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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公司章程及工作规则
1.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章程 3
2.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作规则(试行) 10
3. 中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议事规则(试行) 16
第二部分 综 合 管 理 类
1.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公文处理办法(试行) 21
2.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本部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29
3.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38
4.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办理信访事项实施办法(试行) 42
5.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本部受理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归口
分工暂行办法 47
6.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本部会议管理制度 50
7.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53
第三部分 外 事 类
1.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57
第四部分 计 划 发 展 类
1.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综合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67
2.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经济活动分析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71
3.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综合统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74
4.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76
5.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79
6.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电源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84
7.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 88
第五部分 人 力 资 源 类
1.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本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方案 91
2. 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本部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的通知 95
3.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三项责任制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97
4.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毕业生招聘录用管理办法 (试行) 102
5.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本部借用、聘用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105
6.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人员招聘、调配管理暂行办法 108
7.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暂行办法 112
8.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企业命名规定 114
9.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新建、扩建项目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117
10.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2003年度统计报表制度 120
11.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123
12. 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 128
13. 电力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130
14. 电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33
第六部分 财 务 产 权 类
1.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资产(生产)经营考核暂行办法 139
2.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142
3.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分支机构财务及会计核算管理暂行规定 149
4.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分支机构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154
5.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电源建设项目前期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56
6.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160
7.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章程(试行) 169
8.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181
9.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199
10. 关于印发内部核算单位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392
11.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现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试行) 399
12.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网络银行业务账务处理办法 401
13.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408
第七部分 安 全 生 产 类
1.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发电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415
2.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421
3.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427
4.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暂行) 438
5.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442
6.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 446
7.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重大事故预防措施 458
8.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519
9.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暂行) 521
10.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发电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523
11.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型资本性支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528
12.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办法 533
13.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设备检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536
第八部分 工 程 建 设 类
1.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551
2.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558
3.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565
第九部分 科 技 环 保 类
1.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571
第十部分 燃料、物资及多经类
1.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试行) 579
2.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592
3.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多种经营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600
第十一部分 监 察 审 计 类
1.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行政监察管理办法 605
2.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审计工作标准(试行) 613
3.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标准(试行) 621
4. 中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627
5. 中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纪律检查工作管理制度 635
6.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实施细则 643
第十二部分 政 治 工 作 类
1.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基层党委工作条例(试行) 655
2.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661
3.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思想政治工作条例(试行) 666
4.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试行) 672
5.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677
6.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679
可修改编辑
第一部分
公司章程及工作规则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集团公司的中文全称: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简称:国电集团公司;英文全称:China Guodian Corporation,简称:China Guodian,缩写:GD。
第三条 集团公司的法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
第四条 集团公司是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集团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依法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集团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
第六条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受国务院派出的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国家利益,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八条 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亿元。
第九条 集团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根据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依法自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坚持改革、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积极利用国内外资本,加快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发挥集团整体优势,增强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国电力工业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 集团公司主要经营以下业务:
(一)依法经营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全部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下同)。
(二)从事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
(三)从事煤炭、发电设施、新能源、交通、高新技术、环保产业、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等电力业务相关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国内外投融资业务。
(五)经国家批准,自主开展外贸流通经营、国际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
(六)经营国家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是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集团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总会计师1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各1名。副总经理根据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总经理的授权履行相应职责,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领导人员职务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全面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工作。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重大资本运营项目。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集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计划。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组织审定集团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七)行使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下重要事项:
(一)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二)有关资源配置、投融资计划、资本运营、利润分配和集团公司内部管理体系、组织结构调整和内部机构设置等重大决策。
(三)聘任或解聘集团公司全资企业的领导成员及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按法定程序和出资比例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四)拟订集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制定集团公司重要管理制度。
(五)审批子公司章程和重大决策方案。
(六)审批子公司限额(具体限额由集团公司确定)以上投资、借贷、对外担保事项。对控股或参股企业通过董事会实施。
(七)审定子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和股票、债券的发行方案。
(八)拟定集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集团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拟定集团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的方案。
(九)集团公司其他重大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副总经理和有关负责人参加。总经理、副总经理对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重大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总经理办公会议要按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可追溯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根据管理和发展的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设置总部管理机构,并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党的组织及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以市场需求为向导,依法自主经营。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二)对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三)根据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优化配置生产要素,组织实施重大投资活动,对投入产出效果负责。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国电力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五)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结构调整,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妥善做好企业重组、精简机构和富余人员分流与再就业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六)指导和加强集团公司有关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统一管理集团公司的名称、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搞好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七)承担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的主要权限:
(一)集团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定全资子公司国有资产的重组、转让、租赁及外部资产的收购、兼并等事宜。对控股或参股企业的上述相同事宜,通过法定程序决定或参与决定。
(三)享有投资决策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的投资项目,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集团公司享有外事审批权、外贸流通经营权、对外投融资权、对外担保权、对外工程承包权和对外劳务合作权。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集团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依法决定有关企业的经营方式、分配方式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以及合并、分立、解散的事项。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和管理全资企业的领导成员以及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按法定程序和出资比例,向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七)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的涉外工作。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出国审批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五章 集团公司与成员单位的关系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与有关企业组成企业集团,名称为中国国电集团。集团公司是中国国电集团的母公司,与有关企业之间是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集团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有大型企业集团试点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体制,充分调动有关企业的积极性。
第十九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审批和监督子公司的重点投资项目,审核全资子公司的财务预、决算,审批子公司对外的重大投资、举债、抵押和担保。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对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全部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有关企业对集团公司投资形成的全部资产向集团公司承担保值增值责任。集团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检查、考核有关企业业务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在制定集团发展战略、调整机构、协调利益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是重大投资、经营活动的决策与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有关企业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集团公司有关企业应加强管理和协作配合,共同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格的会计(审计)机构审查验证。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按国家规定,对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实行合并财务报表制度。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资产与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根据经营需要,经批准可分别开立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在总经理领导下,内部审计机构对集团公司及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定期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第七章 劳动人事制度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依照国家政策和集团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竞争有序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职工参加地方社会保险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根据需要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核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关于颁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作规则(试行)》
的通知
国电集总[2003]2号
集团公司各直属、全资、控股单位: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作规则(试行)》已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作规则(试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集团公司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集团内各直属、控股企业。
第二章 集团公司领导及有关负责人职责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是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领导集团公司全面工作,行使集团公司章程规定的和国家有关部门赋予的职权。
第四条 总经理召集和主持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工作会议、集团公司年度工作会议和集团公司有关重要会议。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必须经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集团公司进行社会公务、商务和外事活动。
第六条 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以下简称“三总师”)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工作及副总经理按分工委托的事项。经总经理授权,可代表集团公司进行社会公务、商务和外事活动。
第七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主任负责本部门工作,对分管本部门工作的集团公司领导负责,并直接接受、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工作,接受、完成其他集团公司领导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集团公司实行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工作会议、集团年度工作会议以及经济活动分析会等其他专题会议制度。
第九条 集团公司党组会议制度另行发布。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集团公司领导主持。会议成员为: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总经理工作部主任。根据会议内容,由总经理确定列席会议人员。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集团公司的重大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讨论通过呈报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审议批准集团经营发展战略、投资发展计划、重大资产重组与改革方案等;
(三)审议批准集团公司年度计划、年度报告、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等重大经营内容;
(四)决定集团公司机构设置,修改集团公司章程,批准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
(五)决定安全生产、建设、经营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审议批准公司审计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聘任或解聘集团公司直属、全资企业的领导成员及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八)按法定程序和出资比例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股份制公司高管人员,推荐董事人选、监事人选;
(九)审议批准集团公司重大劳动和分配政策;
(十)审议集团公司对外合作交流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重大决策方案;
(十二)研究其他需经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的请示、报告;
(十三)研究总经理认为应当研究的其他问题。
总经理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总经理可根据情况决定临时召开。
第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会议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工作会议成员为:集团公司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会议研究集团公司具体事项,主要议题包括: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指示和决策精神;
(二)传达贯彻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有关决定,检查总经理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研究拟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四)研究拟定集团公司的发展规划和资本运营项目方案;
(五)研究拟定有关资源配置、投融资、资本经营、利润分配和集团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和机制、组织结构调整和内部机构设置等重大决策;
(六)拟定集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制定集团公司重要管理制度;
(七)通报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部署公司近期主要工作;
(八)审议集团公司年度工作会议和重要专题会议文件;
(九)研究拟定集团公司其他重大事项。
总经理工作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总经理可根据情况决定临时召开。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按照分管的工作或受总经理委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集团公司工作中的一些专项问题。三总师按照分工或受总经理、副总经理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年度工作会议由集团公司总经理主持召开。会议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工作会议成员和所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主要事项:总结、部署集团公司主要工作,落实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并根据年度责任制考核情况兑现奖惩。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专业性会议指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主办,以集团公司名义或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名义召开,并请全部或部分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专业性会议由各部门在上年度年末或本年度年初提出会议计划,经总经理工作部平衡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执行。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的会议,由主管部门以签报呈报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其中需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工作会议、年度工作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专业会议和其他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为提高工作效率,缩减会议时间,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工作会议讨论材料应至少提前一天送参会人员阅看。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总经理工作会议纪要》由总经理会议秘书整理,经总经理工作部主任审核后,由总经理签发。各类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形成《办公通报》,经总经理工作部主任审核后,由分管副总经理签发。集团公司领导在专业性会议上的讲话,以《内部情况通报》印发,由主管副总经理签发。
第四章 公务活动制度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各类公务活动应坚持勤俭节约、廉洁自律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和形式主义。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邀请集团公司领导出席会议或重要活动,应事先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由总经理工作部请示集团公司领导进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集团外各单位邀请或要求公司领导参加会议、活动或来集团公司会见集团公司领导,由总经理工作部提出初步意见请示总经理后统一安排。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各类庆典活动。集团公司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经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和宣传报道,统一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负责。集团公司其他部门需对外发布信息或进行宣传报道,以公务身份接受新闻单位采访,以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部门名义正式公开发表文章等,需由总经理工作部统一协调安排。
第二十四条 以集团公司名义开展各类社会活动,印制综合性公开出版物,举办各类展览展示活动等,均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统一负责。向集团公司领导约稿进行公开发表,报请集团公司领导题词题字等,均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统一协调。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领导的外事活动,由集团公司领导决定,或由总经理工作部提出建议,经分管外事工作的集团公司领导审核后,报送参与外事活动的集团公司领导审定。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出国访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正职出国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工作部提出办理意见后,由分管该部门和外事工作的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签批。各部门副职干部出国,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工作部提出办理意见后,由分管该部门和外事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重要的出访应报总经理同意。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出差、休假按国家规定办理,并委托一位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其他集团公司领导出差、休假,应请示总经理同意,并随时通知总经理工作部总值班室。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部门正职领导出差或休假,应事先请示分管公司领导同意,明确一位副职主持本部门工作,并报总经理工作部总值班室;副职出差要经正职同意。各部门领导不得同时出差,必须有一位领导在本部门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章 公文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收文及办理原则
(一)各单位、各部门送集团公司的各类正式文件,一律由总经理工作部统一登记编号进行分送处理,其他部门收到文件不得直送集团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
(二)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机关的文件及领导批示送总经理批示;
(三)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机关所属部门和各部委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人民团体等单位,各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和单位,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重要文件,按领导分工送集团公司领导批示;
(四)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及其他部门的一般业务文件,按职责分工送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阅办。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内部签报及办理原则
(一)集团公司各部门向公司领导请示、报告事项用签报;
(二)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向公司或公司领导请示、报告事项,一律向集团公司行文,不得使用内部签报形式或向领导个人打报告;
(三)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为签报管理部门。除人事任免、案件查处等内容的签报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其余签报均通过办公自动化程序呈报,由总经理工作部文档部门登记传递,不再受理各部门纸质签报。公司领导秘书可将电子签报打印成纸质签报送集团公司领导阅批,阅批后由秘书再行登记电子文档,领导阅批后的纸质签报与电子签报一并同时流转后归档。经集团公司有关领导阅批的签报,由总经理工作部返回报送部门或送交有关承办部门。
(四)对于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事项,应由主办部门会签协办部门。若部门间意见尚未一致时,必须将分歧意见和协调建议等一并注明。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发文及办理原则
(一)向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送分管集团公司领导审核后,由总经理签发;
(二)一般发文按分工送集团公司领导签发,发文内容如涉及两位以上领导,应送其他领导核签;
(三)发文内容如涉及其他部门业务,应事先会签。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文件种类
(一)集团公司发文、集团公司发函、集团公司任免通知;
(二)总经理工作部发文、发函;
(三)集团公司部门发文、部门发函。
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须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种类发文,重要事项发公司文件,一般事务性工作以总经理工作部文件名义发。其他各部门除纯业务性、技术性事项可以用部门文件外,应尽量减少部门发文。各部门与公司系统外单位联系工作等具体事项,可用部门函形式。各部门之间不行文。
第三十四条 以下事项授权签发:
(一)集团公司发函及贺电、唁电等,进口设备免关税,进出口免检,接待外宾,出国及赴港、澳、台的请示件等,授权总经理工作部主任签发;
(二)集团公司管理的干部离退休、参加工作时间和待遇变更,人事、劳动统计报表,工商登记注册等,授权人力资源部主任签发;
(三)财政请款、银行印鉴变更、资产评估确认、土地评估确认等,授权财务与产权部主任签发;
(四)审计通知书、审计复议受理通知书、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意见书、审计业务约定书,授权监察审计部主任签发;
(五)集团公司级介绍信由各部门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签发;
(六)其他非常规类用印,应填写用印单,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人核签。
第三十五条 审批要求
(一)各级领导审批文件时,应明确签署意见,并注明审批时间;
(二)审批文件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签名表示“已阅知”;
(三)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签名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集团公司党组会议审定、修改,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进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关于印发《中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议事规则》
(试行)的通知
国电集党[2003]35号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各直属、全资、控股单位党委(党组):
《中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议事规则》(试行)已经集团公司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中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议事规则(试行)
二○○三年六月二日
附件:
中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议事规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的集体领导,建立规范的党组议事程序,实现党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第三条 党组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四条 党组议事的主要内容:
1.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制定实施意见和措施。
2.研究决定集团公司改革与发展战略的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集团公司总体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审批由集团公司党组直接管理的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等事项。
4.研究集团公司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的总体规划。
5.研究需要党组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事形式
第五条 党组议事一般以召开党组会的形式进行,根据议事内容需要,也可以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六条 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党组书记可根据情况决定临时召开。
第七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因出差等原因不能主持会议,又确有必要召开时,由党组书记委托一名党组成员主持,并于会前告知各党组成员。
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列席会议人员由党组书记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八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由党组书记确定。
第九条 党组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党组会议议题有关的材料,并送会议主持人审定,同时,负责就会议的有关事项作出书面通知。
第十条 党组成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分管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积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对需要决策的议题进行集体研究表决,要在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的基础上,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党组成员的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
第十二条 党组决议一经形成,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的决定,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职责分工,凡属已有明确规定和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分管的同志负责处理;对全局性的或没有明确分工的工作,要明确党组成员中每个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向党组或党组书记汇报。
第十三条 党组办公厅与总经理工作部合署办公。党组会议议定事项由办公厅负责督办,并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党组秘书负责党组会议的记录。如需形成纪要,由党组秘书整理,办公厅主任审核,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后,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讨论的具体情况以及未经会议批准传达和公布的决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会外人员泄漏,更不允许将会议上的不同意见对外扩散。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文件、材料,特别是原始记录为机密级材料,要妥善保管,并按文档管理规定永久保存。查阅会议记录必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党组会议审定、修改。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精选资料
第二部分
综 合 管 理 类
关于印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总综[2003]29号
公司本部各部门,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各直属、全资、控股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公文处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公文处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请将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告总经理工作部文档文印处。
附件:1.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公文处理办法(试行)
2.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部门规范化简称、发文代字、发文范围
统称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公文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的公文,是企业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规范性文件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管理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办理公文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总经理工作部是公文处理管理机构,主管并负责指导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各直属、全资、控股单位,应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机要文件要有专人保管和处理,按规定范围传阅、使用,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
第八条 要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工作,加快网络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归档管理的效率。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集团公司常用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知:适用于发布规章,批转所属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三)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四)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五)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六)批复:适用于答复所属单位的请示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答复对方征求对某项工作的意见。
(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成文日期、用印、附件、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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