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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环保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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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环保要求 一.法规要求 1.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居民住宅楼的底层不再安排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5、餐饮项目: (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立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 (3) 炉灶必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也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 (4) 必须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的高度应高于周围20米内的居民建筑; (5) 安装空调器、排风装置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空调器、排风装置不得设置在居民窗户附近,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须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标准; (6) 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周围无市政管网的,应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随着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西城区第三产业的比例不断加大,餐饮业数量逐年增多,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量逐渐增大。为进一步加强对餐饮业油脂污水排放量的管理,使含油脂污水的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市场化,杜绝地沟油非法回收再用,防止市政管线堵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日前,西城区市政管委与区环保局联合向驻区单位发出《关于加强治理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要求驻区餐饮业和单位食堂:1、自觉遵守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2、安装有效的油污分离设施,按照设计要求定期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企业对分离出的油污进行回收再利用;3、按通知要求,安排自查,及时进行整改。     区市政管委、环保局将按有关法规要求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安装有效的油污分离设施,导致超标排放的餐饮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西城区企业信用信息警示信息系统,予以通告。 3.在《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中,明确了餐饮业的环保要求,要求餐饮业经营者须遵守以下规定: 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应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应委托污染治理专业运营单位维护运行;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烟道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生活和工作环境。 草案同时提出,凡是违反这些规定的将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4广东省东莞市 餐厅选址不当拒批 莞加强餐饮业建设审批   油烟和噪声污染投诉,占环保投诉的五成以上。昨日(19日),记者从东莞市环保局了解到,餐饮业的油烟污染是市民投诉的热点,但也是处理的难点。为此,市环保部门表示,要加强对餐饮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对逾期不补办手续或拒绝补办手续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据了解,现时在城区范围内市民投诉最多的是油烟和噪声污染投诉,占环保投诉的五成以上。据市环保局有关人士介绍,油烟污染多且难以处理的主要原因是住宅区功能及规划混乱。通常是楼下开小食店或商店,甚至是酒楼、卡拉ok,楼上则是住宅或办公室。而且很多建筑物在设计上没有预留油烟排放通道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安放场所,导致出现油烟直排扰民。   市环保局有关人士表示,环保部门将加强对于餐饮业的审批工作。对于选址不当、有可能给当地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餐饮行业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审批和建设。对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各镇区环保局分局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审批。   另外,对于已经建成营业但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餐饮行业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将要求其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对于逾期不补办手续或拒绝补办手续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已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餐饮行业建设项目要进行全面验收。如厨房油烟、火烟、备用发电机尾气、噪声、锅炉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范进行验收。对于未完善环保验收手续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而擅自投入经营的,依法从重处罚。(记者梁茜) 5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95 号 《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阎立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餐饮业污染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或者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和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浴场、歌舞厅等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涉及餐饮业污水排放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规划、建设、房产、城管、卫生、工商、国土、质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应当合理布局餐饮业。城市改造和开发应当按照环境功能区的要求,规划和建设餐饮业相对集中的商业经营区域。 用于餐饮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污水排放设施,安排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六条 新建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下列地点禁止新建、扩建餐饮业(以下简称新办餐饮业): (一)居民住宅楼(包括商住混合建筑中与居住层相邻接的楼层); (二)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未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三)湖泊、江河水面; (四)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严格控制在距离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建筑物集中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边界30米范围内新办餐饮业。确需新办的,其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应当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等主要功能建筑物边界最近点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0米。 第七条 新办餐饮业项目选址位于非环境敏感区的,应当申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选址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应当申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经营项目注册资金或者投资金额在5万元以下并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餐饮业项目可以申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餐饮业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表应当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建设或者营业。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逐步推行餐饮业经营者环境污染防治承诺制,具体项目和范围另行规定。 可以实行餐饮业经营者环境污染防治承诺制的新办餐饮业项目,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新办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条件、标准、要求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自己申办的餐饮业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中的规定并愿意承担告知书中的责任和义务的,应当作出书面承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承诺书后,对需申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新办餐饮业项目应当在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需申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新办餐饮业项目应当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申请人对承诺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对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第九条 下列餐饮业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者报告表之前,应当通过公告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经营者、项目所在地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格控制区域范围内的新办餐饮业项目;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征求意见的其他项目。 6关于印发《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赣环监字〔2006〕45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 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便于我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小型排污者的排污量核算,促进排污费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令第3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令第31号)第四条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制定我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 我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在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外排废水难以监测的,按本办法核定水污染物排放量。 一、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以下七种类别: (一)纯餐饮类:中、西餐馆、酒店,带餐饮的咖啡店、酒吧等; (二)宾馆类:集餐饮住宿娱乐为一体的旅馆、宾馆、饭店;带生熟食加工的超市等; (三)美容美发类:美容、美发、理发、洗发等; (四)娱乐类:茶楼、KTV、歌舞厅等; (五)洗浴类:桑拿、洗浴、足浴、洗衣等; (六)汽修类:洗车、汽修等; (七)其他类:办公楼、写字楼;商场、无生熟食加工的超市;照相、洗相;无餐饮纯住宿的旅馆、宾馆等。 二、 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一)污水排放量按两种类别计算:第一类纯餐饮类、宾馆类、娱乐类、其他类按用水量的80%核算污水排放量;第二类美容美发类、洗浴类、汽修类按用水量的90%核算污水排放量; (二)相关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按照《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系数表》核算。 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系数表 行业类别 污染物 计量单位 排放系数 纯餐饮类 COD mg/L 1418 动植物油 mg/L 104 悬浮物 mg/L 452 宾馆类 COD mg/L 738 悬浮物 mg/L 223 动植物油 mg/L 68 美容美发类 COD mg/L 559 动植物油 mg/L 14 表面活性剂(LAS) mg/L 18 娱乐类 COD mg/L 787 动植物油 mg/L 33 悬浮物 mg/L 184 洗浴类 COD mg/L 562 动植物油 mg/L 7 悬浮物 mg/L 214 汽修类 COD mg/L 395 悬浮物 mg/L 653 石油类 mg/L 21 其他类 COD mg/L 364 动植物油 mg/L 14 悬浮物 mg/L 144 三、         本核算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由         三、本核算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环保  服务行业  核算办法  通知                             抄报:国家环保总局。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25日印发 7厦门市餐饮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导规范(试行) 偶这儿有一个餐饮业地方规范,载如下,供对比参考。 厦门市餐饮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导规范(试行)   为加强厦门市餐饮业污染防治,保障人体健康,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基本要求   1.1 经营餐饮业的场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新建的餐饮业原则上应建在规划建设的餐饮业专业经营集中区内,下列地点禁止开办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   (1)住宅楼。   (2)距离住宅楼10米以内的建筑物。   (3)未设餐饮业专用烟道的建筑物。   (4)在建筑结构上与居住层直接相邻的商住综合楼楼层。   (5)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6)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设立餐饮业的其它地点。   1.2 餐饮业项目开办前,应得到环保部门的许可。开办后,应按要求向环保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并依法缴纳排污费。   1.3 经营餐饮业项目应根据污染防治需要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装置、油水分离设施、泔水收集或处置装置和降噪减振设施,并按环保部门要求排污。油烟排放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WPB5-2000)。污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96)和《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5/322-1999)。噪声排放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振动排放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   2.具体要求   2.1 油烟排放口要求   油烟应排入餐饮业专用烟道,烟气不得排入下水管道(包括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排放的油烟和气体应不影响周围市民的生产、生活和学习。   2.2 油烟净化装置要求   经营者应安装国家环保产业协会认可的油烟净化设施。   经营者根据所设置的灶头功率,折算成基准灶头数,按下表要求选购和安装设备,使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和排风装置的处理能力达到下表中规定的要求。 规定的要求。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1, <3 ≥3, <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67, <5.00 ≥5.00, <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m2) ≥1.1, <3.3 ≥3.3, <6.6 ≥6.6 对应油烟净化设备排风量m3/h 2000-6000 6000-12000 ≥12000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2.3 油水分离设施要求   经营者应按照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小型排水构筑物04S519》建设油水分离设施,或者安装经国家环保产业协会认可的油水分离设施。   2.4 泔水收集处置要求   经营者的有效营业面积达到或超过1000平方米的,应当配备微生物有机垃圾处理装置处理产生的泔水废渣;经营者的有效营业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可以配备微生物有机垃圾处理装置处理产生的泔水废渣,也可以设置规范的收集储存装置,委托专业单位收集处理所产生的泔水废渣。 有效营业面积是指:用餐场所和厨房的总面积。   2.5 降噪减振设施要求   经营者所使用的冷却塔、风机、空调、增氧机等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应选用低噪声、低振动产品,并采取降噪减振措施。安装位置应避开周围的噪声、振动敏感点。音响系统应控制音量,或采取隔音减振措施,避免影响周围市民的生产、生活和学习。   2.6 污水排放要求   经营者排放的污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没有市政污水管网的,应自行处理,达标排放。   2.7 经营者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定期维护,鼓励委托专业运营单位承包式运营,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3 本规范所称的餐饮业包括:经营性餐饮项目、单位食堂及含餐饮服务的其它经营项目。   4 本规范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实施《厦门市排放污水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   为贯彻实施《厦门市排放污水收费暂行办法》(厦府办[2004]78号),鼓励排污者自觉治理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排污者符合《厦门市排放污水收费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向市政部门申请核退污水处理费时,需环保部门出具意见的,向项目所在地环保分局提出申请。   第二条 项目所在地环保分局负责核定下列事项,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排水水质是否稳定达标以及达到的排放标准。   (二)是否属于污水资源化项目。   (三)是否已依法缴纳污水排污费或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第三条 排污者排放的污水进入正常运转且通过环保验收的二级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执行本市或国家污水三级排放标准。其它污水,不论是否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均按最终受纳水体功能执行相应的污水排放标准。   第四条 排污者排放的污水未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且已达标,应依法缴纳污水排污费。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应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本市或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的,依法缴纳污水超标准排放费。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编辑 删除 八.大连市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大连市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9月1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德仁 二○○七年一月六日 大连市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包括饮食业(含酒店、饭店、宾馆、烧烤店)、娱乐业(含游戏厅、歌舞厅、音像放映厅、网吧)、洗浴场所(含带有松骨、按摩的项目)、洗衣场(店)、机动车维修业(含机动车修配、清洗、装饰装修)、加工业(含塑钢、铝合金、广告灯箱、铁艺、玻璃、理石及食品加工)、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等。   第三条 在大连市及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开办、经营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房屋、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城建、文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居民住宅区内禁止开办歌舞厅、游戏厅、机动车维修业、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业服务项目。   多层住宅楼内(含楼下公建房)禁止开办饮食业、洗浴场所服务项目。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不得进行改建、扩建;关闭、歇业以及转让、变更后仍开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居民住宅区的范围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项目,建设者或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必须在项目建设施工前,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征求相邻权利人的意见,在已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还须征求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在项目施工前,应征求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附具对相邻权利人意见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第七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建设者或经营者在建设施工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饮食娱乐服务项目投资在3千万元以上或位于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名胜古迹等特殊区域的,须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应从方便居民生活、发展服务业、扩大就业、符合环保要求等方面,规划建设适合开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用房。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对规划建设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用房提出规划要求。   第九条 开发单位在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时,必须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房屋用途进行开发建设。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注明房屋用途。房屋使用者应按照权属证书上注明的用途使用房屋。   禁止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用途建设饮食娱乐服务项目。   第十条 新建居民住宅区内应单独设置具有相应污染防治设施的公建项目。非住宅房屋在设计和施工时,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个人应在用于服务企业的房屋和其他房屋之间设有防潮、防噪声、防油烟、防异味、防热和内壁式烟道等污染防治设施。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经营前,其污染防治设施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标准要求的,不得营业。   第十一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确需拆除和闲置的,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按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申报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等有关资料。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省或市规定的标准,并依法缴纳排污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污染排放大户或污染物严重超标的,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限制其排放总量及浓度。   第十三条 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内以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内经营饮食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使用煤气、电、液化气等能源。其他县(市)、区饮食娱乐服务项目使用能源的规定,由县(市)、区政府(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安装隔油装置。隔油装置清出的废油脂或废弃的炸货油(不含餐饮垃圾,下同),必须交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单位统一处理。禁止买卖废油脂或将废油脂随意排放;禁止随意排放油烟。   第十五条 从事汽车修配产生的废油、废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必须用专门设施集中存放,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集中处理。   第十六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产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十七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设置空调、通风等设备,应当合理布局,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限期拆除污染设施,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营业,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不符合要求的燃烧设施,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和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或者有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着服务社会、方便群众的原则,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环监[1995]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各地兴建了大量的宾馆、饭店、餐厅、歌舞厅、游乐场、音像放映厅、洗染店等饮食、娱乐、服务设施,在繁荣城乡经济、丰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部分企业存在着选址不当、设施简陋、缺乏污染防治设施等问题,特别是一些饮食业的污水、油烟、异味和燃煤锅炉的烟尘,娱乐业产生的噪声,食品加工业产生的振动、噪声,饭店业和商业等产生的空调噪声和热污染等,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这些企业周围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通知如下: 一、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配置防治污染的设施,保护周围的生活环境。上述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防止环境污染。 二、为防止环境污染和扰民事件的发生,对县以上城镇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单位、个人,重申以下环境保护要求: 1.饮食企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专用烟囱排放的高度和位置,应以不影响周围的居民生活环境为原则。 2.燃煤锅炉必须使用型煤或其它清洁燃料,烧煤的炉灶必须配装消烟除尘器,禁止原煤散烧。排放的烟尘,应达到国家和地支规定的排放标准。 3.在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及其它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加工厂。在城镇人口集中区内兴办娱乐场点和排放噪声的加工厂,必须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并限制夜间经营时间,达到规定的噪声标准。 4.宾馆、饭店和商业等经营场所安装的空调器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经营单位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离居民点较近的空调装置,应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环境噪声标准。不得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旁直接朝向人行便道或在居民窗户附近设置空调散热装置。 5.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恶臭、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企业。 6.严格限制在无排水管网处兴办产生和排放污水的饮食服务企业。 污水排人城市排污管网的饮食服务企业,应安装隔油池或采取其它处理措施,达到当地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其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污水直接入周围水体的,应当经过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并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排放。 三、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 四、有污染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应提交有关环境影响报告表(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企业登记申请和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要求企业就污染及防治情况作出说明,发现有可能存在污染或已存在污染的,要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五、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建设项目,应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及产生噪声、振动等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予以答复成处理方。 八、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依法加强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应同时责令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施。 九、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近期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在城镇居民稠密区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环境的情况组织联合检查。 1995年2月11日 二.国家标准要求    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一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   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f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f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4 标准限值   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平方米。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 基准灶头数          ≥ 1,<3   ≥3,< 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       1.67,< 5.00  ≥5.00,<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 总投影面积(平方米)      ≥1.1,< 3.3  ≥3.3,<6.6    ≥6.6 ───────────────────────────────────      4.2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   5 其它规定   5.1 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5.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5.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5.4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5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6 监测   6.1 采样位置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十B),式中A、B为边长。   6.2 采样点   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平方米时,只测一个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 16157-1996有关规定进行。    6.3 采样时间和频次   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指标体系时,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min。   6.4 采样工况   样品采集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产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期进行。   6.5 分析结果处理   五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最大值比较,若该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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