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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物电梯新旧标准对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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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变化的项目 JG 135-2000 原文 新标准(杂物电梯制造和安装规范)原文 新标准相对于JG 135-2000的主要变化内容 标准名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杂物电梯 杂物电梯制造和安装规范 由原来的”标准”改为“规范“ 目录(章节结构) 1) 增加了引言一章; 2)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 独立出来成为了新的一章; 3) 去除了旧标准里里的最后一章:包装、运输与储存 适用范围 电力驱动的,轿厢市用钢丝绳或链条悬挂的杂物电梯的结构和安装,检验、记录与维修,包装、运输与储存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载重量不大于500kg。额定速度不大于1m/s,在层站地板水平或高于层站地板水平面装载的电梯。 本标准规定了永久安装的新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的制造与安装应遵守的安全准则。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载重量不大于300 kg,额定速度不大于1m/s,且不允许运送人员的杂物电梯。 1)增加了液压杂物电梯电梯; 2)是把适用的额定载重量由原来的500kg降低到300kg,且不允许运送人员 井道 总则 / 5.1.3液压杂物电梯的液压缸应与轿厢在同一井道内,但可延伸至地下或其他空间内。 增加了对液压电梯的要求 井道开口 / 5.2.1 杂物电梯应由无孔的墙、井道底板和顶板与周围环境分开。 仅允许有下列开口: f) 根据5.5所述,杂物电梯之间或杂物电梯与电梯之间隔板上的开孔; 允许杂物电梯之间或杂物电梯与电梯之间隔板上有符合要求的开孔。 检修门、活板门和清洁门 4.2.2.2检修门高度小于1.4m,宽度不小于0.6m,活板门高度不大于0.5m,宽度不大于0.5m。 4.2.3井道下端的清洁门 可以在井道最下端设置一个清洁门…. 5.2.2.1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的尺寸应与它们在井道中的位置、用途以及需要承担的工作的可视性相适应; 5.2.2.4应按6.2的规定提供通向上述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的安全通道。 1) 对检修门、活板门的尺寸没有定量的要求; 2) 要求为检修门和活板门提供安全通道; 3) 去除了对清洁门的相关要求。 井道内的部件 / 5.2.4.1 从层门地坎上任一点到需要维护、调节或检修的任一部件的距离不应大于600 mm。 如果达不到以上要求,则应提供检修门或检修活板门,并设置在与上述要求相应的位置。 注:注意层站之间的距离。 5.2.4.2 如果未按5.2.4.1要求设置,则井道应允许人员进入,且轿厢上应设置可在任一层站附近防止轿厢移动的装置,该装置应符合9.7.4的规定,另外,轿顶还应符合8.3.2.2的规定。 增加了井道内的部件的相关要求 井道的结构 井道的结构至少能承受有电梯驱动主机施加的,由安全钳装置动作瞬间从导轨上产生的,以及由缓冲器动作瞬间产生的载荷。 5.3 井道的结构应至少能承受下述载荷:驱动主机施加的、液压缸施加的、轿厢偏载情况下安全钳动作瞬间经导轨施加的、缓冲器动作产生的以及轿厢装卸载产生的载荷等 井道的负载强度要求中增加了液压梯的要求,轿厢装卸载产生的载荷 井道内的防护(单电梯井道) / 5.5.1:在维护人员可进入的井道下部,对重(或平衡重)运行的区域应具有下列a)或b)的防护措施: a) 采用刚性隔障防护,该隔障从杂物电梯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0 m处向上延伸到距底坑地面至少2.50m的高度。 其宽度应至少等于对重(或平衡重)宽度再在两边各加0.10 m。 如这种隔障是网孔型的,则应遵循GB 12265.1-1997中4.5.1的原则。 b) 按5.6.4.2的规定,将对重(或平衡重)的运行行程限制在底坑地面以上不小于1.80 m的高度处。 增加了在维护人员可进入的井道下部时,对重(或平衡重)运行的区域的防护措施的要求 井道内的防护(多电梯井道) 4.6.1 在运动的部件之间,即不同电梯的轿厢和对重装置之间,应在井道的下部安装一个垂直隔板。这一个隔板应从井道底部水平面以上不大于0.3m起,向上至距井道底部不小于的2.5m高度。 4.6.2 如果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轿厢或对重)和轿厢顶部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3m,则4.6.1中规定的隔板应该延伸到井道的全部高度并应大于其有效宽度. 有效宽度不应小于被防护的运动部件或运动部件需防护的部分的宽度加上每边各0.1m。 5.5.2 在装有多台杂物电梯和(或)电梯的井道中,不同杂物电梯和(或)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以及在杂物电梯与电梯之间应设置隔障。 如果这种隔障是网孔型的,则应遵循GB 12265.1-1997中4.5.1的原则。 5.5.2.1 这种隔障应至少从轿厢、对重(或平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至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 m的高度。 若轿顶边缘与相邻杂物电梯或电梯的运动部件[轿厢、对重(或平衡重)]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0m,则这种隔障应延伸到整个井道高度 宽度应能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 对隔障的高度和宽度要求有较大改变: 1) 从底部0.3m起到2.5m高或变为从行程底部到最底层楼面以上2.5m。 2) 隔障应延伸到整个井道高度的情况有原来的轿顶边缘与相邻杂物电梯或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3m增大至0.50m。 3) 宽度没有了定量的要求。 井道的顶部和底坑空间 4.7.1 曳引式电梯的顶部间距: 在轿厢或对重与井道顶部和底部的任何部件之间必须提供一个不小于50mm的距离,从而使得,如果轿厢或对重装置撞击到下面的缓冲器并完全压实时,对重或轿厢不会撞击到电梯井道结构顶部的任何部分。 4.7.2 强制驱动式电梯的顶部间距: 在井道顶部,电梯轿厢和井道结构的任何部分之间必须提供一个不小于50mm的距离,使得正常运行时轿厢不会撞击顶部的缓冲器。 5.6 防止轿厢移动装置在顶层高度范围停止轿厢时,应保证在轿顶以上有1.80 m的自由垂直距离。 5.6.1 曳引式杂物电梯的顶部间距 5.6.1.1 当对重停在其限位挡块上或其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轿厢导轨的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0 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5.6.1.2 当轿厢停在其限位挡块上或其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的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0 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5.6.2 强制式杂物电梯的顶部间距 5.6.2.1 轿厢从顶层层站向上直到撞击井道顶部最低部件时的制导行程不应小于0.20 m。 5.6.2.2 当轿厢停在其限位挡块上或其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平衡重(如果有)的导轨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0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5.6.3 液压杂物电梯的顶部间距 5.6.3.1 当柱塞按12.3.2.3的规定通过其行程限位装置到达其上限位置时,轿厢的导轨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0 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5.6.3.2 当轿厢停在其限位挡块上或其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平衡重(如果有)的导轨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0 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5.6.4.2 对人员可进入的井道(见0.3.13),应有一种可移动的装置,当轿厢停在其上面时,该装置应保证在0.20m × 0.20 m的区域内,底坑地面与轿厢的最低部件之间有1.80 m的自由垂直距离。 1) 要保证轿顶上有1.8m的自由垂直距离;(检修时) 2) 增加了轿厢和对重导轨制导行程的要求; 3) 增加了液压电梯的相关要求 4) 增加了保证底坑在0.20m × 0.20 m的区域内有1.80 m自由垂直距离的可移动装置要求。 井道的专用 4.8 井道是专门用于电梯的。井道内不得装设与电梯无关的设备、电缆等,也不允许安装用于消防的喷水器。 5.7 井道应为杂物电梯专用,井道内不应装设与杂物电梯无关的电缆、设备等。井道内允许设置采暖设备,但不能用蒸汽和高压水采暖。采暖设备的控制与调节装置应设置在井道外面。 井道内允许设置采暖设备。 机 房 机房门 5.1.3 机房门无论何时都不得小于0.6m*0.6m,并且门应能锁住 6.2.2 人员不可进入的机房 应设置检修门或检修活板门,以接近杂物电梯驱动主机及其附件。检修门或检修活板门的最小尺寸为0.60 m×0.60 m,或即使在机房尺寸不允许的情况下,开孔尺寸也应满足更换部件的需要。 从检修门或检修活板门门槛到需要维护、调节或检修的任一部件的距离均不应大于600 mm。 6.2.3 人员可进入的机房 6.2.3.1 供人员进出的水平铰接的活板门,应提供不小于0.64 m2的通道面积,该面积的较小边不应小于0.65 m,并且该门能保持在开启位置。 所有检修活板门,当处于关闭位置时,均应能够支撑两个人的重量,每个人按1000 N计算,作用在门的任意0.20 m × 0.20 m面积上,门应无永久变形。 检修活板门除与可收缩的梯子连接外,不应向下开启。铰链(如果有)应为不能脱开的型式。 当检修活板门开启时,应有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如设置1.10 m高的护栏)。 6.2.3.2 供人员进出的检修门的尺寸不应小于0.60 m × 0.60 m。 检修门门槛不应高出其通道水平地面0.40 m。 6.2.3.3 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应设置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打开后,不用钥匙也能将其关闭和锁住。即使在锁住的情况下,也应能不用钥匙从井道内部将门打开。 新标准上把机房分为两种:人员可以进出和人员不可以进出的机房,且对每种情况的进出机房的门的大小,负载能力、开门方向和门锁结构都有具体的要求,而旧标准中只要求机房门的不得小于0.6m*0.6m,且能被锁住即可。 机房空间与设备 5.1.5 当机房或机罩的位置距井道较远时,在任何时候都应保证有一个安全方便的通道,进入机房或接近机罩并且该通道应有固定的照明灯具,通道的高度不小于1.8m。 5.1.7 如果在维修时控制柜控制屏是带电的,则在控制柜、控制屏的前面必须提供不小于0.9m的净空距离。 5.1.8 如果人员进到控制柜控制屏的背面或侧面进行维修时,控制柜控制屏不带电则在控制柜、控制屏的背面或侧面应提供不小于0.5m的净空距离。 6.3.1 在控制屏或控制柜前应有一块净空面积,该面积: a) 深度,从屏(柜)的外表面测量时不小于0.70 m; b) 宽度,取两者中的较大值:0.50 m或屏(柜)的全宽。 6.3.2.2 在需要检修、维护或紧急人工操作(见12.2.4)的机械部件前面,至少在门的高度范围内有一块不小于0.50 m×0.60 m的水平净空面积,并保证在下列情况下门都能被完全打开: a) 在部件前面;或 b) 在检修门门槛前面(0.70 m × 0.60 m)。 6.3.2.3 在任何情况下,供活动或操作所需的净高度不应小于1.80 m。 1) 旧标准仅要求通道高不小于1.8m,新标准扩展到供活动或操作的净高度不小于1.8m。 2)控制屏(柜)前的净空间要求有所改变。 3)新增了机械部件前的维修空间要求。 层门 层门的悬挂机构 6.4.3.3 悬挂绳轮的直径不应小于绳直径的25倍. 7.4.3.3 悬挂绳滑轮的节圆直径不应小于绳直径的20倍。 由25倍降低到20倍 与层门运动相关的保护 / 7.5 与层门运动相关的保护 7.5.1 通则 层门的设计应尽可能减少由于人员、衣服或其它物件被夹住而造成损坏或伤害的危险。 如果手开门上装有把手,则在门运动方向上,把手与杂物电梯任何其他部件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0 mm,如果把手不可能被抓住,则该距离可缩小到30 mm。 7.5.2 动力驱动门 动力驱动门应尽量减少门扇撞击人员的有害后果。 为此应满足下列条件: 7.5.2.1 滑动门 7.5.2.1.1 阻止关门的力不应大于150 N。 7.5.2.1.2 层门在关闭过程中,当人员或货物被门撞击或将被撞击时,一个保护装置应自动地使门重新开启。如果在入口处用手动方式使门关闭,则该装置可不起作用。 此保护装置的作用可在每个主动门扇最后50 mm的行程中被消除 7.5.2.1.3 为了避免运行期间发生剪切的危险,动力驱动的滑动门外表面不应有大于3 mm的凹进或凸出部分,这些凹进或凸出部分的边缘应在开门运动方向上倒角。 增加了与层门运动相关的保护要求 门的锁紧装置 6.5.3 每一个层门均应有一个符合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关闭位置,从而满足所6.5.1提出的要求 7.7.3.1.1 满足下列要求的杂物电梯: a) 额定速度≤0.63 m/s; b) 开门高度≤1.20 m;和 c) 层站地坎距地面高度≥0.70 m。 锁紧无需电气证实,此时层门也无需在轿厢移动之前进行锁紧。然而,当轿厢驶离开锁区域时,锁紧元件应自动关闭,而且除了正常锁紧位置外,无论证实层门关闭的电气控制装置是否起作用,都应至少有第二个锁紧位置。 7.7.3.1.2 对于铰链门,锁紧应尽可能接近门的垂直关闭边缘处。即使在门下垂时,也能保持锁住。锁紧元件啮合不应小于10 mm。 7.7.3.1.3 对于滑动门,锁紧应尽可能接近主动门扇的关闭边缘处,对于垂直中分式滑动门,门锁应位于上门扇上。 7.7.5 机械连接的多扇滑动门 7.7.5.1 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所组成,则允许: a) 7.7.4.1或7.7.4.2规定的装置设置在一个门扇上;和 b) 若仅锁紧一个门扇,则应在关闭位置采用钩住其它门扇的方法,使如此单一门扇的锁紧能防止其他门扇的开启。 7.7.5.2 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如采用钢丝绳、皮带或链条)的门扇组成,允许仅锁紧一扇门,其条件是,该门扇的单一锁紧能防止其他门扇的打开,且这些门扇均未装设手柄。未被锁住的其他门扇的关闭位置应由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来证实。 1) 增加了无需电气验证锁紧的特殊情况。 2) 对铰链门、滑动门的锁紧装置设置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3) 增加了机械连接的多扇滑动门的锁紧装置设置要求。 锁紧元件的啮合 6.5.4.2层门的门锁元件的啮合嵌入的尺寸不应小于5mm. 7.7.3.1.4 锁紧元件的啮合应能满足在沿着开门方向施加300 N的力的情况下,不会降低锁紧有效性。 层门的啮合要求由原来的深度定量要求变为耐受力定量要求。 轿厢与对重 尺寸与额定载重量 额定载重量不大于500kg 轿厢内部的宽度和深度不大于1.4m 轿厢内部的高度不大于1.4m 轿底面积与额定载重量成一定的比例关系。 额定载重量不大于300kg 因不允许人员进入轿厢,轿厢的尺寸不应大于: a) 轿底面积1.0 b) 轿厢深度1.0 m; c) 轿厢高度1.20 m 。 如果轿厢由几个固定的间隔组成,且每一间隔都满足上述要求,则轿厢总高度允许大于1.20 m 1)最大载重量由原来的500kg减少至300kg; 2)轿厢最大高度和深度由原来的1.4m减少至1.0m; 3)规定的最大轿底面积只要求小于1.0 ,不要求与额定载重量成一定的关系; 4)新提出了由几个固定间隔组成的轿厢的要求; 轿壁与轿顶 7.1.4 轿壁轿厢地板和轿顶及轿厢的结构均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以承受轿厢正常运行时、或轿厢撞击到缓冲器上时、或安全钳装置(如果有这一装置)起作用时等各种情况所施加的力。 8.3.2.1 轿壁应具有如下机械强度:即用300 N的力,均匀地分布在5 cm2 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从轿厢内向轿厢外垂直作用于轿壁的任何位置上,轿壁应: a) 无永久性变形; b) 弹性变形不大于15 mm。 8.3.2.2 对于维护人员可进入的杂物电梯的轿顶(见0.3.13),在其任意位置上,应能支撑两个人的重量,每个人按0.20 m × 0.20 m的面积上作用1000 N的力,应无永久变形。 轿壁与轿顶的强度有了定量的要求 护脚板和自动搭接地坎 / 8.4.1.1 每个轿厢地坎上都应设置护脚板,其宽度应等于相应层站入口的整个净宽度。护脚板的垂直部分以下应成斜面向下延伸,斜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应大于60°,该斜面在水平面上的投影深度不应小于20 mm。 8.4.1.2 护脚板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应小于有效开锁区域的高度。 8.4.2 如果杂物电梯采用垂直滑动门且其服务位置与层站地面等高,则8.4.1 中所规定的护脚板可用固定在层站上的自动搭接地坎所取代,自动搭接地坎应: a) 能承受装载与卸载操作中可预见的载荷(见0.2.5); b) 当层门完全开启时,无论使用什么方式(如重力或辅助力),能自动移动到服务位置; c) 宽度不小于轿厢入口的宽度; 13 d) 长度不小于以下两种情况下的较大值: 1) 开锁区域的一半加50 mm; 2) 轿底至层门地坎的距离加20 mm; e) 无论轿厢在何位置,都应与轿底有不小于20 mm的重叠; f) 在层门关闭作用下收起。 1)增加了对护脚板的相关要求。 2)符合8.4.2要求的固定在层站上的自动搭接地坎可以代替护脚板。 轿厢入口 7.3.1对于单入口无轿门轿厢如果额定载重量大于250kg,应在轿厢入口处装设机械保护装置额定载重量不大于250kg,则这一保护装置不是必须提供的但是必须保证被运送的货物在运送过程中可用其它方法限止住或者由货物自身的性质决定其是不会移动的如箱子等 8.5 若在运行过程中运送的货物(见0.2.5)可能触及井道壁,则在轿厢入口处应设置适当的部件,如挡板、栅栏、卷帘以及轿门等。 这些部件应配有符合14.1.2要求的用来证实其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 新标准是以货物触及井道壁的可能性来决定是否需要加保护装置,不是以额定载重量。 对重 7.4.2 如果在对重装置上安装有滑轮,则滑轮上应安装一个用以防止悬挂绳松弛时脱离绳槽的装置.这些装置的结构不应妨碍对滑轮的检查和维修.在采用链条的情况下,也应有类似的装置. 8.8.2 如果从井道外可触及到固定在对重或平衡重上的绳轮和(或)链轮,则应按9.6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1)去除了对重装置的滑轮上防跳绳装置要求; 2)增加了从井道外可触及到固定在对重或平衡重上的绳轮和(或)链轮时的防护要求。 悬挂装置和防止轿厢自由坠落、超速下行及沉降的预防措施 悬挂装置安全钳装置和限速器 悬挂装置和防止轿厢自由坠落、超速下行及沉降的预防措施 以防止轿厢自由坠落、超速下行及沉降的预防措施代替了安全钳装置和限速器的说法 悬挂装置 8.1.1轿厢和对重应用钢丝绳或钢质链条悬挂; 8.2.2 悬挂轿厢和对重装置的钢丝绳或链条的安全系数不应小10; 8.1.2钢丝绳的公称直径不小于6mm。对卷筒式驱动的电梯和额定载重量小于25kg的曳引驱动的电梯则钢丝绳的公称直径不小于5mm,其特性应符合GB8903的规定; 9.1.1 轿厢和对重(或平衡重)应采用钢丝绳或平行链节的钢质链条或滚子链条悬挂。 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位于最低层站时,一根钢丝绳(或链条)最小破断载荷(N)与该绳(或链条)所承受的最大拉力(N)的比值不应小于8; b) 对于钢丝绳,钢丝的抗拉强度: 1) 对于单强度钢丝绳,宜为1570MPa或1770 MPa;或 2) 对于双强度钢丝绳,外层钢丝宜为1370 MPa,内层钢丝宜为1770 MPa。 1)可用滚子链条悬挂轿厢和对重; 2)钢丝绳或链条的安全系数最小值降低到8; 3)不再对钢丝绳的公称直径提出要求,而是对其抗拉强度提出具体要求。 安全钳的设置 8.7.1.1如果轿厢额定载重量大于250kg应在轿厢上设置安全钳装置 9.7.1 若杂物电梯井道下方有人员可进入的空间(见5.4),或采用一根钢丝绳(链条)悬挂的情况下(见9.1.3),电力驱动的杂物电梯或间接作用式液压杂物电梯的轿厢应配置安全钳(见 不再以载重量为界限判别是否应该装安全钳。 防止轿厢移动 / 在5.2.4.2所述情况下,至少应采取以下措施防止轿厢移动: a) 若人员可进入轿顶,则轿厢应设置机械停止装置使其停在指定位置上。在进入轿顶之前应由胜任人员触发该装置; b) 该装置应能: 1) 防止轿厢意外下行;且 2) 至少承受的静载荷为空载轿厢的质量加200 kg。 c) 在轿顶上或井道内每一层门旁设置符合14.2.2 和15.3或15.5.3规定的停止装置。 9.7.5 应按14.2.1.3要求采取防沉降措施。 增加了当人员能进入井道时防止轿厢移动的相关要求。 安全钳动触发机构施加的最小张力 8.8.2.1 a) 安全钳起作用所需力的2倍;或b) 200 N。 9.9.1 a) 安全钳起作用所需力的2倍;或 b) 300 N。 b) 安全钳动触发机构施加的最小张力值之一的200N增加到300N 限速器的最大动作速度 8.8.1 操纵轿厢安全钳装置的限速器的动作应发生在速度不小于额定速度的115%,但不大于1.25m/s。 对重安全钳装置限速器的动作速度应比轿厢安全钳装置的限速器动作速度至少高10%,但不大于1.4m/s 9.9.2.1 当轿厢速度大于等于轿厢下行额定速度的115%时,操纵轿厢安全钳的限速器应动作,但最大动作速度应小于下列规定值: a) 额定速度不大于0.63 m/s时,为0.8 m/s; b) 额定速度大于0.63 m/s时,为额定速度的125%。 对重(或平衡重)安全钳的限速器动作速度应大于上述规定的轿厢安全钳的限速器的动作速度,但不能超过10%。 限速器的最大动作速度值改变 限速器的驱动 8.8.2.2限速器应由柔性良好的钢丝绳驱动 9.9.2.4 限速器应由符合规定的一根钢丝绳驱动。 限速器绳应由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其配重)应有导向装置; 在安全钳作用期间,即使制动距离大于正常值,限速器绳及其附件也应保持完整无损; 限速器绳应易于从安全钳上取下。 增加了以下几项要求: 1)限速器绳应由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其配重)应有导向装置; 2)在安全钳作用期间,即使制动距离大于正常值,限速器绳及其附件也应保持完整无损; 3)限速器绳应易于从安全钳上取下。 钢丝绳的尺寸 8.8.2.2钢丝绳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3mm 9.9.4钢丝绳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6mm 限速器钢丝绳的公称直径最小值增加到6mm。 限速器的可接近性 8.8.4限速器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完全可接近的。若限速器装于井道内,则应能从井道外面接近它。 9.9.2.6 限速器应是可接近的,以便于检查和维护。 若限速器装在井道内,则应能从井道外面接近,但以下情况除外: a) 能够从井道外用远程控制(除无线方式外)的方式来实现9.9.2.7规定的限速器动作,这种方式应不会造成限速器的意外动作,且未经授权的专业人员不能接近远程控制的操纵装置; b) 能够从轿顶或从底坑接近限速器进行检查与维护; c) 限速器动作后,提升轿厢或对重(或平衡重)能使限速器自动复位。 规定了在某几个特定的情况下,安装在井道内的限速器无需在井道外可以被接近。 验证限速器绳断裂或过分伸长的电气装置 / 9.9.2.6限速器绳断裂或过分伸长,应通过一个符合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增加了验证限速器绳断裂或过分伸长的电气装置的要求。 导轨、缓冲器和极限开关 导轨 9.1.2导轨及其附件和接头应有足够的强度能承受安全钳如果有的话动作时所产生的力和由于轿厢不均匀载荷引起的挠曲此挠曲应予以限制不得影响电梯的正常工作。 10.1.1导轨变形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由此: 1) 不应出现门的意外开锁; 2) 不应影响安全装置的动作; 3) 不应造成移动部件与其它部件之间的碰撞。 不应使用延伸率小于8% 的材;对于额定速度大于0.4 m/s的杂物电梯,导轨应由冷拉钢材制成,或工作表面采用机械加工方法制成。对于没有安全钳的轿厢、对重(或平衡重)导轨,可使用成型金属板材,但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10.1.2 导轨与导轨支架在建筑物上的固定,应能自动地或采用简单的方法调节,以对因建筑物的正常沉降或混凝土收缩的影响予以补偿。 1) 具体限制了导轨的变形范围; 2) 对材料的延伸性、材质和加工方法作出了要求; 3) 对导轨和导轨支架的可调节性作出了要求、 缓冲器型式 9.2.3 可选择的缓冲器型式只能是以下四种之一:弹簧、橡胶、有弹性的塑料、木材。 10.4.1 若杂物电梯采用耗能型缓冲器,则仅在缓冲器动作后回复至其正常伸长位置后,杂物电梯才能正常运行。监测缓冲器的正常复位所用的装置应是一个符合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 10.4.2 对于液压缓冲器,应便于检查其液位。 1) 可以使用耗能型; 2) 要求耗能型缓冲器要有监测其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 液压梯缓冲器 / 10.3.3 对于液压杂物电梯,当缓冲器完全压缩或当轿厢停在限位档块上时,柱塞不应触及缸筒的底座。 增加了液压杂物电梯的相关要求 缓冲器的承载能力 / 10.3.4 缓冲器或限位档块应能承受满载轿厢或对重以115%额定速度的撞击,并且撞击后应无永久性变形。 增加了缓冲器的承受能力的要求。 极限开关的作用方式 9.3.1极限开关应能使轿厢在端站附近自动地停止,并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10.5.1.3.1极限开关应采用下列方式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的供电回路. 要求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的供电回路:,而旧标准仅要求能使轿厢在端站附近自动地停止。 极限开关的复位 极限开关动作后,需经称职人员调整后电梯才能恢复运行 极限开关动作后,杂物电梯应不能自动恢复运行。当轿厢离开极限开关作用区域时,极限开关应自动闭合。 复位方式要求更具体了。 极限开关中的其它方面 9.4.1 对于强制驱动的电梯,应设有一个符合规定的松绳或松链条的安全装置,以便在轿厢或对重下行遇到障碍物时切断控制电路并使电梯停止运行. 9.4.2 对于曳引驱动的电梯,应设置这样一个装置该装置,在电梯运行时间大于全行程正常运行时10s以前,能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并使其保持停止状态 2)曳引式杂物电梯应设有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 10.5.2 液压杂物电梯的极限开关 ……. 12.2.8.1 曳引式杂物电梯应设有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在下述情况下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并保持在停止状态: a) 当启动杂物电梯时,曳引机不转; b) 轿厢或对重向下运动时由于障碍物而停住,导致曳引绳在曳引轮上打滑。 12.2.8.2 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应在不大于下列两个时间值的较小值时起作用: a) 45s; b) 杂物电梯运行全程的时间再加上10 s。若运行全程的时间小于10 s,则最小值为20 s。 1) 增加了液压梯的极限开关要求 2) 去除了强制驱动电梯的下行障碍保护装置要求 3)修改了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要求。.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 4.4.4 轿厢地坎和层门地坎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大于25mm; 4.4.5除了轿厢地坎和层门地坎之间的其它地方,井道壁和轿厢地坎之间、或者和轿厢门框架之间、或者和轿厢门之间的水平距离都不大于150mm。 11.2在层门全开状态下,轿厢与层门或层门框架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30 mm。 只规定了轿厢与层门或层门框架之间的间隙,对轿厢地坎和层门地坎、井道壁和轿厢地坎、轿厢门框架之间的距离都没有了具体要去。 电梯驱动主机 驱动方式 12.1.1对强制式杂物电梯,额定速度不应大于0.63m/s,不能使用对重,但可使用平衡重; 12.2.7强制式杂物电梯应设有一个绳或链松弛的装置来动作一个符合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 对强制式杂物电梯增加了要求: 1)额定速度不应大于0.63m/s,不能使用对重,但可使用平衡重; 2)绳或链松弛的电气安全装置 制动系统 10.4.1.2 制动系统应具有一个摩擦型的机电式制动器。 12.2.3.1.2制动系统应具有机-电式制动器(摩擦型),此外,还可设置其它制动装置(如电气制动); 12.2.3.2.3.2当杂物电梯的电动机有可能起发电机作用时,应防止该电动机向操纵制动器的电气装置馈电; 12.2.3.2.3.3断开制动器的释放电路后,杂物电梯应无附加延迟地被有效制动。 增加了: 1)制动系统除了应具有机-电式制动器外,还可以多设置其他制动装置。 2)防止电动机向制动器馈电的装置 3)制动的实时性要求。 紧急操作 10.5.1电梯驱动主机应该装设手动的紧急操作装置以便借用平滑的盘车手轮将轿厢移动到一个层站。 12.2.4.1如果向上移动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所需的操作力不大于400 N,杂物电梯驱动主机应装设手动紧急操作装置,以便借助于平滑的无辐条的盘车手轮将轿厢移动到层站; 12.2.4.1.1一个符合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应在盘车手轮装上杂物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12.42.4.2应能从人员可进入的机房内或人员不可进入的机房附近检查轿厢是否在开锁区域。例如,这种检查可借助于曳引绳或限速器绳上的标记。 1) 设置手动紧急操作应在盘车力小于400N情况下,且盘车轮应为无辐条的 2) 电气开关要求 3) 观测轿厢位置的要求 驱动系统的其它方面 / 12.2.5 当电源为额定频率,电动机施以额定电压时,杂物电梯轿厢在半载向下运行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和减速段)时的速度,不应大于额定速度的110%,宜不小于额定速度的92%。 12.3 液压杂物电梯的驱动主机、液压缸及其他液压设备。。。。。 增加了: !) 速度要求 2)液压杂物电梯的驱动主机、液压缸及其他液压设备的相关规定 电气安装与电气设备 适用范围 11.1本标准对电气安装和电气设备组成部件的各项要求适用于: 动力电路主开关及其从属电路; 13.1.1.1 本标准对电气安装和电气设备组成部件的各项要求适用于: a) 动力电路主开关及其从属电路; b) 轿厢照明电路开关及其从属电路。 可适用范围增加了: 轿厢照明电路开关及其从属电路。 绝缘电阻 11.1.2 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必须大于1000Ω/V,并且其值不小于: a)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0.5MΩ 其它电路(控制、照明、信号等):0.25MΩ. 绝缘电阻应测量每个通电导体与地之间的电阻。 绝缘电阻的最小值应按照表2来取。 标称电压 V 测试电压(直流) V 绝缘电阻 MΩ 安全电压 250 ≥0.25 ≤500 500 ≥0.50 >500 1000 ≥1.00 1)取消了导体与导体之间的绝缘电阻要求; 2)绝缘电阻的最小值要求分类由原来的基于电路类型改变为基于标称电压。 电气故障的防护、控制和优先权 安全电路 12.1.2.3如果几个故障组合才能导致危险情况,那么,最迟应在这样一种时刻,即连同已有故障一起将造成危险的那个故障出现之前,将电梯停止并保持在静止位置上。 14.1.2.3.2.2如果两个故障组合不会导致危险情况,而它们与第三故障组合就会导致危险情况时,那么最迟应在前两个故障元件中任何一个参与的下一个操作程序中使杂物电梯停止。 在杂物电梯按上述操作程序停止前发生第三故障从而导致危险情况的可能性不予考虑。 14.1.2.3.2.3 如果存在三个以上故障同时发生的可能性,则安全电路应设计成有多个通道和一个用来检查各通道的相同状态的监控电路。 如果检测到状态不同,则杂物电梯应被停止。 对于两通道的情况,最迟应在重新启动杂物电梯之前检查监控电路的功能。如果功能发生故障,则杂物电梯重新启动应是不可能的。 把几个故障组合可能导致危险的情况更详细的分开说明,并提出相关的要求。 用于安全电路的传感元件 12.1.2.5 安全电路的传感器元件应能承受与方向无关的频率在1Hz~50Hz 之间的正弦波振动,其振动幅度a(mm)与频率f(Hz)的函数关系为: a=25/f 用于1<f<10 a=250/ 用于10<f<=50 安装在轿厢或门上的安全电路的传感器元件应能承受与方向无关的加速度 14.1.2.5 用于安全电路的传感元件应满足: a) GB/T 2423.10—2008 表C.2中扫频耐久试验的规定:在每一轴线方向上,20次扫频循环振动试验,振动幅值为 0.35 mm 或 5 gn,频率为 10 Hz~55Hz。 b) GB/T 2423.5—1995 表 1 中脉冲的加速度和持续时间规定: 1) 加速度峰值 294 m/s2 或 30 gn; 2) 相应脉冲持续时间 11 ms;且 3) 相应速度变化率 2.1 m/s,波形为半正弦波。 试验后,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应小于最小允许值. 对传感器的要求和测试要求都有较大的改变,并要求试验后,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应小于最小允许值。 控 制 正常运行控制 12.2.2 正常运行控制应借助于按钮按钮应安装在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的按钮盒中. 只允许在极特殊的场合,例如很潮湿、腐蚀性或爆炸性的环境,采用绳、带或拉杆作为层站与机房之间的控制方式。 14.2.1.1 这种控制应借助于按钮或类似装置,如触摸控制、磁卡控制等。这些装置应置于盒中,以防止使用人员触及带电零件。 控制装置不应安装在轿厢内。 1)去除了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绳、带或拉杆作为层站与机房之间的控制方式得特例。 2)增加了控制装置不应安装在轿厢内的要求。 停止装置 12.2.3 停止装置应由符合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组成,停止装置应为双稳态的,无意的操作不能使电梯恢复服务. 14.2.2.1 杂物电梯应设置停止装置,用于停止杂物电梯并使杂物电梯包括动力驱动的门保持在非服务的状态。停止装置设置在: a) 底坑(见 5.6.4.3); b) 轿顶或井道中[见 5.2.4.2 和 9.7.4 c)]。 增加了停止装置的功能说明和应安装位置的要求。 其它 / 14.2.1.2 在7.7.2.2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具备下列条件,允许层门、轿门或载荷保护装置打开时进行轿厢的平层和再平层运行。 14.2.1.3 液压杂物电梯电气防沉降系统 若按7.7.3.1.1规定的条件未能满足,则液压杂物电梯应配置满足下列条件的电气防沉降系统。 增加了: 1) 门开着情况下的平层、再平层和防沉降控制 2) 液压杂物电梯电气防沉降系统这两项要求 注意、标记及操作说明 由于内容较多,在此不详细摘录。详见15.2—15.8 1)对层站、机房、井道、停止开关的标识要求有所改变。 2)增加了轿顶、门锁装置、电梯组、油箱、缓冲器、安全钳和破裂阀/单向节流阀这6个项目的标识要求。 检验、记录及维护 记录 14.1 在电梯交付使用前最迟到交付使用时应准备出记录,电梯基本性能的记录薄或档案此记录薄或档案应始终记载最新情况,并包括下列内容: 技术部分: 电梯交付使用的日期、电梯基本参数、钢丝绳或链条的技术参数、电梯的重大改装、钢丝绳或重要部件的更换、事故。 16.2 最迟到交付使用时,应记录杂物电梯的基本特性或编制杂物电梯档案。此记录或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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