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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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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3篇篇一: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申 请 人:保xx 男 汉族 生于1971年10月4日 系 xx装卸运输服务公司职工 现住xxx县xx乡白牙合村22号 身份证号:xxxxxxxxxx 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x装卸运输服务公司 住所地:xx县xx镇xx道204号。 法定代表人:孙xx 电话:1389982xxxx 申请事项: 1、 依法裁决被请人支付申请人后期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元; 2、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共计3440元(前 期住院护理费29天*80元/天=2320元+后期护理费14 天*80元/天=1120元); 3、 依法裁决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3000元/月*12个月=36000元; 4、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 天*43天*2人=2580元,及营养补助费30元天*43天 =1290元; 5、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个月*3000元/月=54000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3000元/月; 以上五项合计:126310元。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4日早上8点30分左右,申请人在中央粮食储备库xxx直属库推移履带运输机旁工作时,不慎被脚下的粮食滑到,被行进过程中的履带运输机轮辗伤左腿。后由装卸队队长孙xxx送至xx

3、x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远端闭合性骨折。后申请人因须后期治疗,于2012年9月3日,住进xxx县人民法院进行后期治疗,其医疗费用9000元。2013年5月7日,经xxx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为九级伤残。 综上所述,为了早日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依据、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望贵仲裁委员会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x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3年6月13日篇二:工伤保险待遇仲裁申请书范文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号000000000000000000,住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电话0

4、0000000000。 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某某市江某某街78号,电话00000000。 法定代表人:黄某 仲裁请求: 一、请求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二、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000元/月)9个月=63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社平工资(4738元/月)9个月=4264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社平工资(4738元/月)4个月=18952元;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7000元/月)6个月=42000元;生活津贴:本人工资(7000元/月)70%3个月=14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元/天15天=120元;护理费:80元/天15天=120

5、0元;医疗费:1000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185114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到被申请人处上班,工种为模工,每月工资7000元左右。某年某月某日,申请人在工作时右足被电锯锯割伤,后被送往重庆市白市驿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5天。某年某月某日,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人社伤认字2015000号”认定申请人上诉受伤系工伤;某年某月某日,江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津劳鉴初字2015000号”鉴定申请人受伤为伤残玖级。 现因被申请人未依法向申请人履行支付工伤待遇等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依据等规定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望秉公裁决。 此致

6、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5年 月 日篇三: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工伤一次性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干部,1963年1月27日出生,在五寨县地税局三岔税务所工作,现住五寨县地税局家属楼2栋东单元401室。 请求事项: 1、恳请给予受害人xxx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 2、赔偿受害人xxx医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元。 事实和理由: 在2011年9月28日下午3时30分左右,xxx所长驾驶晋 HW6699轿车带领xxx、徐世峰去新寨乡新寨村清查漏管户,途中由于长时间堵车,当走到殷家湾大桥大约5时30分左右,不幸

7、被韩文军驾驶的拉煤大车发生车祸,造成xxx死亡;xxx、徐世峰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经五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韩文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xxx受伤后立即送往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次日入住山西省人民医院骨科治疗。诊断为: 1、左肩部、胸部软组织损伤。 2、口唇部、左手背部皮肤裂伤。 3、右侧胸腔积液。 4、脑外伤综合症。 于同年10月14日出院。 受伤给本人带来了莫大的伤害,导致本人身体和心里受到严重摧残,致使本人一直未能正常生活和工作。出院后本人常常伴有头晕脑闷,精神不振,记忆力急剧下降,心烦意乱,时常还有失控现象,后又经多方医院检查,医生嘱托还需继续休养治疗,直到恢复正常为止。现经忻

8、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第0012号WZ忻人社工认字,申请人受伤系工伤。 综上所述,恳请给予申请人xxx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赔偿xxx医药费元;陪侍费1800元;住院期间生活费、营养费2500元;交通费2670元;一次工伤性医疗补助金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共合计元。 此致申请人:xxx 2011年12月25日 中止工伤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楼室。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人仲案字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

9、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12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

10、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

11、。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该份证据为“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2009年12月至2011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年 月 日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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