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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日常维护.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5705993 上传时间:2024-11-15 格式:DOC 页数:43 大小:254.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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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包括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维修类型 检查项目 要求 出车前 各部润滑油(脂)、燃料、冷却液、制动液及液压油等各种工作介质和轮胎气压等情况 进行检查补给,保证行车前汽车油液充足、清洁和性能良好,轮胎气压符合要求 行车中 制动、转向、传动、悬架、连接、灯光信号等安全部位和装置以及发动机运转状态 进行检查、校紧、紧固、确保行车安全 轮胎气压、表面磨损和车辆花纹间有无镶嵌物 及时进行清理、剔除杂物 炎热天气,检查车轮轮毂温度 若温度过高,应将车停在阴凉通风处自然降温 仪表灯光工作情况 确保工作正常 检查挂车连接装置 连接牢固可靠 收车后 对车辆进行清洁 保持车容和发动机外表整洁 对车辆进行检查、记录车辆行驶的情况 如有故障,应详细记录车辆故障状态,为车辆维修提供资料 窗体顶端 1、一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作等安全部件。 2、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和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二级维护必须按期进行。 3、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的有关规定 (1)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必须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进口车辆及特征车辆按出厂说明的规定进行。 (2)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自主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3)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达到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维护作业。 (4)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车辆维护制度,并加强管理,车辆的二级维护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5)从事驻地运输超过3个月的车辆,车主应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书,纳入驻地车辆维护管理。 (6)对达到二级维护行驶的里程或间隔时间的处理,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自觉按时维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督促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按时维护。 (7)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年度审验时应出示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以审核备案的除外)。 1、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的改装 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确需要改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事先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交由合法改装企业实施车辆改装作业,改装完毕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行驶证变更,并经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后,到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变更手续。 2、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1)擅自改变车辆类型和用途。指擅自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货改为专用货车、专用货车改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 (2)擅自改变车辆颜色。指擅自将驾驶室和车身改为与原车辆不同的外观颜色。 (3)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指擅自更换与原车型不一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复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 (4)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承载限值。指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厢栏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减少车轴数量;擅自增加客车座位和卧铺铺位。 3、对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窗体顶端 1、车辆外廓尺寸限值 汽车、挂车以及列车的外廓尺寸不应超过规定的最大值。 车辆外廓尺寸最大限值单位:m 车辆类型 长 宽 高 载货汽车(包括载货越野汽车) ≤12 ≤2.5 ≤4 整体式客车 ≤12 ≤2.5 ≤4 半挂汽车列车 ≤16.5 ≤2.5 ≤4 全挂汽车列车 ≤20 ≤2.5 ≤4 2、车辆的最大允许轴荷限值 (1)汽车、挂车单轴的最大允许轴荷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值。 车辆单轴的最大允许轴荷的最大值单位:kg 车辆类型 最大允许轴荷最大限值 挂车及二轴货车 每侧单轮胎 6000 每侧双轮胎 10000 每侧单轮胎 7000 客车、半挂牵引车及三轴以上(含三轴)货车 每侧双轮胎 非驱动轴 10000 驱动轴 11500 (2)汽车、挂车并装轴的最大允许轴荷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限值。 车辆并装轴的最大允许轴荷的最大值单位:kg 车辆类型 最大允许轴荷最大限值 汽车 并装双轴 并装双轴的轴距<1000mm 11500 并装双轴的轴距≥1000mm,且<1300mm 16000 并装双轴的轴距≥1300mm,且<1800mm 18000 并装双轴 并装双轴的轴距<1000mm 11000 挂车 并装双轴的轴距≥1000mm,且<1300mm 16000 并装双轴的轴距≥1300mm,且<1800mm 18000 并装三轴 并装双轴的轴距≥1800mm 20000 并装双轴的轴距≤1300mm 21000 并装双轴的轴距≥1300mm,且<1400mm 24000 (3)其他类型的车轴,其最大允许轴荷不得超过该轮胎数×3000kg。 3、车辆总质量限值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得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且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限值。 车辆类型 最大允许总质量最大限值 汽车 客车 三轮汽车 2000 乘用车 4500 汽车 客车 二轴客车 18000 三轴客车 25000 单铰接客车 28000 半挂牵引车 二轴半挂牵引车 18000 三轴半挂牵引车 25000 货车 二轴货车 16000 三轴货车 25000 具有双装向轴的四轴汽车 31000 挂车 半挂车 一轴半挂车 18000 二轴半挂车 35000 挂车 半挂车 三轴半挂车 40000 其他挂车 二轴挂车,每轴每侧为单轮胎 12000 二轴挂车,一轴每侧为单轮车,另一轴每侧为双轮胎 16000 二轴挂车,每轴每侧为双轮胎 20000 汽车列车 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 27000 二轴汽车和二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 35000 汽车列车 具有五轴的汽车列车 43000 具有六轴的汽车列车 49000 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单位:kg 4、其他要求 (1)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不得小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总质量的25%。 (2)四轴汽车(自卸车除外)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数值(单位:t)不能超过其最前轴至最后轴的距离的数值(单位:m)的5倍。 (3)挂车及二轴货车的货厢栏板高度不得超过600mm,二轴自卸车、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的货厢栏板高度不得超过800mm,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车的货厢栏板高度不得超过1500mm。 1、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技术要求 (1)汽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得因车辆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2)汽车的前后位置灯、示廓灯(若安装)、侧标志灯(若安装)、挂车标志灯(若安装)、牌照灯、仪表灯能同时启闭,汽车和挂车的电路连接能保证前后位置灯、示廓灯(若安装)、侧标志灯(若安装)、挂车标志灯(若安装)和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 (3)汽车前后转向信号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及制动灯白天在距100m处能观察到其工作状态,侧转向信号灯白天在距30m处能观察到其工作状态,前后位置灯、示廓灯和挂车标志灯夜间天气好时距300m处能观察其工作状态,后牌照灯夜间好天气时,在距20m处能看清号牌。制动灯的发光强度明显大于后位灯。 (4)汽车仪表板上的仪表灯点亮时,能照清仪表板上所有仪表且不眩目。仪表板上应设置与驾驶方向相适的转向指示灯信号和蓝色远光指示信号灯。 (5)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均具有危险报警闪光灯,其操纵装置不受灯光总开关的控制,对于牵引挂车的汽车,危险报警闪光灯控制开关能打开挂车上的所有转向信号灯,即使在发动机不工作的情况下,任能发出危险报警信号。 (6)客车设置有车厢灯或门灯,车长大于6m的客车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电路,仅用于进出口处的照明电路可作为其中之一,当一条电路失效时,另外一条仍能正常工作,以保证视线和其他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2、前照灯 (1)汽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应保持稳定,前照灯应设置远、近光变换装置,并且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同一辆车上的前照灯不得左右的远近光交叉开亮,所有前照灯的近光都不得眩目。 (2)汽车前照灯的远近光灯上下并列设置时,近关灯位于上侧,其他情况下近光灯位于外侧。 3、其他电气设备和仪表 (1)汽车设置具有连续发声功能的喇叭,喇叭声级在据车前2m、离地面高1.2m处测量时,其值应为90~115dB(A)。 (2)汽车应装有水温表或水温报警灯、电流表(或电压表、充电指示灯)、燃料表(对气体燃料汽车为气量显示装置)、车速里程表和机油压力表(或油压报警灯)等各种仪表及开关,并保持灵敏有效。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机动车,还装有气压表。 (3)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个别未经过电源总开关的线路(如危险报警闪光灯线路)设置保险装置。 (4)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应安装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车辆行驶状态信息的行驶记录装置。 1、汽车安全带 (1)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装置汽车安全带,座位数并不大于20(含驾驶员座,下同)或者车身长不大于6m的客车及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100km/h的半挂牵引车的前排座椅应装置汽车安全带。 (2)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驾驶员座椅及前面没有座椅或护栏的座椅应装置汽车安全带,当(同向)座椅的间距大于1000mm且坐垫前面沿座椅纵向不大于600mm的范围内没有能起到防护作用的护栏或其他物体时,也应装置汽车安全带,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安全带。 (3)汽车安全带应可靠有效,安装位置应合理,固定点应有足够的强度。 2、汽车后视镜和前下视镜 汽车(挂车除外)在左右至少各设置一面后视镜,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规定,汽车外后视镜的安装位置和角度应保证驾驶员能看清车后左右外侧,车后50m以内的交通情况。 车长大于6m的平头货车和平头客车车前至少设置一面前下视镜,前下视镜应保证驾驶员能看清风窗玻璃前下方长1.5m、宽3m范围内的情况。 车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应易于调节,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安装在外侧距地面1.8m以下的后视镜,当行人等接触该镜时,应具有能缓和冲击的功能 3、前风窗玻璃 汽车的前风窗玻璃装备刮水器,其刮刷面积应确保驾驶员具有良好的前方视野,刮水器应能正常工作,刮水器关闭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至初始位置,乘用车及在寒冷地区运输的车辆前风窗玻璃应装有除雾、除霜装置。 汽车驾驶室内设置防止阳光直射而使驾驶员产生眩目的装置,且该装置在汽车碰撞时,不应对驾驶员造成伤害。 4、安全出口(安全门、窗) 车长小于6m的客车,在乘坐的两侧有紧急情况时乘客易于逃生或救援的侧窗,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供乘客上下的车门时,应设置安全门或安全窗,长途客车、卧铺客车和旅游客车还应设置车顶安全出口,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布置应为上下双排,每个安全出口的附近都应设有“安全出口”字样。 (1)安全门应由锁止机构且锁止可靠,安全门关闭时应能锁止,且在车辆正常行驶情况下不会因车辆振动、颠簸、冲撞而自行开启。 (2)安全门不用工具应能从车内外很方便地打开车门,外拉手柄应设保护套,且离地面高度(空载时)不应大于1800mm。 (3)安全窗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采用安全玻璃,并在车内明显部位装备击碎玻璃的手锤。 (4)安全顶窗应易于从车内、外开启或移开,安全顶窗开启后,应保证从车内外进出通畅,弹射式安全顶窗应能防止误操作。 5、其他装置 (1)专门用于运送易燃或易爆物品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车上应备有消防器材并具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装在车身前部,机动车尾部安装接地装置。 (2)客车应装备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 (3)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符合规定的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 车身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工作条件和客货安全 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覆盖件无开裂和锈蚀。车身和驾驶室在车架上的安装牢固,不能因机动车振动而引起松动,车身外部和内部成员可能触及的任何部件、构件都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如尖角、锐边等)。 车门和车窗应启闭轻便,不得有自行开启现象,门锁应牢固可靠,门窗应密闭良好,无漏水现象,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在有故障的情况下,仍能简便地靠手动来开关,对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还应有醒目的标志和使用方法。 机动车驾驶室必须保证驾驶员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不能小于70%,所有车窗玻璃不得张贴镜面反光太阳膜。 窗体顶端 1、离合器 离合器踏板自由行程应符合整车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接合平稳、分离彻底,工作时不得有异响,抖动或不正常打滑等现象,离合器彻底分离时,踏板力不应大于300N。 2、变速器和分动器 (1)在换挡杆上应由驾驶员在驾驶座位上即可容易识别变速器和分动器挡位位置的标志,若换挡杆上难以布置,则应布置在换挡杆附近易见部位,装有分动器的汽车,还应在档位位置标盘或产品使用说明书上说明连通分动器的操作步骤。 (2)换挡时变速齿轮应啮合灵便、互锁、自锁和倒档锁装置应有效,不得有乱挡和自行调挡现象,运行中无异响。 3、传动轴 传动轴在运行时不得发生抖动和异响,中间轴承和万向节不得有裂纹和松旷现象,发动机前置后驱动的客车的传动轴在车厢地板的下面沿纵向布置时,应有防止传动轴滑动连接(花键或其他类似装置)脱离或断裂等故障而引起危险的防护中装置。 4、驱动桥 驱动桥壳、桥管不得有变形和裂纹,驱动桥工作应正常且不得有异响窗体底端 1、轮胎 (1)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乘用车、挂车轮胎胎冠花纹不允许小于1.6mm,其他车辆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1.6mm,同一轴上的轮胎规定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出厂规定。 (2)轮胎胎面不得有因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轮胎不得有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和变形,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双式车轮的轮胎的安装应便于轮胎充气,双式车轮的轮胎之间应无夹杂的异物。 (3)汽车装用的轮胎应与其最高设计车速相适应,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4)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乘用车备用胎规格与该车其他轮胎不同时,应在备用胎附近明显位置(或其他适用位置)装置能永久保持的标志,以提醒驾驶员正确使用备用胎 (5)轮胎负荷不应大于该轮胎的额定负荷,轮胎气压应符合该轮胎承受负荷时规定的压力,具有轮胎气压自动充气装置的汽车,其自动充气装置应能确保轮胎气压符合出厂规定。 2、其他部件 (1)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汽车车轮总成的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不应大于5mm,其他车辆不应大于8mm,最高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车辆,其车轮的动平衡要求应符合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2)车架不应有变形、锈蚀和裂纹,螺栓和铆钉不应缺少或松动。车桥和悬架之间的各种拉杆和导杆不应变形,各接头和衬套不应松旷或移位,前、后桥不应有变形和裂纹,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应完全齐全,并应按规定力矩紧固。 (3)悬架系统各球关节的密封件不允许有切口或裂纹,稳定杆应连接可靠,结构件不允许有变形和残损,钢板弹簧不允许有裂纹和断片现象,同一轴上的弹簧形式和规格应相同,其弹簧形式和规格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应紧固、无裂纹且不允许拼焊,钢板弹簧卡箍不允许拼焊或残损,减震器应齐全有效,不允许有明显泄露油现象。 窗体顶端 1、基本要求 (1)汽车应设置足以使其减速、停车和驻车的制动系统或装置。即具有行车制动、应急制动功能(三轮汽车除外)和驻车制动装置,行车制动的控制装置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应相互独立 (2)制动系应经久耐用,不允许因震动或冲击而损坏。制动踏板及其支架、制动主缸及其活塞、制动总阀、制动主缸和踏板、制动气室、轮缸及其活塞和制动臂及凸轮轴总成之间的连接杆应为不易失效的零部件。这些零部件应易于维护和修理。 2、行车制动 (1)行车制动应作用在汽车(三轮汽车及总质量不大于750kg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上。行车制动的制动力应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在同一车轴左右轮之间相对机动车纵向中心平面合量分配。 (2)行车制动器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 (3)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力,对于小于或等于9座的载客汽车不应大于500N,对于其他机动车不应大于700N。 (4)液压行车制动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不应大于踏板全行程的3/4;制动器装有自动调整间隙装置的机动车的踏板行程不应大于踏板全程的4/5,且小于或等于9座的载客汽车不应大120mm,其他类型的车辆不应大于150mm。 (5)气压制动的汽车,发动机在75%的额定转速下,4分钟(汽车列车为6分钟,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为8分钟)内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零开始升至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400kpa计),当气压为600kpa的情况下,将制动踏板踏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分钟,汽车气压降低值不应大于20kpa。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及铰接式无轨电车气压降低值不应大于30kpa。 (6)采用真空助力的行车制动系,当真空助力器失效后,制动系统仍应能保持规定的应急制动性能 (7)汽车在运行过程中不允许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应有效。 3、驻车制动 (1)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并且驾驶员施加于操纵装置上的力:手操纵时,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不应大于400N,其他车辆不应大于600N;脚操纵时,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不应大于500N,其他车辆不应大于700N。 (2)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应适当,其操纵装置应由足够的储备行程(开关类操作装置除外),一般应在操纵装置全行程(开关类操作装置除外),一般应在操纵装置全行程的2/3以内产生规定的制动效能,驻车制动机构装有自动调节装置时允许在全行程的3/4以内达到规定效能,棘轮式制动操纵装置保证达到规定的驻车制动效能时,操纵杆往复拉动次数不允许超过3次。 (3)在空载状态下,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保证汽车在坡道为20%(对总质量为装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为15%)、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的坡道上正、反两个方向保持固定不动,其时间不应少于5分钟。对于允许挂接挂车的汽车,其驻车制动装置必须能使汽车列车在满载状态下时停在坡度为12%的坡道上(坡道上轮胎和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应小于0.7)。 4、制动报警装置 (1)液压制动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若液压传能装置任一部件失效,应通过红色报警信号灯通知驾驶员,只要失效继续存在且点火开关处在(ON)的位置,该信号灯应保持发亮。报警信号灯即使在白天也应很醒目,驾驶员在其座位上应能很容易地检查报警信号灯工作是否正常,该装置的失效不应导致制动系统完全丧失制动功能。 (2)气压制动的汽车,当制动系统的气压低于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时按400kpa计)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员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3)安装具有防抱死制动装置的汽车,当防抱死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员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转向盘必须设置于左侧,转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阻滞现象,转向转轮向后应能自动回正,以使车辆具有稳定的直线行驶能力。 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100km/h的汽车转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不允许大于20°。 最高设计车速小于100km/h的汽车转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不允许大于30°。 三轮汽车转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不允许大于45°。 汽车的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不应跑偏,其转向盘不应有摆震、路感不灵或其他异常现象,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不允许有裂纹和损伤,并且球销不应松旷。 (1)发动机应动力性能良好,运行平稳,怠速稳定;点火、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排气等系统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 (2)发动机应由良好的启动性能。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发动机应能由驾驶员在座位上启动。柴油机停机装置必须灵活有效。 (3)诊断发动机技术状况的项目有发动机功率、燃油消耗量、机油消耗量、发动机燃烧质量、汽缸压力、曲轴箱窜气量,汽油缸气率,进气歧管真空度、点火系工作质量、机油质量、机油含铁量、发动机温度、发动机异常声响和振动。 1、整车标志 汽车在车身前部外表的意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产品标牌上应注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不同的车辆类型,还应标明其他项目。 类型 标明的项目 乘用车 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排量、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额定功率、最大设计 客车 总质量(以下简称为“总质量”)、乘坐人数(乘员数) 货车 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总质量、整车装备质量(以下简称为“整备质量”)、最大设计牵引质量汽车 挂车 车辆识别代码、总质量、整备质量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汽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若打刻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2、外观及漏水、漏油检查 (1)机动车外观应整洁、各零部件应完好,连接紧固,无缺损。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不允许大于40mm。 (2)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水箱、水泵、汽缸体、汽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应有明显渗漏现象。 (3)发动机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10km,停车5分钟后观察,不应有明显渗漏现象。   1检查 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要对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保障设备运行正常。发现故障或工作状态不正确,应及时报修 2、车辆行驶过程中的使用 车辆行驶时,驾驶员应注意收听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语音提示信息;严禁用车载电话聊天等。如需使用车载电话,应由副驾驶员接打,或者选择安全区域停车后接打。 3、使用注意事项 2车辆在维修保养过程中需要电焊作业的,要切断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供电电源 2维修需要拆装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设备,应请专业人员拆装。 2严禁私自修理、故意破坏和拆、拔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设备各部件。 2严禁擅自修改有效参数值。 2严禁覆盖车辆卫星系统天线;严禁重物堆压设备。 2维护及清洗车辆时,要防止仪器受潮损坏。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是指以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实时定位和状态信息为特征,具有运输车辆驾乘人员及运输车辆管理者等用户远程服务信息,反映运输车辆实时动态数据,满足政府监督部门及运营企业对系统信息运行要求,能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辆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综合信息处理系统。系统由政府平台、企业平台、车载终端、计算机网络等组成,通过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的互联互通,实现业务及数据交换和共享。 1、政府平台 政府平台是对管辖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接入平台进行管理的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上级平台的数据报送和对下级政府平台的管理、对企业平台的监督和服务。政府平台基本功能包括对平台进行管理,对各种营运车辆,包括旅游包车、班线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实现动态监控或者动态视频监控,报警和报警管理,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管理等。 2、企业监控平台 企业平台是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用户进行管理,并提供安全运营监控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平台中的车辆安全运营的实时监控。企业监控平台的业务功能如下: 2偏离路线报警:当车辆偏离预设的行驶路线范围一定距离时报警。 2线路关键点监控:当车辆未按照规定时间内到达或离开指定位置时,进行实时提示。 2区域报警:可在平台上设定圆形或多边形的限制区域,实现车辆进出该区域后报警功能。 2分路段限速控制:分路段设置限速范围,实现车辆超速报警的功能 2疲劳驾驶报警:当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规定时间范围时报警,并提供疲劳驾驶报警的记录和处理。 2驾驶员身份识别:对终端上传的驾驶员身份信息识别,并将驾驶员身份有效性结果信息下传至终端,完成驾驶员身份识别过程。 2班线客运特殊业务功能:提供班线客运线路查询;通过拍照或视频方式监控车辆超员情况。 3、车载终端 车载终端为卫星定位装置,他提供政府平台或企业平台所需要的信息,完成卫星定位系统对车辆的监控。其技术要求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规定,2011年8月1日起,新出厂的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简称两客一危),在车辆出厂前应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将对未按规定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新增车辆,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规定,对于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尚未安装卫星装置的两客一危车辆或已安装但未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两客一危车辆,自2012年2月1日起,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将暂停其资格审验。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窗体顶端 道路货物运输中,运营调度作业要求: 必须掌握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安全运输要求;掌握监督、检查及违章处罚的有关规定 应熟练掌握调度环节的安全程序,准确掌握货物性质、流量、路线、运输注意事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驾驶员的生理、心里和安全操作技能。 编制和执行车辆运行作业计划,并对车辆进行组织、指挥、监督、检查,保证运输计划完成。 进行现场调度,掌握车辆动态,及时收集运输信息,针对问题采取预防处理措施,消除薄弱环节,保证车辆正常运行。 货运的商务洽谈是成功获取货运单的重要一环。商务洽谈一般要注意以下原则。 客观原则 预审原则。一是谈判人员应对谈判方案预先反复审核、精益求精;二是谈判人员应当将谈判方案预先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人士审查、批准。 自主原则。 兼顾原则。在不损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题对方着想,主对为对方保留一定的利益。 货运合同为运输合同的一种,除具有运输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如下重要特征: 1、往往涉及第三人 货运合同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订立,托运人与承运人为合同的当事人,但托运人既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托运货物,也可以为第三人的利益托运货物。托运人既可自己为收货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为收货人。在第三人为收货人的情况下,收货人虽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在此情况下的货运合同即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2、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完毕 货运合同与客运合同一样,均是以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为标的。但是,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将旅客运输到目的地义务即履行完毕;而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其义务并不能完结,只有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后,其义务才告履行完毕。 3、为诺成性合同 货运合同一般以托运人提出运输货物的请求为要约,承运人同意运输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因此,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货运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托运人的义务和承运人的义务。托运人的义务有:如实申报的义务、按规定向承运人提交审批、检验等文件的义务、包装义务、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义务等。承运人有安全运输义务、通知收货人提货义务等 大型物件级别,按其外形尺寸和重量的最大限度(含包装和支撑架)分成四级: 级别 标准 按长度计 按宽度计 按高度计 按质量计 一级 >14m且<20m >3.5m且<4.5m >3m且<3.8m >20t且<100t 二级 >20m且<30m >4.5m且<5.5m >3.8m且<4.4m >100t且<200t 三级 >30m且<40m >5.5m且<6m >4.4m且<5m >200t且<300t 四级 40m以上 6m以上 5m以上 300t以上 大型物件的级别,按其长、宽、高及重量四个条件中最大外形尺寸和重量级别最高的确定。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灌装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运输条件和要求高,专业性强。 (1)集装箱运输是指使用汽车承运载货集装箱后空载集装箱的运输。具有高速、高效、安全、经济的特点。 (2)冷藏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保温、冷藏专用运输车辆,运送对温度有特别要求的并能保证货物质量的货物运输。 (3)灌装式容器运输使用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的运输车辆,运送无包装的液体货物以及有许多小颗粒或粉末状构成的货物,如汽油、水泥和粮食等。 窗体顶端 装卸货物时,应事先安排好停靠地点,避免对此进退掉头。列车停靠也应注意位置适当,便于起步。装载货物时,应注意避免超载、超高、超宽和偏重。货物在车厢内均匀安放,并固定稳妥。 一、货物的装载 1.按照规定的载荷进行装载,并注意载荷的均匀分布。 2.按照各类货物的运输要求装载堆垛。 3.超限货物或轻泡货物装车后应度量长、宽、高,使之符合规定。 4.货物应固定牢靠,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松动移位。 5.特种货物在装载时要做好防范措施。 6.货物装好后视需要加盖油布,捆扎牢固。 二、合理配载 汽车运输的货物,配载应考虑下列因素: 1.货物的性能与要求。 2.车辆限载质量。 3.车厢使用面积。 4.车厢状况及清洁程度,如车厢漏缝不宜配运散装货物;装运过危险品、生猪、化肥(尤其数氨水)、水产品等污秽货物的车厢,不宜配运丝绸、茶叶、粮食、食品、果蔬等易受感染的货物。 5.车俩配载高度、宽度、长度应符合交通管理有关法规规定。 6.货物拼装配载应注意下列事项: (1)液体不与固体拼装。 (2)毒害物品不与食品拼装。 (3)有不良气味的物品不与茶叶、香烟、大米等食品拼装。 (4)危险货物不与一般货物拼装。 (5)车厢潮湿、防雨设备不良的,不装粮食、绸布、纸张等怕湿物品。 (6)易碎物品、易磨损的袋装货物不与包装不规则的笨重及贵重物品拼装。 (7)挂车不装易碎、怕震及贵重物品。 7.危险货物配载和拼装应严格按《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二、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货运经营管理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5、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6、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1、驾驶员心理活动 (1)在心情舒畅时驾驶车辆 (2)驾驶车俩要心平气静,集中精力 (3)观察分析情况要灵敏果断,避免优柔寡断。 (4)操作规范、迅速、敏捷、及时。 (5)处理道路交通情况小心谨慎,有预见性,切记急躁情绪。 2、驾驶员的个性心理特征 个性心理特征是指在一个人身上经常、稳定地出现的心理特点。驾驶员的个性心理特征对安全行车有直接的影响,良好的心理特征表现在行车中头脑清醒,判断迅速,反应迅速,操作敏捷、行动果断。良好的心理特征品质能够产生积极地增力作用,也有利于交通安全。 3、驾驶员的个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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