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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质量管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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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质量标准目录 一、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 (二)、 灰土地基 2、灰土施工应分段分层夯筑,夯实机具可根据工程大小和现场机具条件用人力或机械夯打或碾压,遍数按设计要求的干密度由试夯(或碾压)确定,一般不少于4遍。分段施工时不得在墙角、柱基及承重窗间墙下接缝,上下两层的接缝距离不得小于500mm,接缝处应夯压密实,并作成直槎。当灰土地基高度不同时,应将地下水位以下结构包围,并处理好接缝,同时注意接缝质量,每层虚土从留缝处往前延伸500mm,夯实时应历程过接缝300mm以上;接缝时,用铁锹在留缝处垂直切齐,再铺下段夯实。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分层铺设的厚度、分段施工时上下两层的搭接长度、夯实时加水量、夯压遍数等。每层施工结束后检查灰土地基的压实系数。 3、施工结束后,应检验灰土地基的承载力。 4、 灰土地基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三)、砂和砂石地基 1、 砂、石等原材料质量、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砂、石应搅拌均匀。 2、垫层铺设时,严禁扰动垫层下卧层及侧壁的软弱土层,防止被践踏、受冻或受浸泡,降低其强度。 3、施工结束后,应检验砂石地基的承载力。 4、 砂和砂石地基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四)、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1、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分为土工织物地基、加劲土地基。 2、施工前应对土工合成材料的物理性能(单位面积的质量、厚度、比重)、强度、延伸率以及土、砂石料等做检验。 3、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清基、回填料铺设厚度及平整度、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方向、接缝搭接长度或缝接状况、土工合成材料与结构的连接状况等。 4、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5、土工合成材料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二)、桩基工程 1、一般规定 1.1 桩的分类 ① 按承载性状分类: 磨擦型桩:纯磨擦桩、端承磨擦桩。 端承型桩:纯端承桩、磨擦端承桩。 复合受荷桩。 ② 按成桩方法与工艺分类: 非挤土桩:干作业法桩、泥浆护壁法桩、套管护壁法桩、人工挖孔桩。 部分挤土桩:部分挤土灌筑桩,预钻孔打入式预制桩、打入式开口钢管桩、H型钢桩、螺旋成孔桩等。 挤土桩:挤土灌筑桩、挤土预制混凝土桩(打入式桩、振入式桩、压入式桩)。 1.2 桩型与成桩工艺选择应根据建筑结构类型、荷载性质、桩的使用功能、穿越土层、桩端持力层土类、地下水位、施工设备、施工环境、施工经验、制桩材料供应条件等,根据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条件进行选择。 1.3 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如下: 群桩15mm; 单排桩8mm。 1.4 桩基工程的桩位验收,除设计有规定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① 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场地标高相同时,或桩基施工结束后,有可能对桩位进行检查时,桩基工程的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② 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送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检查时,对打入桩可在每根桩桩顶沉至场地标高时,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结束,承台或底板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再做最终验收。对灌注桩可对护筒位置做中间验收。 1.5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1.5 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1.6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1.6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m3 必须有1 组试件,小于50m3 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 组试件。 1.7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1.8 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 1.9 对砂、石子、钢材、水泥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 静力压桩 2.1 静力压桩包括锚杆静压桩及其他各种非冲击力沉桩。 2.2 静力压桩的施工,一般都采取分段压入,逐段接长的方法。施工程序为:测量定位→压桩机就位→吊桩、插桩→桩身对中调直→静压沉桩→接桩→再静压沉桩→送桩终止压桩→切割桩头。 2.3 锚杆静压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3、混凝土预制桩 →→→→→→→→→ 4、 混凝土灌注桩 4.1 混凝土灌筑桩按施工工艺分为:冲击钻孔灌筑桩、回转钻成孔灌筑桩(正反循环成孔灌筑桩)、潜水电钻成孔灌筑桩、钻孔压浆灌筑桩、挤扩多分支承力盘与多支盘灌筑桩、振动沉管灌筑桩、锤击沉管灌筑桩、套管夯扩灌筑桩、人工挖孔和挖孔扩底灌筑桩。 4.2 混凝土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2-1、表4.2-2 的规定。 三)、钢筋混凝土工程 1 基本规定 1. 1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根据结构的施工方法分为三类:现浇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根据结构的分类,还可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等。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划分为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等分项工程。 1. 2对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或装配式结构等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检查及观感质量验收,关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试件、施工工艺和结构的重要部位进行见证检测或结构实体检验。 1. 3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所含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验收记录检查。 1. 4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如下内容: 1.实物检查,按下列方式进行: 1)对原材料、构配件和器具等产品的进场复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对混凝土强度、预制构件结构性能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前标准和本规范规定的抽样方案执行; 3) 对本规范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点率进行检查。 2.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器具等的产品合格证(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及进场复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记录、抽样检验报告、见证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1. 5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对验收合格的检验批,宜作出合格标志。 1. 6检验批、分项工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附录A记录,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0—2001的规定 (一)、模板分项工程 1.1一般规定 1.1.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1.1.2、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 1.1.3、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2.2 模 板 安 装 主控项目 2.2.1安装现浇结构的上层模板及其支架时,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或加设支架;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并铺设垫板。 2.2.2在涂刷模板隔离剂时,不得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 一般项目 2.2.3模板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在浇筑混凝土前,木模板应浇水湿润,但模板内不应有积水; 2.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但不得采用影响结构性能或妨碍工程施工的隔离剂; 3.浇筑混凝土前,模板内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4.对清水混凝土工程及装饰混凝土工程,应使用能达到设计效果的模板。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2.2.4用作模板的地坪、胎模等应平整光洁,不得产生影响构件质量的下沉、裂缝、起砂或起鼓。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2.2.5对跨度不小于4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高度宜为跨度的1/1000~3/1000。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不少于3面。 检验方法:水准仪或接线、钢尺检查。 2.2.6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预留孔和预留洞均不得遗漏,且应安装牢固,其偏差应符合表2.2.6的规定。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行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少于3面。 检验方法:钢尺检查。 2.2.7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偏差应符合表2.2.7的规定。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少于3面。 表2.2.6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mm)      预埋钢板中心线位置 2     预埋管、预留孔中心线位置 2 插    筋 中心线位置 4 外露长度 +10,0 预埋螺栓 中心线位置 2 外露长度 +10,0 预留洞 中心线位置 8 尺 寸 +10,0 注:检查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表2.2.7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轴线位置 5      钢尺检查      底模上表面标高 ±5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截面内部尺寸  基   础 ±8      钢尺检查 柱、墙、梁 +3, -5      钢尺检查 层高垂直度 不大于5m 5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大于5m 6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相邻两板表面高低差 2       钢尺检查   表面平整度 3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注:检查轴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2.2.8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偏差应符合表2.2.8的规定。 检查数量;首次使用及大修后的模板应全数检查;使用中的模板应定期检查,并根据使用情况不定期抽查。 表2.2.8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长   度 板、梁 ±4 钢尺量两角边,取其中大值 薄腹梁、桁架 ±8 柱 0,-8 墙   板 0,-5 宽   度 板、墙板 0,-5 钢尺量一端及中部,取其中较大值 梁、薄腹梁、桁架、柱 +2,-5 高(厚)度 板 +2,-3 钢尺量一端及中部,取其中较大值 墙   板 0,-5 梁、薄腹梁、桁架、柱 +2,-5 侧向弯曲 梁、板、柱 l/1000且≤12 拉线、钢尺量最大弯曲处 墙板、薄腹梁、桁架 l/1500且≤12 板的表面平整度 2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相邻两板表面高低差 1 钢尺检查 对角线差 板 5 钢尺量两个对角线 墙   板 3 翘   曲 板、墙板 l/1500 调平尺在两端量测 设计起拱 薄腹梁、桁架、梁 ±3 拉线、钢尺量跨中 2.3 模板拆除 2.3.1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表2.3.1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表2.3.1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要求 构件类型 构件跨度(m) 达到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 板 ≤2 ≥50 >2,≤8 ≥75 >8 ≥100 梁、拱、壳 ≤8 ≥75 >8 ≥100 悬臂构件 - ≥100 (二)、 钢筋分项工程 1、 一般规定 1.1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1.2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其内容包括: 1.纵向受力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2.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等; 3.箍筋、横向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间距等; 4.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等。 2、原材料 主控项目 2.1、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2.3、当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 一般项目 2.4、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3 、 钢筋加工 主控项目 3.1受力钢筋的弯钩和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1.HPB235级钢筋未端应作180°弯钩,其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 2.当设计要求钢筋末端需作135°弯钩时,HRB335级、HRB400级钢筋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钢筋作不大于90°的弯折时,弯折处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 3.2除焊接封闭式箍筋外,箍筋的末端应作弯钩,弯钩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箍筋弯钩的弯弧内直径除应满足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外,尚应不小于受力钢筋直径; 2.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对一般结构,不应小于90°;对有抗震等要求的结构,应为135°; 3.箍筋弯后平直部分长度:对一般结构,不宜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等要求的结构,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一般项目 3.3钢筋调直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HPB235级的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3.4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偏差应符合表3. 4的规定。 表3. 4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mm) 受力钢筋顺长度方向全长的净尺寸 ±8 弯起钢筋的弯折位置 ±15 箍筋内净尺寸 ±4 3.5 钢筋连接 主控项目 3.5.1纵向受力钢筋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3.5.2在施工现场,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规定抽取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一般项目 3.5.3钢筋的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头。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3.5.4在施工现场,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规定对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的外观进行检查,其质量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3.5.5当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接头宜相互错开。纵向受力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及焊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35倍d(d为纵向受力钢筋的较大直径)且不小于500mm,凡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接头均属于同一连接区段。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机械连接及焊接的接头面积在分率为该区段内有接头的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与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的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受拉区不宜大于50%; 2.接头不宜设置在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梁端、柱端的箍筋加密区;当无法避开时,对等强度高质量机械连接接头,不应大于50%; 3.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构件中,不宜采用焊接接头;当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时,不应大于50%。 3.5.6同一构件中相邻纵向受力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宜相互错开。绑扎搭接接头中钢筋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钢筋直径,且不应小于25mm。 钢筋绑扎搭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1.3ll(ll为搭接长度),凡搭接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搭接接头均属于同一连接区段。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为该区段内有搭接接头的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与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拉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梁类、板类及墙类构件,不宜大于25%; 2.对柱类构件,不宜大于50%; 3.当工程中确有必要增大接头面积百分率时,对梁类构件,不应大于50%;对其他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 纵向受力钢筋绑扎搭接接头的最小搭接长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5.7在梁、柱类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应按设计要求配置箍筋。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箍筋直径不应小于搭接钢筋较大直径的0.25倍: 2.受拉搭接区段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5倍,且不应大于100mm; 3.受压搭接区段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10倍,且不应大于200mm; 4.当柱中纵向受力钢筋直径大于25mm时,应在搭接接头两个端面外100mm范围内各设置两个箍筋,其间距宜为50mm。 3.6 钢筋安装 主控项目 3.6.1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一般项目 3.6.2钢筋安装位置的偏差应符合表3.6.2的规定。 钢筋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3.6.2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绑扎钢筋网 长、宽 ±8 钢尺检查 网眼尺寸 ±15 钢尺量连续三当,取最大值 绑扎钢筋骨架 长 ±8 钢尺检查 宽、高 ±5 钢尺检查 受力钢筋 间  距 ±8 钢尺量两端、中间各一点, 排  距 ±5 取最大值 保护层厚度 基 础 ±8 钢尺检查 柱、梁 ±5 钢尺检查 板、墙、壳 ±3 钢尺检查 绑扎箍筋、横向钢筋间距 ±15 钢尺量连接三档,取最大值 钢筋弯起点位置 15 钢尺检查 预埋件 中心线位置 3 钢尺检查 水平高差 +2,0 钢尺和塞尺检查 (三)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1 一般规定 1.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缺陷,应由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根据其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影响的严重程度,按表1.1的规定。 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 表1.1 名称 现      象 严重缺陷 一般缺陷 露筋 构件内钢筋未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 纵向受力钢筋有露筋 其他钢筋有少量露筋 蜂窝 混凝土表面缺少水泥砂浆而形成石子外露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蜂窝 其他部位有少量蜂窝 孔洞 混凝土中孔穴深度和长度均超过保护层厚度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孔洞 其他部位有少量孔洞 夹渣 混凝土中夹有杂物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夹渣 其他部位有少量夹渣 疏松 混凝土中局部不密实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疏松 其他部位有少量疏松 裂缝 缝隙从混凝土表面延伸至混凝土内部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其他部位有少量不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连接部位缺陷 构件连接处混凝土缺陷及连接钢筋\连接件松动 连接部位有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连接部位有基本不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外形缺陷 缺棱掉角、棱角不直、翘曲不平、民边凸肋等 清水混凝土构件有影响使用功能或装饰效果的外形缺陷 其他混凝土构件有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形缺陷 外表缺陷 构件表面麻面、掉皮、起砂、沾污等 具有重要装饰效果的清水混凝土构件有外表缺陷 其他混凝土构件有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表缺陷 1.2现浇结构拆模后,应由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进行检查,作出记录,并应及时按施工技术方案对缺陷进行处理。 2 外观质量 主控项目 2.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一般项目 2.2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3 尺寸偏差 主控项目 3.1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一般项目 3.2现浇结构和混凝土设备基础拆模后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3.2-1、表3.2-2的规定。 现浇结构尺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3.2-1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轴线、位置 基础 12 钢尺检查 独立基础 8 墙、柱、梁 6 剪力墙 4 垂直度 层高 ≤5m 8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5m 10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全高(H) H/1000且≤30 经纬仪、钢尺检查 标高 层高 ±8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全高 ±25 截面尺寸 +6,-5 钢尺检查 电梯井 井筒长、宽对定位中心线 +20 钢尺检查 井筒全高(H)垂直度 H/1000且≤30 经纬仪、钢尺检查 表面平整度 6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预埋设施中心线位置 预埋件 8 钢尺检查 预埋螺栓 4 预埋管 4 预留洞中心线位置 12 钢尺检查 注:检查轴线、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混凝土设备基础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3.2-2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坐标位置 15 钢尺检查 不同平面的标高 0,-20 水准确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平面外形尺寸 ±15 钢尺检查 凸台上平面外形尺寸 0,-20 钢尺检查 凹穴尺寸 +15,0 钢尺检查 平面水平度 每米 5 水平尺、塞尺检查 全长 8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垂直度 每米 5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全高 8 预埋地脚螺栓 标高(顶部) +15,0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中心距 ±2 钢尺检查 预埋地脚螺栓孔 中心线位置 8 钢尺检查 深度 +20,0 钢尺检查 孔垂直度 8 吊线、钢尺检查   预埋活动地脚螺栓锚板 标高 +15,0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中心线位置 5 钢尺检查 带槽锚板平整度 5 钢尺、塞尺检查 带螺纹孔锚板平整度 2 钢尺、塞尺检查        四)、砌体工程 1 基本规定 1.1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的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1.2  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 2的规定。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表1. 2 长度L、宽度B(m) 允许偏差(mn) 长度L、宽度B(m) 允许偏差(mn) L(或B)≤30 ±4 60<L(或B)≤90 ±12 30<L(或B)≤60 ±8 L(或B)>90 ±15 1.3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1.4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1.5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1.6  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于砖填塞。 1.7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1.8  尚未施工楼板或屋面的墙或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1.0.8的规定。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1.9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座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1:2.5的水泥砂浆。 1.10  设置在潮湿环境或有化学侵蚀性介质的环境中的砌体灰缝内的钢筋应采取防腐措施。 1.11 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施工层进料口楼板下,宜采取临时加撑措施。 1.12  分项工程的验收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批的确定可根据施工段划分。 1.13  砌体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或偏差值在允许偏差范围以内。 2 砌筑砂浆 2.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2  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2.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3.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2.3  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2.4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 2.5  拌制砂粉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2.6  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2.7  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 2.8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2.9  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采用重量计量。 2.10  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小于2min;     2.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min;    3.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3~5min。 2.11  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3h和4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    注: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 2.12  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过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倍。 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应至少抽检一次。 检验方法: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块),最后检查试块强度试验报告单。 2.13  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1.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3.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3 砖砌体工程 3.1 一般规定 3.1.1  本章适用于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等砌体工程。 3.1.2  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的砖,应边角整齐,色泽均匀。 3.1.3  有冻胀环境和条件的地区,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不宜采用多孔砖。 3.1.4  砌筑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2d浇水湿润。 3.1.5  砌砖工程当采用铺浆法砌筑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3.1.6  240mm厚承重墙的每层墙的最上一皮砖,砖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层,应整砖丁砌。 3.1.7  砖砌平拱过梁的灰缝应砌成楔形缝。灰缝的宽度,在过梁的底面不应小于5mm;在过梁的顶面不应大于15mm。     拱脚下面应伸入墙内不小于20mm,拱底应有1%的超拱。 3.1.8  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应在灰缝砂浆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的50%时,方可拆除。 3.1.9  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 3.1.10  施工时施砌的蒸压(养)砖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3.1.11  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 3.1.12  砖砌体施工临时间断处补砌时,必须将接槎处表面清理干净,浇水湿润,并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3.2 主控项目 3.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每一生产厂家的砖到现场后,按烧结砖15万块、多孔砖5万块、灰砂砖及粉煤灰砖10万块各为一验收批,抽检数量为1组。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本规范第4.0.12条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查砖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3.2.2  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用百格网检查砖底面与砂浆的粘结痕迹面积。每处检测3块砖,取其平均值。 3.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小高度的2/3。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20%接槎,且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4  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须做成凸槎。留直槎处应加设拉结钢筋,拉结钢筋的数量为每120mm墙厚放置1Φ6拉结钢筋(120mm厚墙放置2Φ6拉结钢筋),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mm,对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的地区,不应小于1000mm;末端应有90º弯钩。 合格标准:留槎正确,拉结钢设置数量、直径正确,竖向间距偏差不超过100mm,留置长度基本符合规定。 3.2.5  砖砌体的位置及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5的规定。 砖砌体的位置及垂直度允许偏差 表3.2.5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轴线位置偏移 8 用经纬仪和尺检查或用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2 垂直度 每层 4 用2m托线板检查 全高 ≤10m 8 用经纬仪、吊线和尺检查,或用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10m 15 3.3 一般项目 3.3.1  砖砌体组砌方法应正确,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合格标准:除符合本条要求外,清水墙、窗间墙无通缝;混水墙中长度大于或等于300mm的通缝每间不超过3处,且不得位于同一面墙体上。 3.3.2  砖砌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厚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3.3.3  砖砌体的一般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砖砌体一般尺寸允许偏差 表3.3.3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抽检数量 1 基础顶面 和楼面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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