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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模拟题(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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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案例模拟题一、2012年9月10日,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当场抓获了正在某赌博的张某、王某和服务人员刘某。张、王二人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赌博行为,但刘某称自己只是端茶送水的服务生,每月只有1000元工资,并没有参与赌博。该派出所对张王二人当场作出了每人500元罚款处罚,张王二人对处罚并无异议,派出所便当场收缴了罚款,同时没收了张某用作赌注的手机一部和王某来时所骑的摩托车一辆。对刘某以为赌博提供条件为由,以县公安局名义决定对刘某行政拘留15日。后经调查某法定代表人谭某实际上是借助开茶馆名义,为别人的赌博行为提供场地,赌具等,并从中收取场地、用具使用费累计约20万元。在今年3月份,深圳某公司老板周某在某茶

2、馆“打牌”时,谭某看周某财大气粗,便在骰子中作了手脚,并与其他人约定好暗号,使周某“输”了10万元钱。问题一:本案中,对刘某的处罚是否妥当,为什么?问题二: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和当场收缴罚款是否合法,为什么?问题三:没收张某的手机和王某的摩托车是否合法,为什么?问题四:本案中对谭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理?并请简要分析。 问题五:公安机关在侦办谭某的犯罪行为时,民警对谭某进行了刑讯逼供,谭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同时民警根据谭某的口供,在未开具搜查证的情况下,在谭某家中搜得赌具若干。请问谭某的口供和搜查出的赌具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问题六:如谭某还开设了名叫“多多”的赌博网站,在网络上接受他人的投注,

3、组织赌博活动抽头渔利达3万余元,谭某的网站一直由他的朋友孙某开办的某技术公司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技术支持的服务,经查证孙某收取服务费约5万元,且明知谭某开设的网站的目的是用来赌博的。请问对孙某的行为如何认定。1、答:问题一、对刘某的处罚不妥当。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赌博场所从事一般服务,领取固定工资报酬,不从赌博行为中抽取利润的工作人员,不应当认定为为赌博提供条件。本案中,刘某只是端茶送水的服务员,每月固定1000元工资,所以不应认定为赌博提供条件。 问题二、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和当场收缴罚款不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涉及卖淫、嫖娼、赌

4、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本案中,赌博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和当场收缴罚款。 问题三、没收手机和摩托车不合法。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对参与赌博人员使用的交通、通讯工具未作为赌注的,不得没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赌具、赌资应当予以收缴, 本案中的张某用作赌注的手机属赌资,应当予以收缴,不是没收;王某的摩托车没有作为赌注,不能没收。 问题四、对谭某的行为应当涉嫌构成开设赌场和赌博罪。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

5、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谭某借助开茶馆名义,为别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等,并从中收取场地、用具使用费月20万元,构成开设赌场罪,在骰子中做手脚,与其他人约好暗号,使周某输了10万元,构成赌博罪。 问题五、谭某的口供应当予以排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的书证、物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对该证据

6、应当予以排除。本案中,民警对谭某进行了刑讯逼供,谭某的口供应当排除,在未开具搜查证的情况下搜查出的物证,应当予以补正,否则,也应当予以排除。 问题六、对孙某的行为应当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本案中,孙某明知谭某开设的网站的目的是用来赌博的,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技术支持,收取服务费5万元,就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二、2011年10月12日,某甲(25岁)的女友提出要到某地游玩,甲遂找到欠其债务(1万元)

7、的刑警乙,甲向乙提出借枪防身,表示可免除乙对甲所负的债务。乙将所配公务用枪借给甲,并叮嘱甲小心使用。甲带女友前往某地游玩。丙(17周岁)将其二人旅行包盗走,回家后,发现内有现金1万元,六四式手枪1把,遂将手枪藏于家中,钱挥霍。甲发现枪丢后返回告知乙,乙令甲保密。乙找理由对其单位隐瞒丢枪真相,1个月后,丙带枪在公共汽车上被民警发现,枪支被缴获。侦查人员丁凭警官证对乙家进行搜查,经查乙利用其刑警身份以执行任务、打靶为由领取六四式子弹,目前家中藏匿1000余发子弹。问题一:甲的行为如何定性?请简要说明理由。问题二:乙将所配公务用枪借给甲的行为如何定性?请简要说明理由。问题三:乙在家中藏匿1000余发

8、子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请简要说明理由。问题四:丙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量罚?请简要说明理由。问题五: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又供述自己在1年前与朋友李某共同抢劫的犯罪事实。甲是否成立自首?请简要说明理由。问题六:甲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1月刑满释放,现因该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在服刑满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甲是否可以假释?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七:侦查人员丁的搜查程序存在什么问题?请简要说明理由。答:问题一、甲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对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

9、事责任。本案中,甲表示可以免除乙对甲所负的债务,向乙借枪,并将枪支置于自己控制之下,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 问题二、对乙将所配公务用枪借给甲的行为应当涉嫌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乙因甲表示可以免除其对甲所负的债务,将自己所配的公务用枪借给甲,并叮嘱甲小心使用,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问题三、乙的行为涉嫌非法私藏弹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

10、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刑法相关规定,“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本案中乙利用刑警身份藏匿的这1000发子弹,是工作期间以执行任务、打靶为由领取的。其取得子弹时是合法、正当的,根据规定:执行任务、打靶结束后乙就不再具备配备、配置弹药的资格,乙使用秘密方法使单位无法向其追缴子弹,可以认定为拒不交出。因此,乙构成非法私藏弹药罪。 问题四、丙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本案中,首先丙并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所以只成立盗窃罪。后丙将

11、枪支藏在身边一个月并带入公众场合,成立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虽然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是非法持有枪支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成立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所以对丙应以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丙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问题五、甲成立自首。根据刑法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甲在刑拘后供述了自己没有被公安机关掌握的抢劫事实,成立自首。 问题六、甲不可以假释。 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12、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对累犯不得假释。 本案中,甲2010年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2011年(五年内)又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属于累犯,不得假释。 问题七、侦查人员丁的搜查程序存在如下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的住处进行搜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

13、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本案中,侦查人员丁,在非紧急情况下,仅凭警官证一人在没有任何见证的情况下对乙家搜查,程序严重违法。三、 2006年4月1日凌晨,王某(2006年1月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许某正在盗窃路面井盖时被甲县公安局A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将两人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调查。经询问,两人陈述前几天曾盗窃路面井盖2只(价值400元),其中1只已卖给收购废品的高某,另1只尚在两人住处。许某检举王某于2006年3月5日在甲县盗窃邻居赵某的彩电(价值300元),并当给邻县“兴旺典当行”。经查,此事属实,典当行因超过赎当约定期限,已将该彩电卖给吴某。甲县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在调

14、查此案时发现“兴旺典当行”工作人员长期承接典当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问题:如果你是办案民警,对本案应采取哪些调查措施及程序?对本案如何处理? 三、答:如果我是办案民警, (1)采取的调查措施:对高某依法传唤询问;经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持检查证明文件对高某的收购站点、王某及许某的住处进行检查;扣押被偷的井盖;询问赵某、吴某;到典当行进行调查;对吴某从典当行购买的彩电予以登记; (2)依法处罚:对许某以盗窃路面公共设施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许某检举王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有立功表现”情形,依法可减轻或不予处罚;王某以盗窃路面公共设施和盗窃分别裁决

15、合并执行,因其于2006年1月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属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对王某应从重处罚;对高某以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城市公用设施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被偷的井盖予以追缴,交市政部门处理;将典当行违反治安管理的线索移送邻县公安机关查处。 四、甲县派出所民警王某、陈某在对其辖区内的出租屋进行巡逻检查时,发现了一名疑似吸毒人员张某,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0.3克及注射器一支。但是张某否认吸毒,王某、陈某决定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现场吸毒检测。由于张某不配合检测,王某、陈某对其强制检测。在检测过程中,王某因身体不适回家休息,由陈某对张某的唾液、尿液进行采集和化验。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

16、性,于是陈某将剩余的检材销毁后,出具了检测结果通知书,经该派出所所长签名后,当场告知张某检测结果,并让其在通知书上签名。张某以检测程序不符合规定为由,不同意检测结果,遂拒绝签字。陈某告知张某如果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在3日内,向甲县公安局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若对实验室检测结果仍然有异议,可以向甲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鉴定李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为海洛因。经核实,李某吸食毒品海洛因一年多,现已发展为静脉注射,此前没有接受过戒毒治疗。根据检测结果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派出所对张某处以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追缴张某所带的毒品和注射器。问题:(

17、一)公安机关能否对张某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并简要说明理由。答:公安机关可以对张某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根据禁毒法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有证据证明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本案中,李某吸食毒品海洛因一年多,现已发展为静脉注射,可以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所以可以对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哪些做法是不符合规定,并说明正确做法。答:本案中,公安机关如下做法不符合规定:1、张某不配合检测,王某、陈某对其强制检测;2、检测过程中,王某回家休息,陈某采集和化验;3、现场检测为阳性,将剩余

18、的检材销毁;4、现场检测无检测报告,直接出具检测结果通知书;5、让张某在通知书上签字,张某不同意检测结果,遂拒绝签字;6、告知张某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向甲县公安局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7、若对实验室检测结果仍有异议,可向甲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8、派出所对张某处以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根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1、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2、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3、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

19、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在低温条件下保存,保存期为两个月;4、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5、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6、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7、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8、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该拘留并处罚款,甲县公安局有权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毒品和吸食工具应当予以收缴,不

20、是追缴。 五、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朋友丙是做生意的,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他不借,我们再偷或者抢他的。”甲说:“别胡扯。”乙就没说什么。某晚,甲、乙前往丙家借钱。乙在外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正在吃饭,告诉甲家里没钱,并留甲在一起吃饭,两人喝得大醉。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就自己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宿醉未醒,便起身试图打开丙放在衣柜里的小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见事情败露将丙打死,藏尸车库。甲打不开保险柜,在丙的床头柜中发现了一张信用卡及丙的身份证。甲知道乙会开保险柜,便将保险柜搬回家。此后,甲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

21、,发现柜内并无钱款。后甲将丙的信用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从丙处所借。乙未与甲商量,2011年12月25日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信用卡密码,当日下午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半路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请回答下列问题:问题一:甲的行为如何定性量罚?请简要说明理由。问题二:乙的行为构成何罪?请简要说明理由。问题三: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请简要说明理由。问题四:经查,乙的出生日期为1995年12月24日,对乙该如何量刑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问题五:甲到派出所交代

22、自己罪行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请简要说明理由。问题六:若乙在甲逃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司法机关将甲抓获归案。乙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请简要说明理由。问题七:如法院对甲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甲认真遵守监规、有悔改表现,在已服刑六年后,甲能否假释?请简要说明理由。五、问题一、甲的行为如何定性量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根据刑法规定,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

23、升格的法定刑。 问题二:乙的行为构成何罪?请简要说明理由。乙事先的提议甲并未接受,当时没有达成合意,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甲的抢劫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系单独犯罪,在甲实施抢劫行为之时,乙已经离开现场,与甲之间没有共犯关系。甲套问乙打开保险柜的方法,将丙的储蓄卡、身份证交乙保管时,均未告知乙实情,乙去商场购物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问题三: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请简要说明理由。答:甲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规定,不成立共犯;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乙,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甲两天后回到丙家,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

24、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问题四:经查,乙的出生日期为1995年12月24日,对乙该如何量刑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答: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乙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问题五:甲到派出所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请简要说明理由。甲的行为不成立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 问题

25、六:若乙在甲逃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司法机关将甲抓获归案。乙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请简要说明理由。答:乙的行为成立自首和立功。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本案中,乙在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时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甲抓获,成立自首和立功。问题七:如法院对甲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甲认真遵守监规、有悔改表现,在已服刑六年后,甲能否假释?请简要说明理由。答:甲不能假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本案中,甲的行为已构成抢劫,因此不能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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