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苏州海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标号:SZHK2014-GS-G-001
苏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SZHK2014-GS-G-001
采购单位:苏州市姑苏区文化馆
采购内容:剧场灯光音响改造设备购置
类 别:货物类
苏州海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四月
苏州海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市姑苏区文化馆剧场灯光音响改造设备购置项目的招标公告
苏州海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受苏州市姑苏区文化馆委托,就其所需的剧场灯光音响改造设备购置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厂)参加投标。
一、 招标项目编号:SZHK2014-GS-G-001
二、 招标项目简要说明:剧场灯光音响改造设备购置
三、 投标人资质要求:
A、供应商应当具备一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质量事故和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B、在购买标书时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加盖公章)
(1)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法人授权函(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必须提供投标品牌的厂商针对本项目音响主要设备(音箱、功放、处理器)、灯光及舞台机械幕布的授权和技术服务支持的承诺书 ;
(4)现场勘查确认单;
注: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请各投标单位将符合以上资格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装订成册(如不按照要求提供所需的资料代理机构有权不接受报名),封面注明投标单位名称、标号、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等信息,原件必须带至报名现场和开标现场备审查后退还,如有伪造或虚报,则评标小组有权取消该单位的报名或投标资格。
(5)为保证项目质量,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
四、 招标文件发售信息:
出售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05月13日 ,每日9:00——16:30(节假日除外)逾时做自动放弃。
出售地点:苏州市十全街吴衙场24号(东吴饭店内)。苏州海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出售方式:现金 售 价:人民币:300元整,售后不退。
注:投标申请人如愿意参加本次投标活动,请于自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05月13日前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5000.00元整,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标书发售截止时间前到达文件规定的指定账户,并提供证据到本公司换取投标保证金收据。如在2014年05月13日后交纳保证金的将不予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据,逾期来公司换取收据的本公司也不予开具收据。(如现金解款至银行的,必须凭银行解款单到公司换取收据)。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在交款凭证中注明SZHK2014-GS-G-001字样)
帐户名:苏州海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帐 号: 89060154800000625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金阊支行
五、现场踏勘:
投标单位必须自行在规定时间内至采购单位参与所以投标单位统一现场踏勘,并取得采购单位盖章确认证明,然后到招标代理机构领取招标文件,未准时参与现场踏勘或单独至现场踏勘的,不予盖章确认,该确认证明必须同时制作在投标文件中,否则投标文件作无效文件处理。
现场踏勘联系人:施政 联系电话:18662270122
统一现场踏勘时间:2014年05月 14日上午10:30整;
六、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开始接收时间:2014年05月28日 上午09:00时开始
接收截止时间:2014年05月28日 上午09:30整
接收地点: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东区 二楼 开标厅(三香路389号)
接收人:苏州海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七、开标有关信息:
开标时间:2014年05月28日 上午09:30时整
开标地点: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东区 二楼 开标厅(三香路389号)
八、招标代理机构:
联 系 人:李建华 联系电话/传真:13771723549/0512-65217165
联系地址:苏州市十全街吴衙场24号(东吴饭店内)
九、采购单位联系人:施政 联系电话:18662270122
本公告同时在《苏州城市商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江苏省政府采购Http://www.ccgp-苏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上发布 。苏州市财政局监督电话:(0512)68268538 68615855
苏州海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14年04月30日
前附表
序号
项目
内容规定
1
采购内容:
剧场灯光音响改造设备购置项目
2
投标有效期:
三十天(日历日)
3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15000.00元整。
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在交款凭证中注明SZHK2014-GS-G-001字样)
帐户名:苏州海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帐 号: 89060154800000625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金阊支行
4
标书出售截止时间:
截止时间:2014年 05月13日
5
投标答疑会:
答疑召开时间:2014年 05月16日上午9:30
地点:苏州市十全街吴衙场24号(苏州大学东吴饭店内)。
6
投标答疑书面答复:
投标答疑书面答复时间:2014年 05月16日上午9:30后。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请将疑问于2014年 05月16日上午9:30前以书面形式递交或传真至苏州海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联系地址:苏州市十全街吴衙场24号(苏州大学东吴饭店内);电话:13771723549 ,传真:69152889 ;联系人:李建华)
7
投标文件份数及装订
一正五副(正本份数为一份,副本份数为五份)
投标书一必须单独密封,投标书二和三必须合并后以合订本进行密封。
8
投标截止时间:
2014年05月28日上午09:30时整(北京时间)
9
投标文件递交至:
投标文件递交至:
地点: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地址:苏州市三香路389号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东区2楼开标大厅
10
开标时间及地点:
2014年05月28日上午09:30整(北京时间)
地点: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地址:苏州市三香路389号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东区2楼开标大厅
11
履约保证金:
中标金额的5%(交付采购单位)
12
中标服务费:
根据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下浮30%收取进行收取(见最后附表)
13
签订合同地点
招标人指定地点
14
评标标准
根据质量与价格的比较
15
评标方法
用综合评分法得分高的合格投标人为预中标人
16
导致废标因素: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7
导致无效标因素: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投标报价表与投标书二(技术部分和资格证明文件)装订在一起的或技术部分和资格证明文件中出现总报价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六)其它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为无效标的。
总目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17
第四章 招标书……………………………………………………29
第五章 合同一般条款……………………………………………53
第六章 合同特殊条款……………………………………………58
第七章 评分标准 ………………………………………………59
第一章:投标邀请函
:
苏州海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受苏州市姑苏区文化馆的委托,就其需要采购的剧场灯光音响改造设备购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厂)参加投标。
1、招标编号:SZHK2014-GS-G-001
2、招标项目名称:剧场灯光音响改造设备购置
3、购买招标文件时间:自招标公告上网发布之时起至2014年05月13日,每日9:0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4、开标信息:
开始接收时间:2014年05月28日上午09:00时开始
投标截止时间:2014年05月28日上午09:30时整
开标时间:2014年05月28日上午09:30时整
开标地点:苏州市三香路389号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东区2楼开标大厅
5、招标代理机构:苏州海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苏州市十全街吴衙场24号(东吴饭店内)
联 系 人:李建华 联系电话/传真:13771723549/0512-65217165
邮政编码:215001
6、采购单位:苏州市姑苏区文化馆
联 系 人:施政 联系电话:1866227012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和释义
1. 说明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苏州海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
1.2本次招标活动及因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1.3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苏州海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 词语释义
2.1招标代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法人。
2.2投标人:经认定有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3响应:投标人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投标的行为。
2.4合同:采供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签署的以书面形式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2.5甲方(采购方):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实际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采购人) 。
2.6乙方(供应商):合同中规定的向采购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中标人)。
2.7货物:系指乙方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应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8服务:系指本次招标采购文件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提供货物和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配合措施、维修响应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2.9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专有权的统称。
2.10天: 日历日。
2.11交货地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乙方提交的货物和服务最终到达地点。
2.12 合同价款: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价款。
2.13 产地:货物开采、生长、生产、最终制造、加工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2.14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15 实质响应:满足有关本次采购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要求。
2.16 进口产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17书面形式:指书面文字、合同书、信件和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 投标人
3. 合格投标人条件
3.1见招标公告。
4. 投标人代表
4.1指全权代表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投标文件的人,如果投标人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详见统一格式)。
5. 投标费用
5.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6. 联合投标
6.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资格审查
7.1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的资格性、符合性进行审查。
三、 招标文件的说明
8. 招标文件
8.1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9. 招标文件的澄清
9.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答疑会的方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来源),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9.2投标人的询问通知不得迟于前附表第6项中规定时间前使招标代理机构收到,如有投标答疑会,应不得迟于投标答疑会前使招标代理机构收到。
10. 招标文件的修改
10.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代理机构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人提问的澄清,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10.2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电报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有约束力。
10.3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或出于其他原因,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上述每一投标人。
11. 投标答疑会
11.1投标人应派代表于前附表中所述时间和地点出席投标答疑会。
11.2投标答疑会会议记录包括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可以回答且不会引起投标人误解的相关问题和答复,会议记录的副本将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由于投标答疑会而产生的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本须知有关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
四、投标文件说明
12. 提示与要求
1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12.2无论是否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都应将招标文件及以后的所有通知、文件等视为保密文件。
13. 投标文件计量单位和使用文字
13.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3.2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投标文件中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的投标文件可能引起的对投标人不利的后果,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14. 投标文件的组成
14.1投标书一(报价部分):
14.1.1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1.2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4.1.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4.1.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4.1.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
14.1.6投标函;
14.1.7开标一览表(统一格式,用于唱标);
14.1.8投标报价分项表。
14.2 投标书二(资格及技术部分):
14.2.1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格式见第三章);
14.2.2投标单位情况表(格式见第三章);
14.2.3投标人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证书、证明、文件等资料;
14.2.4生产或经营许可证或代理商资格证明复印件或专项授权原件(若有);
14.2.5投标货物和服务数量、品牌型号、技术要求、设备质量要求、交货期(格式见第三章);
14.2.6投标货物和服务性能、技术指标说明与描述,及《技术要求偏离表》(格式见第三章);
14.2.7产品质量验收标准,质量承诺;
14.2.8货物的技术服务、售后服务体系与维保方案,包括《售后服务承诺书》、《商务条款偏离表》等(格式第三章);
14.2.9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介绍、检测手段、检测设备介绍;
14.2.10《投标单位业绩一览表》(格式第三章);
14.2.11其它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14.2.11.1银行资信证明;
14.2.11.2最近2年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完整的审计报告;
14.2.11.3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出具的投标人为员工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情况证明;
14.2.11.4其他可以证明投标人资信、资质和货物、服务质量的证书、文件、推荐信等资料。
注:
1、投标人必须提交上述14.1.1—14.2.9款规定的资料。否则,投标文件将因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而被拒绝;投标人所提交的资格文件的完整与否,将直接影响投标人的评分。
2、投标书二(资格及技术部分)中不得出现报价。
3、投标单位需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另行递交一份投标授权资料,该资料包含如下内容:
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
上述资料除在投标文件中制作装订外,另行复印一份并单独装订成册,无需密封包装,该项资料的齐全与否不作为无效投标文件的判定因素,但可能会影响到投标单位评分。
15.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15.1投标文件按上述14.1-14.3统一顺序、统一格式编写,并在首页编制“投标文件目录”。
15.2《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5.3投标报价(编制)要求的说明
15.3.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表》 中的全部货物和服务的报价应包括所投设备及其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费用、税费(如包括关税、货物及其所用原材料、零部件的各种国内外税费)及包装、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现场吊装、检测验收、安装、调试、技术支持与培训、售后服务与维保及相关劳务支出等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投标人企业利润、税金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投标报价为最终报价,除非因特殊原因并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投标人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同时,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投标人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15.3.2投标人应按《投标报价表》中的全部货物和服务计算单价和总价。《投标报价表》中的每一单项均应计算并填写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
15.3.3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内所要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其标书将被拒绝。但如果招标文件要求分标段投标的,则投标人可以有选择的只投其中一个或几个标段,也可以投全部标段,但各标段应分别计算填写单价和总价。
15.3.4 一项投标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投标报价。
15.3.5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除非合同的特殊条款另有规定。
15.3.6最低的投标报价或最高的折扣比例是中标的重要条件,但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
1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6.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7项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6.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黑色或蓝色墨水打印或书写,需要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加盖公章或签名的文件必须按要求加盖公章或签名,若未按上述要求签署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6.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 。
17. 投标保证金
17.1投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见前附表第5项规定的投标保证金。
17.2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规定保证金账户并换取收据。
17.3投标保证金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形式:银行本票、汇票、银行转账、或直接以现金解缴至前附表第5条所示账户,并到苏州海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财务处换取收据。
17.4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其投标文件。
17.5落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该招标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由保证金收取部门在收到原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后,以银行电汇或转帐等方式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方与中标方签订的合同生效后由保证金收取部门在收到原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后,以银行电汇或转帐等方式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
17.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7.6.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7.6.2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本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7.6.3 中标人不按本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规定缴付中标服务费的;
17.6.4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18.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8.1自开标日起90天内,投标书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8.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或电报的形式进行。 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按本须知第17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20.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20.1投标书一(报价部分)须单独装订单独密封,并加盖公章;投标书二(技术部分及其他)须单独装订单独密封。各密封袋的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单位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标段号,注明“报价部分”、“资格及技术部分”,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在封口处应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及投标人公章。
20.2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受投标文件。
21. 投标截止时间
21.1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派人送达到前附表第8项规定的投标地点。招标代理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电报)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21.2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21.3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招标采购单位应报告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22.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招标代理机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的书面通知或在开标前收到该撤销的书面通知。投标人的原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
22.2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22.3撤回投标应以书面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知招标代理机构。该书面撤回通知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撤回投标的时间以书面撤回通知送达招标代理机构或邮电到达日戳为准。
22.4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六、 开标和评标
23. 开标
23.1招标代理机构按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代表及相关方面代表参加。
23.2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并向公证员提交投标文件时出示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未向公证员出示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受投标文件。
23.3开标时由公证员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标志情况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
23.4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其投标的修改、投标的撤回等,招标代理机构将作唱标记录。投标人代表应在唱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3.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
24.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
24.1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以下简称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组建;
24.2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负责具体的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以下职责;
24.2.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做出评价;
24.2.2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澄清;
24.2.3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受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人;
24.2.4向招标采购人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24.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24.3.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4.3.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4.3.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24.3.4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24.3.5配合招标采购人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23.3.6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25. 评标内容的保密
25.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5.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25.3在评标期间,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指定联络人与投标人进行联系。
26. 对投标文件初审
26.1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标委员会有权将其拒绝:
26.1.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规定制作的;
26.1.2未按本须知规定提交资格文件;
26.1.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
26.1.4投标人拒绝修正错误;
26.1.5投标人的报价是选择性的;
26.1.6投标人的报价只投了部分内容;
26.1.7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26.1.8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26.1.9 其他被评委会认定无效的情况。
26.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会将首先审查每份投标书是否实质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等;或者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如货物和服务的质量(包括品牌)、数量及交货期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6.3招标文件提供的工艺、材料、设备、参考的商标或样本目录号码等仅作为说明并没有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但这些替代标准要优于或相当于技术规格中要求的标准,以满足采购单位的需要。
26.4招标采购单位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的名次相应排列。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包括但不限于付款方式、付款条件等条款,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6.5评委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6.5.1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内容不一致时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6.5.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6.5.3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数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以单价计算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作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处理,该投标文件将不予以详细评审,也不得标;
26.5.4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5.5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6.6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26.7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7. 投标的澄清
27.1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
27.2有关澄清的答复应采用书面形式,该书面答复应有投标人全权代表签署确认,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27.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的价格(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除外)及实质内容。
28.废标
28.1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28.1.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8.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8.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8.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8.2 废标后,招标代理机构将把废标的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
注: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前款规定执行。
29.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9.1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照本须知有关规定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9.2评价和比较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和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条件、评分标准,对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先进性、可靠性、售后服务承诺、质量保证承诺等实质性响应内容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29.2.1交货状态和交货期;
29.2.2零配件价格及维修服务措施;
29.2.3货物设备出厂验收情况;
29.2.4投标者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
29.2.5投标者的供货状况及销售服务措施;
29.2.6投标者提供的其他优惠条件;
29.3 最低的投标报价或最高的折扣比例是中标的重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
七、授予合同
30. 中标人的确认
30.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按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向招标代理机构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有权评定中标人,同时也有权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人中标。
30.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标段排列顺序,依次进行评审,同一家投标单位最多只能中标一个标段。同一家投标单位若同时投标两个标段,若其在排列顺序在前的标段中综合得分最高,被确定为预中标单位,其在排列顺序在后的标段中将不再具备中标资格。
30.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标结果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各投标人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应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同时该质疑应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授权委托人签署和盖公章(原件)。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收到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授权委托人签署和盖公章(原件)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出答复。如投标人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或质疑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授权委托人签署和盖公章(原件),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对该质疑不予答复。
30.4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1. 合同授予标准
31.1招标代理机构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规定评选出的中标人。确定为中标人的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31.2在合同签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对中标人的履约能力进行最后审查,审查方式包括询问、调查和实地考察,如发现中标人提供的材料虚假或对标书所要求说明的情况故意隐瞒或虚报,则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取消其签约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在标书有效期内另行评定中标者。
32. 中标通知书
32.1确定出中标人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其投标被接受。在中标通知书中明确中标人的中标标价、交货时间、质量标准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和地点。
32.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2.3招标代理机构对未中标人不承担解释未中标原因的义务。
33. 合同的签订
33.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否则按放弃中标权处理。
33.2签订合同及合同条款应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为依据。采购人保留以书面形式要求合同的卖方对其所投设备的配置、装运方式、交货地点及服务等作适当调整的权利。中标人必须在接到采购人的变更指示后15天内根据本条款提出调整合同价款及交货进度等的实施意见。
34. 履约保证金
34.1中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3项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4.2中标人必须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签订前)的五日内按前附表第13项的规定将履约保证金交至采购人指定帐户。
34.3履约保证金待设备全部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且在中标人向保证金收取部门开具收款收据后5日内由保证金收取部门全额退回(不计息)。
八、其他事项
35. 中标服务费
35.1中标人须按前附表第的规定支付中标服务费,该费用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付清。
35.2中标人如果未按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从其投标保证金取得相应金额的赔付,并保留诉讼的权利。
36. 监督和公证
36.1政府有关监督部门将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36.2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过程将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37. 未尽事宜
37.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说明:
对本章所有的投标书格式 ,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但补充和修改不得造成与本格式内容有实质性的违背。
格式1、投标函
投标函
苏州海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我们收到贵公司 号招标文件,经仔细阅读和研究,我们决定参加投标。
1、我们愿意按照招标文件的一切要求,提供包括完成该项目全部内容的设备、材料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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