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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公平理论税收公平理论中国古代有关于税收公平的理论亚当斯密和瓦格纳的税收公平观现代的税收公平及税收公平原则的的内容重视税收公平原则的学派税收效率与税收公平的关系1中国古代有关于税收公平的中国古代有关于税收公平的理论理论在我国,据禹贡一书记载,古代土地税制度的特点是:根据土地肥沃程度及交通便利情况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分别捐赋,体现了平均赋税的朴素思想。例如,春秋战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管仲“相地衰征”思想。“相地衰征”措施主要有:(1)按土地肥、贫瘠程度和自然状况确定有差别的税率,客观条件不同,税率也不同,以体现税负公平。(2)实施灾歉减免制度。“赋禄以粟,案田而税,二岁而税一,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而不税,岁饥驰而税”。该措施在征税时考虑了征税对象的不同情况,使用了地区差别税率制度,并推行灾歉减免制度,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负担情况,体现了条第2页 件不同税负不同的税收公平原则,也体现了纳税问题上的以人为本。尽管我国古代许多思想家和改革家强调征税中的应做到的合理公平,但各个思想家强调的角度却是有所不同:一:认为按照负担能力征税才算均平合理。海瑞认为,按税赋能力征税,做到“贫者轻,富者重,田多者重,田少者轻,然后为均平也。”二:认为征税不分贵贱强弱,一律平等对待才算均平合理。如苏绰说:“夫平均者,不舍豪强而征贫弱,不纵奸巧而困愚拙,此谓均也。”三:认为征税既要坚持横向均平,又要坚持纵向均平。如杨炎,王安石,张居正等在进行税制改革中,第3页一方面取消或减少势族纳税上的优免特权,另一方面按财产或土地多少征税,都在一定的程度上贯彻了公平原则。第4页返回亚当斯密和瓦格纳的税收公平观亚当斯密和瓦格纳的税收公平观亚当.斯密所指的公平是指税负的绝对公平。它强调每个纳税人都应按同一比例纳税,这就是说,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其缴纳的税收绝对额虽不同,但其承担的税负(或税率)是相同的。从理论上说,绝对公平,无论是税额的绝对公平,还是税负的绝对公平,都要求普遍征税。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考虑,瓦格纳在其社会公正原则中,首先提出普遍原则,即征税要普及每个人,不应从在享有免税的特权阶层。同时,瓦格纳将公平的标准从绝对公平发展到相对公平,即征税要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纳税能力大的,应多纳税,那谁能力小的则少纳税。它要求税制应实行累进税率。那么,怎么判断纳税能力的大小呢?第5页 通常以纳税人拥有的财富的多少、收入水平的高低或实际支付能力的大小等作为判断依据。在现实税制中,财产税按财产、所得税按所得累进征收,对低收入者免税,允许家庭赡养扣除等都是这种公平观的反应。第6页返回现代的税收公平及税收公平原则现代的税收公平及税收公平原则的内容的内容税收公平:是指纳税人在相同的经济条件下应被给予同等对待。也即是所谓的同等税收待遇问题。税收公平又可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指经济条件相同的人交纳相同的税。纵向公平则是根据支付能力或获得的收入对经济条件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对待。税收公平原则的衡量。税收公平原则被公认为税收的首要原则。一方面是因为税收是否公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而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另一方面是由于税收是否公平还直接关系到税收制度本身能否正常运行。第7页 税收公平的两个衡量标准:(1)利益说要求纳税人从政府公共支出中获得的利益程度来分配税负。税负在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只能以他们享受利益的多少为依据,受益多者多缴税,受益少者少缴税,收益相同者缴纳相同的税。(2)支付能力说要求根据纳税人的支付能力来确定其应承担的税负。按照这一观点,税收负担的分配与支出不发生联系,每个纳税人只要按支付能力大小来分摊税收总额即实现了公平。尽管这一观点由于不联系支出,受到一些经济学家的反对,但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它最具可行性,已成为被广为接受的指导税制建设的理论之一。第8页返回重视税收公平原则的学派重视税收公平原则的学派国家干预学派。国家干预学派将公平作为优先考虑的政策目标,强调市场的缺陷,认为听任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收入就不可能公平分配。其代表人物凯恩斯认为“我们生活在其中的社会的显著特点是不能提供充分就业以及缺乏合理公平的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他指出,要推进社会公平,注重社会稳定,即要“从经济无政府状态转变为一种有意识的按照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要求管理和引导经济力量的制度”,要“找到适应和管理经济力量运行的新政策、新工具,从而使它们不会过分干扰关于什么适合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公正的当代观点”。新古典综合派。新古典综合派代表人物萨缪尔森认为,公第9页 平和效率总是处于冲突之中,当市场制度不能保证最低生活标准时,“公民们通过他们的政府,用政府的支出来补充某些人的实际或货币收入”。它主张以累进税、转移支付制度、医疗补贴、低价住房形式来向低收入者提供消费补贴。福利经济学派。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提出了社会福利的两个标志:第一,国民收入总量越大,福利越大;第二,转移富人的货币收入于穷人会使社会整体满足增大,即收入分配越平均,福利越大。根据庇古命题,他们认为公平不应只包括机会平等,还应包括收入均等化。此外,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他的公平观强调的是利益分配首先必须符合公平的正义。第10页 他强调要用一种正义观为标准来选择既有效率又正义的分配方式。但他认为仅仅是效率原则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正义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那种按照收入、财富、自然才干和能力进行的有效率的分配并非正义。可见,在罗尔斯那里公平的正义始终应该在优先地位,然后才谈得上效率。第11页返回税收效率与税收公平的关系税收效率与税收公平的关系统一性首先,效率是公平的前提,效率为公平的实现提供了动力。如果税收活动阻碍了经济发展,即便是公平的也没有意义。因为税收作为国家参与和干预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手段,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密切相关,对社会生活和经济运行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税收可以弥补市场失灵,目的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而没有效率的公平变成了无本之木,无水之源。所以,真正的公平必须融合效率的要求,必须是有效率的公平,效率提高了,经济活跃了,人们生活层次提高了,公平程度自然就迈进了一步。第12页一、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其次,公平是效率的必要条件条件,公平的实现有助于效率的提高,尽管公平必须以效率为前提,但失去了公平的效率税收不会是高效率的。因为税收不公平必然挫伤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甚至还会引致社会的矛盾,从而社会生产缺乏动力和活力,自然也无效率可言。因此真正的税收效率必须体现公平的要求。如果只重效率不重公平,政府征税就不会被纳税人接受,进而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扭曲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当然,也就无法提高效率,所以公平有助于效率的提高矛盾性 在具体的税收制度中往往很难兼顾效率与公平。第13页 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领域或空间内,税收公平与效率的体现侧重点不同。公平原则强调的是量能负担,国家在的数额与纳税人的承担能力相称。这就可能导致一部分人不愿意纳税,进而效率得不到提高。效率原则强调税收应尽量避免对经济产生干扰,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稳定与增长,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可能拉开贫富差距,从而破坏公平原则。总之,效率与公平既矛盾又统一。税收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又互为条件。二、税制改革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协调第14页 从一定意义上讲,税制改革的过程,也是税收政策中公平效率的取舍的过程。协调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应把握以下几点:首先,应该明确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对经济发展中收入分配公平的实现和经济效率的提高有多大的促进作用。从辩证的观点看,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对分配公平与效率提高的作用仅限于税收分配所具有的内在调节功能的范围和领域内,任何超越税收内在属性要求、认为夸大税收公平与效率的作用领域和空间,在实践中的危害很大,教训也是沉重的。其次,从税收政策的总体上把握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具体税种设计和建设过程中,侧重点第15页 应有所不同。就某一税种而言,或是以效率为主导,或是以公平为主导,或是两者兼而有之。就整个税制和税收分配的总格局来说,发展中国家应实行“效率型”税制,既“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因为其比之实行“公平型”税制更能促进本国经济腾飞;而发达国家应实行“公平型”税制,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这样更有益于社会安定。第16页返回171819202122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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