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E款(分红型)条款
(2010年10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阅 读 指 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您有10天的犹豫期.................................................. 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 ..................................................... 4.2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6.2
您拥有自动延长保险期间1年的权利..................................................... 7.1
您有退保的权利....................................................................... 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保险费的交纳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保险费的交纳
10.1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2 合同生效
10.2合同内容变更
1.3 犹豫期
10.3联系方式变更
10.4争议处理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现金价值权益
2.1 保险金额
6.1 现金价值
2.2 保险期间
6.2 保单贷款
11 释义
2.3 保险责任
11.1 保单年度
2.4 责任免除
11.2 乘客身份
7 延期选择权
11.3公共交通工具
7.1 延长合同保险期间
11.4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
7.2 延长期间内的保险金额
11.5 周岁
3 保险金的申请
7.3 延长期间内的现金价值
11.6 意外伤害
3.1 受益人
11.7 毒品
3.2 保险事故通知
11.8 酒后驾驶
3.3 保险金申请
8 合同解除
11.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4 保险金给付
8.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
11.10 无有效行驶证
3.5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
手续及风险
11.11 现金价值
3.6 诉讼时效
11.12 医疗事故
11.13 非处方药
11.14 潜水
4 保单红利
9 如实告知
11.15 攀岩
4.1保单红利的确定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1.16 探险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1.17 武术比赛
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11.18 特技表演
11.19 净保险费
11.20 条款约定利率
8-8
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E款(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E款(分红型)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以生效日起算。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投保份数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若投保份数和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为准。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算。若本合同保险期间根据7.1“延长合同保险期间”条款约定延长,则保险期间以延长后的为准。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
一般意外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上述2.3.1“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给付”约定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3.3
其他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2.3.1与2.3.2约定之外的其他身故,则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第(1)款约定之外的其他身故,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3.4
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除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2)被保险人醉酒;
(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3、除本条第1款与第2款规定之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或搭乘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登记允许正式运营载运乘客的交通工具;
(2)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3) 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其后遭受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公交
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按其他身故给付。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3.3.1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若被保险人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须提供相关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和资料以及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始票据;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
满期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3.3.3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若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3.4
补充通知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我们提供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即指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选择变更为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的红利领取方式,即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将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选择变更红利领取方式,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向我们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6.2
保单贷款
本合同生效满一周年后,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7
延期选择权
7.1
延长合同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在5年期满时将会自动延长1年(以下称为延长期)。延长期于本合同5年期满时自动开始起算而无需另外办理任何手续。如果您不同意延长保险期间,您需要在5年期满日前30日内向我们提出申请,您将丧失延长保险期间的权利,5年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5年内的基本保险金额支付满期保险金。
7.2
延长期间内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进入延长期后会自动增加,具体金额计算请见附表。我们将按延长期间内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7.3
延长期间内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延长期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8
合同解除
8.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您于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及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9.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或性别进行调整。
10.2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0.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0.4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
释义
11.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1.2
乘客身份
指购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不含该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
11.3
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合法营业行驶执照的、由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员驾驶的、有固定运行路线和固定运行时间表及固定价格的、在其正常行驶路线上运行的并且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汽车、城市公共轨道交通客车、旅客列车、民用渡轮或客轮及民用航空班机,不包括出租车及自行租赁的交通工具。
11.4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
指被保险人因搭乘的正常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出现交通事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1.5
周岁
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1.6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11.7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8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1.10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11
现金价值
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保险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1.12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1.13
非处方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11.14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1.15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1.16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1.17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1.18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11.19
净保险费
指不计算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
11.20
条款约定利率
保单贷款利率由我们参照人民银行最近一次规定的六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在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确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附表:
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E款(分红型)
每份对应的保险费和基本保险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保险期间
保险费
基本保险金额
5年内
1000
1068
延长期内
1000
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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