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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系统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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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系统讲义粉笔科技目 录第一篇 法律知识第一章 法理学第一节 法的概述 第二节 法律关系 第三节 法的效力 第四节 立法 第五节 法的实施 第二章 民法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主体 第三节 民事行为 第四节 民事权利 第五节 婚姻 第六节 继承 第七节 民事责任 第八节 民事诉讼时效 第三章 刑法第一节 刑法概述 第二节 犯罪与犯罪构成 第三节 排除犯罪的行为 第四节 故意犯罪形态 第五节 共同犯罪 第六节 量刑 第七节 刑罚 第八节 刑罚的执行 第九节 分则 第十节 刑法修正案 ( 九) 第四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基本制度 第三节 公民的基

2、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第五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节 行政救济 第五节 国家赔偿 第二篇 经济知识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第一节 商品经济及其规律 第二节 资本主义经济制度 第三节 国家垄断资本主义 第二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一节 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 第二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 现代企业制度 第四节 国有企业改革 第五节 产业结构 第六节 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第七节 市场体系 第八节 收入分配 第三章 微观经济第一节 经济人假定 第二节 市场需求 第三节 市场供给 第四节 供求法则 第五节

3、 市场竞争 第四章 宏观经济第一节 宏观调控概述第二节 总供给与总需求 第三节 财政政策 第四节 货币政策 第五节 国内生产总值 第六节 与 第七节 价格管制政策 第八节 财政赤字 第九节 基尼系数 第十节 恩格尔系数 第三篇 政治理论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哲学第一节 辩证唯物论 第二节 唯物辩证法 第三节 认识论 第四节 历史唯物主义 第二章 毛泽东思想概论第一节 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个理论成果第二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 第三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经验 第四节 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原则与经验总结 第五节 社会主义若干重大理论问题的探索成果 第六节 社会主义建设的方针政策第七节 毛

4、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 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思想第三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第一节 邓小平理论 第二节 “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第三节 科学发展观 第四章 十八大报告要点总结第四篇 公文写作第一章 公文概述 第二章 公文的格式 第三章 公文的种类和分类 第四章 公文的行文规则 第五章 公文的拟制和办理 第五篇 历 史第一章 中国古代史第一节 先秦 第二节 秦汉 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 第四节 隋唐 第五节 五代、 辽、 宋、 金、 西夏、 元 第六节 明、 清 第二章 中国近代史第一节 鸦片战争 第二节 太平天国 第三节 洋务运动 第四节 民族危机的加深 第五节 戊戌变法 第六节 辛亥革命 第七

5、节 新文化运动、 五四运动和中国共产党的成立第八节 国民革命第九节 国共对峙的十年 第十节 抗日战争 第十一节 人民解放战争 第三章 中国现代史第一节 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第二节 在曲折中前进 第三节 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 第四节 中共党史 第四章 世界近现代史第一节 资本主义在欧洲的兴起 第二节 各国资产阶级革命 第三节 第一次工业革命 第四节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 第五节 第一次世界大战第六节 第二次世界大战 第七节 冷战和世界多极化 第八节 世界格局的新变化 第六篇 行政管理第一章 行政管理概述 第二章 行政组织 第三章 行政职能 第四章 行政领导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六章 行

6、政决策 第七章 人事管理 附录: 公共基础知识试卷 (一)附录: 公共基础知识试卷 (二)附录: 公共基础知识试卷 (三)第一篇 法律知识第一章 法理学第一节法的概述一、 法的概念法是指由国家制定、 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 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 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 以权利义务为基础 以确认、 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 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二、 法的特征 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 可诉性 稳定性三、 法的作用( 一) 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是指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 包括确定的指引、 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的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有选择的

7、指引一般是规定权 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评价作用 是指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预测作用 是指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强制作用 是指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教育作用 是指法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 二) 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 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执行社会公共 事务四、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与经济经济基础决定法 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法与政治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 法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政治 政治便在多大程度离不 开法 法与道德法与道德相互渗透 相互促进 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

8、区别:() 法与道德的生成方式和形态不同() 法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 法和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同() 法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保证法和道德实施的手段不同 法与宗教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文化现象 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特定人群的世界 观和人生观 都是社会规范 都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 但是宗教同时也能控制人 的精神 法与执政党政策 区别:() 意志属性不同 () 表现形式不同() 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 稳定程度、 程序化程度不同真题演练)( 单选) 法的主要内容是 ( 权利义务 社会关系 国家意志 党的政策 ( 单选) 法的评价作用对象是 ( ) 他人的行为自己的行为相互间的行为违

9、法犯罪者的行为( 单选) 法的规范作用包括指引、 ( ) 作用 评价、 惩罚、 教育、 强制 评价、 预测、 惩罚、 教育鼓励、 教育、 强制、 预测 评价、 预测、 教育、 强制( 单选) 经济基础与法的关系是 ( ) 法始终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经济基础始终与法保持一致 法决定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反作用于法 经济基础决定法 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判断) 法的内容、 产生、 变更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条件所决定 ( )( 判断) 社会主义法律是调整一切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 ( )第二节法律关系一、 概念法律关系 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二、 主体法律关

10、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在中国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三、 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 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上的权利 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法律上的义务 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与权利相对应四、 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包括以下几类: 物 人身 智力成果 行为结果五、 形成、 变更与消灭 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 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

11、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 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 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的形成、 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它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 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 即法律 事件和法律行为真题演练( 多选) 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包括 ( )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后果法律关系主体( 判断) 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和消灭( )第三节法的效力一、 法的效力的层次法的效力的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我国法的效力的层 次可以概括为: 上位法

12、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 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 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二、 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范围指法对什么对象、 在什么时间、 什么空间有效 明确法的效力范 围 是法的遵守和适用的一个前提 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 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 适用于哪些人 包括: () 属人主义 () 属地主义 () 保护主义()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 保护主义相结合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 是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 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 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 包括领土、 领水及 其底土和领空 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一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 在外船舶及飞机 法

13、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 是指法何时生效、 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法的时间效力包括: () 法的生效时间()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 法的溯及力真题演练( 单选) 无论行为人的国籍与住所只要行为人损害了某国利益 都适用该国法的法律效力原则是 ( ) 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 保护主义原则 折衷主义原则 ) ( 多选)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者适用范围 即 ( 对人的效力 对物的效力 时间上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 ( 单选) 按照 律师法 规定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 而按照 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 行政机

14、关一般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年 月初 张某向省司法厅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司法厅的正确做法是 ( ) 依据 律师法 在 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 依据 行政许可法 在 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 因法律关于期限的规定不一致 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后再作决定 可以选择依据 律师法 或者 行政许可法 关于期限的规定作出决定第四节立法一、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立法权()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 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人民政府、 较大的市的

15、人民政府()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人大 立法的效力()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级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 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 地方性法规的 适用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 应当提请全国 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国务院()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省级人大常 委会二、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

16、律部门也称部门法 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体系 也称为部门法体系 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 按照一定的标 准和原则 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 有机联系的整体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主要由 七个法律部门构成七个法律部门是: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民法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真题演练 ( 单选) 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 不正确的是 ( ) 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组成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不完备 中华法系也即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 单

17、选) 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 限于 ( ) 国务院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 各委员会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 单选) 下列机构中 有权依法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是 ( ) 某直辖市代表大会 某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某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 单选) 某省人民政府的规章与国务院某一部门的规章不一致 按照法律规 定 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 由国务院裁决 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决 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裁决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违法的规章予以撤销第五节法的实施一、 法的实施概述 法的实施 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

18、行 法的实施方式 可以分为三种: 法的执行 法的适用 法的遵守二、 执法( 一) 含义 执法 又称法的执行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履行职责、 实施法律的活动( 二) 特征 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 具有国家权威性 执法的主体 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三、 司法( 一) 含义 司法 又称法的适用 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 特点 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 动 具有国家权威性 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

19、活动 具有国家强制性 司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三) 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主体不同 内容不同 程序性要求不同 主动性不同四、 守法( 一) 含义 守法 又称法的遵守 是指公民、 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依照法律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的活动( 二) 守法的主体 在当今的中国 所有人都是守法主体 所有组织都有义务守法 各政党 包括共产党 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 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五、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 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 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

20、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违宪责任真题演练 ( 多选) 法的实施的主要形式包括 ( ) 立法 守法 执法 司法 ( 单选) 法律实施可以分为执法、 司法、 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几个环节 其中 执法的主体是 ( ) 国家检察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审判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 ( 单选) ( )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具有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的执行 法的适用 法律解释 法的遵守 ( 单选) 黄某是甲县人事局的干部 他向县检察院举报了县人事局领导叶某 在干部调配中收受钱物的行为 两个月后未见动静 黄某几经努力才弄清是县检察 院的张某把举报信私下扣住并发给了叶某 黄某于是又向县人

21、大、 市检察院举报张某的行为 黄某的这一行为属于 ( ) 法的解释 法的适用 法的遵守 法的执行 ( 判断) 法的实施仅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 案件中的活动 一般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公民无此权力 ( )本章小结:第二章 民法第一节民法概述一、 民法的概念我国 民法通则 第二条给我国民法下了一个定义: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 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真题演练( 单选) 甲在商场看中一件毛衣 标牌上的英文显示毛衣成分是

22、腈纶 甲不懂 英文 便向营业员询问 营业员骗其说是羊毛 甲遂买下毛衣 商场营业员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 ( ) 公平原则 平等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二节民事主体一、 自然人概述自然人 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的 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 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死亡有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 二)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

23、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 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包括: 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 事活动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周岁以上不满 周岁的自然人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周岁以上不满 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只能实施与他的年龄、 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 活动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

24、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能力() 不满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他的民事活动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三) 监护 概念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 财产权及其他合 法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教() 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及参加民事诉讼() 对被监护人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 宣告失踪 概念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25、 法律要件 () 受宣告人失踪() 失踪达到法定期间下落不明必须满 年()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 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 由人民法院宣告 期间为 个月 效力人民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 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撤销当失踪人复出或者有人确知其下落时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人民法院 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五) 宣告死亡 概念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人民法院推定其死亡 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法律要件 () 受宣告人失踪() 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普通期间 年、 特殊期间 年()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

26、的限制 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孙子女、 外孙子女 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人() 由人民法院宣告普通期间 年、 特殊期间 个月()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效力 从形式上说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等的法律效果在被宣告死亡人的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 宣告死亡的效果等同于生理死亡 婚姻、 监护等身份关系终止 财产作为遗产被继承 撤销死亡宣告的撤销是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被确知没有死亡时 经本人或利害 关系人申请 由人民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 在人身关系方面 配偶尚未再婚的 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配偶已再婚的 再婚效力不受撤销宣告的

27、影响 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收养的 收养关系仍然 有效 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 在财产关系方面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二、 法人概述( 一) 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法律要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取得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 因各个法人目的事业不同而不同( 三)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法人通过自己

28、的行为 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四) 法人的责任能力 法人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 法人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 法人应负的非法活动责任真题演练 ( 多选) 关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 活动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周岁以上不满 周岁的公民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单选) 周岁的聋哑人王某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29、 王某应被视为 (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单选) 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已满 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其配偶乙 ( ) 只能申请宣告甲失踪 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 应当先申请宣告甲失踪 再申请宣告甲死亡 既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 也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 单选) 张某是甲公司的法人代表 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 后张某辞职李某担任甲公司的法人代表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 但李某以该合同不是自 己签的为由拒绝履行 则 ( ) 甲公司应该履行该合同 甲公司不应该履行该合同 经李某同意 甲公司继续履行该合同 张某负责履行该合同 ( 判断) 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效力

30、与公民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相同 ( )第三节民事行为一、 民事法律行为( 一)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 行为( 二) 特征 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应是合法行为( 三) 成立要件 有主体 有意思表示 标的( 四) 生效要件 主体合格 意思表示真实 标的确定和可能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 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推定形式 沉默形式二、 代理( 一)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 以本人 ( 被代理人) 名义向第三人 ( 相对人) 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而该意思表示直

31、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 代理权的行使规则 不得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 属于本人的代理无权代理包括: 未授权之无权代理、 越权之无权代理、 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 代理 代理人亲自行使代理权 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 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 尽勤勉和谨慎义务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包括: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及与第三人 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三) 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 之责的代理 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法律要件: 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无代理权 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

32、权的表征 须相对人为善意真题演练 ( 单选) 下列关于代理的提法中 错误的是 ( ) 代理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得代理 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得代理 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 单选) 甲厂业务员张某被开除后 为报复甲厂 用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 同书与乙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 乙厂并不知情 并按时将货送至甲厂所在地 甲厂 拒绝收货引起纠纷 下列说法中 正确的是 ( ) 张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 合同无效 张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 合同有效 张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 合同无效 张某的行为为委托代理 合同有效 ( 判断)

33、民事法律行为只能采用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 物权( 一) 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 物权法的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三) 物权的内容 所有权() 概念 所有权是物权种类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 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共有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包括两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在行使占有、 使

34、用、 收益、 处分权利时应当互相给予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 变动方式不动产物权登记动产交付物权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 “ 船舶、 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 变更、 转让和消灭 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所有权 所有权即专有部分所有权 系空间所有权 是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得自由占有、 使用、 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共有权 共有权即共有部分共有权 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

35、 使用及收益的权利管理权 管理权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 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 ( 业主) 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 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 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之一 成员所享有的权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 选举业主委员会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 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 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 耕地、 宅基地、

36、自留地、 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 幼儿园、 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 使用权不明 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 扣押、 监管的财产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质权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 偿的权利真题演练( 单选) 以下哪一项权利不属于物权? ( ) 对房屋的所有权 建筑用地使用权 请求对方交付房屋的权利 对已修好电脑的留置权( 多选) 属于所有权的权能的是 ( ) 处分权 占有权 使用权 著作权( 单选) 甲在乙处加工玉雕两件 取回玉雕时因钱不够 未能付清加工费乙只允许甲取走其中一件 称另一件等到甲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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