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复旦大学的校名出自( )中的“卿云烂兮,纠缦缦兮;日月光华,旦复旦兮”,本义是追求光明,含有自主办学、复兴中华的意味
《尚书大传》
复旦大学校训是( ),出自《论语•子张》。
“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
1949年之前和之后的两个阶段中,复旦大学任职时间最长的两位校长分别是( )和( )
李登辉,陈望道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原上海医科大学)创建于( )年,是中国创办的第一所国立大学医学院,严福庆出任首任院长。( )年,上海医科大学和复旦大学合并,组建成为新的复旦大学。
1927,2000
我校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形成了“一体两翼”的校园格局,即以( )为一体,以( )为两翼。
邯郸校区、江湾校区,枫林校区、张江校区
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使研究生的学习、生活等符合规范的要求,根据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主管部门请假。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全面复查合格者,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统一正式注册,领取校徽和学生证,取得研究生学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院审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未请假逾期二周或请假逾期四周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无论何时经查证属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
(三)经健康复查,发现有严重疾病,一年内难以治愈,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被取消入学资格者,原为应届毕业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原为在职职工或待业人员,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内,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应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要求
(一)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每位研究生必须严格按照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有关课程学习的学分要求或应修课程的要求进行选课并通过所选课程考核,方能获得学分。
(二)硕士生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35学分的课程(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少于21学分、选修课不少于10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4学分。
(三)博士生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20学分的课程(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少于14学分、选修课不少于4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2学分。
(四)硕博连读生(含直博生)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42学分的课程(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少于28学分、选修课不少于10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4学分。
(五)应修的基本课程类型及要求详见《复旦大学关于博士生和硕士生培养的基本要求》、《复旦大学关于推行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六)各个专业在符合上述全校研究生应修课程的最低学分数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各自的学分数要求或应修的基本课程要求。
第六条 研究生的选课
(一)各专业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或导师小组指导下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根据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及本人培养计划的实际情况按学期选定所修读的课程,尤其对必修的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原则上选定后不能更改。
(二)研究生要遵守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安排和选课的规定,进入研究生选课系统进行网上选课。确因选课不当或不能继续听课者,务必在规定时间内退课。未退课视为选定。严重旷课或无故缺考,成绩按F登记。
第七条 研究生的课程考核
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的学位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和第二外国语必须进行考试;选修课可采取考试或考查。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可根据课程教学的实际及有利于测试研究生知识和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分别采取口试、笔试,开卷考试或闭卷考试等不同的形式。研究生课程成绩的评定,既可以以最后的考试成绩为依据,也可以综合平时的测验或作业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加以评定。
第八条 研究生的课程成绩记载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十级记分制。百分制分数、等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百分制分数
90-
100
85-
89
82-
84
78-
81
75-
77
71-
74
66-
70
62-
65
60-
61
补考及格
59及59以下
等级
A
A-
B+
B
B-
C+
C
C-
D
D-
F
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3
1.0
0
注:(1)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是:一门课的学分绩点=绩点 × 学分数;学期或学年的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之和 ÷ 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2)成绩以A、A-、B+、B、B-、C+、C、C-、D、D-、F形式记载,其中A和A-的成绩等级总量不超过该门课程修读人数的30%。
(3)必修环节(实践和学术活动)的成绩采用两级记分制
(P、E)记载。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的免修、缓考、补考、重修
(一)免修。除政治理论课外,研究生对某些课程若有较好的基础,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经任课教师同意,并报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后,方可准予免修;同意免修但不能免考,在该课程结束时,必须与学习该课程的研究生一起参加考核。
(二)缓考。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书面请假,经主管院长(系主任)及任课教师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缓考。
(三)补考。研究生如有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可在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时补考一次,如补考合格,成绩按D-记载,并注明“系补考成绩”;补考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四)重修。硕士生或博士生在校学习期间允许只重修一门
课程一次,该课成绩按重修后的实际分数登记。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不能重修。
第十条 研究生违反考试纪律,按《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必修的培养环节,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后,记入《复旦大学研究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院按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后予以记载。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参加中期考核或博士资格考试。中期考核是依据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对研究生所完成的学业,从德智体各方面进行全面的总结、检查和考核。考核的结果分为:A等(优秀)、B等(合格,继续攻读学位)、C等(警告,限期改正)和D等(不合格,取消学籍,作退学处理)。
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对研究生进行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作不及格处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转学、转专业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转学,需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外校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应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过考核并征得拟转入院系导师和主管领导同意及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的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研究生入学后如因学科、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等原因须转专业、更换导师的,须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经原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接受院系及导师同意,研究生院批准。若原导师或所在院系不同意,可向校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该委员会仲裁解决。跨学科转专业、更换导师后应重新调整培养计划,补修相应学科所规定课程,并相应延长修业期。毕业班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更换导师。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各专业的基础修业期以研究生院有关规定为准。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延长修业期(含休学)以一学期为单位,最长为2年,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中因病等原因休假超过三分之一以上,或患有在短时间内较难康复的疾病,经校医疗保健医疗中心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休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休学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
第二十二条 休学研究生应在休学前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可保留学籍一年。休学期间无须注册,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权利。享受公费医疗的在读学生,连续因病休学第二年或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具体操作依照《复旦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有“住院医疗保险”者,按保险规定办理。
除因病外,其他原因休学期间一律不享受公费医疗,休学学生可自行购买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开学前一周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由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反校纪者,按《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导师提出,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
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经请假离校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未注册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因私出国留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离校等相关手续的同时,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具有复旦大学研究生身份。
第二十九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退学后二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对退学等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提出申诉。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所有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由学校发放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达到毕业要求的,应由本人在预计毕业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导师及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
第三十四条 延长修业期的研究生,延长修业期内学校不发培养费及奖学金。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但学业成绩和相应的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或毕业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学校不再受理其修读事宜。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但处于休学期的研究生不能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就业按国家当年的就业原则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研究生。研究生中的港澳台侨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生效,但本规定第二章第8条从2005级研究生开始实行。
第四十条 学校授权研究生院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复 旦 大 学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复旦大学研究生课程和教学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 21 日研究生院院务会审议通过,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和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掌握坚实
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和教学管理,是维
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
保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
和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和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位
公共课、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共课程”)的建设、组织、协调,负责学校研
究生课程的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研究生公共课程开课院系负责学校研究生
公共课程的建设、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各学院、系、所(中心)(以下简称“院
系”)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课程的建设、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课程和必修环节
第三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的课程体系一般按二级学科(专业)设置,无下设
二级学科的按一级学科设置;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体系一般按领域设置,无下
设领域的按专业学位类别设置。课程设置应当以各专业或专业学位领域的培养目
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根本依据,应当覆盖本专业或专业学位领域的基础理论、专
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应当体现不同培养层次的连续性和进阶性,应当加强研究方
法类、综合能力类课程的设置。
第四条 研究生的课程分为学位公共课、学位核心课和选修课,其中学位公
共课、学位核心课组成学位课程(简称“学位课”)。学位公共课包括政治理论课
程、第一外国语课程、专业外语课程;学位核心课包括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
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跨一级学科选修课。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类别参照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性或
参考性培养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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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位公共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设置,由研
究生院委托马克思主义学院、哲学学院、大学英语教学部等单位,按国家制订的
教学大纲或教学要求开设和组织教学。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位公共课包括汉语课程、中国概况课程、专业汉语课程。
其中,博士研究生的汉语课程应不少于 3 学分,中国概况课程应不少于 2 学分,
专业汉语课程应不少于 1 学分;硕士研究生的汉语课程应不少于 4 学分,中国概
况课程应不少于 3 学分,专业汉语课程应不少于 1 学分。哲学、政治学一级学科
各专业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其学位公共课还须另外包括一门政治理论课程,其中
博士研究生的政治理论课程应不少于 2 学分,硕士研究生的政治理论课程应不少
于 3 学分。
港澳台研究生的学位公共课程包括第一外国语课程、中国概况课程、专业外
语课程。其中,博士研究生的第一外国语课程应不少于 2 学分,中国概况课程应
不少于 2 学分,专业外语课程应不少于 1 学分;硕士研究生的第一外国语课程应
不少于 4 学分,中国概况课程应不少于 3 学分,专业外语课程应不少于 1 学分。
哲学、政治学一级学科各专业的港澳台研究生,其学位公共课还须另外包括一门
政治理论课程,其中博士研究生的政治理论课程应不少于 2 学分,硕士研究生的
政治理论课程应不少于 3 学分。
第六条 学位核心课包括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学位基础课是研究生学
习和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的重要基础课程,可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
设置;学位专业课是研究生掌握本专业系统专门知识、拓宽理论基础、提高专业
能力的重要课程,一般按二级学科设置。
第七条 选修课是研究生进一步拓宽专业理论基础、扩大知识面及提高相应
能力的课程。各院系除开设各专业领域内一定数量的专业选修课程外,还可要求
研究生选修部分跨专业、跨领域或跨一级学科的选修课程。
第八条 必修环节是研究生毕业和申请学位前必须参加并通过考核的培养
环节,形式包括开题、资格考试、中期考核、学位论文预审以及学术活动、实践
等。必修环节不得作为课程设置,但可纳入培养方案的学分要求。研究生应按所
在院系的要求,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环节,并通过相应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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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学位论文预审是所有研究生必须参加的培养环节,资格考试是本科直
博生必须参加的培养环节,中期考核是所有博士研究生(已通过资格考试的本科
直博生可除外)必须参加的培养环节,学术活动是学术学位研究生必须参加的培
养环节,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参加的培养环节。其他培养环节可由各
院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需要,讨论决定是否列为研究生
的必修环节,并在培养方案中明确其学分设置和考核要求。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可的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服务、创新创业等活动,可
作为实践环节的要求列入研究生的必修环节,并在培养方案中明确其学分设置和
考核要求。
各院系应制订必修环节的相关工作细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
生院备案、公布后实施。
第三章 学分制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实行学分制。45 分钟计为 1 课时。18 课时授课或 36 课
时实验(实习)工作量,计为 1 学分。
第十条 研究生毕业和申请学位所需的学分数,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总学分数应不少于 33 学分。其中,学位公共课
不少于 8 学分,学位核心课不少于 12 学分,选修课不少于 10 学分,必修环节不
少于 3 学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总学分数要求,按照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
委员会的要求执行。
(二)学术学位普通博士研究生总学分数应不少于 17 学分。其中,学位公
共课不少于 5 学分,学位核心课不少于 4 学分,选修课不少于 6 学分,必修环节
不少于 2 学分。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总学分数要求,按照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
导委员会的要求执行。
(三)硕博连读生的硕士研究生阶段和博士研究生阶段总学分数应不少于
41 学分。其中,学位公共课不少于 10 学分,学位核心课不少于 18 学分,选修
课不少于 10 学分,必修环节不少于 3 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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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科直博生总学分数应不少于 40 学分。其中,学位公共课不少于 9
学分,学位核心课不少于 18 学分,选修课不少于 10 学分,必修环节不少于 3 学
分。
哲学、政治学一级学科各专业的外国留学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其学位公
共课还须另外包括一门政治理论课程,具体学分数按本规定第五条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在校外高等教育机构修读的课程及其学分、成绩,
经本人申请、所在专业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所在院系审核批准后,参
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三十六条的标准予以承认、转换,并记载为选修课的学分。
已签署校际合作协议的,按协议约定的条款执行。
第四章 任课教师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由本校在编在岗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
士学位且有 2 年以上教学经验的讲师担任。初次担任主讲教师者,应进行课程试
讲,其课程教学计划应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院系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
外聘教师、本校返聘退休教师、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研究生课程主讲教
师的,应达到主讲教师的基本要求;未达到主讲教师基本要求的,可与本校达到
基本要求的教师联合授课,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院系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
审核同意。外聘教师、本校返聘退休教师、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研究生课程
主讲教师的,开课院系应提前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按所授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认真备课,对课程
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不断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教师课堂讲授应做到理
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
第十四条 列入当学期研究生课程表的课程应按时开课、按时上课,任课教
师不得随意停课、更改课程核心内容或授课周期。课程排定后因故需停课或更改
授课周期的,任课教师至迟应于选课开始前 1 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院系同
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作出调整;课程教学过程中因故需临时停课或临时更
改授课周期的,任课教师至迟应于当次课程开始前 1 天通知选课学生。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着装整齐,坚持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
言论守规矩,做到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国家大政方针、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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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和民族团结。授课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调整授课时间、不得安排学生代
课。
第五章 排课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排定研究生的公共课程。各院系负责排定本院
系的学位核心课和选修课。
第十七条 公共课程每学期集中排课一次,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排定下学期的
课程表。研究生院至迟应于学期结束前 3 周将公共课课程表发至各院系。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位公共课、公共选修课排定后,各院系至迟应于每学期
结束前 2 周,按学位核心课、选修课的优先顺序,排定本院系的研究生课程。
课程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九条 排课信息应明确课程名称、预修课程要求、选课对象、主讲教师、
任课教师、授课语言、上课时间、周次、周数、地点、选课规模、教室容量等要
素。
第二十条 新开设的课程,其必要性、课程计划、教学大纲等内容应经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或院系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并至迟于开课学期开始前
3 个月,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并录入课程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对已开设的课程,各院系应根据相关专业或专业学位领域的发
展及时更新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其必要性、课程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效果等
情况应定期进行审查。
已开设的课程如需调整学分、变更名称,按新开课程的申报程序审批。
第二十二条 课程体系的整体修订一般与培养方案修订同步进行。新增培养
方案,或对培养方案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修订,应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院系研究
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选课管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网上选课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 0-2 周。其中,第 0 周为
选课时段;第 1-2 周为试听和调整选课时段,未参加试听的课程不得选课;第 3
周起,选课系统关闭,研究生不得再选课、退课,学校根据学籍注册名单确定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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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选课名单。未列入选课名单的,不得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所选课程及学分
不予记载。
选课结束后,因转学、转专业、休学等学籍变动必须退选、增选或改选课程
者,根据学籍变动审批情况,经任课教师和开课院系同意后,可予办理。准予退
课的,研究生参加该门课程学习和考核情况不予记载;准予增选、改选的,按本
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记载课程学习和考核情况。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班学生可以申请预修研究生课程。预修后
被录取为本校研究生的,经研究生导师同意、录取院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院
系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认可,其预修课程及学分可计入研究生阶段培养方
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
第二十五条 跨学科入学、以同等学力入学、或入学后导师认为有必要补充
某些专业基础知识的研究生,须补修课程。研究生参加补修课程学习并通过考核
后,可获得相应学分,但所获学分不得计入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数。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教学活动;因故无法按时参加
的,应当事先向授课教师请假、获得批准并报开课院系备案。研究生在参加课程
学习过程中缺席课时数或者缺交作业次数超过教学规定总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
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记为不合格(F)。
研究生的课程必须进行考核,通过考核后可获得相应学分。课程考核包括考
试和考查。其中,考试可采取课堂开卷考试、课堂闭卷考试、课程论文、笔试加
口试等形式,考查可根据平时听课、完成作业、课堂讨论、调研报告、社会实践
等情况综合评定。合格的成绩分为 A、A-、B+、B、B-、C+、C、C-、D 和 D-,
不合格的成绩为 F。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的必修环节和有专门规定的课程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
绩分为合格(P)和不合格(NP)。各院系应制订专门的考核标准和相关工作细
则,并提前向师生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的学位课考核必须以考试方式进行,选修课考核可以考
试或考查方式进行。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不少于 90 分钟。考试试卷应有适当的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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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份量,试题应有适当的难度和区分度。命题人员应严格做到试题保密,不得以
任何方式泄漏试题。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 2 周。学位公共课的考
试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其他课程的考试由开课院系组织实施。每场考试至少安
排 2 名监考人员,研究生院与开课院系共同组织人员巡考。
第三十条 研究生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的,可在课程考
试前申请缓考:
(一)课程考试时间冲突;
(二)患重病或意外伤残。
经本人申请、任课老师批准、开课院系和所在院系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后,
研究生可以参加修读课程的缓考。因第二项申请缓考的,申请时还须提供二级甲
等以上医院的医学证明。缓考成绩如实记载。
未经批准缺席课程考试的,视为缺考,课程成绩记为不合格(F)。
第三十一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可按学校校历规定的时间申请补考。
所修课程仅限申请一次补考。补考的试卷、命题、考务组织等要求应与正常课程
考试一致。补考合格的,成绩记为 D-。学位课程补考后仍不合格的,予以退学处
理;选修课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可用同类别其他选修课程及其学分计入培养方案
要求的课程及学分。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可以申请重修一门次课程。该门课程重修情况
如实记载,并以重修成绩计入学分绩点的计算。
经主讲教师书面同意,重修课程可免听重考。
第三十三条 除政治理论课外,研究生基本掌握课程教学内容、达到课程教
学要求的,可在授课学期选课结束前提出免听申请,经主讲教师、开课院系同意
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准予免听的研究生须同堂参加课程考核。
符合学校关于第一外国语(英语)免修条件的研究生新生,可于入学第一学
期选课结束前申请免修第一外国语(英语)。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或必修环节中违反考场纪律、考试纪律或学
术规范的,按照《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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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成绩评定与记载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的试卷应当由主讲教师或任课教师评阅,课程成
绩由主讲教师评定并予书面确认,其他人无权更改。
课程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应当在课程教学大纲中载明,在课程开始前向
学生公布。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评定,采用浮动记分制。百分制分数、等
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成绩 A A- B+ B B- C+ C C- D D- F P NP
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3 1.0 0 / /
百分制
参考标
准
90
~
100
85
~
89
82
~
84
78
~
81
75
~
77
71
~
74
66
~
70
62
~
65
60
~
61
补
考
合
格
≤59
60
~
100
≤59
注(1):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是:一门课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学期或学年的平
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设置学分要求的必修环节、补修课
程、以考查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及其他有专门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不计入平均绩点。
注(2):成绩以 A、A-、B+、B、B-、C+、C、C-、D、D-、F 、P、NP 形式记载。
选课人数在 10 人以上的课程,其 A 的成绩等级总量不超过该门课程修读人数的 30%。
注(3):校外高等教育机构获得的课程成绩,参照本标准予以转换。
第三十七条 课程成绩由主讲教师或开课院系负责登录,登录时间为每学期
结束前 3 周起至下学期开学后 2 周内。因成绩登录迟滞导致学生成绩单数据出错
或影响学生选课的,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对课程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下一学期第 6 周前向开
课院系申请复查。复查工作应在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结果或处
理意见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和必修环节的试卷、论文、面试记录、答辩记录、
成绩登记表等资料,由院系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 3 年。学校有存档要求的,相
关资料应根据需要制作一式多份,其中 1 份按学校档案馆要求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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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研究生课程和必修环节考核成绩出具成绩单。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中予以标注。成绩单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
档案。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因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结束学业,学校记录其在校期间取
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研究生于注销学籍后 2 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
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学校有记录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经考入专业所在的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认可后,可予转换和记载。
第九章 教学检查与评估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院、开课院系不定期检查课程考勤和上课纪律,不定期
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交流,掌握研究生课程建设和教学管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组,对研究生教学及培养过程加强督导、检
查。研究生院在每学期课程结束后组织研究生对课程进行评教,评教结果与建议
反馈开课院系,以促进课程质量的提高,并作为教学成果评比、课程建设、任课
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教材的选用及其他管理事项,按照《复旦大学各类课程
教材选用及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复旦大学研究生课程与
教学管理规定》(2006 年版)同时废止。
复旦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试行)
(2017 年 7 月 21 日研究生院院务会审议通过,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
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复旦大学章程》、《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国务院
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制定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制订本规
定。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以培养学术研究人员和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
博士研究生教育旨在培养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
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
创造性成果的专门人才。
硕士研究生教育旨在培养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
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从事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专门人才。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具有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和
培养权限的学院(系、所、中心,以下简称“院系”)为研究生培养的二级单位。
各院系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学术性事务,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行政管理事务,受学校研究
生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各院系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其资格考试、
开题、中期考核、学位论文预审、学术活动及其他培养环节的工作细则,经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或院系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工作细则应至少提前 3 个月向师生公布。
第二章 指导教师
第五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研究生的培养由导师或导师组全面负责,实行导师组联合指导的,应确定一名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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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导师。各院系应制订本单位导师(导师组)职责、导师和研究生双向选择等工
作的程序或要求。
第六条 导师或导师组应根据学校和院系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履行以下
主要职责或职权:
(一)参与制定研究生招生标准,做好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
录取及其他招生选拔工作,并有权提出录取研究生的建议;
(二)参与制定所在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并依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
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帮助研究生明确其申请
学位所需达到的课程及学分、必修环节、学位论文及答辩等方面的要求;
(三)定期指导、检查、督促研究生按时、有效、安全地按培养计划推进学
业,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造成学业问题时,有权根据《复旦大学研究生学
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提出分流淘汰、暂缓毕业、退学等处理意见或建
议;
(四)指导研究生了解并掌握学术规范和伦理;
(五)全程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与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学位论
文作出推迟论文答辩的决定。
第七条 导师和研究生基于双向选择建立指导和被指导关系。导师和研究生
至迟应于研究生开题前完成双向选择,相关信息录入研究生教育信息系统。
第八条 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或其他特殊情况不
能履行指导职责的,其指导的研究生可申请转导师,申请程序按《复旦大学研究
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培养方案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一般为 2 至 3 学年。普通博士研究生的
基本学习年限一般为 3 至 4 学年。本科直博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一般为 5 学年。硕
博连读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一般为 5 学年,其中硕士研究生阶段一般为 2 学年,博
士研究生阶段一般为 3 学年。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以其入学当年培养方案规
定的学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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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在学期间因个人身心原因、学业进展等需要,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休学、保留学籍,申请条件和程序按照《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复旦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习年限届满,研究生应以毕业、结业、退学的形式之一结束学业,申请条
件和程序按照《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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