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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强化课心得:理性主义与教义法学.docx

上传人:紫*** 文档编号:5723893 上传时间:2024-11-16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7.5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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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法学专业强化课心得:理性主义与教义法学学习法律是能够认识人类社会的演变,法律伴随着时代在变化,适用法典的过程便是捍卫与实现正义的过程。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法学专业强化课心得:理性主义与教义法学,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理性方法 在理性主义者看来,纷纭芜杂的人类社会同自然界一样存在某种可以为人类理性所认识、把握并运用的普遍且一致的规律,理解人类社会时同样要坚持自然科学方法论下的逻辑一致、无矛盾性与统一性等理性方法,论证结论时同样要基于坚实的证据和推理而非直觉与情感(韩世远,9/5)。通过运用理性方法,伟大的理性不仅可以穿透正义、自由、平等等等宏大概念的迷雾认识到法律现象的本质,更能在此基础上为人类立法

2、理性法典。当然,能够运用理性发现事物本质的人必然是少数精英,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因此将不可避免地从上而下渐次推进,而这一过程也就始终离不开政治权威的支撑(劳东燕,9/11)。体系化、理性化的法典在自上而下建构一国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基础时卓有成效,但巨大的体系成本同时也会使其在因应社会变迁时步履蹒跚,因此对于变化较快的社会领域可能并不适合(朱慈蕴,9/5)。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揭示了理性自身的局限。 教义法学 既然理性法典已经为正义等价值的判断做出了自己的抉择,法律人所能做的也就只剩下在具体案件发生时解释并适用法典条文这一工作了,换言之,适用法典的过程便是捍卫与实现正义的过程。通过将注意力集中于法律条文的

3、规范性解释,教义法学构建了一个精美且问题解决能力极强的实用体系(劳东燕,9/11),日益成为法学的主流。然而,这一切都建立在法典自身的完美或者说几近完美的基础之上,而这样的法典,或许只能出自柏拉图笔下的哲学王之手。如何妥善地处理过去的法律与现在的事实之间的隔阂,如何保证法律自身的进步与完善,如何应对基尔希曼的“废纸论”,这些似乎都是摆在教义法学面前的难题。在批评者看来,现实问题一旦超出了实定法规范的解释边界及法官的造法权限,教义法学所能做的只能是等待。 外部视角 在知识产权法领域,教义法学就略显黯淡。一方面,由于基础理论的不足,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程度较低,各个分支自行其是,自给自足;另一方面,

4、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忠实于实定法的解释方法常常捉襟见肘,更不必说法律本身就是技术进步的产物,技术进步一点点,法律自己倒成了“废纸”。以人工智能创作为例,产生于传统创作形式下的著作权法已然无法很好地解决新环境下的利益分配与创作激励难题(蒋舸,9/12)。如此看来,理性始终有其边界所在,智慧如哲学王,恐怕也无法预见到科学技术的发展前景。 在面对技术挑战改造既有的法律理论时,来自外部视角的观察将是宝贵的资源。以法律经济学为例,外部性、交易费用以及产权理论等学说为财产法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为新兴权利的界定与配置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蒋舸,9/12)。但是,这样的思考与探索最终如何体系融贯地转化为法律规

5、范并在个案中加以适用,或许还是要回到教义法学的脉络下展开。归根到底,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决定了其本身可以被不同的学科以不同的方法加以观察并提出不同的评判,而这些外部视角下的宝贵财富也确实可以为法律本身所吸纳并进而促成法律的生长(傅廷中,9/7),但一旦进入到实际的纠纷解决的过程,我们仍然只能采用纯粹的法学自身的方法法解释学。 权力崇拜 教义法学更大的危机来自于其自身的运行逻辑权力主导的从上而下的法律推行。法律不是经验以及民众日常习惯的总结,而是由伟大理性创造出来的变革社会的工具,最终借助于国家权力落实到民众的日常生活。整个一套下来,权力如影随形,权力崇拜也就事所难免(劳东燕,9/11)。法国民法典

6、与拿破仑,德国民法典与俾斯麦,集人类理性之大成、象征着自由平等精神的法典的制定与推行却离不开强大且独断的政治权威,这究竟是历史的悖论还是历史的必然?尤其,教义法学理念下,法典权威不可动摇且不可质疑,对法典条文的每一次实际理解、解释与适用都在无形中巩固着法典背后的国家权力。 事实上,一旦确认了人类理性的高下之别,认同理想的社会生活与社会模式只能为思想家的理性所发现,认为凡俗之人所能做的只能是遵行贤哲为我们所确立的行为规范,那么对某种权威的崇拜就不可避免。在最极端的意义上,黑格尔式的理性主义直接将国家视作理性的化身,从而催生了黑暗的极权统治。对人类理性的执着与尊崇却将人类带向了种种非理性的恐怖灾难

7、,法律的理性化追求反而孕育出一种不受理性约束的权威,这一切都在向我们指示理性的另一种可能。 经验理性 比起由杰出心灵以理性思维塑造出的法律,渊源于古老的历史传统以及普遍的民众生活经验的习惯法同样承载着某种不遑多让的集体理性。在政治学中,作为一名谨慎的理性主义者,亚里士多德写道: 对于那些凭借其德性认为自己应当把持政府的人,连同那些凭借其财富的人,多数的群众可以理直气壮地向他们说,如果不以个人而论,众人作为一个集体完全可以比他们这些富有但居于少数的人更加优秀和更加富有。 约定俗成的法规比成文的法规更具权威,所涉及的事情也更加重要,所以人治也许比依据成文法的统治更加可靠,但不会比依据习俗的不成文法

8、可靠。 “公正”是指为所有的人或大多数人所遵循的非成文的习俗,它在善与恶之间划出明确的界限。例如,敬重长辈、善待朋友、报答恩人。诸如此类的义务并非由成文的法律责成人们去履行的,而是由非成文的习俗和共同的惯例来规定的。这就是公正。 在普通法国家,制定法更是直接退居二线,转而通过一个又一个个案一点点地累积起经世致用、理解世事的智慧。在经验理性看来,人类理性有其历史的、环境的局限,事物的发展并不能被思维所精确地把握和预见,追寻事物背后统一的本质全然是一场徒劳。这样,比起用理性方法探寻法律,倒不如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使其自发生长。历史,而非立法者或者其他什么人的伟大理性奠定了法律的权威(刘晗,9/6)。

9、 路向何方 这并不是说我们需要改弦更张,更不是在主张理性与经验的所谓的对立统一。事实上,在以理性方法和理性主义为鲜明底色的西方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之外,非西方法文化同样有着自己独特的哲学思想和思维模式等待我们去发掘(鲁楠,9/12)。渊源于自然科学的理性主义方法从来就不是唯一的道路。而人类法律文化不同模式的并存,恰恰向我们提示了理性的差殊性。不同的理性主义思想家对于事物本质的不同看法恰恰也在某个侧面上揭示了理性的个别性。正如人类只有在多样性发展的前提下才能实现自身的无限可能,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进步同样建立在文明的多样性这一基础之上。教义法学作为其中的一种可能,并不需要在法典信仰与理性崇拜中迷失自我

10、。在某种意义上,接受理性的有限性与差异性恰恰是最大的理性。 对何为良善的法律制度与理想的人类生活这一追问,不同的学科都在不同的方向上进行了艰辛的求索,伟大先哲和漫长历史都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思想资源。自由、正义等等这些充满理想色彩的字眼从哲人的著述、历史的经验到具体化、实证化为现实的法律规范再到应用于一个又一个个案当中,这一过程需要无数人的努力付出甚至流血牺牲,而法律人所主要能做的,正是在这最后的争议解决过程中正确且妥当地适用法律规范以解决纠纷。这一过程上的哪一点出了偏差,最终的结果都是灾难性的。再完美的法典,遇到一位蹩脚的、缺乏敬畏的解释者,也只能导向不正义的结果。而那些对法律的条文以及法律的精神有着深刻体认与信仰的解释者,即使是在已经偏离的、破旧的轨道上行进,仍然可以在找法、释法乃至造法的过程中修正法律的偏颇与失当而达乎公平正义的裁判。通过将正当性追问纳入到法解释之中,解释法律的过程将不再仅仅是对既定理性的遵从,更是对理性的修正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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