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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技术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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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技术学 第一章 物证技术学导论 一、证据的分类 1.法定分类 (1)物证 (2)书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被害人陈述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7)当事人陈述 (8)鉴定结论 (9)勘验、检查笔录 2.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1)言词证据:口头证言,书面证言 (2)实物证据 ·实在证据:案件中“实实在在的东西” ·示意证据(复制件):不是真实的原物,而是对法官的一种辅助性视觉材料,有时是视听资料 二、物证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依法收集的,与案件有联系的,能以其外形特征及所载字迹、符号、图像、声纹特征证明其与受审查的人、事、物、时、空存在联系,从而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物质性客体。 2.物质交换原理:埃德蒙•洛卡尔(Edmond locard):“每一次接触都会留下痕迹”。每一名罪犯都会把某种东西带到犯罪现场,也会把某种东西带离犯罪现场。 3.物证双联论 三、物证的分类 1.通用分类法 (1)物品物证 (2)化学物证(微量、痕量物证) (3)生物物证 (4)痕迹物证 (5)文书物证 (6)音像物证 2.按存在形式分类 (1)瞬间型物证:以短暂的形式存在,很容易消失或转变。例如:气味、温度、痕迹和压迹、特征、湿度 (2)图纹型物证:产生于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直接或间接的接触,常以印痕、压痕、纹迹、标记裂痕等形式存在。例如:血溅图案、玻璃裂痕形状、火燃烧图形、家具位置图、子弹、弹道的痕迹、足迹、痕迹的图案、轮胎或刹车时的痕迹、衣物或物品的痕迹图纹、火药残余物的形状、材料被破坏的痕迹、身体位置 (3)条件型物证:由特定的事件或行为产生的。如果没有认真仔细的记录,这种证据很可能发生变化甚至可以消失。光、烟、火、位置(地点)、交通工具、尸体 (4)转移型物证:可以由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接触产生。(物质交换原理) 3.按犯罪形式分类 (1)杀人证据 (2)盗窃证据 (3)抢劫证据 (4)强奸证据 4.按物质类别分类 (1)金属类 (2)玻璃类 (3)塑料类 5.按证据的一般性质分类 (1)物理(火器、工具、枪械) (2)化学(纤维、化学品、火药) (3)生物(血液、精液、毛发、组织) 6.按证据物理形态分类 7.按待解决的问题分类 8.按产生证据的方式分类 9.按证据的特殊类型分类 四、物证的特征 1.关联性(双联性):案件事实——物证——受审查的事实 2.不可替代性:不可用任何其他同类客体替换,否则双联性便遭到致命的破坏 3.客观实在性:是一种客观存在,等待有专门知识的人对其进行识别、提取和使用 4.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性:提取使用不能离开科学技术 五、物证技术学概述 1.概念:物证技术学(Physical Evidence Technology),研究物证技术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的学科。物证技术学是研究物证的识别、比较、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的科学。 2.研究的对象:物证 (1)痕迹物证:指纹、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车辆痕迹 (2)文书物证 (3)化学物证:纤维、玻璃、土壤、爆炸残留物 (4)生物物证:体液、分泌液、毛发 (5)音像证据 3.研究的目标: (1)识别(recognition):发现、提取、包装、保存 (2)比较:与已知标准(marker)进行比较。定性、定量 (3)种属认定(identification) (4)同一认定(individualization) 4.研究的方法:自然科学的方法。例如:观察法、物理、化学、生物学、仪器分析法 5.研究的使命:为办案人员查明案情而研究发现物证、记录物证、提取物证和鉴定物证的科学方法。 (1)以物证为研究对象 (2)技术与法律双重性质 (3)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与法学相交叉的边缘学科 六、物证技术学简史 1.产生于19世纪中叶的欧洲 2.20世纪初传入中国 3.50年代初迅猛发展 4.文革彻底破坏——片面依靠群众 5.11届三中全会后恢复(80年代中期分离,1985年创立学科,本科及硕士、自学考试) 6.1998年国务院提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改革”、公安部刑侦队伍的技术化、学术界正在筹备全国性学会 七、物证技术学的体系 1.基本理论 (1)种属认定 (2)同一认定 2.基础技术 (1)物证摄影技术 (2)显微镜技术 (3)光谱技术 (4)色谱和质谱技术 (5)电泳技术 3.主要内容 (1)痕迹物证检验/鉴定技术 (2)文书物证检验/鉴定技术 (3)化学物证检验/鉴定技术 (4)生物物证检验/鉴定技术 (5)音像物证检验/鉴定技术 八、物证技术学同邻近学科的关系 1.同证据法学、证据调查学的关系 2.同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的关系 3.同侦查学的关系 4.同法医学的关系 5.同自然科学的关系 第二章 同一认定与种属认定 一、同一认定 1.同一认定的概念:通过比较特征反映体以确定两种(以上)的特征反映体是否源自同一客体的一种方法。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通过对被寻找客体的特征反映体与受审查客体的特征反映体进行比较检验,确定被寻找客体与受审查客体是否同一的科学活动。 (1)“同一”:被认定的对象是否源自同一个客体。是客体自身与自身的等同。不是指一个客体与另一个客体相同或相似。 (2)特征反映体:来源于客体、能如实反映客体特征并能被人感知和认识的实体。 ·是特征组合 ·有的特征反映体只与唯一的客体相对应,例如:指纹、DNA(同一认定);有的对应多个客体,例如:ABO血型(种属认定) 2.同一认定的模式 (1)完整体同一认定 罪 犯=======?======犯罪嫌疑人 (被寻找客体)  (受审查客体) 被认定同一客体 │ │ │ │ $ $ 犯罪现场的指纹——————犯罪嫌疑人捺印的指纹 (物证、检材) (样本) 特征反映体、供认定同一客体 (2)分离体的同一认定 分离体同一认定:是指几个分离体是否原属于同一整体,不是指几个分离体是否同一。 A=======?=======A’ (凶器) (缺刃的菜刀) ( ' B (物证,金属碎片) 3.同一认定的理论基础(同一认定理论的前提假设) (1)世界上每个客体都是独特的; (2)任何客体都可以发现相应的特征反映体来表征其独特性; (3)源自同一客体的特征反映体具有本质上的相似性。 4.同一认定的条件 (1)特定性:特征反映体的特定性 ·概率问题:特征反映体之间(物证和样本)特征组合相同的概率如此之低,以至于世界上没有两个客体的特征反映体具有这些特征组合。 ·特征组合的特定性的决定因素 -特征的数量:特征的数量与该特征组合的特定性成正比,即与该特征组合出现重复的可能性成反比。 -特征的质量:是指特征出现的频率的高低。特征的质量=特征x的总数/被认定同一客体的总数(同类客体的数量)。例如,斗形纹的出现频率(50%)=斗形纹的总数250/人的总数500(随机抽样) (2)稳定性:客体特征组合在进行同一认定的必要时间内保持基本不变的属性。 (3)反映性:客体的特定性只能通过自身属性、特征得到反映,这种反映可以被人的感官、仪器、人脑感知和认识。客体属性、特征反映的深度广度,取决于科技进步和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5.同一认定的种类 (1)按同一认定客体来源分类 ·人身同一认定:由痕到人,笔迹、DNA、血型 ·物体同一认定:由痕到物 (2)按供同一认定客体(特征反映体)的检验依据分类 ·根据形态结构特征:大小、外形、表面结构等,(痕迹) ·根据人动作习惯特征:步法、笔迹等 ·根据特征反映体的化学或生物学特性:化学结构、血型、DNA分型等 ·根据整体物分离特征:同质整体—断茬特征;异质整体—嵌压特征 ·根据人体(物体)气味、声纹 二、种属认定 1.种属认定的概念: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依据特征反映体的特征组合推断被寻找客体的种类属性或者依据特征反映体的特征组合对先后出现的客体的种类是否相同作出判断的科学活动。例如:轮胎痕迹——车辆的种类,工具撬压痕迹——作案工具的种类 2.种属认定与同一认定的关系 (1)客体之间十分相似,但相似的概率达不到确定唯一性的程度时,即为种属认定。如果客体之间相似的概率低到可以确定唯一的程度,即为同一认定。 (2)种属认定是同一认定的前提 (3)同一认定与种属认定可以相互转化 三、同一认定与种属认定的基本步骤 准备:案件、检材的基本情况;比对样本基本情况;准备必要的仪器 1.分别检验 (1)从客体来说,先检验物证,后检验样本。 (2)从客体特征来说,先检验一般特征,后检验细节特征。 ·一般特征:同类客体所共有的特征,是说明客体总体特点的特征。 ·细节特征:客体局部的细小特征。 ·特征来源: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使用过程中形成的;修理过程中形成的。 2.比较检验 (1)目的:确定被寻找客体和受审查客体存在哪些符合点和差异点。 (2)方法:特征对照法;特征接合法;特征重叠法。 3.综合评断:先差异点,后符合点 (1)差异点的评断 ·本质差异:来源于两个不同客体的特征反映体之间的差异。 ·非本质差异:同一客体的特征反映体之间在客观因素影响下形成的差异点。 -形成条件不同而导致的特征变化 -提取方法不当而导致特征的变化 -客体本身发生变化 -犯罪分子故意伪装而使特征发生变化 (2)符合点的评断 ·目的:作为一个总体是否可能在其他客体上重复出现,是否可以作为肯定同一的依据。 ·符合点的质量 -特征的类型:一般特征;细节特征 -特征出现的频率:鉴定人的经验和典型调查 ·符合点的数量 4.作出结论 (1)肯定同一 (2)否定同一 (3)无结论 第三章 指纹检验 第一节 痕迹检验概述 ·痕迹与痕迹检验的概念 ·痕迹的分类 ·痕迹的形成因素 ·痕迹检验的程序和方法 一、痕迹与痕迹检验的概念 1.痕迹:事物运动遗留下来的印象或形象。 2.犯罪痕迹:由于犯罪行为遗留下来的印象或形象。 (1)广义的痕迹:由于犯罪行为引发的一切变异而遗留下来的印象或形象。 (2)狭义的痕迹:由于犯罪行为使造痕体与承痕体产生接触作用或分离作用,在作用部位上出现的形象反映。又称形象痕迹 3.痕迹检验 (1)概念:指运用痕迹检验学的理论和方法检验案件中的痕迹,确定痕迹与案件、一定的人或物的关系的一种物证技术工作。 (2)对象:手印(指纹和掌纹)、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其他 二、痕迹的分类 1.依形成痕迹时承痕体接触面发生变化的情况分类 (1)立体痕迹:造痕体的硬度大于承痕体的硬度,承痕体有一定的可塑性。 (2)平面痕迹:形成印迹时承受体表面本身未发生凹凸变化的痕迹。包括有色平面痕迹与无色平面痕迹(加层平面痕迹与减层平面痕迹) 2.依造痕体的类型分类 (1)人体痕迹:手印、足迹、其他(齿痕、唇纹、耳纹) (2)器械、物件痕迹:枪弹痕迹、车轮痕迹、工具痕迹 (3)动物痕迹 3.依痕迹反映的不同性质特征分类 (1)反映造痕体接触部位外表特征的痕迹:立体痕迹与平面痕迹 (2)反映步法特征的痕迹:足迹中的步幅、步态特征的痕迹 (3)反映手法特征的痕迹:不同缝纫习惯的针脚性质特征、缝补特征等 (4)反映整体分离特征的痕迹:分离面的凹凸结构及其对应关系;分离缘的形态及其吻合部位 三、痕迹的形成因素 1.造痕体(造型客体):指留下痕迹的人、动物或物体。 (1)表面结构、特征的来源是固定的。例如:人的肤纹特征 (2)表面结构、特征的来源是外加的。例如:生产制造、修理、使用、自然侵蚀 2.承痕体(承受客体):指造痕体的作用下出现的痕迹的客体,是造痕体表面结构、特征的反映体。质地:木质、金属、泥土、塑料等。 3.作用力:使造痕体与承痕体得以接触,而产生相互作用,出现痕迹。例如:杠杆机械力、接触压力等 (1)压力过大、过小,痕迹不清晰。压力适中,痕迹清晰。 (2)压力大,痕迹面大;压力小,痕迹面小。 4.介质:呈现平面痕迹的某种物质。(形成平面痕迹不可缺少的因素之一。) (1)液体:汗液 (2)粉尘:灰尘 (3)平面加层痕迹:造痕体接触面附着的一层物质被带到承痕体表面而形成的痕迹。 (4)平面减层痕迹:承痕体表面附着的薄薄一层细微物被造痕体带走而形成的痕迹。 四、痕迹检验的程序和方法 1.预备检验 2.分别检验 3.比较检验 4.综合评断 5.结论 第二节 指纹的知识 一、手印 1.概念:手的掌面作用于承痕体时遗留下的痕迹。 2.分类:手掌印、指节印、指印(指纹) 二、指纹 1.皮肤 (1)表皮:乳突线、小犁沟 (2)真皮:浅层(乳突层),许多隆突排列起来;深层,汗腺、皮脂腺 2.指纹的特点 (1)人各不同,指指相异 ·乳突纹线细节特征的种类、形态、位置、数量、大小、方向、角度、距离、相隔线数及分布关系等特征组合的特定性。 ·即使同卵双生子的指纹特征组合也不相同 (2)一旦形成,终身不变 ·胚胎3-4个月开始形成,终生不变。 (3)布满汗液,触物留痕 ·9-18个汗孔/1cm,300个汗孔/cm2 (4)认定人身 (5)纹线齐整,可以分类 第三节 指纹的特征 一、指纹的类型特征 1.乳突纹线的一般形态:弓形线、直形线、波浪线、箕形线、环形线、螺形线、曲形线 2.乳突纹线的组合形态 (1)系统:相同形态和流向的一组纹线排列在一起称为系统 ·外围线系统:弓形线组成,从指纹的上方和左右两侧包围指纹 ·内部花纹系统:由箕形线或螺形线或环行线或曲形线组成 ·根基线系统:由波形线组成,位于指纹的基底 (2)花纹:几种不同系统的纹线组合,构成完整的图案成为花纹。 (3)三角:三条纹线系统汇合处,构成三角。 3.指纹(乳突花纹的)基本类型 (1)弓型纹 (2)弧形纹、帐形纹 (3)箕型纹:正箕(尺侧箕,箕口朝小指)、反箕(挠侧箕,箕口朝拇指) (4)斗型纹:环形斗、螺形斗、绞形斗、双箕斗、曲形斗、囊形斗 (5)杂型纹:内部花纹由两种以上纹线混合组成,或结构特殊、杂乱而无法列入弓型纹、箕型纹、斗型纹的花纹。 二、指纹的细节特征 1.细节特征:乳突纹线间局部的细小结构和具体形态。起点、终点、小点:<1mm、短棒:1-5mm、小眼:〈5mm、小桥:〈5mm、小勾:〈5mm、分歧、结合 =》细节特征的命名原则是按该特征所在纹线,其流向从左向右,从上向下,顺时针方向来确定的。 2.细节特征的种类、形态、大小、方向、角度、数量以及分布等,是构成指纹人各不同的根本原因,是鉴别人身的重要依据。 三、指纹的其他特征 1.伤疤:有价值的细节特征 2.汗孔:作为参考 3.皱纹:作为参考 四、指纹的特征体系(重要) 指纹的特征体系是决定指纹特定性的一系列特征的总称。 1.一般特征:花纹类型特征;皱纹的一般形态、粗细等 2.个性特征:乳突纹线的细节特征;细小皱纹的形状、大小、方向及与其他细小皱纹的关系等;伤疤的特征及与周围乳突纹线的关系;汗孔的特征及与周围乳突纹线的关系。 五、指纹的分类 按指纹的形象反映 (1)立体指纹 (2)平面指纹 ·按附着物的变化状态:加层指纹、减层指纹 ·按指纹的色泽:有色指纹、无色指纹 第三节 指纹的检验 一、基本概念 1.潜在手印:指人的手指、手掌触摸物体时,由于汗垢和油脂与承痕体的相互作用,在承痕体上留下反映指掌面皮肤乳突花纹的印痕。这种印痕在多数情况下(没有光泽的物面上)不能被目力或仪器直接察见,如同照相感光胶片经过曝光形成潜影一样,需要通过显影处理才能显示原有的图象,所以称为潜在手印。 =》从指纹显色的角度将汗潜指纹分为 ·汗液指纹 ·油脂指纹:动物油、植物油、矿物油 2.汗液手印 (1)汗液的成分: ·水:98~99.6% ·其他物质:2~0.4% -有机物:各种氨基酸、尿素、非蛋白氮、葡萄糖等 -无机物:阳离子和阴离子 -汗潜指纹中的脂类物:脂肪和蜡 二、现场指纹的发现、显现和提取 1.指纹的发现 (1)寻找指纹的重点部位 ·入出场所的途径 ·犯罪活动的中心 ·遗留在现场的作案工具和物品 ·作案人在现场上必须接触的附属设施或物品 (2)指纹发现的一般方法:(汗潜)指纹的显现 ·光学检验法 ·物理方法:粉末显现法、熏染法(碘熏法和烟熏法) ·化学方法:茚三酮显现法、a-氰基丙烯酸乙酯(502胶)显现法、硝酸银显现法 2.汗潜指纹的显现 (1)光学检验法 ·自然光观察法:对一些表面光滑、透明、有光泽的物体,如玻璃、陶瓷、电镀物品等。 -侧光观察和透光观察 -哈气法:主要用于吸水性差,表面光滑的物体上的手印的检验。 ·强光光源检验法 -现场勘察灯、强光手电、聚光灯等 -利用手印物质与承受客体对光的吸收不同达到发现手印的目的 ·蓝光检验法 -原理:蓝紫光(360-450nm)激发手印物质中的某些成分,使其发出与照射光颜色不同的荧光,达到肉眼可见的目的。 -适用:非渗透性物体上手印的检验。 ·紫外光检验法 -原理:汗液中的有机物质和油脂在紫外光照射下发出荧光。 -适用:非渗透表面的汗潜手印和油脂手印。 (2)粉末显现法 ·原理:机械吸附作用、静电吸附作用 ·材料 -单一粉末:银粉、金粉、氧化铜、石墨粉 -合成粉末:显色粉末:90%~95%;附加物质:松香、自然蜡等。使显色粉末被牢固地附着在指纹纹线上。 -磁性粉末:具有较强的吸附力,增强显现效果。配粉:(显影粉)显色;铁粉:载体,媒介、运载、稀释作用。 -荧光粉末:蒽粉—紫外光 ·操作方法 -粉刷刷显法 -纸张抖动法 -喷粉刷显法 ·注意事项 -根据不同客体选用不同的粉末和操作方法 -选用与客体颜色反差明显的粉末 -客体表面如果潮湿需经干燥处理后再显现 -粉末和毛刷须要干燥、清洁 (3)熏染法 ·碘熏法 -原理:手印中的汗垢和油脂对碘具有一定的黏附作用从而被染色。不饱和脂肪酸,经卤化作用后吸收碘,生产二碘硬脂酸,成褐色。 -适用:浅色物体上的新鲜手印。 -方法:热熏法、冷熏法、喷碘器熏显法 -特点:显现的指纹几分钟之内消失,在承痕体上不留新的痕迹,也不破坏原有的痕迹。 ·烟熏法 -原理:汗液对烟雾的吸附作用 -材料:松香、樟脑粉、煤油 -适用:光滑物体表面的新鲜手印 (4)化学显现法 ·硝酸银显现法 -原理:AgNO3+NaCl=AgCl(沉淀)+NaNO3 AgCl——光——Ag(灰黑色)+Cl2 -适用:浅色纸张、单色纸张、新本色木等物体上的手印。 ·茚三酮(宁西特林)显现法 -原理:茚三酮+a-氨基酸→蓝紫色的化合物 -适用:显现浅色纸张和色木及浅色纺织品上陈旧手印是最有效的试剂。 -操作方法:涂液、浸泡、喷雾等 ·“502”胶法 -原理:a-氰基丙烯酸乙酯+H2O+氨基酸→乳白色聚合物 -适用:显现塑料、金属、橡皮的等客体上的汗潜手印。非渗透性、非吸收性、深色背景。若是浅色背景应加入染色剂。 3.指纹的固定和提取(原则:从无损到有损) (1)照相提取:不仅能客观地反映现场指纹的形态,所处位置,周围关系等原始状态,不会破坏指纹特征,同时对其他提取方法也不会产生影响。 =》注意事项: ·要保持指纹不变形 ·要保持指纹纹线结构清晰完整 ·要保持指纹原物大,还要安放比例尺进行拍照 ·要把现场指纹的具体位置及几个指纹之间的相互关系反映出来。 (2)提取载有指纹的物体:凡是可以连同载体提取的都应当连同载体提取。包装妥当、注意手法。 (3)胶带粘取:粉末方法显现的指纹 ·适用于提取各种光滑物体上用粉末或熏染法显现出来的指纹 ·方法:长轴,3厘米,不留气泡和褶皱。 (4)制作立体模型: 三、指纹登记 1.指纹登记的概念:对依法被拘捕的违法犯罪人员的指纹进行捺印登记存档和利用的一项专门业务,是刑事登记中对犯罪人进行登记的一种。 2.指纹登记的作用 ·查对是否再犯、累犯、惯犯、流窜犯,核对更名改性再次作案的罪犯的真实身份和历史,为侦查和审判机关提供线索和证据。 ·查明无名尸体。 ·便于通缉和逮捕逃犯。 ·根据案件现场上遗留的指纹印对嫌疑人进行同一认定。 3.指纹登记的项目 ·十指指纹登记:将被登记人的十个手指,按照一定的顺序捺印在特制的十指指纹卡片上,再予以分类编码、登记存档。 ·单指指纹登记 ·掌纹登记 ·现场指纹印登记 四、指纹鉴定 1.目的:解决案件中提取的指纹印迹,是否为某个嫌疑人所留的问题。 2.依据:办案单位请求进行鉴定的正式委托书及其所送的检材和样本。样本要求是受审查人按指纹登记要求捺印出的十指指纹。 3.解决的问题和采用的方法:同一认定。 4.基本步骤 (1)分别检验:确定检材和样本的类型特征,寻找细节特征和其他特征。注意检验细节特征是要正确区分现场指纹的乳突线是黑线还是白线。 (2)比较检验 ·一般特征:如果指纹类型不同,即无须对该指纹作进一步检验。 ·细节特征:如果指纹类型相同,还必须对纹线细节特征进行比较。比较的方法一般是特征对照法。 -将检材指纹和样本指纹用拍照方法或电脑扫描方法取得同倍放大的指纹 -在两者相同部位找出几个明显可靠的特征作为几点,逐渐向周围扩展,观察是否有相互符合或差异的特征 -对每个特征,必须从形态、大小、方向、角度,以及与其他特征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仔细比较,对相互符合或互有差异的特征应当按顺时针方向分别一一编号 (3)初步检验结果 ·指纹类型相同,细节特征也相同,没有什么实质性差异——认定同一 ·指纹类型相同,但细节特征明显不相同——否定统一 ·指纹类型相同,细节特征也有不少相同,但同时又有明显差异——对差异点进行评断 (4)差异点的评断 ·本质差异:不可能用客观原因加以解释,可以否定同一 ·非本质差异:不影响认定同一,但必须作出科学的解释 -手指作用力特殊 -指纹所在表面特殊 -指头上所附物质特殊 -作案后手指皮肤发生变化形成新特征 -现场指纹经过显现处理形成了假特征 =》必要时可以模拟现场指纹形成的条件,进行实验 (5)符合点的评断:不仅和特征数量有关,而且和特征的质量有关。必须具有唯一性,即不可能在任何其他人指纹上出现。一般来说,八个特征符合点是必要的 第四章 文书物证检验 第一节 笔迹检验概述 一、笔迹的概念与性质 1.概念:笔迹是人们为了表达思想,运用一定的书写工具,在一定的物体表面上,留下有书写人书写习惯特点的特殊痕迹。 2.性质 (1)笔迹是书写人运笔写字时留在承受物上的痕迹(形象痕迹); (2)笔迹是书写人书写动作习惯的反映。这是笔迹概念的实质和核心所在,笔迹并非仅属形象痕迹更是一种动作习惯痕迹; (3)笔迹能真实反映书写人的综合信息。 二、笔迹鉴定可解决的主要问题 1.分析文书书写者的个人情况(即利用笔迹可以对书写人进行“画像”); 2.认定文书的书写者,即利用笔迹可以对书写人进行同一认定; 3.确定同一份文书物证若干部位的笔迹是否是同一人书写,从而判断文书物证是否被变造; 4.确定若干份文书物证是否是同一人书写,为数起案件是否需要并案查处提供依据。 三、笔迹产生的机制:条件反射的建立 四、笔迹鉴定的原理 1.笔迹特征的总体特定性:笔迹反映的书写人书写习惯动作具有人各不同的特性,而这一特性的存在,在与书写动力定型的形成或笔记的形成本身。 (1)个人素质的差别 (2)外界影响的差别 (3)社会规范不能限制书写习惯个性的发展 2.笔迹的形似性:书写动作习惯的共同性 (1)社会规范与规则的约束 (2)共同的教育与环境的影响 (3)个别学仿形成的相似性 3.笔迹的相对稳定性 (1)书写习惯的可变性 ·书写水平逐步提高 ·新旧特征陆续更替 ·掌握多种字体的书写技能 ·书写技能的部分退化 (2)书写习惯的稳定性:书写习惯具有稳定性,主要原因是书写动力定型本身因循守旧的特性,决定了书写活动固守常法,特别是习惯性较强的书写动作体系很难更改。其次,语言、文字的社会规范与书面交际中各种约定俗成的规则,又制约着个人书写技能和习惯的演变。 4.笔迹的反映性 (1)笔迹的形成要素 (2)笔迹的基本成分 ·首先是书写动作习惯的表现。 ·其次,还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尚未明显成为习惯的书写技能的表现。 (3)笔迹的附加成分:故意伪装及其他反常的心理状以及影响书写活动正常进行的书写条件,对固有习惯和书写过程的干扰、破坏所产生的假象。此外,笔迹还有是包含笔误等偶然变化。因为这些成分并不是笔迹的必然成分,所以称为附加成分。 (4)笔迹对书写习惯反映的必然性 ·书写习惯具有自主性:注意的局限性,不可能处处“意在笔前”,违背习惯的意志行为难以持久,改变笔迹只能以固有的习惯与技能为基础。 ·书写习惯具有能动性:书写技能适应各种书写条件,克服外界干扰影响而顽强表现自己的这种属性,就是书写习惯的能动性。 第三节 笔迹特征体系 一、概貌特征:反映整篇文字或整个单字的总体特点 1.书写水平特征:指写字技能的高低。 (1)运笔是否流畅,起、收、运行是否有法度; (2)单字结构是否严谨、搭配比例是否匀称; (3)全篇字的大小、间隔、布局是否适称。 2.字形特征:字形,是指字的外部轮廓的基本形态。一般人笔迹的字形大体可分为:方形、长形、扁形、圆形字等。 3.字体特征:汉字的字体从古至今变化很大,传统的字体主要有篆、隶、楷、草、行五种。自由体。 4.字的大小特征:字的大小是指全篇笔迹的单字平均高度与宽度而言。在汉字中,长形字以高度为准,扁形字以宽度为准,大体分为大、中、小三类。 以钢笔、圆珠笔、铅笔之类的书写工具为例: (1)大字:长形字平均高度和扁形字平均宽度在一厘米以上的为大字。 (2)中等字:平均高度和宽度在0.5厘米至1厘米之间的为中等字。 (3)小字:平均高度和宽度在0.5厘米以下的为小字。 5.整体布局特征:整体布局特征是指全篇笔迹在纸面上的分布特点。 (1)字间与行间的间隔 (2)字行与格线的关系 (3)字行与页边的关系 (4)字行方向和形态 6.字位倾斜特征:从全篇文字来看,字的轴线与行列线所形成的角度。 (1)垂直或接近垂直为字位端正 (2)明显小于或大于90度的,为向右或向左倾斜 7.字的基本写法特征:字的写法,是指字的基本构成形式,即一个字是由哪些笔画与偏旁构成的。 (1)现行规范写法特征:国家规定的现行简化字及尚未被简化的通用汉字 (2)异体写法特征:与现行规范字同音同义不同形,并曾被公认为正确的或规范的那些字。 ·旧异体字:汉字改革前,同当时的正体字并存、通用,在异体字整体时被精简掉的那些字。 ·原繁体字:已被简化汉字取代的那些繁体字。这些字字数较多,目前还常被使用。 ·曾用简化字:文字改革委员会1977年12月20日公布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第一表)中推行的,一年后又被废止的248个汉字。 ·习俗简化写法特征:未汉字简化方案所采用,在一定范围内流传使用的非规范简化字。 ·地区性简化字:反应了当地的方言特征,不反应当地的语音,只是在一定的地区使用 ·职业性简化字 ·简缩写法特征 二、细节特征:书写单个字各部分或各笔画时呈现出的习惯动作特点 1.运笔特征:一般体现于笔画的起点、终点、外形、运笔方向、笔画的转折等方面。 2.笔画及偏旁部首等的搭配比例特征:各部分的高低、远近、宽窄、大小等。 3.笔顺特征:书写者有的会偏离规范要求,形成自己的特殊笔顺特征。 4.连笔特征:注意哪些笔画有连笔动作,连笔所处的部位、构成的图形或角度有什么特点等。在利用连笔特征时要注意发现书写人的特殊连笔习惯。 5.错字特征 6.标点和其他符号的书写特征 三、布局安排特征 1.分段缩头 2.程式语安排特征:称呼、结束语、署名等 3.信封三款安排特征 4.页码的安排特征 5.数字在格中的安排特征 6.字间的组合特征 四、书面语言特征:反映书写人的文化程度、年龄特点、职业性质和方言特点等一般特征 1.语文水平特征 2.词汇特征 (1)古旧词汇:缙绅(提级)、俸禄(工资)、员司(职员) (2)外来词汇 ·直接音译:士的(手杖)、扑克、巴士、菲林(胶卷)、苏维埃、列巴、塌塌米 ·音译兼表意:逻辑、幽默、维他命 ·直接移植的:写真、放送、手段等 ·在少数专业人员中使用的:蒙太奇等 ·来自少数民族:阿妈尼 (3)方言词汇 (4)行业词汇 (5)熟语 (6)隐语(黑话) (7)外来词特征 (8)习惯性别字:形近而别、义近而别、音同而别 3.语法修辞特征 (1)不合规则的组词特征:词素颠倒、词义混淆、生造词 (2)不规则的句子形式 4.文体特征(文章体裁特征):评论、杂文、小说、诗歌、快板、顺口溜、文言文、白话文等 5.标点符号的用法特征 五、伪装笔迹特征 1.伪装笔迹的概念:伪装笔迹是指作案人为了转移侦查视线,逃避罪责或嫁祸于人,采取种种手段故意改变自己正常书写习惯所写成的字迹,又称非正常书写字迹。其实质是书写人为了改变已经形成的书写动力定型,而在意志力和注意力的控制下,按照一定写法写成的字迹。 2.摹仿笔迹 (1)概念:摹仿字是指模仿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仿造他人笔迹写成的文字。在摹仿过程中,摹仿人自身的书写习惯与被摹仿人的书写习惯在摹仿中发生了矛盾。不仅被摹仿笔迹不可能全部被摹仿,而且还不同程度地暴露出摹仿人自己的笔迹特征,同时有出现摹仿笔迹不同于其他伪装变化笔迹的各种特点,从而为确定摹仿事实,认定被摹仿人和摹仿人提供了依据。 (2)分类 ·临摹笔迹:形快实慢、涩行运笔、中途停顿、修饰重描、抖动弯曲、笔力平缓。如果被摹仿的单字可能是从不同时期、不同材料上选择的,因而摹写的单字可能出现形体、大小、书写速度不一致,笔画的倾斜不规则,字、词、句之间的布局不匀称等现象。 ·套摹笔迹:模仿人在他人的笔迹上,通过透视法、复写法、或抑压法,逐笔逐字地进行摹仿。=》特征: -有临摹笔迹的基本特点(并非所有特征都会出现) -字的形体不一致 -文字的布局不规则 -词句不流畅 -重复出现的字或词外形几乎完全不一样,有时在比对时发现检材与样本在某些字上外形一模一样,甚至可以相互重叠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则应考虑是否有套摹的可能性。 -丢笔少划,遗漏标点符号。 -有套摹的痕迹。透光套摹用纸较薄,容易划破纸张,在被摹仿材料上留下墨水的洇透的痕迹;抑压描摹,通过压描被摹仿文字,从而在检材和被摹仿文书上留下抑压的痕迹;如果是用复写套摹,检材则是复写字,被摹仿的文书上会留有抑压痕迹,而背面留有复写字迹。 ·记忆摹仿笔迹:记忆摹仿又称背摹。这是凭摹仿人平素对被摹仿人笔迹印象进行的摹仿。多数情况下是经过试摹练习,一般用于摹仿签名或字数较少的收据之类。这种摹仿笔迹比起临摹笔迹比较自然流利,典型的摹仿特点不十分明显,但就检材本身不太容易发现摹仿事实。但如与被摹仿笔迹相比较,一般是不难识别的。因为这种摹仿只能做到大体相似,在很多细节特征上与被模仿笔迹相距甚远,而摹仿人自身的笔迹特征却暴露较多。 3.随意伪装笔迹:书写人凭主观意志任意改变自己的笔迹,在伪装手法上带有一定的随意性。 (1)降低熟练程度 (2)改变正常字形 (3)破坏字的结构 伪装低水平笔迹的特点 正常低水平笔迹的特点 有意降低熟练程度而出现的运笔缓慢,笔画呆板、停顿、生涩、抖动等现象,带有一定的局部性,不是全貌,不是在所有的字,所有的偏旁和笔划上都如此,其中有些笔划、偏旁或单字,反映出较高的书写水平。 运笔虽较慢,有时也会出现笔画呆板、、生涩现象,但无不正常的停笔或抖动等现象这种现象普遍存在每个字上,因而比较自然。 伪装书写文字的大小不一,排列不整齐,相同字写法前后不一致,结构与运笔不规则,东倒西歪,缺乏规律性。 相同字或不同字的同部位写法一致,结构与运笔有一定的规律性。 出现的错别字现象和语文水平存在矛盾,而且多在常用字上写错用错,而结构复杂、不常用的字却能写得正确。 出现的错别字与语文水平相一致。 4.书写速度变化笔迹 (1)连笔增多 (2)顿压消失 (3)笔画省略 (4)字形简化 (5)连笔变形 (6)真草之间 第四节 笔迹鉴定的程序和方法 一、受理鉴定 1.了解案件情况:了解案情、嫌疑人情况,明确鉴定要求 2.查验笔迹物证(检材) (1)查验检材字迹是否清晰、完整、有无检验条件。 (2)问明检材的形成条件。 (3)搞清检材笔迹本身情况。 (4)具体核对笔迹物证的名称、数量。 3.查验笔迹样本(可疑书写人书写的、在笔迹鉴定过程中用作比对样本的文字材料) (1)核实笔迹样本是否为被鉴定人亲笔所写。 (2)查验笔迹样本的种类、了解收集方法 ·自由笔迹样本:即案发前后,嫌疑人在未意识到其书写的文字材料将用于笔迹鉴定的情况下,在日常工作或个人交往中书写的文字材料形成的比对样本。 -案前样本:在案件发生以前书写的。 -案后样本:是指案件发生后,由被鉴定人亲笔书写的文字材料。 1,发案后被鉴定人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写的文字材料,在被确定为嫌疑对象后,收集起来的现成的笔迹样本; 2,在侦破工作开始后,因一时找不到嫌疑人的现成的笔迹样本,或已收集的样本不足,在不暴露意图的情况下,通过某种正常的方式,让嫌疑人书写的文字材料。 ·实验笔迹样本:案发后,出于笔迹鉴定的需要,遵从办案人员的要求而由嫌疑人书写的文字材料。实验样本的书写条件要与检材的书写条件一致。 (3)查验笔迹样本的数量和质量 (4)办理受理手续 =》收集笔迹样本时应注意的问题 ·以发案前不久书写的现时样本(同时期笔迹样本)为最好;如果检材笔迹有伪装,除需要同时期样本外,有时还需要发案前几年的历史笔迹样本。 ·收集的自由笔迹样本,应在书写速度、书写工具、纸张材料、纸张的厚薄、书写格式等条件尽可能与送交鉴定的文书物证相同或相近。应选取与检材具有相同的字或偏旁部首的笔迹样本及字体相同的笔迹样本。 ·收集实验笔迹样本时,禁止将文书物证交给嫌疑人抄写,以免其有意识地隐瞒自己的书写动作习惯。办案人员应针对笔迹鉴定的需要,将重点需要鉴定的字、词有机地编排成一段话,避免一字多写,要多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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