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 居民供用电合同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人)和居民用电户(以下简称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力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用电地址、容量和性质1、用电人名称: 。2、用电地址 填写受电装置的地点。: 。 3、用电容量 指电能表所能承受的最大用电负荷。: 千瓦。( 安)4、用电性质: 。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不得超过上述容量用电,不得私自向外转供电。二、供电方式交流50赫兹、电压 伏(单相/三相)三、供电质量在电力系统正常状态下,所供电能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力质量
2、标准。四、用电计量供电人按国家规定在用电人的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其记录作为计算电费的依据。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方检定、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发生丢失、损坏、封印脱落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双方有理由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都有权提出校验要求,对方不得拒绝。如校验结论为合格,校验费用由提出方负担;如不合格,该费用由对方负担。校验期间,电费按校前记录预付,再按校验结论相应退、补。若任何一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15天内向其它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终局检定,其费用负担和电费预交仍遵循上述原则。五、电价计价依据与方式: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
3、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现行电价标准是:计量点电价备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六、抄表和结费供电人于每月 日抄表。计量装置异常或因故未能及时抄录时,按照上月电量预先结算电费。付费时间及方式:用电人应在 (时限)到 。(地点),以 (方式) 可选择银行储蓄、现金交付等。向供电人交付电费及随电费征收的有关费用。七、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 (见附图)。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八、用电安全用电人应当安装符合
4、国家标准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原称漏电保护器。,并负责运行维护,以保障用电安全。九、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用电人需要增加、减少用电容量,变更户名、改变用电性质、另行选择电价、迁移用电地址、移动表位、过户、销户等,应先行结清所欠电费,再与供电人办理变更手续;需要解除合同的,应及时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合同未作变更的,不得擅自实施。十、违约责任(一)供电人1、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电能质量保证义务,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处理。2、违反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中止供电,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处理。3、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电器损坏,依照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二)用电人1、未按约定期限足额缴纳
5、电费,应继续交付,并自逾期之日起至交付日,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电费违约金。经供电方催缴而仍不交付的,供电方可依法中止供电。2、用电人不得窃电。用电人窃电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用电人应向供电人支付所窃电量电费1-5倍的违约金。3、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大用电容量用电引起供电人电能表损坏的,应予赔偿。4、其他违约用电行为,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处理。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供电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十二、其他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十三、提示和说明本合同中的特别条款已用黑体字标识,用电人已认真阅读,供电人亦就询问作出了必要和合理的说明。双方是在完全清楚、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十四、附则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其一。供电人:(签章) 用电人:(签章)签约人:(签章) 签约人:(签章)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