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习让人进步,不断升华自己的。学习让人进步,不断升华自己的。学习让人进步,不断升华学习让人进步,不断升华自己的。学习让人进步,不断升华学习让人进步,不断升华自己的。学习让人进步,不断升华自己的。学习让人进步,不断升华自己的。学习让人进步,不断升华自己的。学习让自己的。学习让人进步,不断升华自己的。学习让人进步,不断升华自己的。学习让自己的。学习让人进步,不断升华自己的。学习让人进步,不断升华自己的。学习让人进步,不断升华自己的。管理制度参考范本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撰写人:_ 部 门:_ 时 间: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切实保障港口设施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港口设施功能,有效使用
2、岸线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港口设施主要包括: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出港航道、锚地、港区道路与堆场、仓库、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防护设施等及其他生产与生产辅助设施。第三条港口设施维护是指为使港口设施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而在使用期间采取的措施。第四条港口设施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检测、适时维修”的原则,加强对港口设施的检查、检测、评估和维修,保持港口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努力提高港口设施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第五条根
3、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维护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第六条港口设施维护主体是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第七条港口设施维护工作应提倡科技进步、节能减排,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的开发与应用。第八条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可从港口装卸费中列支港口设施维护经费,用于本单位的港口设施维护。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维护。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九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
4、工作:(一)制定港口设施维护的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二)掌握港口设施的基本信息,指导维护管理工作;(三)检测评估单位能力和信用的管理;(四)主要设施的大修和报废备案管理工作。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设施维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二)制定港口设施维护的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指导实施;(三)港口设施信息汇总、分析和报送,指导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四)检测评估单位执业情况的监督管理;(五)公用港口设施维护计划编制与资金筹措;(六)主要设施的大修和报
5、废报备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港口设施维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二)港口设施维护规章制度的制定,并监督实施;(三)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年度设施维护计划备案;(四)主要设施大修和报废管理工作;(五)检测评估单位执业情况监督管理;(六)公用港口设施维护计划编制与资金筹措;(七)重大维护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督;(八)港口设施维护信息汇总、分析和报送。第十二条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负责本单位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并负责以下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及省、自
6、治区、直辖市、市、县有关港口设施维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二)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三)设立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四)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本单位的港口设施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测量观测、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五)组织对港口设施的技术状态进行评估;(六)制定港口设施维护计划,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落实维护资金;(七)组织编制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方案;(八)组织实施港口设施维护工程;(九)建立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档案;(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相关信息;(十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港口设施事故报告;(十二)对港口主要设施的大修和报废工作实施上
7、报。第三章检测与评定第十三条港口设施结构技术状态分为五个类别,一类为技术状态好、二类为技术状态较好、三类为技术状态较差、四类为技术状态差和五类为技术状态危险。港口附属设施技术状态分为较好和差两个类别。第十四条港口设施技术状态类别应通过检测、评定确定。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应按照国家现行港口设施维护的相关技术标准,对港口设施开展定期检查、定期测量观测、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等工作,并对技术状态进行分类评定。其中,涉及结构安全和耐久性的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专业单位承担。第十六条检测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护意见和措施建议。第四章设施安全与维护第十七条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应制定和落实港
8、口设施安全使用制度,确保港口设施安全。第十八条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设施,应按其技术状态合理使用。对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施,必须对其结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根据检测和评估结果进行处置后方可使用。第十九条严禁擅自在港口设施附近水域进行采砂、挖泥、爆破等影响港口设施安全使用的作业。第二十条油与液体化工品储罐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使用。第二十一条港口设施维护分为保养、小修、中修和大修。对技术状态为一类和二类的港口设施应根据情况进行保养和小修,保持设施原有的技术状态。对技术状态为三类的港口设施应根据情况进行中修,对技术状态为四类的港口设施应根据情况立即进行中修或大修。对技术状态为五类的港口设施应停止使用,并立
9、即进行大修;对于无修复价值的港口设施应报废。第二十二条港口设施大修或涉及结构安全的维修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第五章应急管理第二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地区情况制定港口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第二十四条港口设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具体实施。第二十五条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对可能造成港口设施损坏的突发事件的危险源进行分析,制定港口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与港口经营人或所有
10、人制定的港口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衔接。第二十七条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时,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应立即上报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一)不可抗力造成港口设施严重损坏的;(二)火灾、爆炸或危险品泄漏,造成港口设施严重损坏的;(三)船舶撞击造成港口设施严重损坏的;(四)因使用不当造成港口设施严重损坏的;(五)其它造成港口设施严重损坏或严重危及港口设施安全的。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接获港口设施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好人力、物资、资金保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第六章信息管理第二十九条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信息实行逐级报送制度。第三十条港口设施维护管理
11、信息主要包括港口设施基本情况及技术状态、港口设施维护计划与执行情况。第三十一条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负责本企业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信息的收集与汇总,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当地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第三十二条市县级、省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于每年四月底和五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信息的收集与汇总,按职责分工向上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第三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港口设施信息化建设。第七章技术档案管理第三十四条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实现数字化管理。第三十五条港口设施维护技术
12、档案应包括基础资料及维护管理资料。基础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港口设施设计文件及竣工图;(二)交(竣)工验收资料;(三)施工过程中的结构位移或变形观测资料;(四)其它相关资料。维护管理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维护工作计划;(二)检查记录、检测及评估报告;(三)维护工程技术资料;(四)使用过程中的结构位移或变形观测资料;(五)设施管理台账;(六)其它相关资料。第三十六条对于基础资料缺失的设施,应根据历年检查、检测及维护资料,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辖区内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信用档案。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应积极配合交通运输
13、(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二)设施使用、维护等规章制度的建立、落实和使用管理情况;(三)维护计划制定、执行与资金落实情况;(四)港口设施检测与评定工作情况;(五)维护工程管理情况;(六)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档案;(七)应急预案制定与执行情况;(八)其它相关工作。第三十九条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于四类与五类设施经整改后仍未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四十条检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对所承担的港口维护工作实行全程负责制,并记入信用档案。第四十一条在港口设施维护工作中,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个人应给予通报表扬。对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薄弱、设施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对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并报部备案。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9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