费用来源、耕种主体和种植农作物种类等内

14、容,原则上要管护 3 年以上。 4.3.9 应符合国家关于占补平衡政策的最新要求。 4.4 耕地提质改造项目4.4.1 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应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及其他工程。 4.4.2 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应选择现状耕地质量等别较低、农田基础设施不完善、耕作环境不适合规模化生产的现状耕地。 4.4.3 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包括对现有劣质、等别低的耕地,通过改善土壤、基础设施等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通过坡改梯、田块归并、田坎整形改善耕作条件;增加田间监测等农业生产服务设施; 通过完善农田水利等工程将旱地、水浇地改造

15、为水田。 4.4.4 实施旱地改水田的旱地必须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均确认为旱地、水浇地,且周边要有稳定水源,修建必要的农业灌溉设施,满足农业生产需要。 4.4.5 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应在没有水源条件、土层结构与土壤条件不适宜的地块强行实施旱改水工程。 4.4.6 提质改造前后耕地质量等别应由相关部门进行论证。 4.4.7 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应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集中连片安排,形成规模,防止零星分散。 4.4.8 通过耕地提质改造拆除田坎、整形田坎增加的耕地面积,可计入新增耕地指标。 4.5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4.5.1 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应相对集中、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

16、潜在地质灾害,建设区域外有相对完善的、能直接为建设区提供保障的基础设施。 4.5.2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应包括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4.5.3 限制在水资源贫乏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安全利用类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内陆滩涂等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4.5.4 不应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区,退牧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4.5.5 田间道路建设的投入只能用于建设田间机耕道,便于农机下田作业,道

17、路通达率应为 100%。 4.5.6 应推广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措施。 4.5.7 耕地质量提升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评价“五同步”。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综合措施手段,提升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等级。 4.5.8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符合 GB/T 30600 的相关要求。 4.6 特色种植园建设项目4.6.1 应结合国家关于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需求,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产品种植,建设以果园、茶园、花卉苗木种植园等为特色的农业种植园。 4.6.2 应优先保障耕地,不应占用耕地建设种植园。应根据种植物的种植条件进行选址,可结合林地因地制宜规划

18、种植园。 4.6.3 特色种植园建设时应注重水土保持工程,充分利用和保护水土资源,使水土保持工程设施与项目区生态、地貌、植被、景观相协调。 4.6.4 应推广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措施,增强抗灾、抗旱能力。 5 工程设计5.1 总体要求5.1.1 农用地综合整治类子项目工程设计主要由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地力提升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其他工程组成。 5.1.2 结合子项目的目标要求、项目特性、地域特点、土地适宜性评价,合理确定工程内容、布局、结构和规模。 5.1.3 农用地综合整治工程体系分为 4 类

19、子项目、8 项主要整治工程,见附录 B。各整治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整治工程。 5.2 土地平整工程5.2.1 应先对布局不合理、零散的田块进行归并和集中,需要合并的田块,应通过挖高填低的方式实现田块内部土方挖填平衡和工程量最小。当不能实现田块内部土方挖填平衡时,应按照就近原则进行土方调配。梯田布置应根据地形条件,大弯就势、小弯取直,便于灌溉,充分考虑便于机械通行耕作。 5.2.2 土地平整应满足灌溉、排水和田间耕作等要求,提高水肥利用效率和灌水均匀度,并促进作物生长及防止水土流失。 5.2.3 土地平整应加强对耕作层保护,耕地土层厚度应不小于 50 cm,水浇地和旱地耕作层厚度应不小于 25

20、 cm,水田耕作层厚度不宜小于 20 cm。 5.2.4 耕作田块是由田间末级固定沟、渠、路、田坎等围成的,满足农业作业需要的基本耕作单元。应因地制宜进行耕作田块布置,合理规划,提高田块归并程度,实现耕作田块相对集中。耕作田块的长度和宽度应根据气候条件、地形地貌、作物种类、机械作业、灌溉与排水效率等因素确定,并充分考虑水蚀、风蚀。 5.2.5 耕作田块应实现田面平整。田面高差、横向坡度和纵向坡度根据土壤条件和灌溉方式合理确定, 水稻格田要求田面高差3 cm。 5.2.6 田块平整时不宜打乱表土层与心土层,确需打乱应先将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堆放,待田块平整完成后,再将表土均匀摊铺到田面上,表土剥离

21、的厚度一般为 20 cm30 cm,表土还原率应达到 80% 90%。田块平整后,有效土层厚度和耕作层厚度应符合作物生长需要。 5.2.7 平原区以修筑条田为主;丘陵、山区以修筑梯田为主,并配套坡面防护设施,梯田田面长边宜平行等高线布置,水田区耕作田块内部宜布置格田。田面长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宽度应便于机械作业和田间管理。 5.2.8 地面坡度为 525的坡耕地,宜改造成水平梯田。土层较薄时,宜先修筑成坡式梯田,再经逐年向下方翻土耕作,减缓田面坡度,逐步建成水平梯田。 5.2.9 梯田修筑应与沟道治理、坡面防护等工程相结合,提高防御暴雨冲刷能力。 5.2.10 梯田埂坎宜采用土坎、石坎、土石混

22、合坎或植物坎等。在土质黏性较好的区域,宜采用土坎; 在易造成冲刷的土石山区,应结合石块、砾石的清理,就地取材修筑石坎;在土质稳定性较差、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区,宜采用石坎、土石混合坎或植物坎。 5.2.11 土地平整工程设计应符合 TD/T 1012 的规定。 5.3 灌溉与排水工程5.3.1 灌溉与排水工程总体设计应符合规划要求,遵循以节水增效为中心,以水资源总量控制、提高农田灌溉和生产、生活用水利用率和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目标,水土资源合理、高效、持续利用,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5.3.2 灌区工程设计应确定设计水平年、灌溉设计保证率、灌溉水利用系数;确定工程等级、洪水标准

23、、灌区农田排涝标准、排渍标准,土壤改良和防治盐碱(渍)化的排水标准。 5.3.3 应在水土资源平衡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灌溉方式、灌区规模和总体布局,并应确定水源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规模和主要设计参数;进行田间工程典型设计,制定灌溉节水和用地措施;根据灌区规模进行灌区监测、信息化及管理设施设计,提出工程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 5.3.4 灌溉与排水工程中建筑设施的结构形式应根据工程特点、作用和运行要求,结合当地建筑材料来源和施工条件等因地制宜选定。 5.3.5 灌溉类建筑设施应按设计流量设计,按最大流量验算;排水建筑物可只按设计流量设计。 5.3.6 对各种可替代性单项工程的选择应该充分考虑因地制宜

24、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5.3.7 充分利用原有灌排水系,对于项目区内原有的干、支、斗级沟渠,与规划设计相符且可利用的, 应疏通修复;与规划严重不符、没有利用价值的废弃沟渠,在不降低区域蓄水能力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填埋平整。废弃大沟渠和废弃坑塘的填埋平整,应秉承公众参与的原则,充分征求当地人民群众的意见。对于有泄洪功能而暂时废弃的沟渠,不应填埋。 5.3.8 灌溉排水沟渠的设计要求灌得进,排得出。灌溉要确保有水源,排水要确保有出路。为了切实保证水源和排水通畅,可以对项目区外一定距离内的重要引水渠道和排水通道进行修复疏通。 5.3.9 沟渠布局时要充分比较论证各种方案,尽量避免排灌死角。 5.3.10

25、 平原地区原有灌排系统多采用灌排合一方式,根据充分利用原有水利设施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斗沟渠宜采用灌排合一的布置方式。农沟渠一般要求灌排分离,必要时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灌排合一渠的布置形式。丘陵地区的沟渠布置要根据地形,既可灌排分离布置,又可灌排合一布置。 5.3.11 灌溉与排水工程应符合 GB 50288、GB/T 20203 和 TD/T 1012 的规定。 5.4 田间道路工程5.4.1 田间道路工程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除确需重建外,不宜破坏已有的各项建设工程。 5.4.2 田间道路布置应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在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并合理确定田间道

26、路的密度。 5.4.3 原有道路可利用的,应尽量维修利用,维修后的道路应达到 NY/T 2194 规定的设计标准。 5.4.4 田间道路布局应形成网状,具有较高的通达度。 5.4.5 项目区内外的主要道路应贯通,且与村庄干道相连。 5.4.6 丘陵山区道路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的特点,减少工程量。在地面坡度超过 15%的地方,道路宜采用“S”形、“之”字形或者螺旋形迁回上山,盘绕而上并在道路末端修建回车道。 5.4.7 田间道路主要行驶农业机械和农用车辆,方便人员通行,生产路最大坡度为 11%,极限情况不应超过 15%。 5.4.8 田间道路宜沿斗渠、斗沟布置,生产路宜沿农渠、农沟布置。可采用沟-

27、渠-路、路-沟-渠、沟-路-渠三种布置形式。 5.4.9 布局合理,顺直通畅。田间道路分为干道、支路两级。干道分机耕道和耕作道,田间道路的路网密度应满足农业机械化、生产生活便利和生态保护的需要,尽量减少对沿线动植物的影响。 5.4.10 田间道路布置要科学设计,突出节约土地的要求,建设标准合理实用。机耕道原则上要形成环路,间距 500 m 以上,田间耕作道原则上沿机耕干道纵向布置,间距 150 m200 m,生产道原则上横向布置,间距 100 m150 m 为宜。 5.4.11 田间道路通达度,平原应达到 100%,丘陵区不应低于 90%。 5.4.12 田间道路面宽度宜为 3 m6 m,生产

28、路路面宽度宜为 1 m3 m。在大型机械化作业区,路面宽度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 8 m。 5.4.13 田间道路根据农用机械、车辆的安全顺畅通行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来确定机耕路和生产路的路面类型。路面可采用混凝土、沥青、砂砾石、碎石和生态砖等材质。 5.4.14 田间道路路肩分为硬化路肩和土质路肩,路肩宽以 25 cm50 cm 为宜,生物迁徙多的区域宜选用土质路肩,路肩宽以 25 cm50 cm 为宜,道路边坡的坡比不大于 1:1.5,保证路两旁不垮坡。路肩宜结合绿化设计,在土质路肩上种植草皮、花草、绿篱等本土植物。 5.4.15 田间道路两侧根据需求适时、适地进行植树造林,在暴雨冲刷严重的

29、区域或过水路面,路面应采取硬化措施,路面排水应与周边排水系统衔接。 5.4.16 田间道路工程的设计运用生态工艺,应考虑田间道路的使用特性后再选择适宜的材质。对于必须采用混凝土材料的田间道路,需进行生态化的细部设计。 5.4.17 田间道路工程设计应符合 GB/T 51224、TD/T 1012、NY/T 2194 的规定。 5.5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5.5.1 基本原则5.5.1.1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应与田、路、渠、沟等相结合,与农村居民点景观建设相协调, 有效保护田间生物的生存、生活环境。 5.5.1.2 农用地综合整治区域应优化农田生态景观,配置生态廊道。 5.5.1.

30、3 农用地综合整治应尽量做到土石方的挖填平衡和不产生弃渣,减少地面扰动,维护原农田生态系统。 5.5.1.4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设计应符合 TD/T 1012 的规定。 5.5.2 农田防护林网工程5.5.2.1 农田防护林可根据需要种植在农田、水系、道路、村庄周围,农田周围种植防护林的面积占耕地面积的百分比应控制在 3%5%以内。 5.5.2.2 机耕路和斗沟(渠)两侧宜栽植护路护沟(渠)林;单侧栽植时宜栽植在沟、渠、路的南侧或西侧。 5.5.2.3 在沟(渠)堤兼作道路或一侧为道路时,护沟(渠)林与护路林应统一规划营造。 5.5.3 岸坡防护工程5.5.3.1 在堤脚、戗台或消浪平

31、台两侧或改变坡度处,均应设置浆砌石或混凝土基础,堤脚处基础埋深应不小于 0.5 m。 5.5.3.2 纵坡较小、水流流速小于 5 m/s 的平原河网区护岸宜采用坡式护岸工程,宜选择生态砌块、土工格栅等柔性结构进行生态护岸。 5.5.3.3 丘陵山地区和丘岗冲垅区纵坡较大、水流流速较大、河床较宽的河岸护岸宜采用坝式护岸工程;纵坡较大、水流流速较大、河谷狭窄、岸坡较陡的河岸护岸宜采用墙式护岸工程,宜选择砌石、石笼、渗水混凝土等半柔性的结构进行生态护岸。 5.5.4 沟道治理工程5.5.4.1 整治区内宜保留沟道天然形态及断面,控制截弯取直,沟道断面形式及尺度应避免均一化、单一化。 5.5.4.2

32、截弯取直形成的新沟道结构应采用生态模式。平原河网区宜在沟道岸顶、坡面和水边,应利用植物的根、茎、叶来固岸。丘陵山地区和丘岗冲垅区宜采用天然石材、木材、植物保护岸坡。 5.5.4.3 河沟水下淤积、沉积物应进行清淤疏浚。清淤疏浚包括挖深和清理沟道、清除塘堰和排灌沟渠内淤积的泥沙或清除受污染底泥。 5.5.5 坡面防护工程5.5.5.1 稳定的坡面宜种植水土保持草护坡,并选用生长快的低矮匍匐型草种;冲田两边的山坡应植树造林护坡,护坡造林应采用深根性与浅根性相结合的乔灌混交方式。同时宜选用适应当地条件、速生的乔木和灌木乡土树种。 5.5.5.2 在坡面的坡度、坡向和土质较复杂的地方,应将造林护坡与种

33、草护坡结合,实行乔、灌、草相结合的植物护坡。 5.5.5.3 坡面防护工程应合理布置截水沟、排洪沟等坡面水系工程,形成配套完善的坡面灌排体系。 5.5.6 田坎防护工程坡式梯田和隔坡梯田中坡度较缓的田坎,宜采用工程护坎或植物护坎措施,高度0.7 m以上、坡度15以上较陡的土质田坎应修筑田坎挡墙。 5.5.7 生态环境保护工程5.5.7.1 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应做好农田废弃物收集设施和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处理好农田废弃物, 避免造成农田污染。 5.5.7.2 水田宜修建生态拦截沟,衬砌灌溉渠道和排水沟应设置专门的生物通道,连通水库、塘、池、堰、排灌渠、排水沟、湿地、河流等生态化的工程措施,形成农田

34、生态廊网和生物栖息地,缓冲农田面源污染,净化水质,促进农田生物多样性恢复。 5.6 农田输配电工程5.6.1 农田输配电工程应包括配电线路工程和配电装置工程。配电线路工程包括高压输电线路、低压输电线路、弱电输电线路;配电装置工程包括变压器、配电箱、其他变配电装置。 5.6.2 农田输配电工程应满足农业生产用电需求,并应与当地电网建设规划相协调。 5.6.3 线路路径应与田间道路、灌溉与排水等工程相结合,不占或少占农田,线路杆塔位置应与农田环境相适应。 5.6.4 线路路径和杆位的选择应避开低洼地、易冲刷地带和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地段。 5.6.5 农田输配电线路宜采用 10 kV 及以下电压等级

35、,包括 10 kV、1 kV、380 V 和 220 V,应设立相应标识。 5.6.6 农田输配电设备接地方式宜采用 TT 系统,对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宜采用 IT 系统。 5.6.7 架空输配电导线对地距离应按 DL/T 5220 的规定执行。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电缆上应铺设保护层,敷设深度应大于 0.7 m。导线对地距离和埋地电缆敷设深度均应充分考虑机械化作业要求。 5.6.8 配电变压器容量的选取应根据用电负荷的大小、用电负荷同期率及负荷的发展等因素确定。配电变压器台的设置位置应在负荷中心或附近便于更换和检修设备的地段。 5.6.9 安装在室内的配电变压器,室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可燃油油浸变

36、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5.6.10 农田输配电 1 kV10 kV 线路较长的主干线或分支线应装设分段或分支开关设备。 5.6.11 配电室可采用砖、石结构,屋顶应采用混凝土预制板,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增加保温层或隔热层,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其他部分应不低于三级。 5.6.12 农田输配电工程设计应符合 TD/T 1012 的规定。 5.7 农田地力提升工程5.7.1 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包括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等。 5.7.2 根据土壤退化成因,土壤改良可采取物理、化学、生物或工程等综合措施治理。 5.7.3 过沙或过黏的土壤应通过掺黏、掺沙、客土、增施有机肥等措

37、施改良土壤质地。掺沙、掺黏宜就地取材。 5.7.4 酸化土壤应根据土壤酸化程度,利用石灰质物质、土壤调理剂、有机肥等进行改良,改良后土壤pH 应达到 5.5 以上至中性。 5.7.5 盐碱土壤可采取工程排盐,施用土壤调理剂和有机肥等措施进行改良,改良后的土壤盐分含量应低于 0.3%,土壤 pH 应达到 8.5 以下至中性。 5.7.6 农田土壤风蚀沙化防治,可采取建设农田防护林、实施保护性耕作等措施。 5.7.7 土壤板结治理,可采取秸秆还田、增施腐植酸肥料和生物有机肥、种植绿肥、保护性耕作、深耕深松、施用土壤调理剂、测土配方施肥等措施,改善耕层土壤团粒结构。 5.7.8 采用深耕、深松、客土

38、等措施,消除障碍土层对作物根系生长和水气运行的限制。作业深度视障碍土层距地表深度和作物生长需要的耕层厚度确定。 5.7.9 应通过秸秆还田、施有机肥、种植绿肥、深耕深松等措施,保持或提高耕地地力。应实施测土配方施肥,使养分比例适宜作物生长。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应达到 95%以上。 5.7.10 农田地力提升工程设计应符合 GB/T 30600 的规定。 5.8 水土保持工程5.8.1 水土保持工程应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一个或多个不同的水土保持措施,并与其它农用地综合整治工程和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措施相互配合,发挥综合治理效益。 5.8.2 应坚持沟坡兼治,坡面以林草工程、梯田工程为主,沟底以拦沙坝、

39、淤地坝、塘坝等工程为主, 对沟坡的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 5.8.3 应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治理相结合,充分利用自然修复能力,结合合理的封育及其它配套措施。 5.8.4 农用地综合整治中涉及水土保持工程的应充分考虑其重要性、独特性,尽量做到农用地综合整治工程与水土保持工程的自然结合。 5.8.5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应符合 GB 51018、GB/T 16453 的规定。 5.9 其他工程5.9.1 项目公示牌每个子项目在施工期间应设置项目公示牌,项目公示牌主要内容有项目名称、项目规划图、批准单位、建设规模、投资规模、项目工期、项目设计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监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责任人、举报电话

40、等内容。 5.9.2 项目标识牌标识牌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用工节省,节约投资,与农村环境相适宜。不应布设牌坊、门楼、广告牌、宣传廊、假山等不适宜乡村地域特色的标志标识。 5.9.3 安全警示标志坪塘、蓄水池、道路交叉口、转弯处、陡坡处、过桥过涵等区域以及经过学校、村庄等位置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方法可参照道路交通标志设置方法。 6 农用地综合整治负面清单农用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注意以下方面: a) 限制江、河、水库及大坝等大型建设工程; b) 限制其他不属于涉农基础设施配套的建设内容; c) 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

41、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e) 未经批准不应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f) 永久基本农田不应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g) 不应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h) 不应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i) 不应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j) 不应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d) 不应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AA 附 录 A(资料性) 分区整治内容要求表A.1给出了各地貌分区的整治内容要求。 表A.1 分区整治内容

42、要求地貌分区 主要整治要求 鄂西高山区 以优化耕地与林地布局、提高耕地质量和产能、建设高标准农田、防治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提高抗灾能力;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满足适度规模化、机械化耕作需求。 鄂东北、鄂东南低山丘陵区 以建设高标准农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优化耕地与林地布局,适度发展林、园地为主要目标。因地制宜修筑梯田,配套坡面蓄水、排水工程,发展节水灌溉,实施水土保持工程,防治水土流失,提高抗灾能力;完善农业基础设施,适度满足规模化、机械化、自动化耕作需求,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提升农田生态环境。 鄂北岗地丘陵区 以建设高标准农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

43、地质量和产能为主要目标。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满足规模化、机械化、自动化耕作需求,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因地制宜修筑梯田,配套坡面蓄水、排水工程,发展节水灌溉,防治水土流失,提高抗灾能力; 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程,适度建设农田防护林网,提升农田生态环境。 江汉平原区 以建设集中连片的高标准农田为主要目标。优化农业用地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满足规模化、机械化、自动化耕作需求,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和抗灾能力;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程,适度建设农田防护林网,提升农田生态环境。 BB 附 录 B(资料性)农用地综合整治工程体系表B.1给出了农用地综合整治工程体系。 表B.1 农用地综合整治工程体系整治类别 编号 整治子项目 整治工程 01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 A.土地平整工程 B.灌溉与排水工程 02 耕地提质改造项目 C.田间道路工程 D.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农用地综合整治 E.农田输配电工程 03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F.农田地力提升工程 G.水土保持工程 04 特色种植园建设项目 H.其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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