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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通渠道推广管理制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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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通渠道推广管理制度
(注:适用于诚信通产品的渠道推广服务)
一、目的
为规范渠道商电子商务技术咨询服务行为,明确阿里巴巴与渠道商责任,特制订本《诚信通渠道推广管理制度》。
二、细则
阿里巴巴和渠道商双方同意将违规行为分为:一类违规、二类违规、三类违规、四类违规、五类违规,具体规则如下:
1、一类违规:协议期间,如出现下列任一情况的,视为渠道商构成根本违约,阿里巴巴有权立即单方提前终止协议,无须向渠道商支付任何未予结算的电子商务技术咨询服务费,亦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协议自阿里巴巴书面通知到达渠道商之日起解除。
1.1 不正当经营
1。1。1 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1。1.2 恶意损害阿里巴巴品牌和形象,直接或间接仿冒阿里巴巴产品;
1.1。3 擅自使用阿里巴巴名义或商业标识的行为对阿里巴巴造成不良后果(指渠道商行为后果给阿里巴巴或客户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或对阿里巴巴的公众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等) ;
1。1.4 经营推广特定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环球资源网、中国化工网、慧聪、腾讯等,阿里巴巴有权随时更新特定公司列表)的产品或服务,和/或经营服务与阿里巴巴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和/或经营服务与阿里巴巴产品相关的产品或服务;
1.1.5其他符合1.1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2、二类违规:渠道商如出现以下任一行为的,计入二类违规一次,每次二类违规累计处理的周期为12个月,且阿里巴巴可视情节严重度,有权单方面要求渠道商进行整改(包括但不限于取消除诚信通外其它全部阿里巴巴产品的电子商务技术咨询服务资格、中止诚信通产品的电子商务技术咨询服务资格等).累计第一次,渠道商应向阿里巴巴支付违约金10000元;累计第二次,渠道商应向阿里巴巴支付违约金20000元;累计第三次起,渠道商应向阿里巴巴支付违约金每次30000元,且二类违规累计至第四次起,阿里巴巴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签署的渠道合作协议,且无须向渠道商支付任何未予结算的渠道电子商务技术咨询服务费,亦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协议自阿里巴巴通知到达渠道商之日起解除:
2.1 违反保密义务,致使与阿里巴巴产品有关的任何商业资料流失或泄露、被盗用或被第三者取得,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其它渠道商相关商业资料
2。1.1 买卖阿里巴巴用户信息;
2.1.2 私自将买家的详细联络方式透露给客户;
2。1.3 未经许可进入其它公司帐号,私自盗取和阿里巴巴相关的信息(如阿里巴巴客户信息);
2.1.4 主动将CRM账号与密码透露给他人;
2.1。5 未经阿里巴巴同意,对外披露与阿里巴巴相关的任何商业数据;
2.1.6其他符合2。1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2。2 弄虚作假
2。2。1引导、协助或有意提供伪造、虚假的资料(如:相关证明、印章、签名、营业执照、品牌标识、网站交易记录等);
2.2。2 恶意举报,如提供伪证的举报行为;
2。2。3 渠道商未按实际销售人数开通CRM账号或未按实际离职情况关闭CRM账号;
2.2。4 其他符合2.2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2.3 违反阿里巴巴价格政策,扰乱诚信通产品价格体系
2。3。1 进行或意图以低于诚信通产品实际的价格引导客户签约诚信通,或私自给予客户补贴等方式变相降低诚信通实际产品价格引导客户签约诚信通;
2。3.2 进行或意图向客户提供回扣或利益:为促成签单,对客户或其他人员提供任何礼品或赠与,包括但不限于回扣、贿赂、私下佣金、低于市场价格的贷款、实物、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
2。3。3 垫款或借款给客户办理阿里巴巴产品的行为;
2.3。4 未经阿里巴巴书面同意,擅自进行促销活动,严重干扰当地市场环境的行为;
2.3。5 向客户索要或收受回扣或利益;
2.3。6 以阿里巴巴名义向客户收取任何非阿里巴巴业务中规定的费用;
2。3。7 擅自改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产品价格,如:将诚信通及其它产品组合的价格定义为诚信通会员单价告知给客户;
2。3。8 承诺客户可以以其他形式折抵实收货币款项,如将客户的实物折抵价款;
2.3。9 进行或意图进行买卖、私下交换客户资源的行为,如:从个人或公司处购买客户资源;或通过 、聊天工具等传播媒介,发布买卖客户资源相关的信息(无论是否实现交易);
2。3。10 以任何方式向阿里巴巴工作人员或其他诚信通产品渠道商进行利益互换或索要回扣的行为;
2.3。11 其他符合2。3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2。4服务态度或服务行为恶劣
2.4。1 恐吓、威胁、辱骂、恶意骚扰、欺骗客户,如要求客户限期购买诚信通,否则就威胁删除客户账号/删除客户发布的所有信息等;
2.4.2 由于过度承诺、极端销售、工作疏忽等,引起客户投诉并给阿里巴巴或客户造成重大影响(重大影响指渠道商行为后果给阿里巴巴或客户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或对阿里巴巴的公众形象带来负面影响,或对批量客户产生影响等);
2。4。3 未经客户许可擅自使用客户的帐号和密码或未按客户授权的范围使用客户的账号和密码;
2。4.4 其他符合2。4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2。5私自扣压或挪用客户款项的行为
2.5。1 无论渠道商名下是否拥有客户资源,自收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将款项汇至阿里巴巴指定账户;
2.5.2 未经客户同意,将原本用于A产品的款项私自挪用至B产品;
2。5。3 其他符合2.5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2。6故意向不诚信等阿里巴巴认为不宜合作的客户提供电子商务技术咨询服务致使这类客户购买诚信通产品
2。6.1 知道或应当知道客户为黑名单客户、涉嫌欺诈、售假行为,仍向该客户或其关联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其转介绍的公司、另行注册的公司等)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导致该类客户购买诚信通产品;
2.6.2 引导、协助、默许客户使用他人营业执照,并纵容其办理阿里巴巴产品的行为;
2.6.3 引导、协助、默许客户以虚假营业地址注册执照(如通过渠道商关联公司或渠道商员工亲友等办理的营业执照,核查时发现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等),并使其购买诚信通产品的行为;
2。6.4 其他符合2.6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2.7 获取、跟进、抢占其他渠道商或非渠道商自身名下已付款的客户资源.
3、三类违规:渠道商如出现以下任一行为的,计入三类违规一次,每次三类违规累计处理的周期为6个月,且阿里巴巴可视情节严重度,有权单方面要求渠道商进行整改(包括不限于取消一个除诚信通外的其他阿里巴巴产品的电子商务技术咨询服务资格等)。累计第一次,渠道商应向阿里巴巴支付违约金3000元累计第二次,渠道商应向阿里巴巴支付违约金6000元;累计第三次起,渠道商应向阿里巴巴支付违约金每次9000元.
3.1 在服务过程中出现服务态度,工作失职,过度承诺,误导客户等行为,情节较轻
3。1。1 超出阿里巴巴宣传资料范围,夸大阿里巴巴产品内容或保证效果的行为;
3.1。2 夸大或承诺购买阿里巴巴产品后的订单反馈量或成交量;
3。1.3 含糊其辞,混淆概念等引起客户误解;
3。1。4 不尊重客户,嘲笑客户,引起客户投诉;
3。1。5承诺客户提供上门服务或代操作,而未能及时提供或未能提供引发客户投诉;
3.1.6 引导客户退款的行为;
3.1.7 客户公司名有撞单的情况下,引导客户更换执照的行为;
3.1。8唆使、协助客户修改为不实的诚信通会员商铺信息,如将“个体经营"改为“”等;
3。1.9其他符合3.1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3.2 不当使用阿里巴巴名义或违反品牌使用规范,未造成不良后果
3。2.1 未按照《阿里巴巴诚信通渠道品牌规范》的规定使用阿里巴巴、诚信通等商标标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3。2。2 未经阿里巴巴事先同意以阿里巴巴名义推广阿里巴巴产品或阿里巴巴相关产品等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
3。2.3 其他符合3。3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3。3对阿里巴巴员工、合作伙伴态度或行为恶劣
辱骂、恐吓或诋毁阿里巴巴公司员工、阿里巴巴合作伙伴等;
3.3.2其他符合3.3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3.4 言辞不当影响阿里巴巴公司声誉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3。5 篡改客户信息及不当获取客户资源
3.5.1 将渠道商客户篡改为不相干或错误的客户信息;
3.5.2 第5条限定范围外的不当获取客户资源的行为;
3。5.3 其他符合3。5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3。6 系统相关的不规范操作
3.6.1 利用软件、程序等对阿里巴巴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中文站、CRM等)进行操作,对阿里巴巴管理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3.6。2 将阿里巴巴系统内容截图或拍照给客户或第三方;
3.6.3 其他符合3。6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3.7 虚构客户意愿,造成客户投诉或客户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3.8 虚构客户意愿,或假冒客户名义与阿里巴巴总部销售或阿里巴巴其他渠道商联系,致使阿里巴巴总部销售或阿里巴巴其他渠道商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4、四类违规:渠道商如出现以下行为任一的,计入四类违规一次,每次四类违规累计处理的周期为3个月。累计三次内(含第三次),支付违约金每次1500元;累计第四次起,渠道商应向阿里巴巴支付违约金每次3000元违约金。
4。1工作失误,情节较轻的行为
4。1。1 未与客户确认清楚ID、产品、促销活动等,导致客户投诉;
4.1.2 未与客户确认清楚公司信息,导致客户认证失败并投诉;
4.1。3 渠道商及其员工收到客户退款(如有),因跟进不及时未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转还客户,引发投诉或查违的行为;
4。1.4 未按规定的流程或规章制度操作,情节较轻;
其他符合4。1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4.2 向不符合阿里巴巴要求的客户推广诚信通产品
4.2.1客户为纯外贸客户,未如实向客户告知诚信通业务范围,提供客户不需要的服务;
4.2。2客户为禁限售类客户,未如实向客户告知阿里巴巴要求,提供不符合客户需要的服务;
4.2。3 其他符合4。2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4。3以渠道商自己/渠道商关联公司,或渠道商员工/渠道商关联公司员工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主体名义购买诚信通产品.
4。4 未经许可,以 、上门、邮件等形式拜访非本区域客户(非本区域指客户实际经营地不在协议或经阿里巴巴审批同意的推广区域内)。
4.5 未以渠道商真实身份或虚构客户身份等联系阿里巴巴总部,对阿里巴巴内部管理造成一定影响,但情节较轻者。
5. 五类违规:录入、挑入撞单或特殊帐号(不可挑)的客户资源,计入五类违规一次,渠道商应向阿里巴巴支付违约金1000元。
三、违约金的收取
渠道商因违反本制度或违反其与阿里巴巴之间签署的协议的规定应承担的违约金,阿里巴巴有权直接从当月应支付给渠道商的电子商务技术咨询服务费中扣除,当月不足扣除的,可以继续在下月中扣除,直到扣满为止。若渠道商的电子商务技术咨询服务费不足以扣取或因渠道商违约导致阿里巴巴提前终止协议致使无须再向渠道商支付电子商务技术咨询服务费,则违约金不足扣取的部分,阿里巴巴仍有权向渠道商主张,渠道商亦仍有义务支付.当然,在任何情况下,阿里巴巴均有权要求渠道商直接向阿里巴巴支付全部的违约金。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流程
1、在知悉渠道商存在疑似违规行为后,阿里巴巴将以系统通知、电子邮件形式或 等形式告知渠道商,渠道商应在收到阿里巴巴通知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如认为违规行为不成立,渠道商还应在收到阿里巴巴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证明).如渠道商未能在限定的期间内提供书面回复,或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足证明,视为渠道商未能按时提出异议,违规行为成立.阿里巴巴有权依据相关事实及渠道商书面回复内容(如有)进行独立判断,并以系统通知、电子邮件或 等形式将责任认定结果告知渠道商;如渠道商违规行为事实清楚,则阿里巴巴可直接作出责任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告知渠道商。此责任认定结果为最终结果,渠道商无权提出异议。
2、渠道商引发客户投诉的阿里巴巴有权要求渠道商及时解决客户问题;如因渠道商违规造成阿里巴巴客户或其它第三方相应损失的,渠道商需负责解决相应问题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费用。
3、如因渠道商违规行为影响服务业绩结算的结果,阿里巴巴有权追回超出应付给渠道商服务费用的款项。
4、如根据责任认定结果,渠道商须向阿里巴巴支付违约金的,阿里巴巴有权直接在渠道商未予结算的电子商务技术咨询服务费中扣除.渠道商行为给阿里巴巴造成严重损失的,阿里巴巴保留追偿的权利。
5、渠道商若提交查询其他人员违规的申请,需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对方疑似违规。
6、 渠道商有义务配合阿里巴巴进行违规情节的调查,如发现渠道商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阻碍或不配合阿里巴巴正常调查的行为,阿里巴巴有权在渠道商已有实际情况的违规责任外,追加其二类违规行为,处理制度参考第2。2条。
7、在违规情节的调查中,阿里巴巴有权以第一次联系客户核实到的信息作为调查依据,若客户后期沟通时出现表述前后不一致情况,阿里巴巴有权根据调查情况不予采纳.
8、服务态度类问题,以客户感受为准,客户抱怨销售人员服务态度不好,优先认同客户所述,根据语气、语态、说辞、客户现场体感等情况综合判断严重程度。如渠道商对客户所述有异议,需提交有效反举证资料。
9、渠道商不得以自己,或与自己存在关联关系(指与渠道商存在直接或间接控股关系或为同一第三方控股或拥有)的主体(以下简称“关联公司"),或渠道商员工/渠道商关联公司员工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主体名义办理阿里巴巴业务(仅限于阿里巴巴与渠道商双方合作的阿里巴巴收费产品/服务,下同)。
场景例如:
渠道商签入客户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渠道商公司员工;
渠道商签入客户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渠道商关联公司的员工.
渠道商员工亲友有办理阿里巴巴业务的需求,渠道商需先行书面反馈真实情况给对应阿里巴巴的城市经理、区域经理和其他总部指定人员做作备案申请,待城市经理、区域经理等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如渠道商未按上述规则执行,对应的资源业绩不受保护,同时渠道商需根据实际情况承担不同类别违规责任。如渠道商将自己或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借给他人办理诚信通的,以本制度2.6。2条处理.
10、本制度中涉及的“客户”,包含外部客户和内部客户(阿里巴巴工作人员等)两种.其中涉及辱骂、恐吓内部客户的问题,处理制度参考第3.3条。
11、本制度中违规“次”的定义:涉及客户的,优先以客户ID为标准,即涉及一个客户ID对应计为一次;未涉及客户的,以分配给渠道商的CRM账号为准,即未涉及客户情况下涉及一个CRM账号对应计为一次。
五、制度修改
阿里巴巴有权根据业务需要修改本制度,并于公示于阿里巴巴CRM系统中或邮件通知渠道商时生效。本制度修改生效后,渠道商继续和阿里巴巴合作,应被视作渠道商已接受了修改后的制度.
语音教室管理制度
1、凡使用语音室的教师,必须熟悉设备的各种功能和操作方法,严格按照操作程序,确保设备的正确使用.
2、学生进入语音室应安静有序,自觉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3、严禁学生在室内喧哗、走动、打闹,下课要把耳机轻放在原处,有秩序地离室。
4、注意室内卫生,不准带东西进入室内吃,不准乱丢纸屑、杂物,不准在桌椅、墙壁上乱刻乱画。
5、爱护室内仪器设备,使用者应轻取,不得用力拨拉更不准乱动主控台的开关,对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设备损坏的,照价赔偿。
6、在使用过程中,如有仪器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教师,不得自己处理。
7、上课前,全体人员对话检查耳机,如有损坏,及时作好记录,以便维修。
8、下课后,教师检查室内仪器、设备,认真填写使用记录.关好窗,锁好门.
语音教室的使用制度
1、语音教室是学校进行语言训练的重要基地,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乱写乱画。
2、学生上课要列队进入语音室,对号入座,不得随意出入。
3、进入语音室,不得高声喧哗,脚步动作要放轻、放慢。
4、除指定的学习用品外,其他东西不准带入机房.
5、进入座位后,在教师统一指导下,首先检查耳机、话筒、跟读机和语音桌是否正常,如发现有不正常现象及时报告,落实责任。
6、爱护设备,按照要求严格操作,不得随便移动、拆卸或毁坏语音装置。
7、下课前,在教师统一指导下,再次检查耳机、话筒、跟读机是否有异常现象,如有不正常现象,及时报告.
8、操作完后要及时关好机器,盖好机器盖,确保安全。
9、不论任何人非正常使用或使用不当造成是损失,都要追究责任,进行赔偿。
语音教室岗位职责
1、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认真组织、上好语音课。
2、建立各种仪器、设备的帐目,建立建全赔偿、报废制度,定期清点实物.
3、各种仪器设备要分类编号,并备好上课使用记录
4、掌握各种仪器的规格,性能和使用方法,及各种器材的保养和维修要求.
5、做好语音教室的卫生、安全防范等事宜,熟悉防火知识和有关器材的使用,经常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严格遵守保管和使用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试用期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新员工尽快熟悉工作环境,融入整个团队,理解公司文化,明确在新员工试用期间总经理办公室、新员工所在部门和新员工本人的职责,加强试用期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所有通过外部招聘的新员工都要进行试用期考察。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XXXXXXXXXXXX所有处于试用期新员工及其指导人.
第二章 试用期管理
第四条 试用期期限
1、试用期期限:试用期主要针对从社会招聘的新员工,新进员工原则上都应设定试用期,新进员工试用期限应根据公司需要、岗位要求、员工本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设定。具体规定如下:
1。1管理技术人员及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签订原则上为3年,试用期为3-6个月。
1.1.1主管及以上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
1.1。2 业务骨干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
1.2基层员工(物业工程人员、消防监控人员、行政助理、投资助理、营业助理、采购助理、行政前台)劳动合同期限签订为2年,试用期2个月。
1.2基层员工(秩序维护员、保洁、车场收费员、收银员、客服专员)劳动合同期限签订为1年,试用期为1个月。
1.3 特殊岗位人员及经公司领导审批的其他岗位人员根据双方协商结果约定试用期,原则上不得低于1个月及超过6个月。
第五条 试用期管理
1、员工在试用期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试用期间员工的日常管理依据公司《员工手册》及相关规定执行。
2、指导人指导与考核
2。1公司对新员工实行指导人指导与考核的办法;
2。2指导人确定原则:
2.2。1指导人应是部门经理、组长或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品行兼优的骨干员工;
2。2.2为保证指导效果,指导人最多允许同时指导2人,特殊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2.3指导内容:
2。3。1指导新员工熟悉工作环境、部门业务流程及相关业务接口人;
2。3.2安排新员工参加由公司组织的新员工入职培训;
2。3。3根据部门工作目标,与新员工共同制定工作计划报备部门经理和分管领导,合理安排新员工的日常工作和阶段;
2。3。4在日常工作中,定期与新员工进行正式面谈(建议每月至少一次)根据新员工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和表现,及时总结成绩与不足,并给予适时的鼓励和指导;
2。3.5试用期间,对新员工进行考核,同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新员工,以便其提高和改进;
2。4指导人考核:
2.4.1考核人:指导结束后,指导人的直接上级通过与指导人和新员工面谈,了解指导人对新员工的指导情况,对指导人工作进行考评;
2.4。2考核内容:指导人的直接上级从不同方面对指导人的指导内容进行考察。
2。4。2。1是否给与新员工适时的指导和足够的关心;
2。4。2.2是否坚持与新员工进行阶段性的面谈;
2。4.2.3是否按期填写并提交新员工转正材料;
2。4.2。4新员工对指导人的评价。
2.4.3考核结果:部门经理或组长应在季度或年度绩效考评中考虑指导人的指导业绩,对其绩效考核等级进行向上或向下的适当调整。
第三章 试用期考核转正
第六条 试用期考核:
1、试用期员工的考核分为试用期间的考核和试用期结束的期终评议两种形式。期间考核每位新员工不得少于一次,期终评议原则上在试用期结束时通过综合考评进行.
1。1管理技术人员或特殊岗位人员试用期间考核由部门组织,考核结果报备总经理办公室。期终评议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组织。
1.2基层员工试用期间考核及期终评议考核由部门组织,总经理办公室监管。
2、考核内容
2.1试用期间的考核:
考核形式及内容统一由部门根据岗位性质自行安排,如拟定方案、专业知识笔试、试用期员工在岗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及考核结果等.
2。2期终评议考核内容:
2。2.1新员工入职培训成绩;
2。2.2部门负责人及公司对其工作或学习完成任务情况、工作态度等综合考评打分.考核指标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2。2.2.1职业道德:包括忠诚度、工作素质、团队意识、业务学习、服务意识等内容;
2。2。2。2工作态度:包括责任心、积极性、协调性、细致性、遵守制度、出勤情况等内容;
2。2。2。3作业能力:主要指业务能力,含:知识技能、判断能力、主观能动性、自我开发等岗位必需的能力;
2。2.2.4工作成果:员工是否能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所不知的工作或学习任务,并达到每月的改进目标,含完成任务、完成效果、成本意识、创新能力及突出表现.
2.2。3试用期间考勤、奖惩情况,奖惩为在试用期间受到公司层面的奖惩情况。
3、考核方式:
3.1试用期间考核具体实施办法及考核用表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分值以百分制计;3.2部门负责人及公司对其工作或学习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态度等考核打分可采取述职面试等方式进行,具体考核指标见《试用期员工考核表》;
4、考核结果运用:试用期间考核和期终评议的结果是员工转正定级定薪的主要决策依据。4.1转正综合得分=试用期间考核分(30)+期终评议(70)+考勤、奖惩情况;
4.2期终评议得分=入职培训(20)+部门考评(50)+公司考评(30)
4.3考勤、奖惩情况:迟到/早退1次扣0.5分;旷工、处罚1次扣2分;奖励1次加2分.
第七条 试用期转正
1、 试用期员工转正流程
1。1试用期转正考核于每月15日左右进行;
1。2根据每月试用期人员需转正情况,总经理办公室向各部门发布转正安排通知及名单;
1.3各部门在要求的期间内向总经理办公室提交《转正审批表》(由新员工、指导人及部门负责人共同填写)、试用期员工总结报告、《试用期员工考评表》、及试用期间考核资料等.
1。4 转正面谈:原则上新员工转正考核面谈由各部门自己组织,总经理办公室参与。对于考核不通过、延长试用期或其他特殊之情况,总经理办公室须与新员工进行转正面谈,面谈内容应包括:试用期内的工作心得,对所在岗位工作开展、所在部门工作以及公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所属部门同事、领导的意见和评价;对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和团队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考核面谈须形成书面记录并由面谈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作为保密资料保存。
1.5总经理办公室根据员工在试用期的最终评估得分情况填写是否转正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决定是否转正并通知员工转正结果;
2、有以下情况具备任何一条不得转正,并予以辞退:
2。1经核实入职时所提供资料存在虚假情况时;
2.2在试用期间,经考核确实胜任不了工作的;
2。3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4不服从领导管理,做出有损公司或团队的事情且情节比较严重;
2。5在工作中出现原则性失误,原则性是指本职工作内容完成不了或完成不合格;
2.6试用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名誉、经济损失或给管理造成诸多不便;
2.7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除了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追究一定的法律责任。
3、其他情况
3。1提前转正:如果新员工在试用期表现突出,本人可以向部门提出提前转正,提前转正流程与期满转正流程一致;
3.2终止试用或岗位调整:若新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岗位要求,部门可对其岗位进行调整或终止试用;
3.3部门在试用期决定对新员工进行岗位调整,需与新员工进行面谈,说明调岗理由,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经理办公室,并由员工本人填写《内部岗位异动申请审批表》,调整岗位后若新员工在1 至3个月内仍不能达到岗位要求,必须停止试用;
3。4部门决定对新员工停止试用时,需按照公司离岗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责任权限
1、总经理办公室
1。1制定公司级新员工指导与考核业务方面的制度,并对各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1.2对于转正材料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有权要求部门重新整理、修改,对于因此而造成试用人员转正延期的情况,责任由用人部门自己承担;
1.3按期审核、汇总转正材料,为新员工办理转正手续,对于因总经理办公室工作原因而造成拖延新员工转正时间的情况,责任由总经理办公室承担。
2、用人部门
2.1可以根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的实施细则;
2。2有权按期检查、督促本部门指导人实施指导工作并按期填写转正申报材料;
2.3有责任及时向总经理办公室报送转正材料,同时审核材料填写的完整、正确性;
2。4因用人部门原因而造成试用人员不能及时报全转正材料、办理转正手续的,责任由用人部门承担.
3、指导人与新员工
3.1指导人有责任对新员工实施指导,并按时填写转正材料;
3.2新员工有责任按时填写并提交转正材料;
3。3因指导人或新员工本人原因而造成试用人员不能及时报全转正材料、办理转正手续的,责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 辞职或辞退
第九条 试用期间员工辞职,新员工本人应依据《员工异动管理制度》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办公室,并提交《辞职申请》,如果未按规定擅自离职者,公司不支付任何工资。
第十条 试用期员工离辞应按公司员工离职规定,填写《离职审批表》及《离职手续办理单》,业务方面诸如客户详细资料、货款等相关销售各项及公司公共财物须与接收人当面交接清楚,且接收人、部门负责人及监交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完成离职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如果试用期员工未按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公司有权扣发其当月工资至其办理完手续,出现以下工作交接的情形,公司按规定可不支付任何工资;
1、 试用期员工在交接时工作交接不清;
2、 试用期员工在交接时未认真填写;
3、 试用期员工在交接时工作交接不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制定、修改,由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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