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五编 刑事特别程序
第二十一章 单位犯罪追诉程序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刑事责任的特殊诉讼程序。
管辖
犯罪地→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庭前
审查
一般事项、被告单位的相关情况。需检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在3日内补送。
诉讼
代表人
确定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有关人员不能是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人
出庭
(1)开庭审理的,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无→应当要求检确定;
(2)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处理——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
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A、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可以拘传其到庭;
B、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下落不明→应当要求检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②其他人员→应当要求检另行确定
地位
是单位代言人,其诉讼行为应视为单位意志的体现。不是案件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受判决约束,一经委派便具独立地位。
权利&义务:适用有关嫌'、被'的规定
补充
起诉
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建议检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检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 款。
❀
强制措施
[1]财产担保:公检法责令犯罪嫌疑、被告单位或犯罪嫌疑、被告单位商请第三人交纳指定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
①有权决定的机关只能是公检法
②担保对象是犯罪嫌疑、被告单位,保证金应由其自己交纳。无力、不能时可代
③保证金数额应与其社会危害性成正比
[2]查扣冻: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犯罪嫌疑、被告单位的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或银行应当积极配合
①仅适用于刑法规定为“双罚制”的单位犯罪(∵“单罚制”只罚直接责任人)
②应有适当范围,避免严重影响甚至剥夺单位的正常业务经营活动
③已查扣冻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在3日内解除;不得重复冻结银行存款
④应妥善保管和处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
[3]监事经营管理:无力交纳保证金,其他单位又不愿为其担保的
[4]中止经营活动(责令停业):
①适用对象限于公司、企业,不能对国家机关
②须单位犯有较重罪行,采取担保、查扣冻等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其违法犯罪,或可能妨碍刑诉的正常进行,甚至可能发生社会危险
③只能由检或法决定
④采取后,随着诉讼的进行应依情况及时解除或变更,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审理
障碍
①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对自然人应当继续审理
②合并、分立→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单位辩护权的行使:辩护权是嫌'、被'的法定诉讼权利。我国有关自然人辩护的规定也可适用于单位。
1、 【方式】
[1]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
诉讼代表人
辩护人
【同】
都是受单位委托参见刑诉的诉讼参与人
参加的诉讼活动的内容
一经委派便可代表单位行使在刑诉中的一切诉讼权利
只负责为单位辩护,不代表其他诉讼活动
独立性、所体现的意志
受授权委托、为维护单位合法权益而代表单位进行诉讼活动,体现单位意志。
独立诉讼地位,依事实与法律展开辩护,不为单位意志所左右
[3]指定辩护:应当的:
①单位共犯中,一个或几个被告单位未委托
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而单位未委托
③案情特别复杂、重大而单位未委托
2、 【保障】
[1]立法上:在刑诉法 文中明确规定辩护权及辩护权的行使
[2]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应尽可能为其行使辩护权提供便利条件,认真听取犯罪嫌疑、被告单位及其诉讼代表人的意见,对未委托辩护人的,有告知的责任和义务。
❀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制度与刑诉代理人制度的异同?
第二十二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与司法协助制度
一、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我国公检法、国安、监狱在处理具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时所使用的一种特别刑诉程序。
【特征】
[1]具涉外因素:
①诉讼当事人涉及外国人:自然人、法人,具外国国籍的人、国籍不明的人、无国籍人
②诉讼所依据的法律除国内法外,还包括我国参加并签署过的有关国际条约、协定等。
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和执行时,还需考虑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从维护国家主权、外交方针政策等多方面综合考虑适用
④刑诉涉及国家质检的法律协作关系。如:引渡、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
[2]法律在诉讼上需作出某些必要的专门规定:现多采在刑诉法中设涉外刑诉专编、专章的体例
[3]属刑诉立法中的特别程序:涉外刑诉程序仍是刑诉程序的一部分,仍受刑诉基本原则和制度的指导和约束。
涉外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活动涉及外国人or某些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
涉外案件的刑事诉讼(=涉外刑事案件的诉讼):中国司法机关处理涉外刑事案件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涉外案件:1、我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或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
2、我国领域外,我国公民犯罪或外国人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
二、 特有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亦称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中国法律原则。法律依据:《刑诉法》16:“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我国是主权独立国家,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外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国家主权原则为指导原则→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独立和尊严,维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①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参与刑诉,一律适用我国刑诉法规定,依我国法定涉外刑诉程序进行
②依法过我国管辖的涉外刑事案件,应由我国司法机关受理,外国司法机关无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我国公民犯罪
③外国法院的刑事裁判在我国领域内不直接生效,只有经我国法院依我国法律或有关条约、双边协定予以承认的,方可在我国生效,由我国有关机关协助办理或执行。
④对国际条约的适用,以我国承认的为原则。
(二) 刑事司法豁免权:《刑诉法》16(2):“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完全的、绝对的豁免。
(三) 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①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多边、双边国际条约和协定,除声明保留的 款外都应坚决信守;我国未'参加或签订的条约则对我国司法机关无约束力。
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同国内法规定冲突时,应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四) 诉讼权利同等和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在我国参与刑诉,同我国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国民待遇”刑诉法未'明确规定,但立法认可
(五) 公开审判原则
①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有关国密、个隐的除外。
②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允许中国公民旁听外,也应准许外国公民旁听、采访、报道。均应按规定在开庭前向法院领旁听证,凭证入场旁听;
③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安排。
④宣判后,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要求提供裁判文书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院提出→法院可以提供。
(六) 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①司法机关在涉外刑诉中,应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
②司法机关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同时应当附有外国籍当事人通晓的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司法机关印章,以中文本为准。
③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无需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卷。
④外国籍当事人以不懂中国通用语言文字等为由拒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将文件留在收件人住处或羁押场所,并记录在卷,该诉讼文书即视为已送达。
(七)委托或指定中国律师参加诉讼原则
①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参加刑诉,委托律师辩护或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中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②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明——经审查,符合刑诉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法院应当准许。
③外国籍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被告人属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高法解释》NO.45 规定处理。
④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也可委托其属中国公民的亲友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八) 与外事部门保持联系原则:通报案情和诉讼进展情况,取得外事部门的协助,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确保涉外刑事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三、 特别规定
(一) 管辖
1、【国籍确认】《高法解释》394
①外国人的国籍,依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
②国籍不明的,依公安或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
③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
2、 【受案范围】
①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对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②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对中国国家、组织或公民实施犯罪的案件。
③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侵犯外国人的合法权利、触犯中国刑法,构成犯罪的案件。
④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行为。
⑤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实施按中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的犯罪案件,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⑥某些刑诉活动需在国外进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
⑦外国司法机关请求中国司法机关为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
3、 【管辖】删除“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案件,由中院作为一审刑事案件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
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
………………航空器内
最初降落地
国际列车上
按协议——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目的地铁路运输法院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
主管单位所在地、原户籍地
属人
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
保护
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
普遍
被抓获地中院
漏:原审地;更为适宜→服刑地、犯罪地
新:服刑地;在犯罪地抓获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犯罪地
(二)强制措施
1、 【普通】
[1]决定、批准权限:
①拘留、监居、取保→应经省级公安负责人批准后,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在采取强措的48小时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政府外事办公室。对危国安、重大刑案的外国人拟刑拘的→应征求省级外事办公室意见,并报送公安部或安全部审批。
②因犯普通刑事罪需逮捕的→由侦查机关提请市、地区检审查→报省检:征求统计外事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危国安、重大、复杂疑难的涉外案件→应上报最高院审查:征求外交部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通知程序: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的驻华使、领馆,同时报告公安部或国安部。
[3]探视、会见在押的外国籍被告人:
①法院受理涉外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在押的外国籍被告人享有与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联系,与其监护人、近亲属会见、通信,以及请求法院提供翻译的权利。
②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院提出→法院应当依我国与被告人国籍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规定的时限予以安排;无条约规定的,应当尽快安排。必要时,可以请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协助。
③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院提出,并依有关规定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可以批准。
④被告人拒绝接受探视、会见→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2、【特殊】
[1]限制、暂缓出境:
①→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
→开庭审理时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
②法院决定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应当书面通知被限制出境的人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不得离境,并可以采取扣留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办法限制其出境;扣留证件的,应当履行必要手续,并发给本人扣留证件的证明。
[2]引渡:
①条件:
A、 被要求引渡的人非中国公民;
B、要求引渡所涉及的行为不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也不是针对我国、我国公民的犯罪
C、……………………………按我国法律或按行为所在国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相同原则”
D、依我国宪法给予庇护的外国人,不得向外国引渡。
②程序 [3]引渡优先
(三)立案、侦查、审判、执行(P495)
涉外刑事案件的通报与通知
(1)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法院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通报同级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①法院决定对外国籍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②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等事项;
③宣判的时间、地点。
(2)涉外刑事案件宣判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同级政府外事主管部门。
(3)对外国籍被告人执行死刑的,死刑裁决下达后执行前,应当通知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
(4)外国籍被告人在案件审理中死亡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5)需向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通知有关事项的,应当层报高院,由高院按有关规定通知。
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运用
①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代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涉外刑诉中的送达
①涉外刑诉中的送达方式(共7种):依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外交途径、使领馆代为送达、向诉代送达、向外国单位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邮寄送达、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高法解释》NO.412 )
②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的程序:外国驻华使领馆——我国外交部主管部门——最高院——转有关法院办理
四、刑事司法协助程序: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司法区域的司法机关机关之间,依参加签署的国际条约、地区之间的协议或互惠原则,在刑事司法事务上代为某些诉讼行为的一种活动方法、步骤。 狭义:两国法院间进行的司法协助
广义:包括两国刑事执法、司法机关间
我国:我国公检法等机关同外国各相应机关间
1、 【主体】公检法、国安、司法行政机关
我→外:高院·审查→最高院审核
外→我:最高院·审核同意→转有关法院
2、 【根据】公约,多边条约,两国间缔结的刑事司法协助双边条约,互惠原则,相关国内立法
3、 【范围】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扣押财产、移交物证、书证、赃款、赃物;引渡;刑诉移转管辖;外国法院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4、 【程序】
[1]途径:条约、外交途径、国际惯例
[2]文书
[3]请求的执行、执行情况的通知
[4]费用负担
5、 【种类】
[1]国际刑警组织间:协助调查刑事案件,收集刑事证据,代为送达诉讼文书,扣押财产,逮捕、引渡,提供嫌疑犯的刑事情报,交流刑事科学技术信息
[2]刑事审判机关间:委托送达诉讼文书,传唤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调查取证,扣押财产。
第二十三章 刑事赔偿程序
一、刑事赔偿:侦查、检察、审判、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经济赔偿的制度。是国家赔偿制度的一部分。
1、【意义】在我国,确立和完善刑事赔偿制度,是民主和法治内在精神的体现和必然要求,具重要意义:
①能使冤狱得昭、错案得纠,同时使无辜蒙冤者因刑事侵害所遭受的损失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②可以预防和减少冤假错案,有效促进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严肃执法
③有利于化解矛盾,消解消极因素,维护和促进社会安定。
2、【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体: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看守所、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为:上述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客观上与行使职权相关联的行为。
[3]损害结果:
①须有损害事实,且行使职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自己行为致损,国家不赔。
②损害后果特定:限于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所造成的损害,机遇损失不赔。
二、 赔偿范围
(一) 侵犯人身权
1、 羁押判刑:
①违反刑诉法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依刑诉法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诉法规定时限,期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责的。
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责的。
③依审监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执行的。[♪原判刑罚:原剥夺人身自由或生命的刑罚,不包括管制,缓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剥夺政治权利]
共同特点:
①一般要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司法文书为前提,对认定为有罪的人羁押、判刑的,不赔
②一般指对受害人实际剥夺了人身自由,进行了羁押,造成了实际损害。
2、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
①刑讯逼供或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特点:compared with无罪羁押判刑
①不以受害人是否有罪为必备条件
②须以对受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特定损害后果为前提——身体伤害或死亡
(二) 侵犯财产权
1、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扣冻、追缴等措施
2、 依审监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执行的。
(三)不适用刑事赔偿的情形:《国家赔偿法》NO.19:
1、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陈述,或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判刑的
2、 依《刑法》17、18 规定,不负刑责的人被羁押的
3、 依《刑诉法》有关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 侦查、检察、审判、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 其他: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第三人过错行为、超过赔偿请求时效
三、刑事赔偿程序 见行诉
(一)1、请求人: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死亡→继承人、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义务机关:①原则:谁侵权、谁赔偿——侵权行为机关;
②错拘、错捕:决定机关;
③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
④二审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
(二) 程序:
1、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2、 赔偿复议
3、 赔委会决定
4、 追偿
(三) 方式、计算标准
1、 方式: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造成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造成严重后果的→支付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
2、 计算标准
(四) 费用来源、支付
(五) 请求时效
第二十四章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诉讼程序
由法律专门规定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别刑诉程序。
一、方针:《刑诉法》NO.266:对犯罪的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①处理程序始终贯穿着教育、感化、挽救
②对犯罪的未',坚持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③注重维护犯罪未'的身心发育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以有利于他们将来的发展。
二、 特有原则:
1、 【全面调查】公检法在办理未'案件的全过程中,既要对其犯罪进行调查,也要依《刑诉法》NO.268对其进行特别调查:社会+心理
[1]社会调查:人格、经历、环境
①《高检规则》NO.486:检依情况可以对未'嫌'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检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检应当对公安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检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法院。
②《高法解释》NO.476:对检移送的关于未'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未'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接受。必要时,法院可以委托未'被告人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组织、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对未'被告人的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自行调查。
③《高法解释》NO.484:对未'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上述报告和材料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
[2]心理调查:智力、体力发育状况,精神障碍的程度
《高法解释》NO.477:对未'刑事案件,法院依情况,可以对未'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
经未'被告人及其法代同意,也可以对未'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
(检同)
2、 【分别处理】在刑诉过程中,对未'和成年人犯罪分别使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区别对待、分别羁押、分别执行。
3、 【迅速简易】迅速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缩短整个诉讼时间;尽量简化诉讼程序→减轻紧张心理和抵触情绪,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 不是草率从事。
4、 【保密】
[1]审判时不满18岁→应当不公开审理。
[2]相对不公开宣判:对未'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3]犯罪记录封存: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以下刑罚、免除刑事处罚、决定不起诉的未'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
三、诉讼程序
承办人员
公、检、法办理未'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身心特点的审判、检察、侦查人员承办。
少年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
①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的案件;
②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被告人的,或其他涉及未'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依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少年法庭的审判人员中应当有女审判员或女陪审员。
法律援助辩护
《刑诉法》NO.267;未'嫌'、被'未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立案前的处理程序:公安接受未'犯罪材料,经过必要调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但犯罪事实轻微或较轻,无需追究刑责而不经刑诉程序作出处理的程序。
【特别调查】范围、内容:①年龄 ②生活、教育条件 ③有无成年教唆者或其他共犯 ④为查明前述情况,需解决某些专门性问题时,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二)立案前的处理:教育性的强制方法:1、帮助教育 2、工读学校教育 3、劳动教养
(三)侦查程序
1、 【侦查讯问】《刑诉法》270、《检关于办理未刑事案件的规定》
①对于未'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嫌'、被'的法代到场。
无法通知、法代不能到场或法代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嫌'、被'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未'嫌'明确拒绝法代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检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到场的法代可以代为行使未'嫌'、被'的诉讼权利。
②到场的法代或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代或其他人员阅读或向他宣读。
③讯问女性未'嫌',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④审判未'刑事案件,未'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代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⑤询问未'被害人、证人,适用上述①、②、③的规定。
2、 【审查逮捕讯问】
①对未'嫌'、被'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检审查批捕和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嫌'、被',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②对难以判断嫌'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捕决定。
③讯问未'嫌'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3、【未'嫌'、被'的法代的法律地位】
①接到公检法的到场通知后,应当按通知要求出席。到场的法代可以代为行使未'嫌'、被'的诉讼权利。
②有权利、也有义务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提出要求,并对将要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
③作为必要证人时,应如实提供证据、证言
④讯问、审判时,经侦、检、审人员许可,可以向未'发问
⑤讯问、审理终结时,到场的法代有权了解讯问笔录、提出书面或口头意见。
⑥未'被告人最后陈述时,法代可进行补充。
(四)提起公诉
区别
对待
《检办理未'刑事案件的规定》20: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未'嫌',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
附条件不起诉
适用条件 271
实体要件
①涉嫌刑法分则4、5、6章规定的犯罪
[♪侵犯人身、民主、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②可能判处1年有期以下刑罚
③符合起诉条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追究刑事责任
④有悔罪表现 ①+②+③+④=检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程序要件
检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听取未'及其法代、辩护律师+公安、被害人的意见[≠征得同意]被害人是未'的,还应当听取其法代、诉代的意见
【救济】公、害异议争议较大的→检可以举行不公开听证会
①公安:先要求复议,后提请复核
②被害人:向上一级检申诉
③未'嫌'及其法代:对检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决定程序
①检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在3日内送达公安、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其诉代+未'嫌'及其法代、辩护人
②《高检规则》NO.493:检应当当面向未'嫌'及其法代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告知考验期限、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并制作笔录附卷。
③未'嫌'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或变更强措。
考验期内的监督考察
(1)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检作出决定之日起算。[♪可依表现在法定期限范围内缩短/延长]✪考验期不计入检审查起诉期限(中止→期满后恢复计算)
(2)《高检规则》NO.496:考验期内,由检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嫌'进行监督考察。未'嫌'的监护人,应当对未'嫌'加强管教,配合检做好监督考察工作。检可以会同未'嫌'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未'保护组织等的有关人员,定期对未'嫌'进行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
(3)《刑诉法》NO.272: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煎饺爆皮
①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②按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③按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④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高检规则》NO.498:检可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嫌'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
①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
②向社区或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
③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从事特定活动;
④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⑤接受相关教育;
⑥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考验后的处理
(1)《刑诉法》NO.273: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嫌',在考验期内无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检规》500: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①实施新的犯罪的;
②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追诉的;
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④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多次违反考察机关有关监管规定的。
强制措施
的适用
[1]对于未'嫌'、被'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检审查批捕和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嫌'、被',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对难以判断嫌'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捕决定。
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无社会危险性或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嫌',应当不批捕。
罪行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具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嫌',可以不批捕:
①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
②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③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
④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
⑤不属共同犯罪的主犯或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⑥属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或系在校学生的;
⑦其他可以不批捕的情形。
[3]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4]讯问未'嫌'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5]在法庭上不得对未'被告人使用戒具,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五)审判
3、 【审理】《刑诉法》270、《检关于办理未刑事案件的规定》
①对于未'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嫌'、被'的法代到场。
无法通知、法代不能到场或法代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嫌'、被'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未'嫌'明确拒绝法代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检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到场的法代可以代为行使未'嫌'、被'的诉讼权利。
②到场的法代或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代或其他人员阅读或向他宣读。
③讯问女性未'嫌',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④审判未'刑事案件,未'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代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⑤询问未'被害人、证人,适用上述①、②、③的规定。
[1]法院受理未'案件后,应对未'进行特别调查。(诉讼的每个阶段都应当进行)
审理方式、方法上,应当根据未'被告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注意疏导,寓教于审,惩教结合
[2]切实维护未'被告人的辩护权:《刑诉法》NO.267:未'嫌'、被'未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未'案件的不公开审理
①审判时不满18周岁→应当不公开审理。[♪犯罪时未满、审判时已满的→公开]
但经未'被告人及其法代同意,未'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
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开庭前、休庭时可以安排会见。
②《高法解释》NO.469:审理未'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身份的其他资料。
查阅、摘抄、复制的未'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被害人是未'的刑事案件,适用前述规定。
③《高法解释》NO.467: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④《高法解释》NO.487:对未'刑事案件宣判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4]审理未'犯罪案件,态度、语言应适合于未'特点。讯问女性未'嫌,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5]设立专门审理未’案件的审判庭。少年法庭的审判人员中应当有女审判员或女陪审员。
[6]审理可能判处5年有期以下刑罚或过失犯罪的未'刑事案件,可以采取适合未'特点的方式设置法庭席位。
[7]在法庭上不得对未'被告人使用戒具,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8]对未'刑事案件,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被告人及其法代、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2、【判决】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不适用死刑;量刑应当从、减轻;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缓刑。应当犯罪记录封存:
①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以下刑罚、免除刑事处罚、决定不起诉的未'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
②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或有关单位依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③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若发现漏罪或实施新罪,且漏罪或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5年有期以上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检关于办理未刑事案件的规定》65
(六)执行: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少年犯管教所:“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原则
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一、刑事和解:刑诉过程中,嫌'、被'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嫌'、被'真诚悔罪,以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公安司法机关审查确定后,不再追究刑责或予以从轻处罚的案件处理方式。
1、【特征】
①主体是当事人:嫌'、被'与被害人之间。不同于辩诉交易中控诉机关与辩护人之间的协商
②前提是认罪:嫌'、被'真诚悔罪
③限于轻微案件: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3年有期以下刑罚的人身、财产损害案件;除渎职犯罪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④协商须基于自愿:当事人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建议、推动,但不能强制。
⑤内容是非刑事事项:民事赔偿;是否要求/同意从宽 其他都不能
⑥和解协议对案件处理影响的有限性:只是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2、【理论基础】
[1]平衡理论:以将被害人假设为经济上的理性人、对公平正义有合理期待为前提,认为刑事和解通过被害人与嫌'、被'之间的直接协商,为被害人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提供了一条渠道,是被害人选择的一种平衡公平正义的方式。
[2]叙说理论:将叙说作为被害人自我疗伤的方式,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