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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康福终身寿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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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友邦康福终身寿险、友邦附加康福终身健康保险条款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全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康福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全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英文全称为PHI Basic,简称PHIB。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本条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工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千倍为最商限额。         对于任何于被保险人身故后提了的理赔申请,若根据主同的约定的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则本公司只受理身故保险金的给予付申请;否则本公司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处理本附加合同项下的理赔申请。 一、每日住院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则对于每次住院,本公司按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下表所列补偿金: 实际住院日数 补偿金 不超过四十五日 基本保险金额×(实际住院日数-3) 超过四十五日 基本保险金额×42+2×基本保险金额×(实际住院日数-45) 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多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二、每日重病监护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病症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治疗,则本公司除给付上述第一项所列的保险金外,还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乘以入住重病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被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三、住院前后门诊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病症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且于其住院前的二周内及出院后二周内,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事故而经医院门诊进行必要治疗,则对每次门诊,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的门诊给付,最高以三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四、出院康复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则于其出院后,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实际住院日数减去三天后的日数,给付康复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予付。 五、重大疾风知劲草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必须使用医用救护车运送且入住医院治疗,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因此入住医院,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十倍给付重大病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项保险金的给付,终身以两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七、重大手术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因此在入住医院期间初次接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手术,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十倍给付重大手术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或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的被保险人住院、门诊、使用医用救护车、患重大疾病或接受重大手术,本公司不负给付第三条所列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或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5)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9)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可辐射; (10)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期间(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11)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2)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3)   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工表演; (14)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5)   中暑、屈光不正、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 (16)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 (17)   美容和外科整形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18)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19)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 (20)   等待期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第五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各项给付累计达本附加合同最高限额; (3)       本附加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六条保险费率的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缴费期内,若相同产品项下(包括相同费率及条款)相关费率的定价假设与实际经验相比有实质性的改变,则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相同产品项下(包括相同费率及条款)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在本公司高速保险费率后,投保人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缴付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有保险费的调整,本公司将书而通知投保人。   第七条退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在申请主合同退保的同时,申请本附回合同退保,但投保人在得单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于的《友邦康福终身寿险》随之终止。   第八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若被保险人因病症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索赔申请人应于入住医院之日起十天内通知本公司,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九条索赔申请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索赔申请人应尽速通知本公司,并提交索赔申请书。同时,索赔申请人还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以申请保险金给付: (1)       保险合同(投保单正本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其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3)       若被保险人入住医院,则应提供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出院小结,门诊、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4)       若被保险人入住重病监护病房,则应提供重症监护病房记录及收费证明; (5)       若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或接受重大手术,则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或手术证明(附有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诊断报告); (6)       若被保险人使用过救护车,应提供救护车费用原始发票; (7)       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在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索赔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事故,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疾病或身故。 二、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或恢复效力前的任何疾病或症状。 三、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日数: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四、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每次住院:以办理一次入院及相应的出院手续为准。 五、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医院是指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开业并正常经营的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但上述医院不包括观察室、康复病房以及其本院之外的任何分院(本附加合同附件中列明的除外)、联合病房、其他任何从属医疗单位或机构。本公司将在本附加合同附件中列明所有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名单,但本公司保留在整个保险合同期间对上述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名单做出增减调整的权利,若本公司做出上述医院名单的增减调整,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医院名单范围将以本公司最近增减调整的医院名单范围为准。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意外事故而需紧急就近入住医院,则其入住的医院将不受本条第一款所定义的及本附加合同附件中所列的本公司指定的认可的医院所限制,但仍需符合主合同释义中约定的医院正义。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后,若被保险人仍需继续住院治疗,则需转院至或入住本条第一款所定义的及本附加合同附件中所列的本公司的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后,若被保险人仍需继续住院治疗或需入住医院治疗,则需转院至或入住本条第一款所定义的及本附加合同附件中所列的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后,本公司公按被保险人入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日数计算实际住院日数。 六、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门诊:是指医院的门诊部或急诊部。 七、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医生: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摇篮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合伙人、雇员或雇主,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如配偶、兄弟、父母、子女以及他具有类似亲密关系的人。 八、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九十天内(含第九十天)为等待期。 九、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重大疾病,均是指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闪发病,并被医生确诊患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导致成本款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的,则不受前述等待期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发病是指被保险人出现以下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录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1)  癌症 是指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以恶性细胞不断生长和扩散,并侵润到正常组织为特征,包括恶性淋巴瘤和恶性骨髓异常增生。 下列肿瘤除外: (1)       何杰金氏病1期; (2)       组织学描述为TNM分级T1(a)和T1(b)的产列腺癌; (3)       大肠癌,Duke分期A期; (4)       非浸润性导管内乳腺癌; (5)       膀胱移行细胞襄,0期或A期; (6)       所有皮肤癌及癌前病变,包括表皮有化症,粘膜白斑、基底细胞癌、鳞状细胞癌和用Breslow组织学法检查证实的厚度小于1.5mm或Clark分级不超过2级的黑色素细胞癌(已发生转移的癌症除外); (7)       乳头状甲状腺癌,组织学描述为TNM分级T1NOMO,且肿瘤直径小于1cm; (8)       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未达RAI第3期者; (9)       原位癌或病理诊断为癌前病变的肿瘤。原位癌是指原位无浸润的癌症,即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以下组织; (10)   仅通过内窥镜进行治疗的肿瘤。 癌症诊断是指由专门从事病理解剖或病理诊断的医生依据病理证据作出符合上述癌症定义的诊断。病理证据是基于对固定组织或血系统标本所作的阳性病理报告,是以对可疑组织的细胞结构和形态检验得出的结果为标准,任何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证据。 2)  慢性肾功能衰竭,并已因此进行每周一次,持续三个月以上的定期肾脏透析或接受肾脏移植手术以维持生命。 3)  暴发性病毒肝炎 由甲、乙、非甲非乙型肝炎病毒引起暴发性肝炎,导致短期内肝有弥漫性病变,产生肝功能衰竭。期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       肝性脑病,出现意识障碍; (2)       持续性黄疸,且肝脏功能急剧退化; (3)       弥漫性肝小叶结构破坏,仅剩下倒塌的支架结构; (4)       肝脏体积迅速缩小。 4)  再生障碍性贫血 因慢性及永久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白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经骨髓 检查确定为再生障碍性贫血,而且必须受下列至少一项的治疗: (1)       定期输血; (2)       接受骨髓刺激性药物治疗持续90天以上; (3)       接受免疫系统抑制性药物治疗持续90天以上; (4)       骨髓移植。 5)  中风 由一脑血管意外产生脑出血(不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或脑栓塞,因此造成永久性神经损伤。 永久性神经损伤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被保险人经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疾之一而无法复原者: (1)       植物人状态; (2)       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       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站立、步行、入浴等日常活动六项中三项皆不能自理,需他人扶助; (4)       由于牙齿以外地人原因引起器质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任何食物; 6)  急性心肌梗塞 由于冠状动脉血液供应不足而导致部分心肌坏互,期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 (1)       心电图出现病理性Q波; (2)       心肌钙蛋白、肌酸磷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其他心肌酶显著升高; (3)       心室壁室异常活动导致左心射血分数(EF)低于50%。 7)  冠状动脉外科手术 因冠状动脉疾病内接受一条或以上冠状动脉的开胸手术,且必须提供进行手术必要性的冠状动脉造影证据。担不包括血管成形术、激光治疗或其他在动脉之内做手术。 8)  主动脉外科手术 因心脏主动脉疾病而接受切除及置换移植血管手术,但只包括胸、腹部的主动脉,而非其分支血管。 9)  心瓣膜手术 因心脏瓣膜病变而接受置换移植心脏瓣膜或改善心脏瓣膜功能的开胸手术。 10)重要器官移植手术 因下列脏器出现病变,并经一般治疗无明显效果,基于医生建议,已接受相应的器官移植手术;肾、心脏、肝、肺、骨髓、胰腺(不包括胰岛移植)。  11)失明 指因病症或意外导致的双目视力永久性完全丧失,经积极治疗后视力不可恢复。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 失明的诊断是指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力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12)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双耳听力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经积极治疗后双耳听力不可恢复。并由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听觉机能丧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13)严重烧伤 指根据临床鉴定中《新九分法》对烧伤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评定标准,体表烧伤面积达到20%或20%以上且烧伤程度达III度。III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真皮或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 14)肌营养不良症 指骨骼肌对称地进行性无力和萎缩,其诊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肌电图显示典型肌营养不良症的阳性改变; (2)       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互等阳性改变。 (3)       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站立、步行、入浴等日常活动六项中三项皆不能自理,需他人扶助。 15)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导致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机能永久完全丧失,但不包括自致的损害和脊髓灰质炎。 16)阿耳茨海默氏症 指因慢性进行性不可逆的脑变性所致的痴呆,但不包括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病。其诊断需由有资格的神经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经脑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确认有广泛的大脑皮质萎缩; (2)       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站立、步行、入浴等日常活动六项中三项皆不能自理,需他人扶助。 17)良性脑肿瘤 指由神经科医生确诊为非恶性脑肿瘤(不包括垂体腺瘤,脑囊肿、肉芽肿、脑动静脉畸形、听神经瘤、脑膜和脊髓肿瘤),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  经脑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确认; (2)  引起颅内高压等一系列表现(视神经乳头水肿、意识障碍、癫痫发作或感觉功能损害); (3)  经医生建议已经接受手术治疗,若无法手术则应已经导致永久性的神经损伤。 18)重型脑损伤 指因创伤导致脑功能严重受损。其诊断需由有资格的神经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已经持续不少于三个月,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经脑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确认,同时存在广泛性脑挫裂伤、脑干损伤及颅内血肿; (2)       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站立、步行、入浴等日常活动六项中三项皆不能自理,需他人扶助。 19)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持续三个月以上。其诊断需由有资格的神经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光彩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三个月以上仍地改善迹象。 20)植物人 指经神经科医生确诊,大脑皮质全面坏互,意识完全丧失,但脑干仍保持完好,且此情况持续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 21)帕金森氏症 指因脑干神经、神经节变化而造成中枢神经渐进性退行性的一种疾病,须经神专科医生的确诊,其诊断须同时且具有下列情况: (1)       药物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 (2)       有进行性机能障碍的临床表现; (3)       患者无能力自行做三项或更多的日常活动如沐浴、更衣、如厕、饮食、坐椅、起立、或卧床、起床等动作。 因药物或毒性引起的帕金森氏证症除外。 22)多样性硬化 是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经科医生提供明确诊断,并有CT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所谓不可逆的身体部们功能障碍指初次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其诊断必须包含以下全部内容: (1)       由于视神经、脑干、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       散在身体的损害的多样性; (3)       上述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记录。 23)肝病末期 必须有下列所有的临床表现: (1)       持续性黄疸; (2)       顽固性腹水; (3)       肝性脑病。 因酒精或药物而引起的继发性肝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24)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因肺毛血管压力增加、肺血流量或肺血管阻力增加引致肺动脉血压增加。诊断须符合下列标准: (1)       呼吸困难及疲劳; (2)       左心房压力增加(最少提高20个单位); (3)       肺阻力比政党最少高出3个单位; (4)       肺动脉血压最少达到40mmHg; (5)       肺血管楔压最少达到6mmHg; (6)       右心室的舒张末期压力最少达到8mmHg; (7)       右心室肥大、扩张、并伴有右心衰竭和失代偿的表现。 25)失语 指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引起的声带器质性损伤,而导致言语能力永久完全丧失。脑部疾病或精神因素所致的语言机能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6)终末期肺病 因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期诊断须由有资格的呼吸科专科医生确诊并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       FEV1测试持续性低于1升; (2)       病人血氧不足必须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       动脉血气分析血氧分压等于或低于55mmHg; (4)       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7)运动神经元病 运动神经元病是指损害皮质脊髓束和脊髓前角细胞或延髓传出神经元的进行性的神经系统变性性疾病,包括脊髓进行性肌萎缩,进行性的延髓麻痹,肌萎缩性侧索硬化和原发性侧索硬化症。其诊断须由有资格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       进行性永久性的神经损害; (2)       食物摄取、大少便始末、空脱衣服、站立、步行、入浴等日常活动六项中三项皆不能自理,需他人扶助持续不少于六个月。 28)脑炎 因严重的脑实质感染(大脑半球、脑干或小脑)导致永久性神经损伤,其论断须由资格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       永久性神经损伤已持续不少于六星期; (2)       食物摄取、大少便始末、空脱衣服、站立、步行、入浴等日常活动六项中三项皆不能自理,需他人扶助持续不少于六个月。 29)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由于病理性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物的沉积破坏了血管和细胞而导致的累及多系统损害的一种自体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经斑狼疮并发狼疮性肾炎并引起肾功能损害,严重狼疮性肾炎是指符合以下列明的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性肾炎所分类中的第III、IV、V、VI型。诊断须由有资格的风湿和免疫病专科医生确认。         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性肾炎的分类标准: I型-轻微病变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II型-系膜病变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III型-节段增生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IV型-弥漫增殖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V型-广泛的肾少球基底膜增厚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VI型-肾小球硬化型狼疮性肾少球肾炎。 十、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手术,是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初次接受本款所约定的重大手术的,则不受前述等待期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发病,是指被保险人出现导致以下重大手术的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1)  截肢术 自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切除   2)  乳房 1、  单侧乳房癌扩大根治手术 2、  双侧乳房癌根治手术   3)  胸腔 1、  完整的胸廓成形术 2、  全肺切除   4)  生殖泌尿系统 1、  根治性肾切除(肾移植供者肾切除除外) 2、  前列腺癌根治术 3、  因癌症而行之全子宫切除术   5)  内分泌系统 1、  全甲状腺切除 2、  肾上腺恶性肿瘤切队   6)  关节 1、  髋关节置换手术 2、  肩关节置换手术   7)  消化系统 1、  直肠恶性肿瘤根治手术(Mile's),且行永久性腹部人工肛门 2、  全胃切除 3、  全结肠切除   8)  颅腔 开颅手术,(不包括穿颅术一穿刺术)]   9)  再植 断肢断掌再植手术(不包括断指再植)   10)眼及口腔 1、经颅眼眶恶性肿瘤手术 2、口腔癌颌颈联合根治手术   十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驾驶证;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类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或持地主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       实习期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和带挂车的汽车; (6)       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       持学习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       驾驶员审验不合格; (9)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   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二、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城进行的水下运动。 十三、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十四、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已置身期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五、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十六、管制药物: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兴奋剂。管制药物的范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最新规定为准。 十七、恐怖分子行为:系指声称或未声称其以取得经济、种族、民族主义的、政治、人种或宗教利益为目的,无论是否宣布该利益,而对任何自然人、财产或政府实施的任何实际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或导致期损害、伤害、危害或破坏,或危及人类生命财产的行为。抢动或其他主要为私人利益的犯罪行为,或任何主要起因于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先前的私人关系的犯罪行为应不被视为恐怖行为。恐怖分子行为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分子行为的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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