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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第 1 1 章章 总则总则 1.1.0.0.1 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实现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1.1.0.0.2 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1.0.3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1.0.4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应适用本规则。2 第第 2 2 章章名词解释名词解释 2.1 2.1 建筑分类建筑分类名词名词 2.1.1 2.1.1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2.1.2 2.1.2 居住建筑居住建筑 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其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2.1.3 2.1.3 住宅建筑住宅建筑 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1.2.1.4 4 宿舍建筑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2.1.2.1.5 5 公共建筑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2.1.2.1.6 6 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供居民使用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辅助型公共设施。2.1.2.1.7 7 办公建筑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2.1.2.1.8 8 公寓式办公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 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2.1.2.1.9 9 商业建筑商业建筑 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2.1.2.1.10 10 教育建筑教育建筑 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2.1.2.1.11 11 城市综合体城市综合体 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以上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2.1.2.1.12 12 附设附设式停车库式停车库 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2.1.2.1.13 13 工业建筑工业建筑 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2.1.2.1.14 14 厂房厂房 3 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2.1.2.1.15 15 新型产业建筑新型产业建筑 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2.1.2.1.16 16 仓库仓库 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2.1.2.1.17 17 物流建筑物流建筑 用于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2.2 2.2 建筑通用空间建筑通用空间名词名词 2.2.1 2.2.1 裙房、塔楼裙房、塔楼 与高层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为裙房(裙楼);裙房以上部分为塔楼(含结构转换层)。2.2.2 2.2.2 骑楼骑楼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2.2.3 2.2.3 架空连廊架空连廊 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架空连廊。2.2.4 2.2.4 内天井内天井 四周均被计规定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的室外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2.2.5 2.2.5 凹槽凹槽 三面被计规定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且开口内无任何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的室外露天空间。当朝向凹槽开口的户内房间(均不含阳台)有除此以外其他的采光通风来源,或凹槽位于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时,该凹槽为非功能性凹槽。除上述情况外,当凹槽开口是户内房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时,该凹槽为功能性凹槽。2.2.6 2.2.6 室外透空空间室外透空空间 建筑外墙或阳台栏板之间,由不计规定建筑面积的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等围合形成的上下透空的室外露天空间。2.2.7 2.2.7 室内透空空间室内透空空间 建筑楼层内局部设置的跨越两个及以上标准层高的有盖建筑空间。2.2.2.2.8 8 地下室地下室与半地下室与半地下室 当建筑楼层顶板面高于周边室外地面的高度均不大于 1.5m 时,则该层为地下室;当建筑楼层有超过 1/4 周长的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大于 1.5m,其他部分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 1.5m 时,则该层为半地下室。当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按以下标准确定室外地面标高:4 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包括路边绿化带,下同)直接相邻的,以城市道路或路边绿化带(覆土面层)标高加 0.3m 作为建筑室外地面标高。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不直接相邻的,取建筑基地原始标高及设计标高中的较低值作为室外地面标高。与地下室、半地下室结合设置的下沉式采光井或下沉式广场地面不作为室外地面。2.2.9 2.2.9 架空层架空层 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因安全要求必须设置的高度不超过 1.5m 的栏杆除外)的开敞空间层。2.2.10 2.2.10 避难层避难层 按消防规范要求,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2.2.11 2.2.11 结构转换层结构转换层 建筑物上部与下部因采用不同结构类型,而用于设置转换结构构件(包括转换梁、转换桁架、转换板等)的楼层。2.2.12 2.2.12 设备层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用于布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专业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2.2.13 2.2.13 夹层夹层 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且投影面积不大于该楼层建筑面积 1/2 的楼层。2.3 2.3 建筑部件建筑部件名词名词 2.3.1 2.3.1 幕墙幕墙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建筑外装饰结构。2.3.2 2.3.2 阳台阳台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周边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或半室外平台,有无顶盖不限、顶盖高度不限。阳台按其上方顶盖高度分为单层高阳台、多层高阳台。2.3.3 2.3.3 露台露台 建筑二层及以上利用下层屋顶,作为本层户外活动的无顶盖室外平台。2.3.4 2.3.4 挑檐挑檐 建筑屋盖挑出外墙面的部分。2.3.2.3.5 5 女儿墙女儿墙 建筑外墙高出屋面的部分。2.3.2.3.6 6 楼梯楼梯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2.3.2.3.7 7 台阶台阶 5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2.3.2.3.8 8 凸窗凸窗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2.2.4 4 建筑容量建筑容量名词名词 2.2.4 4.1 .1 用地面积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2.2.4 4.2 .2 建设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2.2.4 4.3 .3 建筑面积建筑面积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2.2.4 4.4 4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指标 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2.4 4.5 5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指标 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2.2.4 4.6 6 地上地上/下下规定建筑面积规定建筑面积 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下部分实际使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2.2.4 4.7 7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地面以上建筑室外或室内透空空间、凹槽、建筑层高、阳台面积等超过相应规定限值,应占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2.2.4 4.8 8 地上地上/下下核增建筑面积核增建筑面积 市规划主管部门为保证公众安全、方便公共活动,改善公共环境、鼓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上/下建筑面积。2.2.4 4.9 9 户户内建筑面积内建筑面积 也称为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建筑户门范围内由单个产权人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户内使用面积、户内墙体面积和户内阳台面积。2.2.4 4.1 10 0 建筑层高建筑层高 建筑物相邻楼层之间以楼、地面结构面层计算的垂直距离。2.2.4 4.1 11 1 梁底净高梁底净高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上方最大结构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6 第第 3 3 章章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1 3.1 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核定核定 层高不小于 2.2m 的建筑楼层均应计算建筑面积。3.1.13.1.1 允许允许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的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的情形情形 3.1.13.1.1.1 .1 城市公共通道城市公共通道 建筑楼层(包括首层)内全天可通行的城市公共通道,保证 24 小时全天候对公众开放,不得封闭;同时满足车行通道净宽不小于 4m 且梁底净高不小于 5m,或人行通道净宽不小于 3m 且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3.1.13.1.1.2 .2 架空公共空间架空公共空间 建筑首层或与城市公共通道连通的建筑楼层架空作为城市公共空间,保证 24 小时全天候对公众开放,不得封闭;同时满足架空层梁底净高不小于 5.4m。3.1.13.1.1.3 .3 骑楼骑楼 建筑沿街或沿城市公共通道一侧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的骑楼,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骑楼净宽不小于 2.4m,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且净空范围内无突出的门、窗、招牌、台阶等。骑楼地坪标高应与周边城市人行道一致,地面应符合城市人行道地面标准。骑楼上盖至地面的垂直空间范围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结构连梁或连板。3.1.13.1.1.4 .4 架空停车架空停车 建筑首层或裙房屋顶层塔楼底部架空用作公共或共用停车场。楼层架空用作公共或共用停车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层高不超过 3.9m。架空停车场总停车位数量不超过 100 辆的,停车位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50/辆;超过 100 辆但不超过 300 辆的,不得超过 45/辆;超过 300 辆但不超过 500 辆的,不得超过 40/辆;超过 500 辆的,不得超过 35/辆。公共停车场是指可供社会公众共同使用的停车场地;共用停车场是指可供宗地内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停车场地。3.1.13.1.1.5 5 消防避难空间消防避难空间 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楼层内按消防规范要求的最大间隔层数(或最大间隔高度)设置的层高不大于 5.1m 的避难层中,专用于消防避难的建筑面积。3.1.13.1.1.6 .6 架空绿化架空绿化或架空或架空休闲休闲 建筑首层,裙房屋顶层塔楼底部,每个交通单元单层户数不少于 6 户的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楼层,以及除公寓式办公建筑外的公共建筑楼层,整层或局部架空作公共绿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架空空间进深、面宽均不小于 4m,且对外开敞面的边长不小于架空空间内侧水平周长的 1/4。绿化种植土的覆土厚度不小于 0.5m,且其投影面积不小于架空空间投影面积的 50%。7 架空空间高度不少于三个标准层,且架空范围内无水平方向的结构连梁或连板。楼层局部架空作公共绿化的,每层内应集中设置,且每个交通单元不超过一处。整栋(座)的保障性住房及符合 3.1.1.5 之规定的避难层,架空作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建筑首层、裙房屋顶层塔楼底部架空作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同时满足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3.1.23.1.2 允许允许计入地下核增建筑面积的计入地下核增建筑面积的情形情形 3.1.23.1.2.1 .1 城市公共通道城市公共通道 城市规划确定的地下室内全天可通行的城市公共通道,保证 24 小时全天候对公众开放,不得封闭;同时满足车行通道净宽不小于 4m 且梁底净高不小于 5m,或人行通道净宽不小于 3m 且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3.1.23.1.2.2 .2 建筑功能符合以下要求的建筑空间建筑功能符合以下要求的建筑空间 地下室内用作人防、公用设备用房(水泵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通信机房、锅炉房、空调机房、制冷机房等)、公用停车库等用途的建筑面积。地下室内用作防灾防护工程及其独立使用的材料存储室等用途的建筑面积。地下室内用作到达上述空间所必需的地下交通空间的建筑面积。3.1.23.1.2.3 .3 架空公共空间架空公共空间 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的半地下室楼层内,露出室外地面与城市公共通道连通的部分,架空作为城市公共空间,保证 24 小时全天候对公众开放,不得封闭;同时满足架空层梁底净高不小于 5.4m。3.1.23.1.2.4 4 架空绿化或架空绿化或架空架空休闲休闲 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的半地下室楼层内,露出室外地面的部分架空作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同时满足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属于架空公共绿化的,绿化形式应为覆土种植且覆土厚度不小于 0.5m,绿化面积不小于架空部分投影面积的 50%。3.1.33.1.3 应计入应计入地上地上规定建筑面积的规定建筑面积的情形情形 3.1.3.1 不符合 3.1.1 之规定的其他地上建筑面积,均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3.1.3.2 厂房、仓库、物流建筑所有地上建筑面积均应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3.1.3.3 可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的楼层内,围合的电梯井、门厅、过道、楼梯间、设备房等部分建筑面积,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3.1.3.4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阳台(含公共阳台、两户及以下使用的外走廊),不论层高多少均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地上规定建筑面积:阳台面宽不大于 1.5m 时,其对外连续开敞面的边长不小于阳台计规定建筑面积线周长的 1/6;阳台面宽大于 1.5m 时,其对外连续开敞面的边长不小于阳台计规定建筑面积线周长的 1/4。阳台栏板至阳台上盖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结构或装饰性构件。阳台进深不超过 2.4m。8 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阳台,不论层高多少均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本规则中的阳台进深,均包含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及阳台内凸出于外墙且不计规定建筑面积的凸窗。3.1.3.5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凸窗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需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凸窗的窗台高度(房间室内地面至窗台板上缘的垂直距离)不小于 0.4m。凸窗凸出于外墙,凸窗外侧无其他建筑空间,窗体上、下方凹入部分的外侧无围护物(不包括百叶、穿孔板)封闭、遮挡。凸窗的高度(窗台板上缘至凸窗顶板上缘的垂直距离)小于 2.2m。凸窗的进深(建筑外墙面至窗台板外边沿的水平距离)不大于 0.6m。3.1.43.1.4 应计入地下规定建筑面积的应计入地下规定建筑面积的情形情形 3.1.4.1 不符合 3.1.2 之规定情形的其他地下建筑面积,均计入地下规定建筑面积。3.1.4.2 住宅中为两户及以下户型使用的地下室,无论为何用途,其建筑面积均计入地下规定建筑面积。3.1.53.1.5 应计入应计入地上地上核减建筑面积的核减建筑面积的情形情形 3.1.53.1.5.1 .1 尺度超过规定限值的非功能性凹槽尺度超过规定限值的非功能性凹槽 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的非功能性凹槽有以下情形的,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凹槽进深超过 1.5m,或凹槽进深虽不超过 1.5m,但宽深比小于 2。凹槽内设置的阳台或两户及以下使用的外走廊,其进深与凹槽进深之和超过 2.4m。凹槽进深是指计规定建筑面积的外墙的最大凹入深度;凹槽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以建筑外墙(窗)或阳台计规定建筑面积线至凹槽外顶点(含外墙上附着的阳台、凸窗实体外墙顶点)连线计算。3.1.53.1.5.2 .2 超过规定限值或未按规定设置的超过规定限值或未按规定设置的室外透空室外透空空间空间 室外透空空间有以下情形的,其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均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的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设置的室外透空空间,非三户及以上采光通风的唯一来源。办公、商业、新型产业、物流建筑的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设置的室外透空空间超过相应规定限值。建筑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设置的室外透空空间。厂房、仓库建筑外围设置的任何室外透空空间。室外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以建筑外墙(窗)或阳台计规定建筑面积线至结构连梁、连板、装饰性构件等外沿计算。3.1.53.1.5.3 .3 超超过规定限值过规定限值或未按规定设置的或未按规定设置的室内透空室内透空空间空间 复式住宅(户型建筑面积超过 90)及办公、商业、新型产业、物流建筑的室内透9 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时,按下式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核减建筑面积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室内透空面积限值核减建筑面积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室内透空面积限值公式公式 1 1 上述室内透空空间内如有任何形式的结构连梁或连板,该室内透空空间透空部分的投影面积(不含透空空间内已计规定建筑面积的部分)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复式住宅(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 90)及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厂房、仓库的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为地上各层(包括一层)楼板挖空部分投影面积之和。3.1.53.1.5.4 4 建筑层高建筑层高超过规定限值超过规定限值 建筑层高(包括屋面构架、幕墙、女儿墙等屋顶构件围合空间的层高)超过相应规定限值时,按下式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核减建筑面积核减建筑面积(超高空间超高空间层高层高-层高限值层高限值)/)/层高标准值层高标准值超高空间投影面积超高空间投影面积公式公式 2 2 当超高空间内层高不一致时,超高空间层高取其中最大层高值;除避难层以及上下不同功能区之间设置的公共管线转换层外,层高小于 2.2m 的空间与相邻下层合计为一层;超高空间投影面积以建筑物墙中计算。3.1.53.1.5.5 5 超超过规定限值过规定限值或未按规定设置的或未按规定设置的阳台阳台 住宅户内符合相应规定的空间及宿舍、办公、公寓式办公、商业、新型产业建筑内设置的计一半地上规定建筑面积的阳台,总投影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时,按下式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核减建筑面积核减建筑面积(阳台总投影面积阳台总投影面积-阳台面积限值阳台面积限值)2 2 公式公式 3 3 计一半地上规定建筑面积的阳台有以下情形者,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另行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位于住宅户内不符合相应规定的空间内。位于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内无必要交通功能的公共阳台。位于厂房、仓库及物流建筑内。3.1.5.6 3.1.5.6 多层高阳台多层高阳台、外外走廊走廊上部空间上部空间 建筑户内的多层高阳台,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内两户及以下使用的多层高外走廊及无必要交通功能的多层高公共阳台,其上部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按下式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核减建筑面积核减建筑面积(阳台层高阳台层高/标准层层高标准层层高)-11阳台投影面积阳台投影面积 公式公式 4 4 3.1.6 3.1.6 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1.6.1 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 1.5m 的区域,均用于 3.1.2.2 所述功能及与其结合设置的架空核增功能时,该层的层数不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3.1.6.2 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 1.5m 的区域,用于非上述功能的半地下室楼层,该层的层数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按地上建筑相关要求控制。3.1.6.3 如半地下室楼层用于 3.1.2.2 所述功能区域基本满足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条件,且其与周边计规定建筑面积功能区域之间有明确分界时:用于 3.1.2.2 所述功能区域的层数10 不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用于计规定建筑面积功能区域的层数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按地上建筑相关要求控制。3.2 3.2 容积率容积率 3.2.1 3.2.1 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算 总建筑面积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地上核增建筑面积 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地下核增建筑面积 3.2.2 3.2.2 容积率计算容积率计算 容积率(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地上核增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规定容积率(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规定容积率是指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容积率。3.3.3 3 建筑覆盖率建筑覆盖率 3.3.3 3.1 .1 建筑基底面积计算建筑基底面积计算 3.3.1.1 平地建筑基底面积为建筑首层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3.3.1.2 坡地建筑基底面积为半地下室露出地面部分与建筑首层直接接触地面部分的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3.3.1.3 计算二级建筑覆盖率时,塔楼建筑基底面积为建筑高度超过 24m 以上部分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3.3.1.4 地下车库的引道,其无上盖部分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3.3.1.5 无柱架空连廊底面与其水平投影范围内室外地面之间的最小净高差大于 6m 时,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3.3.3 3.2 .2 建筑覆盖率计算建筑覆盖率计算 3.3.2.1 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无分级控制要求时:建筑覆盖率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3.3.2.2 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有分级控制要求时:一级建筑覆盖率平地或坡地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二级建筑覆盖率塔楼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3.4 3.4 绿化覆盖率绿化覆盖率 3.4.1 3.4.1 绿绿化化用地用地(以下简称绿地)(以下简称绿地)面积计算面积计算 3.4.1.1 3.4.1.1 地面绿地:地面绿地:地面种植土覆土厚度不小于 3.0m,且覆土顶面高于周边室外地面的高度不超过 1.5m,11 适于栽植包括深根性乔木在内各类植物的用地(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屋顶绿地)。上方无建(构)筑物遮挡时,折算系数 1.0。上方有建(构)筑物遮挡时,折算系数见表 3.4.1.1:表 3.4.1.1 遮挡物下方净空高度 遮挡部位进深 折算系数 高度3.6m 进深2.4m 1.0 进深2.4m 0.8 2.2m高度3.6m 0.5 高度2.2m 不予计算 地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 1.5m;对其他围墙、院墙算到墙脚。宽度不小于 8m 且投影面积不小于 400 的集中绿地内,宽度小于 2.5m 的道路计入地面绿地面积。3.4.1.2 3.4.1.2 硬质景观:硬质景观:周围被地面绿地包围的硬质景观(如铺装以及亭、台、榭等园林建筑小品),总投影面积不大于所在地面绿地总投影面积的 20%时,折算系数 1.0;超过 20%时,超过部分不予计算。3.4.1.33.4.1.3 水体:水体:包括景观水体、跌水及景观良好、水质清澈、水岸造型自然生态的各类生产水池(不包括游泳池、旱喷及各类水体浑浊、景观效果差的生产水池)。各类水体总投影面积不大于所在地面绿地总投影面积 30%时,折算系数 1.0;超过 30%时,超过部分不予计算。3.4.1.43.4.1.4 屋顶绿化:屋顶绿化:包括不满足 3.4.1.1 地面绿地有关覆土及高差要求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屋顶绿化,以及裙房屋顶(包括多层建筑屋顶)、楼层架空绿化。依据其种植土覆土厚度,折算系数如下:覆土厚度1.5m,折算系数 0.8;1.5m覆土厚度1.0m,折算系数 0.6;1.0m覆土厚度0.5m,折算系数 0.5;0.5m覆土厚度0.2m,折算系数 0.3;覆土厚度0.2m,不予计算。3.4.1.5 3.4.1.5 植草砖绿化:植草砖绿化:仅指总平面图中确定的采用植草砖绿化的地面停车场地。覆土厚度0.2m,折算系数0.3;覆土厚度0.2m,不予计算。3.4.2 3.4.2 绿化覆盖率绿化覆盖率计算计算 绿化覆盖率总绿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3.53.5 建筑高度建筑高度 3.53.5.1 .1 特殊控制区特殊控制区 3.5.1.1 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且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12 3.5.1.2 位于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保护规划区内。3.53.5.2 .2 坡屋顶、特殊造型屋顶以及位于特殊控制区坡屋顶、特殊造型屋顶以及位于特殊控制区范围范围内的建筑内的建筑 建筑高度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最高点的垂直高度计算。3.53.5.3 .3 位于位于非非特殊特殊控制区控制区范围范围内的平屋顶建筑内的平屋顶建筑 建筑高度一般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最高点的垂直高度计算,但满足以下条件的屋顶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局部突出屋面,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占屋顶平面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 1/4 且高度不超过 12m 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通信设施等及空调冷却塔等设备。高度不超过 12m 且不超过屋面高度 10%的屋面构架及用以遮挡屋顶设备等屋顶突出物的幕墙。高度不超过 1.5m 的实体女儿墙。3.53.5.4 .4 当同一栋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当同一栋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 建筑高度应按 3.5.2 或 3.5.3 之规定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3.53.5.5 .5 当当场地地坪高度不同时场地地坪高度不同时 3.5.5.1 当建筑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建筑高度从计地上层数的半地下室及地面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接触室外地面(或地下室顶板面)的最低点处起算。3.5.5.2 位于不同地坪标高台地上的同一栋建筑,当不同地坪标高上的建筑之间均有防火分隔,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入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有尽端式消防车道时,建筑高度可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3.63.6 建筑栋数建筑栋数 3.6.1 地面以上有裙房(含架空层)相连通的建筑视为一栋,同一栋建筑中的不同建筑塔楼各自视为一座。3.6.2 由出地面的计地上建筑面积的半地下室相连通的建筑视为一栋。3.6.3 地面以下互相连通共用一个大地下室,但地面以上相互独立的建筑视为多栋建筑。3.6.4 楼栋序号一般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 1 栋、2 栋),楼座序号一般用英文字母表示(如 A 座、B 座)。楼栋或楼座序号必须为连续的数字或字母。3.73.7 建筑层数建筑层数 3.73.7.1 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按层高不小于 2.2m 的楼板结构分层计算层数,不包括 3.5.3.1 之规定不计建筑高度的层数。楼层序号必须连续。3.73.7.2 2 建筑物内各层的层数排列建筑物内各层的层数排列 3.7.2.1 最上层地下室所在楼层称为地下一层,其楼板以下相邻地下室楼层称为地下二层,以此类推至地下室最低层数。3.7.2.2 最上层半地下室所在楼层称为半地下一层,其楼板以下相邻半地下室楼层称为半地下13 二层,以此类推至半地下室最低层数。3.7.2.3 坡地建筑半地下一层或平地建筑地下一层顶板以上相邻楼层的最低室内地面设计标高为正负零,该层称为一层或首层。一层或首层顶板以上称为二层,以此类推至建筑物最高层数。3.7.2.4 建筑各层之间如设有夹层,则该层不计入层数排列;但建筑物内设有中庭或透空的,其四周楼层仍按 3.7.2.3 之规定排列。3.7.2.5 错层建筑,以标高为正负零的楼层(一层或首层)为标准,第二层楼面标高以下的层数为一层或首层(不同标高的楼层应分别注明标高),层数的标注方法按此规则类推。3.73.7.3 3 建筑物内电梯楼层排列建筑物内电梯楼层排列 建筑物内电梯楼层遵照 3.7.2 之规定排列。14 第第 4 4 章章 总总平面平面设计设计 总平面设计是对用地内的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性的设计,又称为场地设计或总图设计。4.1 4.1 总体要求总体要求 4.1.1 总平面设计必须对建设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作深入的了解,依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依据用地内外的现状条件和有关法规、规范,合理组织与安排场地中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4.1.2 总平面图应准确、真实地反映用地周边 50m 范围的现状和规划情况(包括:地形地貌、现有建筑、规划用地性质、开发强度)以及片区交通、市政公用设施情况;总平面设计应统筹考虑本地块与相邻地块的建筑布局关系,使本地块建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创造良好的城市空间品质。4.1.3 建设用地内道路、广场、绿地及建筑等均应按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要求做好无障碍设计。4.1.4 建设规模大、周边情况复杂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根据其规模、进度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等情况合理分期,并在总平面图上明确标注各期范围、指标等。各分期的交通系统、消防道路等应满足使用要求。4.1.5 总平面图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中应列明该宗地内所有公共配套设施、绿地及核增建筑面积的位置、功能和数量。4.2 4.2 建筑退线建筑退线 建筑退线分为地上建筑退线和地下室退线。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应符合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有明确用地规划条件的批复文件的相关规划要求;有特别管制或安全防护要求的(如高压线、输油管、输气管、地铁等),应符合相关规定。4.2.1 4.2.1 地上地上建筑建筑退线退线 4.2.1.1 地上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机械停车、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及不满足4.2.1.2之规定的雨篷、遮阳板、屋顶挑檐等)的水平投影外缘不应逾越建筑控制线。4.2.1.2 以下情况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但不应逾越用地红线:距离室外地面净高 6m 以上,突出深度不超过 3m 的悬挑雨篷、遮阳板、屋顶挑檐等。投影面积不大于 4 且高度不大于 2m 的地下室风井及投影面积不大于 30 且高度不大于 0.5m 的人防出入口可突出建筑控制线设置,但退用地红线距离一般不小于 3m。建筑面积不大于 10 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6m 的门卫房建筑,其正投影外缘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 1m;超过该规模的门卫房建筑需满足地上建筑退线要求。按城市规划要求单独设置的环卫设施,其正投影外缘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 3m。4.2.2 4.2.2 地下室退线地下室退线 4.2.2.1 地下室外墙面(柱外缘)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应小于 3m。4.2.2.2 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块,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地下室可适当减少退线。4.2.2.3 基础等永久性构件不应逾越用地红线。15 4.2.2.4 规划允许相邻地块的地下室连通时,连通处可以零退线。4.2.2.5 半地下室外墙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 1.5m 时,需按地上建筑退线要求控制。4.2.3 4.2.3 其他其他 区内道路、地面露天停车场、绿化和地下工程管线等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但不应逾越用地红线。4.3 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 4.3.1 4.3.1 建筑间距建筑间距 4.3.1.1 建筑间距应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消防规范、日照标准等有关规定。4.3.1.2 有爆炸、有害气体、烟、雾、粉尘、辐射等危险的建筑物,其建筑间距(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及行业规定要求。4.3.1.3 与自然景观资源或重要的公共空间(如居住区级及以上规模用地配建的城市广场、公园等)直接相邻一侧的建筑物,其建筑间距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的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少于 12m;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少于 18m。4.3.2 4.3.2 建筑日照建筑日照 本章节中“有法定日照要求的建筑”简称为“日照需求建筑”,“可能对有法定日照要求的建筑造成遮挡的建筑”简称为“日照遮挡建筑”。4.3.4.3.2.12.1 在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有的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以下情形的均应进行日照分析的均应进行日照分析 拟建建筑对用地内其它拟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拟建建筑对周围已建、在建或已通过方案核查待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周围已建、在建或已通过方案设计核查待建的建筑对拟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日照需求建筑的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或日照遮挡建筑的位置、外轮廓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4.3.4.3.2.22.2 日照分析技术要求日照分析技术要求 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日照分析图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依据。进行日照分析时深圳市区地理位置取东经 11341、北纬 2240。日照分析的有效日照时间带:冬至日、大寒日均为 8 时16 时(真太阳时)。日照分析的时间间隔不应大于 5 分钟。4.3.4.3.2.32.3 日照分析方法及影响因素日照分析方法及影响因素 对于日照需求建筑,在有效时间带采用“多点沿线分析”的方法沿建筑外墙线分析日照状况;对组团绿地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等采用“多点分析”或“等时线分析”的方法分析日照状况。自然山体的遮挡影响可不纳入计算,但是开挖山体形成的挡土墙等永久性地势高差应纳入日照分析;除高 4m 及以上的高围墙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的主体。日照分析的计算高度取最底层有日照要求的房间的室内地坪标高 H0.9m,与实际外窗窗台高度无关。各计算建筑间的地坪高差须纳入计算。16 无论是一般窗户或凸窗,日照基准面均是外窗与外墙相交的洞口,即室内主要空间获得日照的界面。两侧均无隔板遮挡的凸阳台,计算基准面为阳台门所在外墙面;形式复杂的阳台难以确定计算基准面时,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面为计算基准面。外窗宽度大于 2.4m 时,在计算满窗日照时可以缩减至 2.4m;宽度小于 0.6m 时,不得作为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洞口纳入日照分析。日照分析及建筑高度计算时,应综合考虑屋面太阳能板及屋面构架的遮挡因素并纳入计算。4.3.4.3.2.42.4 日照分析标准日照分析标准 住宅建筑: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 3h 或冬至日 1h,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h 的标准。住宅间距应满足上述日照标准;住宅单体设计应保证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h 的标准。宿舍建筑: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的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 3h 的标准。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 2h 的标准;至少应有 1 间科学教室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能在冬季获得直射阳光。旧区改建项目:改建前,其周边现状日照需求建筑原有日照标准已不能满足4.3.2.4之规定的,改建项目的建设应不再降低或恶化周边现状日照需求建筑的原有日照标准。4.4 4.4 建筑通风建筑通风与建筑面宽与建筑面宽 4.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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