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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学习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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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学习心得 更正: 从2009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文件已修改为: 一、调整烟类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 (二)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 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注解】 每标准箱卷烟为50000支 二、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三)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四)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五)适用税率:5%. (六)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八)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九)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消费税法对卷烟的适用税率作了进一步调整,请同学们先学习这部分内容,并修改书上的税率表,然后解答以下题目: 1.某啤酒厂销售a型啤酒20吨给副食品公司,开具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价款58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销售b型啤酒10吨给宾馆,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3276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元。该啤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是( c)a、5000元 b、6600元 c、7200元 d、7500元 a型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和包装物押金)为 58000÷20+3000÷(1+17%)÷20>3000(元);b型啤酒出厂价格为(32760+1500)÷(1+17%)÷10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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