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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有公用財產產籍管理法規及實務2何謂國有財產國家(中華民國)依據下列規定取得之財產:依據法律規定係指依其他法律規定由國家取得其財產權基於權力行使係指國家基於公權力之行使,經接收、沒收或徵收而取得財產權由於預算支出係指依預算撥款而營建或購置財產由於接受捐贈係指國內外以中華民國政府為對象而捐贈財產。3中央各機關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取得之財產,其產中央各機關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取得之財產,其產權登記為地方所有權登記為地方所有(行政院81年11月3日台81財36675號函)所報有關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及所屬各警察機關及台灣省各縣市警察局,於81年度奉核定編列預算購置之土地,為使管用合一及往後土地使用避免困擾,擬將所有權人登記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登記為用地機關一案,准照財政部會商論辦理。附:財政部81年9月24日台財產一字第81020661號函依國有財產法第2條規定,國家由於預算支出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但本案不動產係內政部警政署因應地方政府財政困難,依據憲法第109條、第147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0條、第31條及警察法第16條之規定,於81年編列預算補助各地方政府取得,有贈與性質,尚非屬中央政府機關直接支出預算而取得之財產,允宜登記為地方所有。至75年度至80年度警政署於一般建築及設備項目下編列預算,供地方警察機關興建辦公廳舍權屬問題,應請警政署查明該預算有無補助性質及興建之辦公廳舍權屬登記情形後,另案妥為處理之。4中央各機關編列委辦經費補助地方政府取得之財中央各機關編列委辦經費補助地方政府取得之財產,其產權應登記為國有產,其產權應登記為國有(行政院主計處90年11月29日台90處會一字第09100號函)查委辦經費與補助經費性質不同,臺灣省政府以委辦費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計畫之作法宜檢討改進,俾免爾後再造成財產登記權屬之爭議。該府以委辦費支出所取得之財產,係屬國有財產,應請口湖鄉公所將土地產權依規定登記為國有。5國有財產之區分1/2依國產法國有財產區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兩類。一、公用財產:公務用財產: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 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產。公共用財產:國家直接供公共使用之國有財產。事業用財產: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但國營 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 言。二、非公用財產:係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 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6國有財產之區分2/2 依國產法珍貴財產之取得.認定.保管.登記.減損.財產報告及管理等事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7國有財產之區分依預算來源國有財產之區分,依預算來源不同,區分為二: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公務預算財產。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特種基金財產。施行細則98政府會計業務體系(一)普通基金:公務機關體系(二)特種基金基金1.營業基金:公營機構體系2.債務基金3.作業基金4.特別收入基金5.資本計畫基金6.信託基金非營業特種基金體系9國有公用財產之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國產法10施行細則8):係指預算法第3條第2項規定所稱之本機關;復依預算法第3條第3項規定,各級機關單位之分級,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依主計處所定之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主管機關為總統府、立法院、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輔導會、國科會、原能會、農委會、勞委會、衛生署、環保署及海巡署。10國有公用財產之管理機關國產法11: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之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國產法施行細則9:管理機關係指依法設置,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並得對外行文之機關、學校。所稱獨立之預算,係指預算法第16條之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之分預算。11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是否為管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是否為管理機關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4年6月30日台財產局接字第0940020236號函)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規定之管理機關,係指直接使用公用財產,依法設置,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並得對外行文之機關、學校。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雖直接使用公用財產,且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並得對外行文,但其非屬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設置之學校,故仍不適格。該醫院接受捐贈及保管使用之財產,應以國立成功大學為管理機關。12境外財產應由外交部列帳管理境外財產應由外交部列帳管理(國有財產局90年3月7日臺財產局接字第090005610號函)大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巴黎臺北新聞文化中心使用之財產,既於國境外,應由外交部依國有財產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及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辦理財產登帳等事宜,大會原登列之財產帳應辦理減帳。13港澳地區財產以陸委會為主管機港澳地區財產以陸委會為主管機關關(行政院92年2月6日院臺秘字第0920004711號函)所報港澳地區之國有財產,擬由本院大陸委員會統籌管理一案,同意照辦。14國有財產範圍一、不動產: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二、動產:指金額超過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及雜項設備 (國產法第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三、有價證券:股份、股票、債券四、權利:地上權、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詳細分類請參照財物標準分類15財產編號1、各機關之財產,應由財產管理單位依財產之類別及其會計科目統馭關係,予以分類、編號。2、分類及數量編號,依下列規定辦理:A.分類編號:依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類、項、目、節、號編之。B.數量編號:在分類編號後,依各個體財產名稱、購置數量、次序先後編號。3、財產之編號、名稱、單位、最低使用年限,應依照財物標準分類辦理;其未規定者,由管理機關報請中央主計機關統一訂定。16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1/21.行政院主計處(會計管理中心)編。2.財物分類,係就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使用之財物,為合理之區劃與分類,以加強財物管理,便利財物統計。3.財物之編號,係就財產及物品分別為之,其中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因個體財產有限,為簡化編號,並列於同一大類。各類財產之編號,採四級分類、五級編號制,其分類科目之名稱為類、項、目、節,第五級為個體財產名稱之編號。4.財物之單位,為財物個體數量計算之根據,其屬財產者(土地除外),並為攤提折舊之憑藉,其釐訂原則有二:(1)凡專供特定用途之一般財物,以機械操作或使用上可以劃分段落為一單位。(2)凡無特定用途之一般財物,以具有完整之個體,並能單獨使用者為一單位。17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2/25.財物之主要材質,乃指財物構成之主要質料,除土地一類外,其餘各類財物均列舉主要材質,以便決定其使用年限。6.財產之使用年限,乃考核財產使用效能之根據,亦為攤提折舊之基礎。物品不訂使用年限,可視損壞情形汰換。各別財產之使用年限,係就全新者,估計其在正常使用情形下之最低使用年限。(依物品管理手冊第26點規定,非消耗性物品之使用期限,照財物標準分類中相類似財產之使用年限,無相類似財產資料者,由經管機關依其質料、性能、構造及用途,自行酌訂)7.若已達使用年限,財產仍可繼續使用,應延後辦理報廢;如因個別情況,未達最低使用年限,財產不堪修護使用,可依實際損壞情形,按規定程序辦理報廢。18警用槍枝單價未滿警用槍枝單價未滿1萬元,仍列入財產萬元,仍列入財產管理管理(行政院主計處94年4月15日處會三字第0940002654號函示)為符槍枝管理安全之實際需要,同意耐用年限達2年以上,單價未滿新台幣1萬元之警用槍枝依其性質歸入財產管理。19未達未達1萬元之典藏品,列入財產帳管理萬元之典藏品,列入財產帳管理(行政院主計處97年1月10日處會三字第0970000170號函示)鑒於國立臺灣博物館所管有單價未滿1萬元之典藏品,其具有歷史性、稀有性及有保存之必要,為符實際管理需要,同意依其性質列入財產管理。20圖書登帳事宜圖書登帳事宜(行政院主計處90年11月5日研商財物標準分類相關事宜會議紀錄)案由:為明確律定圖書財產之管理,擬規範圖書館(含正式及以任 務編組成立者,包括各機關成立之圖書室、閱覽室)典藏之分類圖書全數列入財產管理,至各機關購置之圖書,則回歸財物標準分類有關財產之規定,以金額超過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者,方列為財產,提請討論。決議:一、符合圖書館法第4條規定之圖書館,其所購置之圖書皆列為財產,至其所購置之雜誌,經圖書館認定,具有典藏價值者,列為財產,否則依財物標準分類有關財產與非財產之規定辦理。(圖書館法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二、其他機關或非圖書館法所規範之圖書館、圖書室或閱覽室等,其所購置之圖書,依現行財物標準分類有關財產與非財產之規定辦理。三、財物標準分類之各項圖書,配合實際情況,其最低使用年限均由5年改為3年。21整批購買財產登帳事宜整批購買財產登帳事宜(行政院主計處90年11月5日研商財物標準分類相關事宜會議紀錄)案由:為加強財產管理,凡財物之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且係整批購買,總價超過1萬元以上者,擬維持以財產列帳,提請 討論。決議:一、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國營事業,整批購買,每件單價雖未超過新臺幣1萬元,但總價超過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者,仍應以財產列管。二、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機關,整批購買,每件單價如未超過新臺幣1萬元,不以財產列管。22土地改良物登帳事宜土地改良物登帳事宜(財政部92年8月8日研商國有公用財產價值登記事宜會議結論)一、依國有財產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同法施行細則第4 條及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之土地改良物,其定義應依土地法之有關規定。依土地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惟依行政院訂頒之財物標準分類對土地改良物之定義,指使土地到達可使用狀態,並附著於土地,且壽年有限,除房屋及建築以外之不動產,如橋樑、圍牆等,即各機關應列帳管理之土地改良物不涵括農作改良物。二、財物標準分類對於財產分類項目,採正面表列,各機關經管表列之土地改良物項目應列帳管理;未於表列者,可附隨經管之土地管理,惟因業務需要單獨列帳管理者,應循序洽請行政院主計處增設。23電腦軟體登帳事宜電腦軟體登帳事宜各機關各項應用軟體無須列記財產帳,惟應加以登記並管理(行政院主計處75年10月23日台(75)處孝五字第0972號函示)已列入財產帳之電腦軟體部分,可辦理減帳,惟應依院頒政府所屬各級行政機關電腦軟體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加強管理(行政院87年8月24日台87會授一字第06911號函示)24牛刀小試3萬元的全新電腦機關閱覽室的2萬元套書(共10冊)股票2張股票2股土地面積100平方公尺,持分1/10000,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40元民眾捐贈已報廢的30萬元貨櫃25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之意義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係指將國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等運作情形,加以分類整理,依規定程序登記於卡、帳、表冊,成為一完整有序之資料。其功用在藉此瞭解國有財產之範圍、數量、價值、現況,俾作為財產管理、處理、開發之依據,及釐訂國有財產管理運用決策之參考,故產籍之建立為國有財產管理之基本工作。國有財產,不論公用或非公用,依國有財產法第21條規定,各管理機關均應設置國有財產資料卡及明細分類帳,就所經管之國有財產,加以分類、編號、製卡、登帳,並依國有財產法及其施行細則、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等有關規定辦理產籍管理。惟因公用與非公用兩者使用性質各異,其管理方式亦有所不同。公用財產之管理,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各管理機關應就經管之財產建立產籍帳卡,納入管理;財政部則設國有財產總帳,以掌握國有財產之總量與總值,並瞭解該等財產管理使用狀況。26國有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之工具書國有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之相關法規,計有國產法及其施行細則、會計法及其施行細則、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財物標準分類、政府採購法、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等等。27財產帳卡管理-1/2、設置財產帳、卡之原則()財產帳為財產量值之明細分類帳,依照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所規定表式(作業用於帳式餘額之後加印備抵折舊財產淨值兩欄,備抵折舊之下設本期數及累計數,帳頁並註明作業用字樣。),由各機關設置之,按財物標準分類之規定登帳。()財產卡 財產卡以一物一卡為原則,多種財產組成或附有設備之財產,應以組成或主體之財產設卡,並將各個組成之財產及設備登入財產卡。於財產卡標準格式及主要內容外,各管理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加設欄項輔助登記之。國境外之財產,其財產卡各項欄位,得由外交部視需要另設置之。28財產帳卡管理-2/2 財產卡由管理機關財產管理單位設置、保管及辦理異動登記。但得按財產性質及機關業務屬性,由各業務單位及財產管理單位分別設置、保管及辦理異動登記。財產帳卡已建立電子資料檔案者,得以電子檔案或所列印之書面資料替代。2、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一經設置,應妥善保管使用,如遇有毀損遺失時,應予補建。3、各機關應編具各類財產明細清冊,並依保管單位別及保管人設置清冊,清冊或欄位不敷使用時,得加設輔助之。4、各級主管及財產帳、財產卡保管人員異動時,其保管之財產帳、財產卡、財產清冊、財產權利憑證及財產產籍登記憑證,應列冊交接。29多物一卡(一物一卡原則之例外)財產以由財產管理單位管理為原則,惟實務上,為因應機關組織編制特殊必要,或業務需要,如因委辦計畫取得財產由業務單位人員管理、資訊設備由資訊單位統籌分配調度管理、專業圖書館由專責人員管理圖書財產等,財產管理單位僅就總帳登錄控管。爰配合修正機關財產管理工作,得交由各有關單位分別管理。必要時,簽請首長核定分工事宜之彈性規定。30財產價值登記方式-1/3財產價值,除事業用財產依公有營業會計制度辦理外,依下列方式計價:(1)土地:依當期申報地價;未登記地按毗鄰已登記地申報地價列帳,俟登記後按當期申報地價調整產價。但土地係價購、徵收或有償撥用者,依其取得之價格。俟取得價格低於當期申報地價時,再依申報地價調整產價。(即土地價值採從高原則)(2)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但建築支出費用或原價無法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無課稅現值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31財產價值登記方式-2/3(3)動產:按其原價,但原價無法查明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4)有價證券:按每股票面金額;因出資所得之權利,按其出資金額;有價證券中之實物債券,按其收受時之折價計算。(5)權利:按取得時之價格;但取得時無價格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6)凡財產由其他機關撥入或因接收、捐贈而取得時,應填明財產之價格,如原價無法查考或根本無原價者,得由財產管理單位會同有關單位予以估計列。(7)非依新臺幣取得者,應按取得時兩國貨幣公定兌換率折合新臺幣計列。32財產價值登記方式-3/3(8)登記各類財產價值,一律以新臺幣元計值,其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9)除事業用財產及作業使用之公務用財產,須依照規定提列折舊外,其餘財產無須提列折舊。(10)非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財產折舊之計算,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工作時間法為準。並得由會計單位按同類財產作彙總之計算。各機關作業組織部分之財產比照辦理。33房屋建築及設備價值登記事宜房屋建築及設備之價值,於實務執行上,各機關多參採營建工程結算總價(包括設計費、施工費、監造費、行政規費及裝潢費等費用)做為其建築支出費用,而據以登帳。惟各機關辦理營建工程發包,亦將非附著於建築物主體有獨立使用效能之動產併同發包購置,工程結算總價已含有其價值。又房屋建築各項設施,其中電梯設備、消防設備、空調設備及發電機設備等,屬具專供特定用途且以機械操作控制並有單獨財產編號之個體財產,其因使用頻繁且有使用安全期限,往往未達建築物之最低使用年限,即因不堪使用而需辦理汰舊換新,基於公共安全及後續作業單純化,亦宜將該項財產自建築物主體中分算單獨列帳。準此,將建築物營建工程結算總價扣除非附著於建築物主體有獨立使用效能之動產價值及上述電梯設備等價值,始為該建築物之建築支出費用,並據以登列為財產價值。34動產價值登記事宜動產價值,按其原價,所稱原價,係指實際支付取得之對價,至稅金、運費及安裝費等費用,若屬購置案之必要支出,應將其攤配於同案內個體財產項目列帳。35範例採購冷氣機3臺,1臺9,500元,安裝費用共3,000元,試問上述冷氣機之列帳價值為多少?36解答:3,0003=1,000(每臺冷氣分擔安裝費1,000元)9,500+1,000=10,500冷氣機每臺列帳金額為10,500元37採購案廠商回饋物登帳事宜採購案廠商回饋物登帳事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8月18日工程企傳字第941586號傳真信函)採購案以固定價格決標,廠商所提供回饋之價金理宜包含該固定價格內。亦即採購案內廠商無償提供之財產,如屬上開情形,其價值應併入採購案財產均價列帳。如否,則以受贈案件,依國有財產法第3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辦理。38範例(1)購置雷射印表機1臺3萬元,惟正值廠商超值出清大優惠,故再贈送1臺相同型號之雷射印表機,試問該2臺雷射印表機該如何登帳?39解答:2臺雷射印表機市價比為:30,000:30,000=1:1採購金額依取得財產市價比例分配:30,000(1+1)=15,000故雷射印表機每臺入帳金額為15,000元40範例(2)購置雷射印表機1臺3萬元,惟正值廠商超值出清大優惠,故再贈送1臺相同型號之雷射印表機,及4支碳粉匣(市價1支5,000元),試問該2臺雷射印表機及4支碳粉匣該如何登帳?41解答:2臺雷射印表機及4支碳粉匣市價比為:30,000:30,000:5,000:5,000:5,000:5,000 =6:6:1:1:1:1採購金額依取得財產市價比例分配:30,000(6+6+1+1+1+1)=1,8751,8756=11,250雷射印表機每臺入帳金額為11,250元碳粉匣每支金額為1,875元42合資購買財產登帳事宜合資購買財產登帳事宜(行政院主計處92年6月10日處會二字第0920003780號函)為兼顧財產帳與會計帳相互勾稽及合理表達帳務之登載,各校應以其出資額登列會計帳及財產帳,並於財產帳適當備註合資購買之情形;至財產數量之登載,則以出資比例折算之。43範例甲、乙、丙三學校合資購買價值10萬元儀器,甲學校出資4萬元,乙、丙學校各出資三萬元,試問甲、乙、丙學校應如何辦理登帳事宜?44解答:3所學校出資金額比為:40,000:30,000:30,000=4:3:3財產金額依出資金額比例分配:甲校入帳金額為40,000數量為4(4+3+3)=0.4乙、丙兩校入帳金額各為30,000數量為3(4+3+3)=0.345珍貴財產價值登記珍貴財產價值登記(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7年1月10日研商各機關經管之著作權及珍貴財產價值登記等有關事宜會議紀錄)各機關經管之珍貴財產價值登記,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第10點及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土地按當期申報地價列帳。但土地係價購、徵收或有償撥用者,依其取得之價格。房屋建築及設備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但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無法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無課稅現值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動產按原價,原價無法查明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管理機關為估定房屋建築及設備、動產價值,可自行或設置評審委員會或組成專案小組辦理估定,房屋建築及設備部分,可依市場行情並考量維修費用及文化上價值予以估定;動產部分可參考市場上類似之財產交易價格估定。46財產增置-1/2各機關財產增置之方式:1、採購:以購買或營造方式取得者,其程序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2、撥入:由其他機關有償或無償撥交本機關者。(撥用、移撥)。3、孳生:指牲畜之繁殖及林木之生長。4、其他方式:如接管、沒收、徵收、捐贈或其他法令規定取得者。財產經採購驗收或接管後,應填具財產增加單,為財產產籍之登記。47財產增置2/2財產之驗收 財產採購驗收完畢後,採購單位應將財產增加單、發票及有關文件,送主(會)計單位辦理公款核付,並於財產增加單編填支出傳票號數及會計科目後,送財產管理單位為財產產籍之登記。以採購卡購置之財產,於財產驗收完畢後,採購單位應將財產增加單、發票及有關文件,送主(會)計單位審核,並於財產增加單編填轉帳傳票號數及會計科目後,送財產管理單位為財產產籍之登記。主(會)計單位於實際核付公款時,應將支出傳票號數交由財產管理單位加註於財產卡備註欄。48資資本本性性租租賃賃,其其資資產產應應列列入入財財產產處處理理(行政院主計處82年1月30日台(82)處忠字第00931號函)國產局部分資訊設備以分期付款方式租購,依合約規定期滿即無條件取得所有權,並享有一切法律上權益,係屬資本性租賃,為加強財產管理,凡公務機關及單位預算特種基金,其資本性租賃資產,應自租賃開始日起,於各期租金支付時,逐期按租金支付額列記財產帳,其財產科目依各該租賃資產,按財物標準分類所歸屬之類目歸類,並為與一次購置資產區分,得租賃期間,於個體財產下自行編列明細劃分之。49接受捐贈財產接受捐贈財產1.依據:國產法第3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12點規定2.作業流程:(1)受贈機關接受捐贈財產,應檢附捐贈者同意捐贈之意思表示文件及捐贈財產之基本資料(如型式、價值等),並說明有無附有負擔及使用用途,報請主管機關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指定其主管機關後,由主管機關指定管理機關,辦理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之程序。(2)管理機關據以辦理登帳製卡事宜。3.接受捐贈之財產如屬國產法第5條規定者(即軍品及軍用器材、圖書、史料、古物、故宮博物、國營事業之生產材料、其他可供公用或應保存之有形或無形財產)無須踐行上開報行政院指定主管機關程序,僅需於受贈後依照規定辦理登帳或登記管理。50接受捐贈相關文書免載受贈物價值接受捐贈相關文書免載受贈物價值(財政部94年3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2540號函)自即日起,各級政府於接受實物捐贈之相關文書上,免載受贈物之價值,俾免引發不當租稅規劃誤解,造成稅收損失。51財產之保管-1/21、財產取得後應由管理單位妥慎保管,按照財產分類編號逐一黏訂標籤,並應下列注意事項:(1)同類型之財產,應將標籤劃一黏訂於顯明處。(2)標籤式樣,以簡明扼要為主,包括機關名稱、財產名稱、財產編號、保管人、取得日期及使用年限等欄位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各機關自行增設之。(3)標籤之質料,須經久耐用。(4)土地取得後,應在四周樹立界標。52財產之保管-2/22、國有有價證券應分類編號,詳細記載;並委託當地國庫或其代理機構負責保管。委託保管之有價證券,於還本中籤或息票到期或股利發放時,應適時兌領收帳,並調整財產帳及財產卡。3、各機關之財產,由使用單位個人使用部分,以使用人為保管人員;由使用單位共同使用部分,由主管人員指定專人保管,由二個以上使用單位共同使用者,由機關指定專人保管。4、各機關之財產,由財產管理單位管理。但其性質需由各有關單位管理者,得交由各有關單位分別管理。必要時,簽請首長核定分工事宜。5、管理機關領有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等財產權利憑證,應由財產管理單位或業務單位保管,並應設置備查簿,隨時登記其收發情形,以備查考。53財產之使用-1/2一、使用單位應善盡保管之責:使用單位對使用中之財產,應善盡保管之責,未經核准,不得私自移轉或借撥。二、財產移動之登記:(一)各機關統一採購之財產,於驗收後,按財產之用途分配各使用單位使用時,財產管理單位應為財產移動之登記。(二)分配各使用單位使用之財產,如因業務關係須由某使用單位移轉與另使用單位使用時,應即填具財產移動單為財產移動之登記。(三)不同機關間財產移動之登記:應依有關法令辦理。54財產之使用-2/2三、管理單位及保管人員之查核財產管理單位與保管人員對使用及保管中之財產,應隨時查對其數量,並注意其使用狀況及養護情形。四、財產提供使用,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應訂立契約,雙方協議條件、財產之養護、稅捐及安全保管責任,均應載明於契約之內。(二)如有附屬設備者,應列具清單作為契約之附件,並將各項附屬設備照清單點交。(三)收回時應逐項點收,注意交回之財產是否完整及附屬設備之數量是否相符,如有損壞或短少時,應要求賠償。55財產之養護-1/4壹、保養與檢查一、注意保養:財產管理及使用單位,對於管理及使用之財產,應經常注意保養。二、保養檢查之方式(一)定期檢查: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但非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為因應特殊情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緊急檢查:重大災害後立即辦理。(三)不定期檢查:遇必要時隨時辦理。(四)實施保養狀況檢查時,應周密詳盡。檢查後,檢查人員應填具財產檢查單報請核閱。56財產之養護-2/4三、財產檢查後之修理:(一)財產經檢查後,其需修理者,由財產管理單位通知使用單位填具財產請修單,報請修理。其修理如需委商處理,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二)緊急修理。(三)普通修理。四、國營事業財產之修理費達一定金額以上應為財產增值登記:公營事業之財產經修理完畢後,如能增加原有財產之價值或效能,而其修理費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為財產增值之登記。所稱之一定金額,由公營事業自行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57財產之養護-3/4貳、防護與保險一、防範災害:財產管理及使用單位,對於可能發生之災害,應事先妥籌防範,以策安全。二、投保:(一)各機關之財產,為避免發生災害時遭受重大損失,得按財產之性質及預算,向保險機關投保。(二)財產保險之投保金額,以財產之原價或帳面價值為原則,必要時得以市價計算。(三)投保之財產,如發生火災等致遭受損失時,應保持現場原狀,並照規定時限,將發生時間、地點及損失情形,立即通知保險機構派員查驗理賠。(四)財產管理單位於財產保險到期前,得視需要辦理續保手續。58財產之養護-4/4參、獎懲與賠償一、獎勵: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對財產之保養及防護,具有顯著績效 者,管理單位得報請機關首長敘獎。二、懲戒: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之財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法究辦(一)盜賣國有財產經查明屬實者。(二)以舊品或廢棄品抵充價值或效用較高之財產謀取不法利益者。(三)未報經核准或未依法定程序辦理而擅為收益、出借者。(四)侵占國有財產者。59財產增減值各機關財產增減值方式:1、申報地價調整2、財產修繕3、帳務調整4、土地分割、合併財產價值發生增減之變動,由財產管理單位填造財產增減值單,並先送使用單位簽認60財產修繕金額應否增列入財產價財產修繕金額應否增列入財產價值問題值問題(行政院主計處96.1.19處會字第0960000397號書函)有關財產修繕金額應否增列入財產價值一節,依財產修繕情形,可分為一般修繕及大修二種,一般修繕只能使設備資產保持正常可用的狀態,不能延長其耐用年限,故列為當年度經費支出;大修則可延長耐用年限或增加服務潛能,故須增列財產原值。61基金預算支出辦理公務財產維修基金預算支出辦理公務財產維修(行政院主計處93年1月30日研商有關基金預算支出辦理公務財產維修及特種基金使用公務財產需否列為基金之代管資產與應否計提折舊等帳務處理事宜會議紀錄)(一)有關基金以預算支出辦理代管資產(或公務財產)維護及裝修之帳務處理,因基金並未擁有是項代管資產之所有權,除政事型基金外,非屬大修性質者以當年度費用入帳;屬大修性質者,以遞延費用科目列帳,另大修結果可增加財產價值者,該財產管理單位應於財產卡備註欄登載大修列支情形。(二)前項維護及裝修費用,基金業於以前年度帳列基金之固定資產科目者,應重分類為遞延費用科目。621、涉及設備維修經費認列部分,授權各機關依下列原則認列辦理:(1)原以財產列帳之電腦設備:一般、經常性維護支出(含更 換零組件),應以經常門經費辦理,無須增減財產帳。另涉增置、擴充及改良,導致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或提升服務效能等支出,應增加財產帳。至是否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提升服務效能,由各機關本於權責合理評估認定。(2)原以物品列帳之電腦設備:係屬1萬元以下或使用 年限2年以下者,其維修(含更換零組件)應屬小額支出,一律以經常門經費辦理。2、至更換汰舊零組件之後續處理,請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及物品管理手冊相關規定辦理。倘各機關實務執行有疑義,請洽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各機關電腦設備後續維修經費列帳處理方式各機關電腦設備後續維修經費列帳處理方式(行政院主計處96.1.11處會三字第0960000233號函附95.12.27研商簡化會計作業程序及相關法規事宜會議紀錄第七案決議)63電腦報廢零組件處理方式電腦報廢零組件處理方式(國產局96年1月31日召開研商各機關經管未達使用年限電腦設備更換汰舊之零組件後續處理疑義會議結論)依據行政院主計處代表說明,行政院主計處96年1月11日處會三字 0960000233號函附會議紀錄第七案決議:2涵意有二,其一係指經更換零件後之電腦設備,繼續使用至報廢為廢品後之處理;其二係指財產或物品列帳之電腦設備,經更換零組件後而汰舊的零組件為廢品之處理。故各機關經管未達使用年限電腦設備汰舊之零組件既屬廢品,無須履行報廢程序,其後續處理,屬財產列帳之電腦設備,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點規定辦理;屬物品列帳之電腦設備,依物品管理手冊第30點至第34點規定辦理。64財產減損各機關財產減損之方式1、移交2、撥出3、報廢4、損失(報損、遺失)5、贈與各機關財產之減損,經奉核定後,由財產管理單位填具財產減損單,辦理財產減損之登記。65財產減損-移交 各機關之財產因機關改組或裁併,須由接替機 關使用時,原管理機關應編造移接清冊,檢附權利證明文件,移交接管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原管理機關於辦理移交前,屬撥用以外方式取得者,應依國產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通知財政部,屬撥用取得者,應依同細則第38條規定,洽國產局各分支機構查核層報財政部備查。66財產減損-撥出-1/21.不動產(土地、房屋建築及設備、土地改良物)(1)變更非公用(2)撤銷撥用6768財產減損-撥出-2/22.不動產以外財產移撥(不涉及權利變動,權屬仍為國有,應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程序,填製財產撥出單辦理移撥手續)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國有不動產以外之財產,經主管機關核准撥給同級政府機關者,財產管理單位應填製財產撥出單1式3份,1份留存,2份送交撥入機關會同簽署後,由撥入機關留存1份,據以填製財產增加單,1份退還撥出機關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69基金財產移撥基金財產移撥(行政院主計處97年5月9日處忠一字第0970002467號函)本案基於航空警察局證照查驗隊人員及業務係配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成立,經政策決定移撥該署,故相關動產撥用應依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基金折減事宜,不宜由移民署編列預算價購。70財產減損-報廢各機關財產毀損,致失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經評估修復而不經濟者,得依有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報廢,並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在未奉核定處理前,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廢棄(二)財產之報廢,應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之規定辦理。(三)財產之報廢,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需報審計機關審核者,應由財產管理單位填具財產毀損報廢單。71報廢處理流程銷毀或廢棄需報廢之財產未達使用年限陳報主管機關核定轉送審計機關審核俟審計機關核准發回後,即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登入帳卡註銷產籍已達使用年限財產每件原價未達1500萬元經管機關核定1500萬元以上未達3000萬元陳報主管機關核定3000萬元以上陳報主管機關核定轉送審計機關審核依據核定公文書,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登入帳卡註銷產籍廢品殘料之處理再利用交換轉撥經機關填具毀損報廢單(1式3份)1份留存變賣俟審計機關核准發回後,即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登入帳卡註銷產籍72報廢財產之處理方式報廢之財產,不再以財產列管,其後續處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經評估後,得依下列方式處理:1.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值者。(不動產以外之財產變賣,其變賣及估價作業,應依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辦理。各機關辦理作業時,主管機關得派員監督辦理。)2.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適合別項用途者或其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供使用者。3.轉撥:可無價轉讓他人使用者。4.交換:可與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交換使用者。5.銷燬或廢棄:毫無用途者。73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以簡易可行且公開為原則,是報廢估價作業程序第3點規定,變賣方式以公開標售為原則,並無金額限制,而同點但書第(一)款規定,由政府機關或其委託辦理單位辦理收購,係有鑑於各機關奉准報廢後之部分財產,屬於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等規定,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回收方式處理者,乃有此款之例外規定。例如,廢機動車輛之回收,得將廢機動車輛交給各縣市環保局核可之回收商,即可完成回收程序。是以該點所規定之政府機關及委託辦理單位,應類如前述各縣市環保局及該局核可之廢機動車輛回收商。財產之報廢變賣74廢機動車輛建議以招標方式辦理廢機動車輛建議以招標方式辦理變賣變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5年11月13日環署基字第0950089917號函)為節省行政資源,自96年1月1日起取消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等公務單位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之申領資格,建議貴單位以招標方式為原則委託合法回收廠商回收處理廢機動車輛,並請轉知下屬單位。75各機關經管已報廢國有建物之處理原則各機關經管已報廢國有建物之處理原則(財政部95年9月20日研商各機關經管已報廢國有建物之處理原則會議結論)1、已報廢之國有建物,坐落於私有(含私法人)土地者,管理機關得依管理手冊第66點規定方式處理。其以變賣方式處理者,按房屋課稅現值計價。2、已報廢之國有建物,坐落國有土地,非屬宿舍者,由管理機關逕行拆除。但坐落土地屬不同機關管理,該土地管理機關有公用需要時,建物管理機關應註銷報廢,回復產籍,由土地管理機關辦理撥用。3、已報廢之國有建物,坐落國有土地,屬宿舍者,應由管理機關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訂定之宿舍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不適用管理手冊第66點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方式處理。4、已報廢之國有建物,坐落其他公有土地者,地方政府無公用需要,應予拆除。但地方政府有公用需要者,管理機關應註銷報廢,回復產籍後,由地方政府辦理撥用。地方政府不願以撥用方式取得者,得依管理手冊第66點規定辦理轉撥。5、已報廢之國有建物,經公告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者,坐落於國有、其他公有及私有土地,管理機關應註銷報廢,回復產籍管理。76財產減損-損失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或改裝,或未達使用年限,由財產管理單位依審計法第57條及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或同法第58條規定,辦理報廢或報損者,應填製財產毀損報廢單1式3份,1份留存,2份報審計部審核,俟審計部核准報廢或報損發回1份後,即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並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各機關之財產,如因災害、盜竊、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毀損或滅失時,除個別特殊事項,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檢同有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轉請審計機關核准後,解除其責任。77財產損失之賠償-1/21、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或使用之財產,遇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時,應依據審計法有關規定,檢具有關證件層請審計機關審核。經審計機關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解除其責任者外,應依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規定辦理。2、財產經報廢於未經核准處理前,其保管或使用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而遺失、毀損時,應依該項財產原估定之殘值或新舊程度、效能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78財產損失之賠償-2/2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規定十二、土地及天然資源損失之賠償,以決定賠償時當地市價為準。十三、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其他雜項設備、軍品及軍用器材、存貨等,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損失之賠償,以下列原則計算:(一)損害之財物仍可修復使用,並不減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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