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UPS设备采购合同
甲方:
乙方:
【 】年【 】月签订于【 】
目 录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3
第二条 合同标的及价格 4
第三条 付款方式 5
第四条 运输与包装 6
第五条 交付、开箱检验及验收 7
第六条 保修与维修 8
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 9
第八条 保密责任 9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1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2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12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3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4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本合同由下列当事人于【2012】年【12】月在【】签订。
买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卖方:【】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买方:【】,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济南】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买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 卖方:【】,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济南】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卖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3. 卖方拥有合法销售本合同标的物的全部政府许可、生产和/或使用许可和/或授权,对其所销售的标的物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和/或知识产权。卖方对本合同标的物的销售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 买方拟购买卖方供应的本合同标的物,卖方予以同意。
为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本着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原则,授权各自的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
第二条 合同标的及价格
2.1 设备清单
设备类型
规格型号
单位
品牌
数量
综合单价
合价
1
UPS主机
Epower系列EP3030kVA,三进三出工频双变换在线式,含UPS主机、内置滤波器、电池开关、网管监控通信用的SNMP网卡、旁路隔离变压器
台
科士达
1
64900.00
64900.00
2
UPS输出柜
380V/63A,40A、32A、20A、16A输出开关各18个
台
华电
1
13500.00
13500.00
3
UPS主机运输费
运抵安装地点的价格
台
――
1
0.00
0.00
UPS主机运输保险费
0.30%,运输保险费按照运输货物总价值百分比报费率
――
1
200.00
200.00
5
UPS主机安装调测费用
安装、调测,交钥匙工程
台
――
1
3500.00
3500.00
6
后备电池
12V/100Ah,按配置需求最大投资估算;含安装铁件及电池连接条
节
科士达
32
845.00
27040.00
7
12V蓄电池柜/架
A32
架
华电
1
2500.00
2500.00
8
电池开关
―――
台
――
1
500.00
500.00
9
蓄电池安装费
―――
1
1000.00
1000.00
10
蓄电池运输费
运抵安装地点的价格
――
1
0.00
0.00
11
蓄电池运输保险费
费率0.30%,保险费=蓄电池价格(不含安装费)×运输保险费率
――
1
80.00
80.00
设备小计
113220.00
其他费用
如有请列出
无
――
1
0.00
0.00
总包服务费
设备费的5%
5660.00
合计
壹拾壹万捌仟捌佰捌拾元整
118880.00
2.2 上述产品生产制造厂商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产地为:【深圳】,以下简称“货物”。
2.3 上述合同总价为固定不变价,包含卖方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买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成本及利润、税金、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仓储费、损耗费等。)及后续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后续的开箱检验、安装调试、保修和维修、技术服务等费用。)。
2.4 上述货物适用下列第【(4)】种技术和质量标准:
(1)按同类产品国家标准;(2)按同类产品部颁标准;(3)按同类产品行业标准;(4)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双方同意按附件一所约定标准执行;(5)按双方签订本合同前确认的样品(由双方确认后封存)标准执行;
2.5 有关配件、辅件、附件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双方同意按附件一标准执行。
第三条 付款方式
3. 设备到货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向乙方按如下方式及比例支付:
(A) 第一笔付款:即合同总价的【80】%,由买方在【初验合格】后【30】日内以第【1】种方式向卖方支付:
(1)转帐;(2)电子;(3)现金
(B) 第二笔付款:即合同总价的【20】%,由买方在【终验合格双方无纠纷】后【30】日内以第【1】种方式向卖方支付:
(1)转帐;(2)电子;(3)现金
3.2 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3.3 卖方在买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向买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普通增值税】发票。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买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卖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3.4 如果卖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买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3.5 由于卖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3.6 卖方结算银行帐号如下:
卖方:【】
户名:【】
开户行:【全称】
帐号:【】
卖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卖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买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四条 运输与包装
4.1 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买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货物运输由卖方负责,相关的运输费用、保险、保管、货物灭失及毁损的风险亦由卖方承担。
4.2 卖方应根据货物特点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并在正常情况下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专用、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采取特别保护措施。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需在每一包装箱/物表面显著位置以显著方式标明合同号、箱号、收货人、目的地、内件品名、尺寸规格、数量、重量等内容。并对每一包装箱内货物附以标签,标明其在安装图纸中的编号。另外卖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或中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
4.3 对因运输和包装不当产生的货物灭失与损毁的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第五条 交付、开箱检验及验收
5.1维修时限:按照附件一标准执行。
5.2买方指定的地点及收货人:
收货地点:
5.3买方变更交货地点和收货人的,应提前【伍】天书面通知卖方。
5.4 卖方交货后应立即与买方和/或收货人进行到货检验,检验内容为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清洁、数量是否与本合同一致,并共同签署到货检验结果。
5.5卖方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后【叁拾】日内,卖方、买方和/或买方指定收货人应指派代表共同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共同根据卖方提供的装箱单、清单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文件检查货物的数量。买方应在开箱检验前【叁】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的日期。卖方应派其人员到买方指定地点参加开箱检验,费用自理。卖方在上述日期内拒绝或未参加检验的,买方和/或买方指定收货人有权单独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视为卖方自动接受。
5.6 各方应共同签署一个详细的检验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对检验中发现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的,即为检验不合格。买方和/或买方指定收获人有权拒收货物,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的【伍】天内免费修理、更换或补足以上货物。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额外的运输费用等,将由卖方承担。如在买方通知的期限内,卖方未能进行修理、更换或补足,则卖方应承担本合同第9.1款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5.7买方和/或买方指定收货人签署上述货物检验合格报告的日期视为卖方正式交付货物的日期,此后有关保管、保险、灭失与毁损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货物所有权亦同时转移给买方。
5.8开箱检验合格的结果仅视为货物在外观、数量、型号、规格上完好无缺失的证明及卖方履行其义务的必要证据,检验合格证书的签署不使买方丧失因质量问题而向卖方索赔和求偿的权利,同时不解除卖方对于货物质量缺陷或瑕疵负有的相应担保责任。
5.9 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因买方原因造成的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伍】天内将修理完毕、更换或补发货物运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费用由买方负担。
5.10买方按卖方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规范对货物运行状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买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卖方应在【拾】日内及时予以采取调换/修理或其他补救措施以使货物达到合格标准并再次验收,逾期应按合同第9.1条规定的比例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再次验收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六条 保修与维修
6.1. 卖方对于产品向买方提供的保修期为【36】个月,按照附件一标准执行,自【货物终验合格证书签署的第贰天】起算。
6.2 保修期内,卖方对产品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排除,对出现故障的部件、元件或零件免费进行修理或更换。这些替换品不包括合同中规定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的维护用的备件。紧急情况下,为了使货物正常运行,经买方同意,卖方可以使用买方的备件。使用结束后,卖方应及时归还或配齐使用过的所有备件、元件。对需要现场维修的,卖方技术人员应在收到买方故障通知后,在提供远程服务的同时,从离故障现场最近的维修点乘坐最快交通工具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对货物进行维修。
若卖方收到买方故障通知后【贰】日内未能排除故障,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免费提供同档次的全新产品,卖方应于【贰】日内免费提供相关产品供买方临时使用。
在保修期内经卖方修理或替换的部件、元件或零件的保修期应重新计算。
6.3 保修期内,对保修范围内的保修服务所发生的全部物质损耗和人员费用,均由卖方予以承担。卖方未及时承担保修责任的,买方有权采用其他渠道和方式对货物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对因货物在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缺陷造成的买方和/或第三人财产和/或人身损失,卖方应予以赔偿。对本款中应由卖方承担的全部保修和/或赔偿费用,买方有权在卖方的质量保证金中予以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买方有权继续追索。
6.4 保修期满,卖方应持续对设备运行期间出现的故障提供维修服务。对维修所需费用,卖方应仅收取正常的成本费用。
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
7.1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产品与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完全相符且保证为全新、完整、未使用的产品,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本合同中所述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要求,并向买方提供产品的合格证书。所提供的技术文件是规范的、正确的、最新的和完整的。
如产品如产品部分或全部属于进口产品,则卖方应提供产品原产地证明、国家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证明和其他证明文件。
7.2 卖方保证对其销售的产品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处置权或取得相关授权,无任何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限制或瑕疵。若因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八条 保密责任
8.1 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但不包括买方关联公司。
买方关联公司是指买方的分公司、XX通信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由XX通信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主营移动通信业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
8.2 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
8.3 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8.4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8.5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8.6 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8.6.1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或其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8.6.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
8.6.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
8.7 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因卖方原因逾期交货的,卖方应以如下方式向买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A) 每逾期交货【壹】(【1】)天,支付逾期交货部分价款千分之【壹】(【1】)‰的违约金;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
(B) 上述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卖方交货义务的履行;
(C) 逾期交货超过【贰拾】(【20】)天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之【贰拾】 (【2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的全部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
9.2 买方依据上述9.1条款解除本合同后,卖方在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应在买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拾】日内全额退还买方已支付的款额及相应的利息,计息时间从买方支付日期开始到卖方退还日期为止,利率以归还上述款额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为准。逾期退还的,按日需支付应退款额万分之【伍】的违约金。买方应把已收货物退还给卖方,相关拆卸、搬运、运输和投保费用均由卖方负责,买方不承担此间发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9.3 卖方违反保密约定,故意、过错或过失泄密的,除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泄密行为, 减小泄密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百分之【贰拾】(【20】%)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所受损失的,泄密方还应予以赔偿。同时,买方还有权根据泄密造成损失的大小,单方解除本合同。
9.4 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0.2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10.2.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10.2.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0.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受阻方已立即通知了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10.3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10.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叁拾(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拾(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11.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A)专人递送,(B)特快专递,(C)传真,或(D)挂号信件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合同各方为收件人。
11.2 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合同第11.4条款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合同第11.3条款规定时间视为已经送达。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11.3 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A)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B)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C)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叁】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拾】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拾伍】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贰拾】日视为送达;
D)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叁】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拾】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贰拾】日为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叁拾】日为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2.1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 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12.3 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拾(10)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A)】种方式解决:
(A) 将该争议提交至【济南】仲裁委员会。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济南】进行仲裁。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B) 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4 在争议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12.5 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规定的方式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12.6 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3.1 新闻发布及公告。除非法律规定或任何主管机关要求,或经由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应无理拒绝或拖延同意),任何一方不应对本合同或任何相关事项予以发布或公告。
13.2 第三方不受益。除各方及其各自的继任人和允许的受让人以外,本合同不应向任何个人或实体赋予权利或救济。
13.3 整体合同。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各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以前各方就本合同标的所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协商、意向书以及其他协议和文件。
13.4 转让。未经合同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
13.5 语言和文本。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肆】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合同中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6 标题。本合同中加入的各章、条、款、项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对本合同的含义或解释有任何影响。
13.7 弃权。一方未强制执行本合同的一条或若干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选择权或其他权利,或任何时候未要求另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均不应被理解为该方放弃上述有关条款,或者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或该方强制执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权利,也不应阻止该方在任何时候采取其原本有权采取的其他任何行动。
13.8 可分割性。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13.9 费用。本合同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自身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开支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3.10 鉴于条款纳入。本合同中的鉴于条款以引用的方式纳入本合同,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13.11 无中间代理。双方确认,没有任何代理人、中间人或中介人直接或间接就本合同或本合同拟定的交易为任何一方行事,并且没有任何人基于任何一方做出的或代表任何一方做出的合同、安排而有权收取与本交易有关的任何代理费、中介费、中间人佣金或类似的佣金。
13.12 合同修改和补充。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3.13 签署授权。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将分别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合同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的授权文件。
13.14 合同效力。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3.15 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已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
签字页
买方:【XX】(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
日期:【2012年 月 日】
卖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
日期:【2012年 月 日】
附件一:技术规范书
1.工程范围和配置要求
1.1、 设备配置
本次采购的设备要求提供以下规格和型号的设备:
30kVA UPS主机、蓄电池、电池开关柜、电池架及安装配件。
卖方提供的电池应为阀控式密封铅酸免维护蓄电池,后备时间按1小时配置。
1.2、要求
l UPS主机类型:数字化控制技术,在线式运行方式,三进三出。在市电正常时,市电经整流-逆变电路供应负载,并通过充电模块同时对电池充电;若市电中断,则立即由蓄电池放电,经逆变电路供应负载。如UPS主机故障,则市电经旁路直接供应负载。
l 具备远程监控通信接口及软件,免费提供通信协议,卖方保证提供的产品能够接入买方的动环监控系统,并必须协助买方实现远程监控。
l 除正常的市电输入外,主机还应支持转换旁路和检修旁路输入功能。
l 所提供UPS主机为工频机。
l 由卖方所提供的设备部件间的连线和接插件均应视为设备内部器件,包含在相应的设备之中。
l 卖方应提供设备安装、测试所需的电缆等安装材料。
l UPS主机与蓄电池间应配置电池开关,确保在需要时能及时断开蓄电池与主机的连接。
l 卖方提供的设备应是以至少十年使用期设计的,卖方要保证不论提供的设备是否还生产,在使用期内买方可得到备件。
1.3、工程范围
l UPS系统按交钥匙工程执行。交钥匙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系统装置的组合设计、供应、运送、安装、调试及保修等项目。
l 供货范围: UPS主机、后备电池、电池开关柜、UPS主机与电池之间的连接电缆、电池组内连接电缆、UPS电源通信接口、干节点及监控软件以及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
l 服务范围:工程设计及施工;所提供设备的采购、包装、运输、装卸、保险、安装、调试、培训、验收、售后服务等。
l 交钥匙施工界面:按交钥匙工程执行。
1.4、与其它相关单位的协调及配合工作
l 卖方须与本项目其它的参与单位协调和合作。卖方须提供所有所需的有关材料、设备和人员以确保于分工交界点上能与其它参与单位满意地配合,并确保其负责的工作是按正确的程序施工。
l 若因卖方原因影响工程的施工进度,卖方须负所有责任。
l 若因卖方不依照施工程序展开工作而引致任何一方或多方单位需要修改或返工,卖方须负所有责任。
1. 5、卖方对与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承担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证买方免负该等责任。
2.系统的技术要求
2.1技术性能总要求
UPS主机系统内各主要设备应采用原厂家产品以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可维护性,如不是原厂家产品,需提供原厂家产品授权使用许可。UPS主机系统的组合方式设计应考虑:UPS中的任何器件、元件的单点故障,不会影响整个系统的供电。
蓄电池组中的电池须为串联再并联的连接形式。在移交给买方验收后的至少1年之内,蓄电池均须按以上所提及的时间提供足够的额定容量。卖方应具有适当的蓄电池仓储,便于损坏时及时更换;卖方提供的电池需采用同一生产厂的同一品牌的电池。
在保修期内,当蓄电池容量低于额定容量的80%时,卖方必须免费更换。
2.2 UPS主机技术要求
UPS采用模块化结构,在UPS发生故障时,直接将固定UPS的前、后面螺钉卸下,即可更换UPS模块,以缩短维护时间。
UPS系统需配置电池开关柜。当断开时蓄电池须与整流器及逆变器完全隔离。当蓄电池放电至终止电压极限或接收到消防系统火灾报警及其他危及到人身和财产安全时,UPS必须藉此开关跳闸而自动与蓄电池隔离。当蓄电池维修时,电池开关亦可由手动进行操作。当UPS内部直流系统直流电压没有建立之前,开关具有禁止合闸的联锁功能。
UPS应具有智能化电池管理功能,可针对负载率、电池环境温度及电池使用年限等参数综合评估电池的后备时间,能够对UPS的电池进行自动充放电检测及监控。
UPS主机应具有开机自检功能,能够及早发现UPS的故障隐患。
UPS主机的带载能力可在宽电压下满负荷长期工作。
UPS主机应具有内置的手动维修旁路,以便手动将整个UPS进行隔离维修。负载切换至旁路电源供电及从旁路电源转回至UPS逆变器供电的过程,需遵守“先通后断”的原则,使转换过程对负载无任何干扰。
UPS主机应具有与计算机系统进行通信的通信接口,能向能源管理系统提供必要信息,并免费提供通讯协议。
UPS主机应具有友好的人机对话LCD操作界面、LED指示灯。
UPS主机应采用电压补偿技术,以降低电池的使用频度,提高恶劣电网环境的适应度。
电源输入端应采用功率因数校正(PFC),使满载时输入功率因数不低于0.97,提高对电能的利用率,消除UPS对市电电网的谐波污染,降低了UPS的运行成本。
输入端应采用隔离稳压模块,使UPS同电网完全隔离,以降低电网浪涌和纹波的干扰。
当市电异常或市电恢复正常时,UPS的输出均无切换时间。
具有自动旁路功能,当UPS发生故障时,可转到旁路继续向负载供电,其转换时间≤4ms。
具备智能无人值守功能,当市电断电,UPS启用电池模式供电时,最终因电池欠压而自动保护关机。当市电恢复后,UPS先检测市电电压、频率是否在正常范围内,当市电电压、频率不在正常范围内,UPS则只启动充电器向电池充电,直至市电电压、频率恢复到正常范围时,UPS才自启动向负载供电。
具有电池放电终止电压自动调节功能,UPS通过对电池放电时负载电流的检测,可自动判别电池的放电倍率,进而自动调节电池放电的终止电压,以延长电池的使用寿命。应具有电池保护功能,防止电池过放电而造成电池的永久性损坏,防止过充电而造成电池的寿命减短。
具有冷启动功能,在无市电的状态下,可直接用电池组启动UPS,以满足应急需求。具备冷启动能力,可在满载的情况下进行冷启动操作。
具有自启动功能。
具有功率软启动功能:10~15s内爬升到额定功率。
具有手动电池放电功能。
具有电池组自动温度补偿功能,当电池表面温度低于-2°C时,在电池周围的加热装置自动开始加热,保证电池组能够在严寒的地区正常工作,最大限度地改善电池在寒冷地区的备用时间。
具有干接点告警输出功能(继电器型),提供3对干节点警信号:①UPS故障②市电掉电③电池低压。
提供LCD显示屏、LED指示灯显示信息,可将不同的工作环境、不同的工作状态得到显示。
完善的保护功能,具有输出过、欠压保护;输出过载、短路保护;逆变器过温保护;电池欠压预警、保护;电池过充电保护;抗浪涌、雷击保护等多功能保护。
设备具体参数见下表:
型号
EP30
额定容量(VA)
30KVA
额定容量(W)
27KW
输入
输入电压范围
(380Va/ 400Vac/415Vac)±25% (三相五线)
输入频率范围
50/60Hz±5Hz自动辨别
额定输出电流
45A
输出
输出电压范围
380Vac(或400Vac/415Vac)±1%
输出频率
自动跟踪输入频率
频率稳定度(电池模式)
50Hz/60Hz±0.05%
输出波形
正弦波
功率因数
0.9(滞后)
波形失真度
线性负载<3%,非线性负载<5%
过载能力
在110%/125%/150% 过载时能维持60分钟/10分钟/1分钟
峰值系数
3∶1(max)
整机效率
90%
转换时间
市电模式→电池模式
0ms
旁路
额定电压
380/400/415Vac
旁路电压范围
上限:+10%,+15%,+20%可设
下限:-10%,-20%,-30%,-40%可设
额定频率
50/60Hz(自动辨别)
旁路频率范围
±2%(±10%, ±20%可设)
旁路转换时间
0ms/1ms
旁路过载能力
15倍额定流(10ms),5倍额定电流(5s)
电池
电池电压
(VDC)
320-490Vdc 指电池电压工作范围;320指电池电压低压关机点,490指电池最大均充电压
电池配置:380Vac系统,32节电池;400Vac系统,33节电池;415Vac系统,34节电池;
面板显示
LED
指示输入、逆变、旁路、电池,输出状态
LCD
显示输入输出电压、频率、功率,功率因数,电池电压、电流,电池状态,负载百分比、UPS状态,历史记录,设置参数
通讯
通讯界面
干接点,RS232,RS485
工作环境
工作温度
0~40℃
相对湿度
0~95%不结露
储藏温度
-25℃~55℃
噪音(距箱体1米处)
<65dB
物理特性
净重(Kg)
320
毛重(Kg)
370
尺寸(W×D×H)mm
555×720×1220
符合国际EMC安全规定
EMI
IEC62040-2;对UPS的EMC 输出的要求(>16A)
EMS
IEC61000-4-2(ESD): 抗静电能力
IEC61000-4-3(RS):抗辐射干扰能力
IEC61000-4-4(EFT):抗电源脉冲干扰能力
IEC61000-4-5(Surge):防雷击/突波能力
执行标准 YD/T1095-2008
2.3 后备电池技术要求
电池基本技术参数: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1、蓄电池在45℃的环境下,应能放出额定容量(C10)的100%;在-10℃的环境下,应能放出额定容量(C10)的70%。
2、电池使用设计寿命应不低于10年。
3、提供温度25℃时,放电终止电压分别为1.70V、1.75V、1.80V时的电池恒功率数据表。
4、电池槽、盖必须采用阻燃ABS,外壳整体阻燃性能好,并提供相关检验报告。
5、电池组按规定的试验方法,10h率容量应在第一次充放电循环时不低于0.95C10 ,第三次循环应达到C10。10h放电率下蓄电池放电单体终止电压为1.8V。
6、电池间接线板、终端接头应选择导电性能优良的材料,并具有防腐蚀措施。
7、蓄电池槽、盖、安全阀,极柱封口剂等材料应具有阻燃性。
8、蓄电池采用全密封防泄漏结构,外壳无异常变形、裂纹及污迹,上盖及端子无损伤,正常工作时无酸雾逸出。
9、电池极性正确,正负极性及端子有明显标志,便于连接。极板厚度应与使用寿命相适应。
10、电池电压均衡性应满足一组蓄电池中任意二个电池间的开路电压最高与最低差值应不大于20mV(2V)、50mV(6V)、100mV(12V)。
11、铅酸电池使用期间安全阀应自动开启闭合,闭阀压力应在1kPa~10kPa范围内,开阀压力应在10kPa~49kPa范围内。
12、二个电池之间连接条的压降,3I10时不超过8mV。
13、电池组间互连接线应绝缘,终端电池应提供外接铜芯电缆至电池开关的接线板。
14、电池在大电流放电后,极柱不应熔断,其外观不得出现异常。
15、电池封置90天后,其荷电保持能力不低于85%。
16、电池的密封反应效率不低于95%。
17、电池5次深循环放电后的剩余容量在初试容量97%以上。
18、电池在-30℃~+65℃之间,封口剂应无裂纹及溢流。
19、制造厂提供的电池内阻值,应与实际测试的电池内阻值一致。内阻值应小于0.0016-0.01Ω(25℃)。
20、电池具有很强的耐过充能力和过充寿命。以0.3I10电流连续充电16h后,外观应无明显变形及渗液。
21、国内和国内合资品牌在报价中注明铅、铜、酸、ABS等主要材料的供货渠道。
2.4 硬件要求
1、卖方提供的UPS设备和蓄电池应保证所提供产品的数量、质量均符合本技术规范书要求,特别是接口的兼容性。
2、可靠性指标及设计
单机MTBF不低于100000小时;MTTR不超过2小时。
卖方应对投标设备的可靠性设计,包括系统结构设计,易损坏部件设计,冷却设计及元器件选择等方面作详细的阐述。
UPS必须装置足够容量的风扇以冷却各部件,使之运行于额定温度。风扇的电源必须取自UPS并当作关键负载之一部分。必须在结构上考虑风扇的冗余和更换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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