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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3_T 2828-2023重金属土壤修复稳定剂技术规范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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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DB43/T 22023 82843湖南省地方标准ICSCCS 13.020.40G 21 重金属土壤修复稳定剂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remediation stabilizer of heavy metal contaminated soil发 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11发布-092024-02实施-09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2 5 检测方法 3 5.1 外观形态 3 5.2 粒度 3 5.3 水分 3 5.4 机械杂质 3 5.5 有毒有害物质 3 6 检验规则 3 6.1 检

2、验分类 3 6.2 组批规则 4 6.3 抽样 4 6.4 判定 4 7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4 7.1 标识 4 7.2 包装 4 7.3 运输 4 7.4 贮存 4 7.5 保质期 4 8 使用 5 8.1 总则 5 8.2 其他 5 附录 A(规范性)常用重金属土壤修复稳定剂 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本文件由湖南省污染治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湖南

3、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福尔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钦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凯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葆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江山春锦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鑫恒生态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洪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愿君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沙禹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萧、成一知、刘晓月、詹鹏、王栋、陈琴、彭超、张敏杰、李永战、周柱、刘军武、方迎春、邓楠、张娟、纪智慧、黄叶红、李晶、钟仁华、余洪强、朱翼、王勇、盛韬、刘维平、谢伟东、胡家锋、张燕、唐婷。重金属土壤修复稳定剂技术规范 1 范围

4、 本文件规定了重金属土壤修复稳定剂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及使用。本文件适用于使用无机矿物、生物质、有机高分子、发酵制品等为主要原料,助剂为辅料制成的重金属土壤修复稳定剂。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11 石油和石油产品及添加剂机械杂质测定法 GB/T 2828.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3 部分:跳批抽样程序 GB/T 8577 复混

5、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GB/T 17134 土壤质量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20781 固体肥料和土壤调理剂 筛分试验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HJ 491 土壤和沉积物 铜、锌、铅、镍、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5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 HJ 702 固体废物 汞、砷、硒、铋、锑的测定 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 HJ 786 固体废物 铅、锌和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87 固体废物 铅和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803 土壤和沉积物 12

6、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王水提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804 土壤 8 种有效态元素的测定 二乙烯三胺五乙酸浸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 HJ 923 土壤和沉积物 总汞的测定 催化热解-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1082 土壤和沉积物 六价铬的测定 碱溶液提取-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1282 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技术规范 固化/稳定化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土壤重金属污染 heavy metal pollution in soil 由于人为因素导致重金属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理化等性质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

7、象。3.2 土壤修复 soil remediation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固定、转移、吸收、降解或转化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含量或浓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物质的过程。3.3 稳定化 stabilization 向受污染介质中添加化学物质产生化学性质更稳定的产物。3.4 重金属稳定剂 heavy metal stabilizer 以无机矿物、有机高分子、生物质、发酵制品、化学合成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助剂经直接复配或改性制成,并加入到重金属污染土壤中,通过与重金属发生物理及化学反应将其转化成难于溶解和浸出的复合体,从而降低毒害程度的功能材料。3.5 建设用地

8、 development land 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4 要求 重金属土壤修复稳定剂理化要求见表 1。表 1 重金属土壤修复稳定剂理化要求a 项目 指标 外观形态 粉状 颗粒状 液体 粒度b/1.0 mm 1.04.75 mm 或3.355.60 mm 70 水分/8 机械杂质 无 有毒有害物质c 汞(Hg)(以元素计)/(mg/kg)8(38)8(38)砷(As)(以元素计)/(mg/kg)20(60)20(60)镉(Cd)(以元素计)/(mg/kg)20(65)20(65)铅(Pb)(以元素计)/(m

9、g/kg)400(800)400(800)六价铬(Cr6+)/(mg/kg)3.0(5.7)3.0(5.7)注:a.常见重金属土壤修复稳定剂参见附录A。b.指出厂检验数据,当用户对粒度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c.有毒有害物质指标括号外为第一类建设用地限值,括号内为第二类建设用地限值;建设用地类型按GB 36600划分;除无机重金属土壤修复稳定剂外的其他稳定剂,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以烘干基计。5 检测方法 5.1 外观形态 自然光照下,目测法检验。5.2 粒度 按 GB/T 20781 的规定执行。5.3 水分 按 GB/T 8577 的规定执行。5.4 机械杂质 按 GB/T 511

10、的规定执行。5.5 有毒有害物质 粉状及颗粒状重金属土壤修复稳定剂按 HJ 1282 及 HJ 557 规定的方法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浸出实验,再按相应的检测方法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测定,分析测试方法见表 2。液体重金属土壤修复稳定剂直接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测定,分析测试方法见表 2。表 2 有毒有害物质分析测试方法 污染物 分析方法 标准编号 汞(Hg)催化热解-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微 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 HJ 923 HJ 702 砷(As)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 王水提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GB/T 17134 HJ 702 HJ 803 铅(Pb)火焰原子吸收

11、分光光度法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二乙烯三胺五乙酸浸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491 HJ 787 HJ 804 镉(Cd)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王水提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二乙烯三胺五乙酸浸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86 HJ 787 HJ 803 HJ 804 六价铬(Cr6+)碱溶液提取-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1082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检验 产品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形态、粒度、水分、机械杂质、有毒有害物质。6.1.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

12、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b)正常生产时,每 1 年进行一次;c)原材料、生产工艺、设备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停产 1 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6.2 组批规则 以上相同材料、相同的生产工艺、连续生产或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对于固体重金属土壤修复稳定剂,以 1 t 为一批次,不足 1 t 仍按一批计;对于液体重金属土壤修复稳定剂,以 1 为一批次,不足 1 仍按一批次计。6.3 抽样 按 GB/T 2828.3 的规定进行抽样。试样应注明取样日期、取样人、厂名、出厂批号、批量等。6.4 判定 所检项目检测结果均符合本文件要求

13、时,判定为合格产品。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可在原批中重新抽样对不符合项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文件要求则判,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7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识 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产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检验日期、生产厂名,并有检验部门印记。7.2 包装 根据具体生产规格采用相应环保包装材料。7.3 运输 运输过程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7.4 贮存 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的室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7.5 保质期 保质期视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稳定剂产

14、品种类而定。8 使用 8.1 总则 8.1.1 应满足污染土壤稳定化处理后浸出测试的要求,浸出测试的指标和测试方法按 HJ 1282 的规定执行。8.1.2 重金属土壤修复稳定剂应满足污染土壤稳定化处理后利用和处置的要求。8.1.3 重金属土壤修复稳定剂在使用过程和使用后无生态环境影响、危害及风险,或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危害及风险可以接受或可以控制。8.1.4 重金属土壤修复稳定剂的选择应根据土壤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和土壤理化性质等指标确定,其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应低于污染土壤本底值。8.1.5 六价铬的稳定化处理宜采用还原稳定化技术,还原剂可采用二价铁盐、零价铁、多硫化钙、还原糖和生物制剂等。8

15、.2 其他 8.2.1 宜通过调研、小试、中试等方式确定稳定化处理工程的工艺技术参数和设计内容,并按 HJ 1282的规定执行。8.2.2 当稳定化处理工程为污染场地修复方案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时,其设计和实施应同其它修复工程协同考虑。8.2.3 工艺设计内容主要包括预处理、药剂配置和给料、稳定化处理、养护和二次污染控制等,并按HJ 1282 的规定执行。8.2.4 稳定化处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检测主要包括实施工艺参数检测、效果检测和二次污染监测,检测不达标的稳定化土壤需重新处理达标或采取额外补救措施,并按 HJ 1282 的规定执行。附 录 A(规范性)常用重金属土壤修复稳定剂 常用重金属土壤修复稳定剂见表 A.1。表 A.1 常用重金属土壤修复稳定剂 污染物污染物 稳定剂稳定剂 铅、铜、锌、镉、镍等阳离子重金属 氧化钙、氧化镁、氢氧化钙、石灰石、粉煤灰等碱性材料 磷矿石、磷酸盐和磷肥等含磷材料 蒙脱石、沸石、海泡石、活性炭、生物炭等吸附材料 硫化钠、硫化钾等无机硫化物,TMT、SDD、DTC、STC 等有机硫化物 六价铬 零价铁、硫酸亚铁等还原铁 亚硫酸盐 硫化物、多硫化钙 还原糖、生物制剂 砷 零价铁 铁盐 铁氧化物、铝化物、锰氧化物 硫化亚铁 高炉矿渣 砷和其他阳离子金属复合污染 铁氧化合物、铁盐、铁盐与磷酸盐复配 高炉矿渣 生物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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