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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品牌恶梦:令人心痛的汇源品牌之殇
近日国际知名公司可口可乐旗下公司将全资收购我国汇源的消息成为各大财经网站的头条,我从看到这条消息一直到晚上还久久不能平静,也莫名其妙地因为一个民族品牌被外资收购而失眠。我首先想到了的品牌中国产业联盟执行主席,中国企业家杂志社长社刘东华去年为《品牌中国1980-xx年》所作的序言《品牌之殇》。
东华在序言中说到,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不过20多年,真正在市场上打拼、成长起来的大企业、好企业也不过十几、二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不要说在全球范围内,即便以国内的标准看,尚未出现一大批根基深厚、核心能力强大、可望基业常青的知名品牌也是正常的、完全可以理解的。问题在于,有多少本来应该有远大未来的好苗子却意外夭折了?有多少历尽风雨初长成、甚至已崭露王者气象的本土品牌、民族品牌却由于种种原因而突遇绝境,或一蹶不振、或折戟沉沙、或无奈卖入他国门,身虽在,名已亡呢?
今年的中国对我们来说,有太多的感慨,从年初的雪灾、洪水到汶川地震,再到藏独、台风,然后才迎来了举世瞩目的奥运会。北京奥运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中国也通过奥运赢得了世界的尊重。奥运之后,我们又将迎来开放30周年。可以说今年的中国是一个大悲大喜之年,也是中国发展历史中的关键之年。
在这关键之年,中国民族品牌也有两件大事让人有大悲大喜之感。一件就是联想跻身世界500强,中国民营企业终于在世界五百强的榜单里面第一次有了自己的代表。而另一件,恐怕就是中国的民族饮料工业的代表品牌汇源即将被世界饮料工业巨头可口可乐收购了,这种大喜大悲让人感慨万千。
昨天在汇源被收购的新闻评论中看到了网友有这样的评价:除了汇源,以后我们还能喝什么……如果汇源被可口可乐收购,我发誓此生将不再喝汇源,如果汇源抵制收购,我这被子只喝汇源……类似的评论还很多。
是呀,就在去年由品牌中国产业联盟评选的“品牌中国华谱奖”的榜单中,汇源还位列其中,作为中国25大典范品牌企业,“汇源”和“吉利”、“蒙牛”、“爱国者”、“波司登”一起评选为“执着探索的中国榜样”。“华谱奖”是中国品牌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的优秀代表,“品牌中国华谱奖”每年评选一次,代表中国年度企业建设的是光彩夺目的“中国品牌群英会”!而一年以后,让我们引以为豪的“榜样”竟然悄无声息地被全资收购了。
对于品牌本身而言,“全资收购”就意味着“全军覆没”,意味着我们的渠道,我们的市场,我们的工艺,被外资彻头彻尾的“一锅端”了,这是非常让人难以接受的事!有网友评价说:可口可乐吃掉的不是一个汇源那个简单,你因该看到汇源所带领的连带产业链,可口可乐是一口把一个中国北方垄断企业,从根吃到了头。从果林、果农、果商、政府林业、政府其他部门、物流、汇源的销售网络、汇源的国内,国外几十万家客户,全部都吃掉了。可口可乐一旦得逞,将完全垄断中国非碳酸饮料行业,中国的果汁行业其他企业将无法抵御可口可乐的全面攻势,3年后将全部破产。仅存的由百事可乐兼并。这位朋友的分析可谓一针见血!
为此,我拨通了品牌中国产业联盟执行主席、《中国企业家》杂志社社长刘东华的手机,征询刘社长对此事的看法,刘社长用八个字表达了他的心情“非常丢人、非常可惜”!
为什么“丢人”?无论如何也不能言卖,品牌对于企业家而言,尤其是一个创业型的企业家,品牌就是自己的“儿子”,再难也不能把自己的“儿子”卖掉呀!这难道不丢人吗?
为什么“可惜”?中国饮料工业中可以和世界巨头抗衡的品牌中除了满目疮痍的“娃哈哈”,就只有“汇源”了。“汇源”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强大的品牌影响力,加上在香港上市后融资平台的打造也为其进一步拓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就在这样如日中天的时候,把这样一个优秀的品牌卖掉,难道不可惜吗?
刘社长说,他刚刚和汇源的朱总通过电话,朱总对他表达的意思是,他想回到产业链的上端,把自己的精力放在果树品种的开发上面,而自己对品牌打造并不在行。对于这位即将出任汇源名誉董事长的创业英雄而言,他去年在《赢在中国》的豪言壮语还犹在眼前,他教创业者如何创业,如何赢得世界的尊敬。而现在,他拱手将自己辛辛苦苦创造的品牌拱手卖给了他的竞争对手……
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物权法》自XX年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XX年,李某注册了一家公司,自任月球大使馆馆长,出售月球土地,颁发所有权证,很快就被工商部门取缔。月球土地是李某无法直接支配和排他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不受法律保护。
起草背景:在物权法通过之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但我国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一些问题上无法可依,拆迁、土地承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矛盾十分突出。
意义: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与《合同法》共同构筑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三种。
物权法的作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关于“定分止争”。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其中所谓“名分”,就是“权利归属”。名分已定,解决纠纷就有了依据,社会才有正常的秩序。
关于物尽其用。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力和对物的保护,发挥物的作用,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实现民富国强。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
财产是人类生产、生存的物质基础,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财产经济关系。物权法对广大人民群众最关注的问题,如征收补偿、拆迁规范、房屋买卖中的预告登记、物业管理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等问题,都给予了特别的关注;物权法也高度重视农民权益的保护,将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两项权利,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为物权,这就有力地保护了农民最基本的财产权利。物权法还规定了确认物权的规则,如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小区各项设施产权的归属,实现了定分止争;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为正确处理物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物权法对于征收、征用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补偿也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可见,物权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物权法》起草人之一王轶教授认为,《物权法》出台的真正意图是让私人财产在与商业利益、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能得到合理、恰当的补偿。
物权法的颁布可以说是中国在走向民主与法治的道路上的一个里程碑。物权思想起源于罗马人,在17世纪被德国完善。18世纪英国首相威廉%26#8226;皮特的有句名言:“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在私人居所,不经允许,国王也不能进入。这与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观念是不一样。在西方国家,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是公民、法人的权利宣言。在世界上有110多个国家有民法典,但中国至今没有。中国《民法通则》只有156条,但在2XX年前,法国《拿破仑法典》就有1000多页。今年三月份,《南风窗》杂志发表一篇文章,说物权法“不仅仅是权利保障法,它更是一部转变社会观念,重塑文化心理,再造政治文明的法律。”
二、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物权法共五编一个附则,共19章247条。从内容上分析,物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自物权,就是所有权,另一部分是他物权。前者是物的归属法律关系问题,后一部分是物的利用法律关系问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总则——概括起来,有两个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和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什么是物权,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都不行,不能自行创设物权。比如公房的租赁权是不是物权,在拆迁中如何保护。也有的法学界人土认为知识产权也是物权。虽然在物权法中知识产权不是物权,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担保,在作担保时就是担保物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重点有两个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动产交付制度。这两个制度贯穿着一个原则:那就是公示原则。
所有权——是物权体系中的核心性的权利类型。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彻底支配物,并因此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总称,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何理解这四种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核心权能。
关于所有权的内容主要有:1、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五章)、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六章)、3、相邻关系(第七章)、4、共有(第八章)。5、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九章)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一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地役权(第十四章)。同时,在第十章“一般规定”中,还规定了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等用益物权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但这种转让是有条件的,经发包人同意,受让方是从事农业经营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目前,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我们国家存在两种土地所有权形态:土地国家所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集体土地需要征收为国家所有后才能出让。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对集体土地征收问题,专家组也提出集体土地直接出让,由农民直接获得土地收益,但最后没有被采纳。
建设用地使用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建设用地50年,教育、科技等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农村人口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备的权利。只是4条,比较简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无偿的,因而宅基地具备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但现在有一个社会现象:就是现在有一些城市人口也到农村买宅基地建房。我们淮北这一现象也很突出。物权法对转让的说法是: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这种转让是不合法的,产权部门也是不登记的。物权法在担保物权一章中还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根据我的理解,这也是保护农村弱势群体的利益,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必要措施。
担保物权——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三种权利:抵押权(第十六章)、质权(第十七章)、留置权(第十八章)。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有的专家说它实际上不是一种民事权利,也不是一种物权,而是属于一种单纯的事实。
在一般法律意义上,占有有两种: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比如租赁人对租赁物的占有,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就是有权占有。小偷偷的物品,就是无权占有,当然这种行为还受治安处罚法和刑法的约束。
无权占有,又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物权法的占有就指无权占有。因为有权占有前面的条款已作了规定。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比如,张三从李四处借了一个自行车,张三后来去世了。但张三的儿子不知道车是李四的,就作为遗产继承。这就是善意占有。李四后来要求返还,并要求支付磨损费。因为是善意占有,张三的儿子要返还,但不需支付磨损费。但恶意占有,就要支付磨损费。如果丢失、损坏,恶意占有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损坏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要支付给权利人,不够的,恶意占有要赔偿,而善意占有不需赔偿。
通过对物权法的学习,我感到学习法律,可以使我们更清楚地理解社会现象,明确自己的权利,确立自己的行为准则,个人修养经过法律严谨精神的熏陶也会得到提高。
一、检察机关与农业综合开发的关系
“三农”问题是当前我国发展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农业不稳定,物价就飞涨。农村不发展,9亿农民不致富,中国就始终摆脱不了城市、农村二元分割的现状,无法实现社会稳定和全面小康。
党中央、国务院为此加大了对“三农”的投入。一方面免征农业税、实行粮食直补,规范和减少面向农村的收费、集资,减轻农民的负担。一方面财政加大了对农村、农业的资金投入,希望完善农村的基础设施、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业产出水平。农业综合开发就是中央加大农业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在这儿使用的“农业综合开发”概念,包括了国家财政出资、补助、贴息、担保、承诺的,大农业范畴内的农业、水利、林业、畜牧、农机等方面的所有项目。
作为实施、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部门、人员,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神圣使命和重大责任,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去认真执行,使中央的政策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让农民得到实惠,让宜宾县的农业经济有一个大的发展。不要在项目中谋取私利,不要玩忽职守造成项目损失。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廉洁、是否严格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对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当然职责。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发现和查办其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贪污贿赂犯罪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侵权犯罪;另一方面是通过个案预防、行业预防、法制宣传等形式,协助相关部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预防各种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中容易触犯的《刑法》规定
根据全国检察机关近几年查办的发生在大农业开发管理中的职务犯罪情况看,在农业综合开发中容易触犯《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主要有几个方面。
1、贪污罪(刑法382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引用条文说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刑法》第93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XX年4月29日立法解释,强调受托人员、村委会人员。说明公共财物的范围—《刑法》第91条,强调代管的私人财物)。
立案标准:贪污公款0.5万元以上。
刑罚:个人贪污0.5-5万的,处1-7年有期徒刑;贪污5-10万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贪污10万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按《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所得要全额追缴或退赔。贪污罪还可以并处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犯罪表现:因监管不严、个人私欲膨胀,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贪污开发资金的行为。即可能是个人单独行动,也可能为几个人串通共同犯罪。
2、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立案标准:累计数额满10万元。
刑罚:单罚制,即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表现:部分单位将开发工程资金,以管理费、奖金等名义发给职工。单位领导看似为职工谋了福利,实则触犯了《刑法》,自己受处罚、职工也要退款。所以谋福利一要资金来源正当、可以用来发奖金;二要有发奖金的书面依据(起码是组织、人事部门的,或党委、政府的)。
3、挪用公款罪(刑法384条)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说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对“归个人使用”的定义,包括本人、其他自然人、私营企业,以个人名义借给其他单位)。
立案标准:挪用公款1万元以上。
刑罚: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犯罪表现:把因办理手续等原因暂时沉淀在单位的农综资金,用于自己或借给朋友经商、拿去赌博等,认为需要拨款时可以及时收回,不会暴露。
注意:挪用防汛、救灾、移民工程资金,则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案标准只需0.5万元。
4、受贿罪(刑法385条)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立案标准:受贿0.5万元以上。
刑罚:与贪污罪相同。
犯罪表现:农业开发的项目审批、验收、拨付资金等管理人员,收取项目实施单位人员的好处,或主动索要好处。
5、单位受贿罪(刑法387条)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处。
立案标准:单位受贿10万元以上;或不满10万但有刁难、要挟、索取等行为,或造成国家、社会利益重大损失的。
刑罚:双罚制,即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犯罪表现:开发资金管理单位收取项目申请、实施单位好处不入帐;注意就算没有分配也构成此罪。
6、单位行贿罪(刑法393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或行贿10万元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为谋取非法利益、向3人以上行贿、向党政领导司法行政执法人员行贿。
刑罚:双罚制,即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犯罪表现:由于上级的项目分配还没有完全客观、规范,人为因素较大,在争取项目过程中送钱、送物就可能构成犯罪。
注意:很多人还没有意识到这是犯罪;争取项目时要把握好分寸。
7、滥用职权罪(刑法397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引用条文说明渎职罪主体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XX年12月28日立法解释,强调受权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行政编制但从事行政管理的人员也是主体)。
立案标准:主要是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刑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特别严重的可处3-7年有期徒刑。
犯罪表现:在开发项目管理中超越职权违规批项目,违反项目管理规定乱办事,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8、玩忽职守罪(刑法397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比滥用职权罪稍高)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轻伤10人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刑罚:与滥用职权罪相同。
犯罪表现:不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监督职责,造成项目工程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项目报废重大财产损失,或资金监管失职造成30万元以上损失(如被骗)。
需要引起大家注意的是,一般人认为单位行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是工作的方式方法不当犯错,或者自己没有抄腰包,“为公不为罪,为公不犯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没有认识到当前贪污腐败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造成的严重腐蚀,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没有认识到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造成人民生命或国家财产的严重损失,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国家机关人员理应对此承担道德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损害了我们发展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必须坚决打击和抓好预防。
三、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与措施
为了贯彻十六大关于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和“依法治国”的方略,XX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部署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教育活动,今年6月分开始又与其他政法单位一起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活动的目的,就是要围绕检察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这个核心,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加大职务犯罪监督、刑事侦查审判监督、民事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促进廉洁从政、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宜宾县检察院为此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一是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办公室,综合法律监督办公室,有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和整合检察院内部监督力量。二是按照县委预防职务犯罪领导组的部署,在全县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工程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机制;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办法》,从人大角度加强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述职和考核。三是变事后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事前监督,深入到重点单位、工程了解工作流程和动态,帮助分析漏洞、完善制度,随时掌握工作动态进行实时跟踪监督。
同时,按照上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承办上级交办案件,或将部分案件交上级办理,或上级检察院指挥中心组织异地办案力量直接办理辖区内案件。按照中央的司法改革部署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检察机关不断加强了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和外部监督。内部制约包括上级监督、备案、审批,批捕、公诉部门监督。外部监督包括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撤案、不起诉、不服逮捕的监督,以及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监督,还有党内监督和人大、政协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
由此可见,当前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要求有多严,措施有多强,给基层检察院的弹性空间是多么小。如果农业综合开发中出现了职务犯罪问题,我们不得不查、而且必须主动调查,不然检察院就要失职、渎职,就对不起全县人民。
四、预防农业综合开发中职务犯罪的建议
对于腐败,中央的要求是打击与预防并重,不打击无以震慑犯罪分子,不预防无以从源头上根除腐败。为了宜宾县的社会政治稳定,为了大家个人今后生活的健康发展,检察机关不希望多出事形成的事后打击太多;而是希望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尽量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在农业综合开发中形成“不愿为、不敢为、不能为贪污渎职”的局面。建议在农业综合开发中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结合先教活动,树立宗旨意识,掌握职工思想动态。要真正认识到自己是老百姓开工资请来服务的,从内心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党组织要把政治思想工作落实到农业开发工作的第一线,对工作人员经常性地提醒、警示,更重要的是要随时了解其思想和生活动态,及时发现思想问题苗头,加以解决。
(二)加强培训和自学,掌握法律、法规和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提高守法意识。建议大家全文学习《刑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县政府印发的《宜宾县农业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不要自己违法了还不知道。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管理规定,既是从事开发工作的指南,也是判断是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标准。
(三)加强工作制度建设,明确工作的责权利和工作程序。项目管理制度一定要书面化,流程化,清晰明了,既便于操作,又便于分清责任。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过失追究制度,按程序办事,以制度管人,从工作职责和程序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线。
(四)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可以参考财政部印发的内部控制制度,来完善工程项目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要注意措施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在分工上形成相互牵制、监督,在重点环节上形成前后环节的监督制约。不要一个人拥有某个事项的所有权力不受制约,那容易犯错误。可以考虑建立关键岗位的定期轮岗制度,能预防和及时发现大部分问题。在重大问题上坚持尊重民意、专家咨询、集体决策,要有完善的议事规则和形成书面记录,从内部监督机制上预防职务犯罪。
(五)强化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会在串通舞弊、领导专制等情况下失效,必须主动接受外部监督。项目管理、办事程序尽量公开、透明,接受服务对象和广大群众、媒体的监督。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上级主管部门、地方党委政府要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处理、解决。检察机关也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从提前介入、开展预防、跟踪监督、接受群众举报等方面入手,保证农业综合开发的顺利进行。
(六)加大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警示和威慑管理人员。打击职责主要在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要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要依纪依法严格处理。同时有关监管部门也要及时移送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主管部门不能压案不报、内部处理,那是姑息犯罪、鼓励后来人,同时也涉嫌包庇罪或不依法移交刑事案件犯罪。
五、如何加强检察机关与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联系
在县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检察院)和相关主管、监督部门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相互之间定期通报情况和资料,加强共同研究完善制度、解决问题,及时移送线索和案件。
检察院加强法制宣传,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指导,提供相关的法规资料。检察院在县党政网上建有网站,近期已经进行了改版,充实了网站内容、加快了更新速度。各位可以在在网站查阅相关资料,并可在网站论坛上向我院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我院将定期收集、答复。
我相信,在县委的领导下,在农业综合开发各主管部门、监督单位、实施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县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一定会顺利实施、取得实效,为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作出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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