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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息科技人员管理办法(暂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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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息科技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信息科技支持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发挥信息科技人员在先进系统开发建设、运营维护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方面的关键和核心作用,打造一支优秀的信息科技队伍,促进信息科技与各项业务协调发展,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本行发展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信息科技人员是指信息科技部门的全体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系统软件开发人员、硬件管理人员、系统运营维护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信息科技高级管理层外的所有信息科技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所有信息科技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律、法规,无重大不良记录; (二)认同和遵守本行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认真执行本行信息科技发展战略;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 (四)具有与拟聘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五)无重大不良记录;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的生活情趣。 第五条 除具备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根据监管要求和岗位需要,信息科技人员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安全管理资质。 具体的岗位资质由信息科技部门规定,并由信息科技部门负责资质审查。 第六条 在总结经验和具备条件的基础上,逐步推行信息科技人员内部岗位资格认证制度,切实提升信息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三章 入职管理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编制信息科技人员需求,按照优胜劣汰原则,通过内外部公开招聘,解决信息科技人员缺口。 对信息科技人员的配置予以优先保障,确保信息科技人员占比满足监管要求。 第八条 信息科技人员的入职应遵循笔试、面试、体检、背景调查、录用、入职面谈、签订劳动合同等基本程序。 第九条 信息科技人员入职,至少应采取以下措施,防范人员风险: (一)验证个人信息,包括核验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工作经历和专业资格证书等信息。 (二)审核信息科技员工的道德品行,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职业操守。 (三)确保员工了解、遵守信息科技策略、指导原则、信息保密、授权使用信息系统、信息科技管理制度和流程等要求,并同信息科技人员签订相关协议。 第四章 内部控制 第十条 建立相互协作、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信息科技部门职责体系,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重要岗位要相互制约、监督,关键岗位要安排备用人选。重要岗位和关键岗位的清单由信息科技部门制定。 信息科技运行岗位、系统开发岗位和维护岗位须相互分离,确保信息科技部门内部的岗位制约。 第十一条 根据保密和风险防控需要,对信息科技人员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实施细则由信息科技部门制定,风险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 本行实行岗位责任制度,终身追究责任。如因履行职责不到位,给本行带来任何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均须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对信息科技人员实行竞业限制制度,竞业限制期限2年。 所有信息科技人员均须与本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第十四条 信息科技人员对知悉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实行脱密期制度,脱密期至少为3个月。 所有信息科技人员均须与本行签订保密协议。信息科技人员离职时,未达到脱密期限的,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十五条 在激励资源上,对信息科技人员予以优先保障和重点倾斜,提高信息科技人员薪酬水平的内部竞争力,以调动信息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发挥最大潜能,确保信息科技发展战略的实现。 第十六条 本行实行行员等级制度,行员等级与基本薪酬挂钩。 所有信息科技人员纳入行员等级体系,根据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能力、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确定信息科技人员的行员等级,体现信息科技人员价值的差异性。 第十七条 信息科技人员除基本薪酬外的薪酬福利,按照《cc银行薪酬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以工作业绩和创造的价值,作为对信息科技人员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信息科技人员的岗位职责是绩效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条 在本行总体的员工考核框架内,可以对信息科技人员制定独立的绩效考核方案,单独考核、单独激励约束。 具体绩效考核方案由信息科技部门制定,人力资源部门和信息科技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信息科技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与行员等级、职务晋升降免、评选先进等挂钩。 第七章 培训教育 第二十二条 信息科技人员应参加上岗前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对信息科技人员的培训教育列为本行培训教育工作的重点。在培训资源配置上,予以优先保障。 第二十四条 信息科技人员的培训教育应注重基础理论、基本技术开发应用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五条 在培训组织上,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信息科技人员开展培训,注重提高信息科技人员对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能力,提高信息技术开发应用能力,提高业务创新能力,增强本行核心竞争力。 信息科技人员应掌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六条 在培训形式上,应坚持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相结合;培训内容上,传统业务和新业务相结合,确保信息科技人员既了解最新的信息技术,又满足监管要求和本行业务发展需要。 第二十七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对信息科技人员实行培训服务期制度。 (一) 离职调转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信息科技人员的离职和调转均须办理工作交接,并严格办理调离手续。交接时,信息资产要重点交接。信息资产的范围由信息科技部门界定。 第二十九条 重要和关键岗位离职和调转需要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行统一的离职调转制度执行。 第九章 劳动关系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信息科技人员的用工形式为劳动合同用工,不采取其他形式的用工。 所有信息科技人员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信息科技人员的人事档案须放在本行保管。离职时,须将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移出本行。 第三十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劳动纠纷的,须按照内部调解、劳动仲裁和诉讼的顺序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科技发展部、人力资源部共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原有制度与本办法存在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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