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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心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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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心得 学习心得 一、作为企业,要认真学习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和2012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与2002版的比较。 二、我省现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同于卫生部90号令。 三、认证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总局局、省局要求 2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具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依法标准仓库。 3、到期认证企业申请药品gsp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应正常经营。 4、企业机构与人员、设施与设备等认证现场情况与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一致。 (二)申报主体忌要求 1、实施委托配送的零售连锁企业,原则上应在被委托的批发企业通过新修订药品gsp

2、认证后,方可实施认证现场检查。 2、零售连锁总部应提前或与所属门店同时通过新修 订药品gsp认证。门店许可证效期早于总部效期的,可适当延长。 3、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单独认证。各市可根据监管实际,简化办事流程、优化审批流程,加快零售连锁门店认证工作。 四、认证现场检查 1、依据标准是卫生部90号令和药品gsp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2、认证由市局负责,企业认证现场还应符合省局相关许可文件规定。 3、具备处方药销售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单体)的主要管理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同时保证销售处方时有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工作:药品零售企业9(连锁总部)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药品零

3、售连锁企业(门店)在保证执业药师对处方药销售实行有效审查、确认、签字的基础上,可3-5个应配备1名执业药师。 4、在新修订药品gsp检查中,gsp检查标准与我省许可标准存在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处理。 5、2014年4月15日起,认证时检查企业冷链极低温的验证,2014年9月1日起,认证时检查企业冷链极 高温的验证。 6、2014年5月1日起,药品经营企业应查验、留存冷链药品到货时温度数据,确认运输全过程温度状况是否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拒收。2014年5月1日前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在现场检查时,也应符合规定要求。 五、认真做好以下几点 1、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 2、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3、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文件,并按照规定设置计算机系统。(简称5大体系) 4、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 5、全员参与,职责明确 6、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重视质量管理人员职责。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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