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JH20150715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福建省茂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福建省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天窗坪旧房改造建设工程(二期)
2.工程地点:常山天窗坪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平发改审〔2015〕57号文
4.资金来源: 业主自筹
5.工程内容: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预算审核书及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说明为准。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项目预算审核价为/元,主要建设管理房(宿舍、办公、餐厅)及零星工程。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6 年 8月 1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 4 月 1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27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 达到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其他相关规范的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加一定幅 度风险系数包干合同方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约定签字、盖章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本工程的“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的“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①、本合同的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④、中标人的投标书及其附件;⑤、本合同专用条款;⑥、本合同通用条款;⑦、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⑧、施工图纸;⑨、设计变更、补充协议等书面文件;⑩、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本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为建造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需所修建的临时性工程。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区及福建省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详见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若上述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若标准和规范细则条款有出入时则以较严格的为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依据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①、本合同的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④、中标人的投标书及其附件;⑤、本合同专用条款;⑥、本合同通用条款;⑦、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⑧、施工图纸;⑨、设计变更、补充协议等书面文件;⑩、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本合同签定后5天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本合同签定后5天内,发包人提供完整的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原件叁份。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份数,发包人开具证明给予复制或代予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结构、建筑、水电、安装等工程资料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工程报建所需资料及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和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承包人应在开工前10天内将工程所需资料的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提交数量为 一式四 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及电子邮件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5 天内批复。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5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
1.10.2场外交通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平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平建【2013】97号《关于
加强建筑垃圾砂石渣土运输管理的通知》的文件规定,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施工场地围栏、围墙以外50米为界线。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依据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依据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依据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依据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依据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或新增项目而引起工程量的增减,①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与设计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设计变更;②经发包人、监理、承包人三方确认的工程经济签证;③甩项项目,承包人未完成招标工程的部分内容,经发包人、监理确认后不需要完成的,相应核减合同价款,如发生甩项,发包人不予经济补偿。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调整的工程量按工程变更的规定程序凭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以下的价格调整原则计算调增减总价:
1、投标报价中有的项目,按投标报价中的项目综合单价调整;
2、投标报价中没有的项目,按以下顺序进行计算调整;
(1)按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中已有的材料(或套用同类型中相近似规格的材料)价格和取费乘以(1-本工程K值)计算 ;
(2)若无预算编制价的按原预算编制时权威部门信息公布价取费后乘以(1-本工程K值)计算;
(3)权威部门公布信息价中没有的按招标人确认的材料进场时间的市场采购价格取费后乘以(1-本工程K值)计算
(4)按定额管理部门的仲裁价格乘以(1-本工程K值)计算;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及隐蔽工程的监督签证,协调各方关系;负责进度款的审核及有关事项的办理;负责对现场发生的合同外工程的监督签证。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有关资料现场交底。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用水、电、电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满足开通条件。
(3)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地下管线由相关部门现场提供。承包人须加以保护,施工过程如有损坏承包人应负责检修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负责对施工场地的交通、环卫、噪音等管理,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里,均不予调整。
(5)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全部费用。在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由承包人出资修复。
(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本工程所有施工建筑垃圾应全部清运出现场。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设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均不予调整。
(7)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下达施工许可证所需的全部文件,承包人予以协助办理。
(8)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仅提供界址点及高程的相关数据;承包人应于开工后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确定界址点、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依据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一式捌份,同时还应提供竣工图、结算等资料的电子版。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和工程竣工归档要求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书面及电子版资料如期移交发包人。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认真履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保证按照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按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建造师、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试验员、造价师或造价员)、施工技术等人员到现场。否则,视同违约。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依据平监〔2012〕13号文件规定,项目经理(建造师)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依据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次。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若需要更换项目经理,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接替人员的水平、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且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批准、且已备案方可更换,并向发包人支付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人民币10万元;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全部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前10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10万元人民币;
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10万元人民币;
更换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管员、试验员、造价员和材料员,每人次3万元人民币。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批准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若需要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接替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替换人,且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批准、且已备案方可更换,并按以下规定的标准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全部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10万元人民币;
更换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管员、试验员、造价员和材料员,每人次3万元人民币。。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人次。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全部中标工程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依据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担保可以以现金或保函的方式提交。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款的 10 %,中标人须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天窗坪旧房改造建设工程(二期)施工全过程。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监理委托合同”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及招标文件(含答疑纪要),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安全与文明施工和建设资金使用及合同信息管理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其所发生的费用己综合考虑计入监理服务费中。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依据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达到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其他相关规范的合格标准。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采用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并承担工程施工中所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①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②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合同工程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并承担工程施工中所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依据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依据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依据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依据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于施工图会审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于每月的25日上报本月工程完成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报告后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报告后7天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工程开工前。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工程开工前。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日期前7天,最迟不得晚于开工日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无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合同总工期延误十天内每一天罚款1000元人民币;合同总工期延误十至二十天内每一天罚款2000元人民币;合同总工期延误二十天后每一天罚款4000元人民币。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误期赔偿费限额为合同价款的8%,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抵。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依据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1)烈度为七级以上的地震(按地震部门公布为准);(2)八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台风(按气象部门公布资料为准);(3)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60mm以上;(4)十年以上未发生过,接近或达到人体体温持续3天的高温天气;(5)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为准);(6)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7)战争、动乱、洪水等;(8)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本工程施工所需材料按指定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承包人在采购设备、材料时,应事先将产地、品牌、型号、规格及技术性能报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采购,否则此部分的款项不予支付。
(2)材料在用于工程前,必须向发包人代表提交有关质保资料,并提供供货合同复印件,没有质保资料的材料不得使用。凡需送检的材料均应在材料进场后由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指定取样,并共同送检,费用承包人负责。所有材料和构件应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材料进场后,可对该材料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合格者可用于工程,不合格者承包人应将其清除出施工现场并承担相关费用。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无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依据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如需临时便道、供水供电、临时占地、施工范围内场地平整、障碍物清理等,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依据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依据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依据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依据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或新增项目而引起工程量的增减,①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与设计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设计变更;②经发包人、监理、承包人三方确认的工程经济签证;③甩项项目,承包人未完成招标工程的部分内容,经发包人、监理确认后不需要完成的,相应核减合同价款,如发生甩项,发包人不予经济补偿。
10.4 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①变更项目在原投标项目中已有的,单价仍以发包人提供的预算审核书的综合单价以及下浮幅度K值计算的单价为准;
②变更项目在原投标项目中没有适用的单价,按发包人预算审核编制期的有关定额及计价标准计价,并根据发包人预算审核造价与下浮幅度K值比例同等优惠进行结算,经业主及监理单位认可后,在竣工时结算,此部分项目不得再计取风险包干费;
③变更项目在原投标项目中没有适用的且属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和有关部门审定后执行。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无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无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本合同工程不设暂估价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无。
10.8.1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
10.8.2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加一定幅度风险系数包干合同方式确定。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包含项目综合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交叉施工、车辆干扰、征拆延误、停水停电、恶劣天气影响(如台风、暴雨等)造成损失、因工程项目自身特殊要求造成的赶工、除不可抗力以外情况变化等引起的风险均在合同包干范围,今后不再调整价格、工期。施工便道、临时占地、交通围护、现有垃圾清除运输费用等费用均含在合同价款内,投标人应当考虑上述投标风险因素,根据各自实力、施工经验、现场周边环境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参照有关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标准及费用标准,或依据企业定额、市场价格,自主确定风险包干系数,进行综合报价。投标人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包干造价。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或新增项目而引起工程量的增减,①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与设计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设计变更;②经发包人、监理、承包人三方确认的工程经济签证;③甩项项目,承包人未完成招标工程的部分内容,经发包人、监理确认后不需要完成的,相应核减合同价款,如发生甩项,发包人不予经济补偿;4、人工费等政策性文件调整。调整的工程量按工程变更的规定程序凭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以下的价格调整原则计算调增减总价:
1、投标报价中有的项目,按投标报价中的项目综合单价调整;
2、投标报价中没有的项目,按以下顺序进行计算调整;
(1)按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中已有的材料(或套用同类型中相近似规格的材料)价格和取费乘以(1-本工程K值)计算 ;
(2)若无预算编制价的按原预算编制时权威部门信息公布价取费后乘以(1-本工程K值)计算;
(3)权威部门公布信息价中没有的按招标人确认的材料进场时间的市场采购价格取费后乘以(1-本工程K值)计算
(4)按定额管理部门的仲裁价格乘以(1-本工程K值)计算;
3、其他价格方式:
(1)价格调整因素:仅考虑主要材料价格调整,除此之外的材料一律按投标报价一次性包干。
①钢材价格在施工期间的价格与招标时的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超过 5%的,按照以下办法予以调整:
a.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
b.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 5%以上的,其超过 5%的部分,按以下办法处理:当发生价格上涨时,价差金额高于风险包干金的,高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当发生下跌时,其价差金额低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低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受益。
c.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②水泥、商品砼等主要材料价格与招标时的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超过 10%的,按照以下办法予以调整:
a.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
b.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 10%以上的,其超过 10%的部分,按以下办法处理:当发生价格上涨时,价差金额高于风险包干金的,高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当发生下跌时,其价差金额低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低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受益。
c.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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