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教师队伍整体师德水平较高,完善制度求长效
问: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请介绍一下将如何通过制度规范师德行为?
答:意见提出,从教育、宣传、考核、激励、监督、惩处、保障等七个方面建立健全师德长效机制。第一,创新师德教育,要求师范生培养、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在职教师培训都必须开设师德教育课程。第二,加强师德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正面典型,同时及时回应师德建设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第三,严格师德考核,明确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第四,突出师德激励,将师德表现作为评优奖励的必要条件,作为晋职晋级、人才培养的优先条件。第五,强化师德监督,建立师德年度评议制度、师德问题报告制度、师德状况定期调查分析制度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并建立行之有效的师德投诉、举报平台。第六,规范师德惩处,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第七,注重师德保障,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中小学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师德教育是基础
记者:师德问题不断曝光,如何从源头上遏止?
答:师德教育必须作为基础,纳入教师教育课程体系。师范生培养、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在职教师培训都必须开设师德教育课程,要把一线优秀教师请进课堂,用优秀教师的感人事迹诠释师德内涵。
师德考核是核心
记者:近年来各学校制订了一些规范师德的办法,如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实行一票否决等,您怎么看?
答:师德考核是教师考核的核心内容,必须摆在首要位置。意见提出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意见也突出师德激励,提出将师德表现作为评优奖励的必要条件,作为晋职晋级、人才培养的优先条件。
建立师德动态监督
记者:近期发生的一些教师性侵事件中的教师过去在师德表现中无异常,用什么样的办法才能对此类情况防微杜渐?
答:必须进一步强化师德监督,将师德建设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意见提出建立师德年度评议制度,师德问题报告制度,师德状况定期调查分析制度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并建立行之有效的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将违反师德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还要加大惩戒力度,从国家层面,有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长效机制要筑牢
记者:意见提出要建立长效机制,如何理解?
答: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包括教育、宣传、考核、激励、监督、惩处、保障七大机制。在保障方面,意见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师德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中小学校长要亲自抓师德建设。
准入门槛要抬高
记者:目前,我国教师的准入门槛较低,是否也是师德建设的一大障碍?
答:12年以前的教师资格制度确实存在教师资格学历标准偏低、教师资格认定缺乏严格把关机制等问题,从12年开始全面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改革的一大亮点是破除教师资格终身制,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加强对教师师德表现、培训学时和工作业绩的考核。
铸造美好师德,培养优良师魂,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近段时间以来,师德领域出现个别丑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此,既要看到我国师德建设的主流是好的,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同时,对于师德建设存在的问题,也决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
如何以此为戒,严惩教师败类,守住师德“红线”,构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师德红线如何划
极少数违反师德的现象,虽不是主流,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记者:近期,极个别教师的违法行为被集中曝光,一些人发出“师德到底怎么了”的疑问。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答:师德不仅关乎教师自身发展,更关乎人才的成长和国家的未来。长期以来,广大教师教书育人、敬业奉献、为人师表,涌现出泊头樊秀峰等一大批先进典型,高尚的师德赢得人民群众的广泛尊重,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充分肯定。然而,由于受到社会转型时期不良风气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教师队伍中出现了极少数违反师德的现象,极个别甚至违法,损害了教师声誉,败坏了教育形象。这虽不是主流,但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记者:据了解,教育部将在大力弘扬教师高尚情操的基础上,建立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划出师德“红线”。在您看来,最重要的师德“红线”是什么?
答:从“人类灵魂工程师”的称号和“传道授业解惑”的职业特征考量,教师的师德“红线”应该是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当然,师德“红线”只是底线,教师对自己应有更高的道德追求。在我看来,严守师德“红线”,起码不能体罚学生。我们面对的是成长中的孩子,打骂学生不但会让老师的形象大打折扣,更会给孩子留下心理阴影,产生抵触、愤怒甚至仇恨的情绪,反而不利于他改正错误。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学生得到老师耐心的帮助,才会愿意改正。为人师表,最重要的是言传身教。
一票否决怎么做
严重失德、影响恶劣者,出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记者:教育部推出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具体说来有哪些内容?
答:近年来,教育部始终坚持把师德建设放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位置,先后修订、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出台《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地各校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
记者:如果发生师德失范问题,如何处置?
答:教育局建立了师德舆情快速反应机制,设立24小时监督举报电话,对媒体曝光和群众反映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第一时间督促有关部门核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教师资格,出现一起、查处一起。
长效机制怎样建
教育是重点,宣传是抓手,考核是核心,监督是关键,奖惩是突破口
记者:构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意义重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您认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如何建立?
答:构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教育是重点,宣传是抓手,考核是核心,监督是关键,奖惩是突破口。师德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
首先,加强师德教育。要将师德教育纳入教师培养体系,将师德教育作为新任教师岗前培训通识课程,师德教育培训计入在职教师培训学分,师德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其次,强化师德宣传。大力宣传新时期人民教师关爱学生、严谨笃学、淡泊名利、志存高远的新形象,激励教师自觉遵守师德规范。
第三,制定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应按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在爱国守法、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终身学习等6个方面细化,对教师违反师德规定的行为提出明确界定。考核应当以学校为单位,考核程序包含教师自评、家长和学生测评、教师互评、学校综合评定、结果公示、审核备案等,要保证教师申诉的权利。要建立师德档案记录考核结果。
第四,健全监督体系。完善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社会“五位一体”的师德监督网络,建立教师思想状况定期调查分析制度,定期调查了解教师思想和心理状况,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建立重大师德问题报告和舆论监督的有效机制。建立面向教师、家长、学生、社会的意见箱、投诉电话等监督举报渠道和反馈平台。
第五,落实奖励和惩罚。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履职考核、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特级教师评选等的主要依据。凡师德考核优秀者,才具有参与表彰奖励资格;凡师德考评不合格者,在上述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遵循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帮助为主,惩戒为辅,对违反师德的教师作出处理。对已涉嫌犯罪的教师,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除此之外,还要落实师德工作领导责任制,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切实提高教师待遇。
记者:对违反有偿补课“红线”的处分有哪些?
答:2015 年教育部出台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明确了对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地区,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尤其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记者:如何将《规定》贯彻落实到实处?
为突出实效,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坚持四个原则:一是专项治理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必然要求;二是坚持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考虑群众想法,倾听群众意见;三是坚持依法治理,符合法律规定;四是突出治理重点,注重工作实效。
《规定》的贯彻实施,教育部门是责任主体。为使文件落地生根,遵照教育部要求,我们做到: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二是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三是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四是严格教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记者感言
对于教育者而言,学生的心灵是世界上最娇艳的花朵,需要阳光雨露。师德是阳光,不仅照亮孩子的今天,更照亮孩子的明天;师德是雨露,不仅浇灌孩子的心灵,也浇灌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教师是学生处世的楷模,其话语经常被学生咀嚼,其行为经常被学生模仿,其品德会被学生传承。铸造优良的师德,播撒美德的种子,收获明天的希望,既要靠教师素质的提升,也要靠制度的约束、社会的监督。
附:1.《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2.《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3.《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
长效机制的意见
教师[2013]10号
教师[201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师范大学:
教师是教育的根本,师德是教师的灵魂。长期以来,全国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敬业奉献,为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全社会的广泛赞誉和普遍尊重。但是,近年来极少数教师严重违反师德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损害了教师队伍的整体形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切实解决当前出现的师德突出问题,引导教师立德树人,为人师表,不断提升人格修养和学识修养,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现就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师德教育,引导教师树立远大职业理想。将师德教育纳入教师教育课程体系。师范生培养必须开设师德教育课程,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开设师德教育专题,在职教师培训把师德教育作为重要内容,记入培训学分。重视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创新师德教育内容、模式和方法,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实践反思,师德典型案例评析,情景教学等丰富师德教育形式,把教书育人楷模、一线优秀教师等请进课堂,用优秀教师的感人事迹诠释师德内涵。结合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师德教育,切实增强师德教育效果。
二、加强师德宣传,营造尊师重教社会氛围。将师德宣传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重点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教师的地位和作用,让全社会广泛了解教师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大力树立和宣传优秀教师先进典型,通过组织举办形式多样、务实有效的活动,深入宣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充分展现当代教师的精神风貌,弘扬高尚师德,弘扬主旋律,增强正能量。针对师德建设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应对并加以引导。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的契机,联合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集中宣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尊师重教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严格师德考核,促进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的核心内容,摆在首要位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师德考核办法,学校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师德考核应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符合教师职业性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教师个人自评、家长和学生参与测评、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定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公示后存入师德考核档案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四、突出师德激励,促进形成重德养德良好风气。将师德表彰奖励纳入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范围。完善师德表彰奖励制度。把师德表现作为评选教书育人楷模,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中小学优秀班主任、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等表彰奖励的必要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的,优先评选特级教师和晋升教师职务(职称)、选培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五、强化师德监督,有效防止失德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年度评议制度,师德问题报告制度,师德状况定期调查分析制度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和措施。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多种形式的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获取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将违反师德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将师德建设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
六、规范师德惩处,坚决遏制失德行为蔓延。建立健全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明确教师不可触犯的师德禁行性行为,并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者,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建立问责制度。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七、注重师德保障,将师德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师德建设领导责任制度。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师德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有关职责要落实到具体的职能机构和人员。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师德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充分发挥教育工会等教师行业组织在师德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中小学校要把师德建设摆在教师工作首位,贯穿于管理工作全过程。中小学校长要亲自抓师德建设。学校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教师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先锋模范作用。学校教代会和群团组织紧密配合,形成加强和推进师德建设合力。
教育部
2013年9月2日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14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