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东合作协议 (管理入股)甲方: 有效身份证号码: 乙方: 有效身份证号码: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项目事宜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 (暂定名,以下简称“ ”)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方已充分了解乙方的创业计划,并认同其市场前景,拟投入风险资金与乙方共同创业。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 公司(以下简称 )为项目投资主体。甲方以风险投资方身份向乙方提供经营公司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
2、币 整,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 整,占出资总额的 % ;乙方以负责项目市场经营管理作为出资资本,占出资总额的 。 各方一致同意,参与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公司股份股本总额比例为:甲方 %,乙方 %。 甲方作为共同投资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 公司账号: 开户行: 第二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3、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第三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乙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乙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乙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乙方在执行事务
4、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_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_有
5、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_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公司成立后,甲乙双方需根据运营情况继续合作经营投入, 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另每月付予乙方作为项目市场经营管理人工资作为酬劳。工资金额由双方商协。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 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