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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投资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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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合伙投资协议书合伙投资协议书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用到协议书的地方越来越多,协议书能够成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依据。写协议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我整理的合伙投资协议书,欢迎阅读与收藏。合伙投资协议书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共同投资人就共同出资在xxx市xxxx区设立 有限公司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全体投资人情况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 法定授权人姓名: 职务: 国籍: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 法定授权人姓名: 职务: 国籍:丙方: (以下简称丙方)法定地址: 法定授权人姓名: 职务: 国籍:(注:若有两个以上合营者,依次称丙、

2、丁方。)二.全体投资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三.利润分享和风险承担甲、乙、丙方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全体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四.出资的转让甲、乙、丙方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需征求其他各方意见,在同等条件下,一方转让时,其他各方享有优先购买权。五.协议的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1.共同投资人增加或变更;2. 甲、乙、丙方任何一方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依法撤销或破产; 发生投资人难以继续共同的投资的其他事由,须经全体投资人同意。六.违约责任1.由于甲、乙、丙方任何一方行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

3、偿。2.甲、乙、丙方任何一方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及方式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_的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_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3.由甲、乙、丙方任何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三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三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七. 适用法律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八. 争议的解决选仲裁时: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4、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都有约束力。或者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_国_地_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都有约束力。或者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在中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在(被诉人国名),由(被诉人国家的仲裁组织名称)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

5、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都有约束力。(注:上述三种方式仅能选一。)选诉讼时: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协议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在仲裁过程中,除三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或者(注:如不采取仲裁解决争议的话)在诉讼过程中,除三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九.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方另行协商。2.本协议一式 份,由三方于 年 月 日 (地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代表人: 代表人: 代表人:年 月 日(地点)合伙投资协议书2一、共

6、同投资人资料甲方:_身份证号:_电话:_ 地址:乙方:_身份证号:_电话:_地址:丙方:_身份证号:_电话:_地址:丁方:_身份证号:_电话:_地址:戊方:_身份证号:_电话:_地址:甲乙丙丁戊五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作为共同发起人参与_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二、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元,其中甲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乙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丙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丁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戊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三、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1

7、、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2、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拟发起建立的公司及正式建立以后的公司承担责任。3、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创造的利润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四、事务执行1、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2、所有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负责具体经营、财务的股东有义务向所有投资人公开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财务情况为一季度一次);3、共同投

8、资建立的公司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因公司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4、在执行事务时如因某个投资人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其余投资人按照协商给予赔偿。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共同投票决定。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所有共同投资人同意:转让共同投资于公司的股份;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抵押;更换事务执行人。因故退伙的。五、投资的转让和退出1、需有正当理由,并在其余投资人全体同意方可退出;2、退出需提前月告知其它合作人并经全体投资人同意;3、退出后以退出当时公

9、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并在3个月之内予以付清。如情况特殊必须经全体投资人同意方可以全体投资人商定的形式返还退伙投资人;退出时距离本协议签署之日未满一年的只返还退出投资人百分之80比例资产(按照退出当时公司的财产状况比例);4、各共同投资人未履行应尽义务的,消极怠慢共同投资的公司事务的,经全体投资人共同投票决定可按退伙(退出)处理。退出时返还退出投资人资产(按照退出当时公司的财产状况比例)。5、各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6、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10、7、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六、其他权利和义务1、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2、共同投资人在公司发起建立之日起(本协议签署之日)一年内,不得转让、撤回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3、公司不能成立时,对建立公司行为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4、在处理对外事务时,如若涉及经济支出,应问询共同投资方,征得一致意见后处理。七、违约责任1、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如果逾期_ 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2、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退

11、出)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3、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抵押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八、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甲方(签字):_ 乙方(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丙方(签字):_ 丁方(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戊方(签字):_年_月_日合伙投资协议书3甲方:法定地址:法定授权人姓名:乙方:法定地址:法定授权人姓名:丙方:法定地址:法定授权人姓名:(注:若有两个以上合营

12、者,依次称丙、丁方。)第一条 全体投资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比例:第二条 经营期限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_个月办理有关手续。第三条 利润分享和风险承担甲、乙、丙方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全体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第四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1、入伙:需承认本合同。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2、退伙: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退伙需提前_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

13、合伙人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第五条 协议的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1、共同投资人增加或变更。2、甲、乙、丙方任何一方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依法撤销或破产。发生投资人难以继续共同的投资的其他事由,须经全体投资人同意。第六条 违约责任1、由于甲、乙、丙方任何一方行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2、甲、乙、丙方任何一方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及方式提交完出资额

14、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_的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_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3、由甲、乙、丙方任何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三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三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第七条 适用法律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第九条 其

15、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方另行协商。2、本协议一式_份,由三方于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甲方:代表人:_年_月_日乙方:代表人:_年_月_日丙方:代表人:_年_月_日合伙投资协议书4甲方:驻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驻地地址:法人:联系方式: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优势互补、真诚合作的原则,就共同合作由甲方投资、乙方拍摄、制作影片_的有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合作原则1.本合同各项条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各种法律法规。2.合作双方保证各方完全拥有法律权利、能力和许可签署此合同书,并履行本合同项下各自所

16、承担的权利和义务。3.乙方全权负责本剧的预算、制作团队、摄制日程,以及本剧的拍摄制作等项工作,甲方全权负责本剧的投资工作。第二条基本条款一、概况1.剧名:幸福,擦肩而过(暂定名)2.剧长:25分钟3.类型:数字微电影公益短片4.摄制周期:一个月。5.后期制作周期(至完成校正拷贝)二个月。6.总成本:约万元人民币(大写:_万元人民币,以实际支出为准),由制作费、宣传费及不可预见费四部分组成。二、就电影_的拍摄、制作,甲方的投资额为人民币约_万元(大写:人民币_万元,以实际支出为准)。三、_的拍摄、制作事宜由乙方全权负责,乙方保证并承诺其系依法设立并具备合法的电影拍摄、制作资格的法律主体,具备相应

17、的专业能力,足以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并实现对本项目的的投资回报。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工作提供投资款总计:约人民币_万元(大写:人民币_万元,以实际支出为准),投资款到位方式为:A、本协议正式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汇入乙方指定专用帐户总计人民币_万元(大写:人民币_万元)。B、本协议签订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汇入乙方指定专用帐户总计人民币_万元(大写:人民币_万元)。2、有权派员出任下列职务:(1)出品人(第三顺序人)(2)监制人(第三顺序人)(3)策划人(第二顺序人)3、作为电影_的摄制单位在完成片上版权处列第一署名。4、完全按照本协议所约

18、定投资款额和条件投资本剧,如遇乙方拍摄超支(超出人民币_万元)甲方概不追加,由乙方自行解决超支部分的资金;如甲方有特殊要求导致剧组拍摄超支,超支部分由甲方支付。5、有权利监督、督促乙方依照约定如期完成工作并保证作品(工作)质量,在乙方违约情形下,有权利视情况要求改正,中止、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全权负责电影_的策划、拍摄、制作的全部工作,保证该剧的艺术水准和质量,有权出具全部工作方案,并就其出具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实施对甲方全权负责,保障甲方投资及收益的安全。2、有权决定并派员出任剧组涉及所有艺术和创作以及管理职务。3、有权在电影_完成片版权处列第二

19、署名和承制方第一署名4、全权负责电影_摄制组的组建和管理等艺术创作及决定电影制作过程中的一切行政事务,并视实际情况有权决定本剧的开关机时间。5、全权负责本剧的报批和审片工作。6、乙方保证本协议签署后履行期间工作团队的稳定性,不发生主要成员和演艺人员中途退出和更换的情形(除签约人员不胜任工作外以及违反剧组相关纪律的)。第三条违约处理1、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协议,不得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的实际经济损失,向对方索赔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甲方如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条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按时和拖延给乙方支付投资款,造成剧组工作延误和影响开机时间,甲方则应该相应追加

20、因甲方拖延支付时间而使乙方和剧组造成的实际经济投入和损失。如确实因甲方无力继续投拍本剧,甲方应当书面允许乙方另行寻找投资人共同投资继续本剧的制作,甲方作为共同投资人继续参与本剧的制作。如因甲方原因发生投资结构变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3、乙方如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逾期两月以上不能完成阶段性工作计划;或者发生可能导致不能保证该电影如期拍摄完成并投放市场的情形均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4、本协议若因双方以外的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预计、抗拒并克服的情形致使制作进度受阻,不属违约行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协商解决。第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亦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21、与本协议同等有效;协商不成,以甲方所在地为司法管辖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五条因本协议签署及履行发生的.送达,以双方在协议中留存的地址及方式为准,一方如有变更,须于3日前书面通知对方为有效。第六条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后成立生效。经双方认可的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合伙投资协议书5甲方:住所:乙方:住所:甲乙双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

22、名义享有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元,其中甲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乙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双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_的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若

23、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第三条事务执行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

24、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3)更换事务执行人。第四条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1、入资新合伙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伙人对入资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退资(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资:合伙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25、;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资;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项目的法定事由。合伙人擅自退资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2)当然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3)除名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26、,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合伙人退资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第五条投资的转让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4、股份有

27、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第七条违约责任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甲方(签字):_年_月_日乙方(签字):_年_月_合伙投资协议书6一、共同投资人资料甲方:_身份证号:_乙方:_身份证号:_丙方:_ 身份证号:_丁方:_ 身份证号:_戊方:_ 身份证号:_己方:

28、_ 身份证号:_庚方:_ 身份证号:_甲、乙、丙、丁、戊、己、庚七方共同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七方共同出资筹划 项目,达成如下协议。二、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元,其中:甲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乙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丙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丁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戊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 ;己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 ;庚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 ;三、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1、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29、。2、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 项目承担责任。3、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衍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4、若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四、事务执行1.共同投资人委托 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在 项目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 项目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在 项目成立后,行使其作为 项目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利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 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方报告共同投资的项

30、目运营状况、财务状况、人员状况等。3. 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4.共同投资人可以对 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共同投票决定(小数服从多数)。5.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所有共同投资人同意: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项目的股份;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更换事务执行人。五、投资的转让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

31、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六、其他权利和义务1. 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2.共同投资人在 项目登记之日起 99999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3. 项目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4. 项目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5. 方每周必须出具一次共同投资人的财务状况、 项目货物盘点单、固定财产清点单、人员劳务发放清单、杂项支出清单。 方在处理对外事务时,如若涉及经济支出,应问询共同投资方,征得多数人一致意见后,由 方全权处理。七、运营责任为保证项目高效运营, 方有权

32、对项目的各个岗位人员的任命及工作安排,组建正规化的财务人员及财务系统,并委任 方为项目运营的全职副总经理,协助 方工作。八、保密协定1.所有共同投资人不得无故泄露任何项目有关的财务状况、人员状况、创意策划、技术问题、商业机密、运营状况等,泄露者视为违反本条例,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赔偿其他共同投资人所有经济损失。2.若有投资人进行撤资、股权转让等行为退出项目,同样不得泄露任何项目有关的财务状况、人员状况、创意策划、技术问题、商业机密、运营状况等,泄露者视为违反本条例,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赔偿其他共同投资人所有经济损失。3.泄露与否或泄露程度以其他共同投资人共同判定为主,在

33、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双方意愿的情况下可以先进行协调,如协调不成可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赔偿其他共同投资人所有经济损失。九、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甲方(签字):_ 乙方(签字):_丙方(签字):_ 丁方(签字):_戊方(签字):_ 己方(签字):_庚方(签字):_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丙方(盖章):_ 丁方(盖章):_戊方(盖章):_ 己方(盖章):_庚方(盖章):_合同签订日期:_年_月_日合同有效日期:_年_月_日 至 _年_月_日合伙投资协议书7

34、案情介绍原告:王维和。被告:云南东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陆公司)。被告:云南省技术进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开发公司)。原告王维和的诉讼请求是: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三方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书;2、责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公司财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3、两被告返还原告的2294万余元资产和赔偿损失;4、确认两被告非法炮制的有关侵占原告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文书和实施的行为为无效的法律文书和行为;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下为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玉溪市维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和公司)于1996年7月19日登记成立,王维和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王维和及玉溪市莲池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莲池公司),注

35、册资金为20xx万元,王维和出资占55%,莲池公司出资占45%.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成立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东陆公司投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2400万元,维和公司投资2100万元。同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另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东陆公司投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2400万元,王维和投资2100万元。1997年8月20日,东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在春持8月19日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依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

36、“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的协议书,以维和公司董事长的名义向玉溪市工商局申请维和公司有关事项的变更。1997年9月9日,玉溪红塔审计中心玉溪市审计事务所出具了维和公司注册资本金为7500万元的资本金核验证明书。1997年9月26日,玉溪市工商局根据变更申请及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对维和公司部分事项进行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在春,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股东变更为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及王维和,其中东陆公司出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出资2400万元,王维和出资2100万元。1997年12月21日,两被告召开会议,作出维和公司董事会

37、暨股东会决议,称原维和公司股本金为零,不再享有股东权益。在被告据以进行维和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一系列法律文书中,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这两份材料上的“王维和”签名是参会人员蒲新民所写,没有证据证明蒲新民已征得王维和的同意。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材料,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前两页(内容部分)与尾页(无正文,签名部分)非一次性形成。另,1997年12月21日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没有王维和的签名,两被告在庭审中认可该决议不产生法律效力。云南

38、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维和公司的经营运作中,既有民事行为,也有行政行为。在本案中,法院仅就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有关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不在本案审查范围。该院认为,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分别违反了公司法第75条和第39条,因而无效。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的内容不能视为王维和真实意思表示,因而无效。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材料,一方面不足以确认为王维和之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其

39、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31条),因而无效。该院还认为,根据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原告王维和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其请求两被告返还资产和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为: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及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1997年12月21日维

40、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均无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王维和承担30%,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共同承担70%.评析本案的诸多法律问题是值得探讨的:一、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四个:1、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之间的共同投资关系,即联营问题;2、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王维和、莲池公司之间的股东地位问题;3、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4、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的侵权问题。一审法院对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问题不予审理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然而,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变更维和公司董事长的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对维和公司的变更申请是不是行政行

41、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能否对变更公司董事长的行为及提出变更申请的行为其合法性进行判定?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原告王维和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如果一审认定的事实是确切的,王维和由原来占股权55%的大股东变为占股权28%的小股东,莲池公司的股东权利则变为零,其股东权利已受到了极大的侵害,而这一侵权行为主要是由两被告实施的,那么王维和及莲池公司能否对股东权利被侵害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时是否应对这一侵权行为进行审理?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对原、被告的股东地位进行判定?三、在现实的经济纠纷中,尤其是涉及公司法人的经济纠纷中,往往既有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又有行政行为,而按照现行的审判制度,经济案件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无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则要另行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这样一来,一桩经济纠纷就必须经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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