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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权证交易的几点经验和体会
基于国内外排污权交易经验的启示
迄今为止,可交易许可证手段最成熟的案例当属美国为解决酸雨问题而实施的so2排污交易政策。科学研究表明,电力行业排放的so2是造成美国区域性酸雨问题的根源,“so2交易计划”就是为了通过削减燃煤电厂的so2排放解决酸雨问题。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清洁空气法》修正案,第4条提出了“酸雨计划”,确定了到2010年美国so2年排放量在1980年水平上削减1000万吨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建立了so2排污交易政策体系,由参加单位的确定、初始分配许可、许可证交易、审核调整许可四个部分构成。so2许可交易是整个计划的核心。许可的总量是有限的,并将逐渐削减以达到1000万吨的削减量。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许可被分配给规定参加计划的电厂。许可可以自由交易,电厂也可以自由选择达到排放上限的办法,包括通过购买许可证或通过自行减排来达到要求;超量减排形成的富余许可,既可以出售,也可以存储以备将来之用。
我国的排污交易政策实践已走过近20年的路程,不断深化发展,但适应国情的排污交易市场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仍面临着方方面面的许多问题。要使排污权交易理论与中国国情相融合,发挥该政策机制的积极效果,不仅仍需较长的磨合时期,更与我国改革进程中各种社会要素的发展方向与进程高度紧密关联。从排污交易政策的发展来看,未来一段时期排污交易会向制度化、规模化和多样化转变,其发展趋势有以下特点:(1)相关法律法规开始指定并实施;(2)部分的地区完成了初始排污权的分配,且价格体现了地区差异、新老企业差异和行业差异;(3)很多地方由环保部门牵头组建了交易平台和交易管理系统如嘉兴2007年成立的排污指标储备交易中心;(4)排污权交易开始与总量控制挂钩,总量一般采用的是目标总量;(5)交易市场初步形成,成交量和交易金额都有了很大改善,二级市场的成交价格开始由市场所决定;(6)交易标的物范围被推广到其他环境权益产品,不再局限于主要污染物so
2、cod,还涉及到二氧化碳等其他环境权益产品。
无论是从国外发达国家的排污权交易实践来看,还是从中国探索性的试点实践来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科学设计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要形成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需要考虑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理基础。在所有的环境政策中,区域总量约束和个体排污许可的严格执行是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和市场形成的外在动因。区域总量决定于环境目标,并由个体排污许可量构成。只有区域总量约束,为确保经济发展的总量需求,政府才会有动力推动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工作。作为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的前提,国家必须制定相关法律,事先以法律形式规定各区域污染排放总量、各排污单位及其设施的容许排污量等,以保证排污权交易体系的正常运作。因此,只有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相关法律与规章制度的制定都公平、公正和公开的情况下,并都得到广泛遵守和坚决执行时,排污权交易才会起到很显著的作用。
第二、需要适时确立排污削减信用体系。作为排污权交易的一个重要纽带,排污削减信用是排污交易政策措施的重要媒介,是用来在各污染源之间进行交易的“货币”。从世界各国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来看,在中国现实条件下确立排污削减信用体系中需要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排污削减信用来源的认可。污染物总量的减少可以来自排污单位生产规模的减小或者关闭,同时也可以来源于对污染源的有效治理所产生的效果。在这些情况下,尽管污染物的削减是必须的,但对大多污染源来说,存在着对达标治理后的削减很困难。二是需要有数量相对适中的推动者,才能形成相应的排污削减信用市场。这些推动者可以是总量约束下对排污权或者排污削减信用的需求,也可以是其它的一些类型。在美国的排污交易体制中,排污削减信用的管理层通常是排污权交易的推动者。当然,排污权交易也可以自发组成,但是要具备约束的真实性和削减成本的差异等条件。三是排污权交易必须建立在真实、有盈余的排污削减基础上。排污单位必须使生产活动中的污染物排放量有所减少,这种减少是长期性的或永久性的,并且可予以计量或测定,而且削减的排污量还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削减量之外的额外削减。四是排污削减信用应该像“货币”一样可以储存。排污单位对排污削减信用应该具有长期的所有权。这是考虑到不少排污削减信用的产生主要是因为排污单位出于投资的目的,污染物的削减需要投入时间以及相应的物资和资金,这与行政管理部门初始免费发放的许可证不同。如果排污削减信用的生命周期很短,那么其所有者可能无法将排污权出售而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这反过来就不能刺激这部分排污权的产生,或者说达不到污染物削减的目的。
第三,污染削减成本存在差异性是市场能够形成的内在驱动力。当不同排放源削减排放物的成本有差异时(造成削减成本不同的原因有可能是设施使用年限不
一、技术的应用不同、地区不同或燃料的使用不同或者其它原因。例如,在美国的二氧化硫交易中,产生成本差异的原因就在于发电厂建成的年限不一和离含硫较低的煤碳供应源的远近不同),就有可能产生排污权交易,高成本排放源就有经济动因去购买低成本源的配额。但是如果这些排放源的成本相同或相近的话,排污权交易制度就不会有太大的效果,因此弄清所属辖区内排污者对污染物的削减成本非常重要。
第四,监管机制在排污权交易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排污权要求的信用度非常高,需确保对每一个体或设施的排污总量都应有一个准确测量和报告(可以通过排污许可证或其它形式予以具体规定),并须通过监控系统及交付罚金等措施保障排污权交易的环境目标能够实现。否则,无强有力的监管机制,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个体,超量排污者并无动因增加投资参与排污信用购买,排污权交易市场也无法形成,更不能规范健康运行。
第五,建立一个活跃的排污配额交易市场需要数量相对适中的参与者予以推动。如果排污者太少,那么交易的机会就会减少。一些潜在的销售者并不愿意放弃超额的配额指标,因为他们担心如果以后交易条件改变或者未来他们自己需要更多的配额时,他们将难以取得这些配额指标。而且,如果污染源较少,那么一些大的排污者就有可能形成较强的市场力量以此占有较大的配额指标并抬高市价。但是另一方面,排污者太多也不行,它使得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变得更加复杂。例如将排污配额指标分配到每一个机动车司机就使这种交易变得非常麻烦,这使管理者的跟踪、监督成本变得非常大。因此,排污者的数量应该是既能让市场活跃又不使管理者难以控制。
最后,当排污权交易需要跨行政管辖区域执行时,相关的政府机构是否有足够的司法管辖权。环保计划的执行通常都是由地方政府遵循国家政策开展的,但这些地方政府也被赋予了相当的自治权利。例如,中国的省级环保机构就有权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因此,当排污权交易涉及到多个地区时,相应的协调机制就成为了整个交易运行的关键,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设计必须要考虑协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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