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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教师违法行为及其预防
田昌勋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定为主题,在中央全会上专题研究依法治国,这在党的历史上是从未有过的,体现了党对法治建设的空前重视。为什么共产党如此重视法治建设呢?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主题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写得比较清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当前法治建设主要围绕四句话开展,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其中,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的基础,没有全民守法,法治中国就会成为空中楼阁。作为教师的我们,应该带头守法。今天,我主要说说教师中的常见违法行为,并试图分析相关原因,提出预防措施。
请各位包涵,我所讲的违法行为并不是我校教师所为,但我们要引以为戒。
一、教师违法行为类型
(一)体罚学生
体罚行为既包括教师殴打学生、命令学生互相殴打等直接体罚,还包括罚学生长跑等变相的体罚行为。《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都规定教师不能体罚学生,教师体罚行为给学生的伤害若达到一定程度,教师还有可能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承担刑事责任。(如,我校附近学校某教师对学生一巴掌,结果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二)侮辱学生
具体表现为讽刺、侮辱、谩骂学生,致使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受到伤害。(案例:2003年4月19日《成都商报》报道,初一学生小强上自习课时尿急,想请假又一直没老师来,憋不住了就嘱咐同桌女生把脸转过去,对着墙把尿拉进空饮料瓶,放学后忘了倒掉;次日女班主任梁老师得知后,当即搜出这瓶尿逼他喝下。小强回忆说:“她一左一右扇了我两耳光,把瓶子塞给我:‘你这个畜生,简直变态!这是你的饮料嘛,你把它喝了!’我求她说,‘梁老师,我知道错了,求你饶了我吧!’可她说‘现在已经晚了’。她一把抢过瓶子,把尿淋在我头发上,尿水顺着头发流到了我脸上、脖子里……”)
(三)侵犯学生财产权
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一些现象:
1.非法没收。除了一些管制刀具、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可以没收上交外,其他物品,如小说、手机、饰品等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返还给学生或学生家长。否则就有侵犯学生财产权的嫌疑。
2.非法罚款。应当说,教师甚至学校都是没有罚款权的,因为在法律上,只有法律授权的机关和单位才有罚款权。
3.乱收费。利用一些借口向学生非法收取费用,或强令学生购买物品等。
(四)限制学生人身自由
应当说,教师出于教育教学的考虑,是可以在合理的时间、采取合理的方式让学生留在学校的。但留置学生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是留置的原因要合理,比如给缺课的学生补课,给问题学生做思想工作等等;其次时间要合理,一般情况下留置时间不能过晚,不能耽误学生吃饭、休息;最后程序要合理,学生在正常放学后被留置在学校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
如果有的教师简单地将学生扣留在教室、办公室,不让学生回家,甚至不让学生吃饭,就属于限制学生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了,如果情节较重的话,甚至可能触犯刑律。
(五)侵犯学生隐私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有的教师出于各种目的,隐匿、销毁、私拆学生的私人信件。其中绝大部分教师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了解学生交友对其是否有不良影响等。但教师应当注意到:好的动机不一定带来好的效果,教师不能采取非法手段来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除此之外,教师还要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对于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了解到的学生个人和家庭的隐私要注意保密,例如学生父母离异、学生系收养等情况不能对外声张。对于一般学生的家庭住址、父母单位、联系电话等也不可透漏给无关人员。
(六)非法搜查
发生在学校的盗窃案件可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对于一些数额极小的盗窃案,学校和教师也可以自行调查或处理。在调查失窃案时要注意,教师没有搜查权,无权检查学生的私人物品和身体。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非由司法机关并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对公民的人身进行搜查。即便是未成年学生,也依法享有该项权利。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七)性侵害
新修改的法律将“猥亵妇女”修改成了“猥亵他人”,这就说明也可能出现女老师对男孩子的性侵害,也包括同性之间的性侵害。
(八)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
“不作为”是指教师不实施其依照法律或岗位职责有义务实施的行为。例如教师对学生的危险行为有告诫和制止的义务,同时,教师对于外界对学生的侵害行为也应当进行阻止。假如因为教师没有尽到以上职责而造成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教师也往往难辞其咎。例如有的教师在上课时发现学生间有打闹行为而没有及时制止,致使学生在打闹中不慎受伤。在这样事故中,教师就因为自己的不作为而存在过错。(案情回放:小浩出生于1999年,其父母在小浩入学时,已将儿子小浩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属特殊体质的情况告知了小浩的班主任及体育老师。
2013年11月18日,八年级学生小浩的班主任应部分家长的要求,将班级的期中考试排名情况放在了班级的QQ群,该排名情况表中载明小浩的体育成绩为“0”分。
面对这样一份体育“0”分成绩单及同学的议论,小浩的自尊心受到了重大伤害,内心无法接受。随后,小浩找到班主任及体育老师理论此事,老师向小浩做出了解释,并告知他无须担心,不影响中考。
同年11月25日下午,在一堂体育课上,体育老师李溢林在学校篮球场先带领四班学生做了热身运动,后将男女生分开,男生分成两组围绕锥筒跑20圈,每圈50米,小浩被分在第二组。
当时,老师告诉小浩不要跑步了,但小浩表示可以慢跑几圈。
不久,同学及老师发现小浩躺在了操场地上,嘴唇发紫,脸色苍白,身体抽搐。体育老师及随后赶到的校医都对其采取了急救措施并拨打了120,小浩被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体育老师虽让小浩不要跑步,但之前在QQ群公布了小浩体育成绩为“0”分的排名表,小浩也因此找过老师反映。之后,体育老师对小浩提出要慢跑的行为没有进行制止和必要的关注,最终造成小浩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法律规定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父母作为小浩的法定监护人,自身没有预见到小浩所患疾病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在日常生活中也没有给小浩进行必要的告知,父母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故判决乌鲁木齐市第七十六中学赔偿小浩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32820.95元。家长状告索赔数额为43.6万元。)
过失是指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的错误。疏忽大意是指教师本应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以致危害后果发生。如擅离岗位,出现安全、财产事故等。例如教师做演示实验时,不慎将废液溅到学生的脸上,造成烫伤等。
过于自信是指教师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但由于过于自信而自以为能够避免,以致危害后果发生。
(九)对学生进行负面宣传
《教师法》第八条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思想方面对教师提出三方面要求:一是教师应该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二是对学生应该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思想品行教育;三是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应坚持正面教育,教师应以身作则,起到表率作用。个别教师不能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反而在课堂上散布对国家和政府的不满方言论,对学生造成了负面的影响。(如中央民大一名老师公然在课堂进行负面宣传。最后核实是疆独分子。)
(十)泄密
在考试、招生等方面常常出现。
(十一)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找各种借口非法停学生的课,强迫学生退学等。
(十二)评价学生不公正。
比如阅卷舞弊,综合素质评定不实事求是,推荐优秀学生、模范干部不公正等。
请大家查找校园法治网,有很多典型案例。
二、教师违法原因分析
原因可能很多,我只分析个人因素。
(一) 法制意识不强
1.学法不够。一是客观上时间不够,精力缺乏;二是主观上不愿学,认为学不学法不重要,反正自己是良民;三是没有认真研读法律条款,囫囵吞枣,一知半解;四是未能与时俱进,学习没有跟上法律修改的步伐,停留于旧的条款。这样就成为法盲或半法盲,有时会做出事与愿违的事情。比如,有的将学生捡到的钱充作班费,有的女老师关门对男学生进行个别教育,有的与家长签订一些法律上无效的协议等。
2.观念落后。一是片面的学习成绩观。认为,唯有学生成绩才是硬道理,不管白猫黑猫,捉到老鼠的就是好猫。为了提高学生的成绩,可以来点体罚变相体罚,让学生长记性;为了提高学生的成绩,可以私拆学生信件,打探学生隐私;为了提高学生的成绩,可以说些伤害学生尊严的话等。二是师道尊严。老师叫学生左转,学生就不应该右转。对学生过于专制,不允许学生解释、申辩。三是情大于法。在情与法的天平上,徇情枉法。为了亲情、友情无视法律的尊严。
(二) 心理不健康
1.情绪冲动。诸如,学生顶撞老师、学生公然叫喊老师的名字、学生背后骂老师、对老师搞恶作剧等,有的老师就不能控制自己,失去理智。有的老师对学生说,你不把我当老师,我也就不以老师身份教育你,而是以普通公民身份还击你。事实上,处理问题时,你无法摆脱教师的身份。
2.心理不平衡。面对自己的低收入、自己的低地位,面对社会上的纸醉金迷,面对自己的辛勤付出与学生的不领情或学生进步太小,面对自己的职称不如意等,往往在心态上出现偏差,从而急躁、愤懑、忧郁,做出一些违法违纪的事情。
3.性格因素。那些性格孤僻、内心清高、不愿合群,喜欢孤芳自赏,沉迷于网络的人,一旦诱发性因素积累到一定程度,往往会做出违法的事情来。
(三) 受拜金主义思想的影响,价值观错位
(四) 道德人格出现偏差
三、教师违法行为的预防
(一)主动学法、真正懂法、严格守法,增强法律意识
我们要树立这样一种观念:法治也是生产力。过去我们说,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后来提出文化也是生产力。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人们逐渐认识到法治也是生产力。对于我们老师来说,知法守法能促进自己的专业成长,能让自己少走弯路,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四是办法》、《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认真学习。
(二)尊重、敬畏学校制度
学校制度不可能尽善尽美,但是学校制度总是在一定时期能够代表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的,制度善护念大家、善付嘱大家。一个不尊重、敬畏制度的人,必然会随心所欲、我行我素,最终会无视法律的尊严,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来。
(三)阅读经典、阅读好书、阅读好文
阅读能够凝神静气,增长智慧,陶冶性情,净化心灵。很多违法行为就是源于浮躁、浅薄,源于精神生活的空虚。不重视读书,人的精神生活就好比“万古如长夜”。 “花香何及书香远,美味怎比诗味长?”在阅读中,我们能够尽情体验到什么叫“神圣”、“崇高”、“博大”、“尊严”等,从而筑牢抵御世俗种种侵染的防线,做一个有品位、有情趣、有志向的人。
(四)积极参与丰富的文化活动,优化性格
学校组织的各种积极有益的活动,我们要主动参与,在活动中培养合作的意识,锻炼共情的能力,相互尊重、相互谦让、相互理解。
(五) 克服侥幸心理
有的人,心存侥幸,目无法纪。要么认为违纪违法手段高,无人知晓,要么自恃有“理”,心中不虚,要么认为打打擦边球,无所谓。其实,“久走夜路必撞鬼”,若不遏制侥幸心理,终会酿成大祸,导致犯罪。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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