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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管埋设.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5625510 上传时间:2024-11-15 格式:DOC 页数:42 大小:100.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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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02505章 自來水管埋設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說明有關自來水管埋設及其材料設備之供應、安裝、檢驗、試水等及相關規定。 1.1.2 包括[  m][  ]管之埋設、安裝、檢驗、試水等。在工作範圍內承包商應提供一切人工、材料(由業主供給者除外)、機具、設備、搬運、測量、安裝、安全防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之規定,在業主工程司之監督及指示下依照契約規定辦理。 1.2 工作範圍 1.2.1 承包商應提供自來水管埋設之一切工作,包括各型管種如自來水用塑膠管、預力混凝土管、鋼管、延性鑄鐵管、玻璃纖維管等以及其他相關配接管件之裝接及埋設施工如安全防護、管溝定線、路面切割、管溝挖掘、水管放置裝接、警示帶放置、回填、夯實、試壓、餘方棄土清除棄運、抽排水等工作。凡在管溝開挖及業主規定之範圍者均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1583章--工地標誌及告示牌 1.3.4 第01725章--施工測量 1.3.5 第02251章--地下構造物保護灌漿 1.3.6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7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8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 1.3.9 第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10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11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12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13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14 第02322章--借土 1.3.15 第02323章--棄土 1.3.16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17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18 第02511章--自來水用塑膠管 1.3.19 第02512章--自來水用預力混凝土管 1.3.20 第02513章--自來水用鋼管 1.3.21 第02514章--自來水用延性鑄鐵管 1.3.22 第02515章--自來水用玻璃纖維管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 CNS 479 A3002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檢驗法 (4) CNS 1238 A3051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切鋸試體抗壓及挖彎強度試驗法 (5)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6) CNS 5091 A3090 實驗室土壤含水量測定法 (7) 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8) CNS 13407 A3342 細粒料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9) CNS 13465 A3343 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4.2 內政部 (1)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4.3 環境保護署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廢棄物清理法 1.4.4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SSHTO T180 以10磅夯錘,落距18in,決定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1.4.5 美國材料及試驗協會(ASTM) (1) ASTM A6M 以結構用輾軋鋼板、型鋼、板椿與鋼棒之一般規定 (2) ASTM A53 熱浸鍍鋅焊接無縫黑鋼管 1.4.6 美國混凝土學會(ACI) (1) ACI 117 混凝土施工許可差之標準規範 (2) ACI 318M 鋼筋混凝土建築規範規定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於得標後[  ]天內應檢附下列資料各[3份][  ],以供審核,符合後確實辦理。 (1) 依相關主管機關規定製作交通維持計畫書。 (2) 棄土處理計畫書。 (3) 施工品質管制計畫書。 (4) 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計畫)承諾書。 (5) 施工進度要徑圖。 (6) 安裝、施工之各項細則。 1.6 現場環境 1.6.1 安裝位置詳附設計圖。 1.6.2 周圍環境:本自來水管埋設之周圍環境係於快速道路或慢速道路或在陡坡上或窄小巷道及人行道路上等。 1.6.3 工地情況:工地周圍溫度[  ]~[  ]℃,相對溫度約為[  ]~[  ]% RH。平均下雨天數約[  ]天。 1.7 保固 1.7.1 保固期限為[  ]年。 1.8 承包商資格 水管承裝業或[  ]。 1.9 埋設原則 1.9.1 埋設深度應依業主規定或路權單位協議決定。 1.9.2 與其他埋設物交叉或緊鄰時,至少應保持[30cm][  ]距離。 1.9.3 埋設在陡坡時,應設置擋土壁,防止管線滑動及覆土之流失。 1.9.4 窄小道路上,應避開車輛經常輾壓位置。 1.9.5 自來水管應儘量選靠路邊兩側埋設。 1.10 運送、儲存及處理 1.10.1 管件、器材運送、安裝過程均應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法規。 1.10.2 搬運管件裝卸時應慎重,須視管種輕重而備裝卸工具(如使用吊車或吊繩襯墊材料等)妥為卸貨。 1.10.3 管件材料應按施工需要排列整齊,不得任意丟棄,而妨害交通及施工安全等,若裝卸保管不當致管件損傷或變形,應即更換新品,如屬業主供給材料應賠償。 1.10.4 材料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用尖鉤,以防損壞,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材料相互碰撞。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管溝工程 3.1.1 承包商須依業主向路權單位申請挖掘道路許可之內容與注意事項等規定確實辦理。 3.1.2 承包商施工前應事先按契約設計圖所繪挖掘管線路線,向當地政府機關、電信單位、電力單位、瓦斯單位、輸油管單位及其他相關管線挖路申告中心查詢及試挖,以確實查明是否有未知之地下管線或設施,及其種類、尺度、數量、位置、高程及走向,並依其通知規定辦理以供水管埋設之依據,如有損及其設備等情事應由承包商負責賠償或按其規定修復並恢復原狀。 3.1.3 業主提供之設計圖所繪管線另件示意圖及其統計表,僅供參考之用,承包商在開工前,可依所示效能要求,繪製詳細管線施工製造圖送交業主工程司認可後據以施工,惟為地形實際需要或因障礙不得不改變需要之管件時,承包商應照業主工程司之要求設置,不另計價。完工後照管線中心長度(含另件長度)計價。 3.1.4 安全防護 (1)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具備充分之安全設施,在街道或公路上施工時,須按照道路主管機關及業主之規定,設置必要之交通警告標誌,並於日間懸旗,放間點紅燈等,在經過有建築物邊緣或附近時,須加設支撐板樁,避免發生事故及災害,以策安全。 (2) 承包商倘因防護不週,致損及公私建築物或發生人畜傷亡或發生其他意外事故情事時,均應由承包商負責賠償民事責任並免費修護之責。 (3) 施工場所為重要路段,交通頻繁者,其施工路段前後約[30m][  ]處應設置警告標誌及告示牌,並加設閃光燈各2盞。開挖前管溝週圍應設置活動圍籬或工地固定圍籬,應照業主所訂型式規範辦理。圍籬須密接牢固,夜間每[6m][  ]加設警示燈1盞,未設置妥當前不得逕行開挖,並須依據交通主管機關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內容規定確實辦理。 (4) 重要道路及道路交叉口在規定時間內無法1次完工者,應立即確實回填,夯實並加舖瀝清整平。如需覆蓋鐵板,應照業主所定型式規格辦理,並派工隨時校正鐵板位置,避免位移。 (5) 施工時在機械操作範圍內應有專人負責指揮管理。施工中機具材料及餘方如暫時堆置於快慢車道、人行道或巷道上,不得妨礙交通及行人安全,但必需於每日收工時,將有礙交通之所有機具、賸餘材料及廢料運離工地,不得留置,否則如造成意外或遺失,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6) 危險品(包括炸藥及易燃材料等),承包商應遵照有關規定妥為安全存儲,並指派專人負責看管並向業主監工人員報備,業主監工人員應隨時查驗數量及存儲情形通知承包商做必要之處置。 (7) 工程施工期間,需要封閉道路交通時,除特別規定者外,承包商應遵照公路用地使用規則之規定,向道路主管機關辦理申請使用手續。 (8) 施工地段必須安裝各項安全設施時,應依照交通部發布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39至145條之規定妥為佈署。 (9) 封閉路面如未特別規定得依業主馬凳圖樣之規定使用馬凳,如阻斷時間較長或封閉範圍較廣者,應用固定型馬凳。臨時性之道路阻斷或封閉範圍較小者,得用活動型馬凳。 (10) 臨時性或局部性之封閉,且非重要路段,得以油桶或圓錐物代替馬凳。 (11) 用於夜間之馬凳,應依業主反光標誌之規定安裝反光標誌裝置並懸掛紅燈。 (12) 馬凳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使之顯明發揮其阻拒作用。 (13) 指示牌應配合馬凳辦理,並選適當位置懸掛之,施工地段起訖點處應設置公告牌,其式樣應依業主式樣之規定。 (14) 各種設施之佈置,應視阻斷情況,以及道路情況而定,必要時應設置號誌或旗手,用以管制交通。 (15) 施工中應注意噪音不可超出噪音管制法之規定,並應備有灑水設備避免塵土飛揚,造成空氣污染而影響周圍環境。 3.1.5 管溝定線,承包商於定線前,應清除管溝經過路線所有之障礙物,並自備小木樁及石灰,按照業主工程司之指示處理,不得擅自決定。凡管線經過之路線,承包商須先行探測,定線放樣,經業主工程司校驗認可同意後,始可開挖。 3.1.6 路面切割:管溝位置確定後,路面面層應使用切割機,按管溝標示線平直全厚度切割。 3.1.7 管溝挖掘:每次管溝挖掘之長度,應視交通情況、地形、管徑大小及道路主管機關規定,並應配合埋管進度,由業主工程司決定之。原則上在市區不得超過[300m][  ],在郊區不得超過[1,000m][  ]。(惟路權單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俟該段回填整修完成後,再挖掘次段管溝,惟每次實際可挖掘之長度少於上述長度時,承包商仍不得要求追加費用。凡挖及橫街及住戶之前,應擇要設置鐵板或木板,板之厚度,以能安全通過車輛行人強度為準。 3.1.8 管溝之挖掘,必須依照管線設計線路,正直平整,不得任意偏斜曲折,管線如必須彎曲時,其管溝應依照下列接管所容許之彎度挖掘: 管徑(mm) 400以下 450~600 700以上 每1臼口最大容許彎度(度) 2.0 1.5 1.0 3.1.9 管溝斷面:新設管線之管溝寬度及深度應依業主之規定尺度挖掘,管溝挖掘應視土壤性質,作適當之斜坡,以防崩塌及發生危險。挖至規定深度發現礫石層、石層或堅硬物體時,須加挖深度至少[10cm][  ]以上,換以規定之砂料回填後確實夯實,然後始可放置水管。 3.1.10 管線埋設其接頭處應視接頭之類別與工作之情形,酌量擴大及加深挖掘深度及寬度,其尺度範圍以足可供施工或檢驗之需為標準。 3.1.11 管線之埋設深度其管頂至路面之距離如在下列情形未另有規定時得參照下列原則辦理: (1) 在人行道下時,不得少於[50cm][  ]。 (2) 在巷道(寬度小於[2.5m][  ]者)下時,不得少於[70cm][  ]。 (3) 在慢車道或次要公路下時,不得少於[100cm][  ]。 (4) 在快車道及主要公路幹線下時,不得少於[120cm][  ]。 (5) 地形情況特殊經加作RC保護管線者可減至[30cm][  ]。 3.1.12 管溝換填砂或砂石混合料之數量,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業主所規定之斷面圖尺度計算,除不可抗拒之原因外,增加之換填砂或砂石混合料數量概由承包商負擔。 3.1.13 如遇土質鬆軟之處或開挖深度[1.5m][  ]以上,有崩塌之虞者,必須酌打木樁或做適當擋土設施,以防崩塌,溝底並須夯實或置放墊木後始可下管,在尚未做適當擋土設施前,嚴禁其他人員進入管溝,以防開挖面之突然塌陷、滑動、傾倒等坡面破壞,造成意外事故,以確保工作人員安全,尤其有流砂或軟弱地盤,更須特別注意辦理。上述擋土設施若契約內無是項費用時,業主應視實際情形依規定辦理工程變更手續酌予補償。 3.1.14 施工中如遇有積水或地下水時,承包商應先設法導入沉澱設備再排除之,並應立即以抽水機抽乾及設置臨時性擋土設施,以維持施工中土壁之安全。積水或地下水排除時不得橫流街道上,如必須流經道路時,須舖設排水管或採其他適當方法排水,以免影響交通或損及他人財物。管溝開挖後遇有流砂須以點井方式抽水始能埋管者,其點井抽排水費用若契約內無是項費用時,業主應視實際情形依規定辦理工程變更手續酌予補償。 3.1.15 施工中除應隨時注意坡面穩定情形及有害氣體之有無等外,隔日或隔次施工時,在進入已開挖管溝前,應先觀察擋土設施有否異樣,並檢查管溝內有否毒氣或易燃氣體殘留在內,倘有該類現象發生時,應即時停止施工,先行改善至確認安全無虞後,才可再繼續各項工作。 3.1.16 開挖施工時,不論採用機械或人工,對既有地下物如電力、瓦斯、電信等具危險性之管線與地上危險設施,如電力線、電力高壓設備、瓦斯等應事先深入瞭解,並做好防範措施及事故發生應變之方法,使於事故發生時即時妥善處理,減少傷害並避免危害公共安全。 3.1.17 挖土堆置:管溝挖出之土石方,可堆置管溝兩旁,但不得妨礙交通。在市區施工時,應將餘方先行清運,並須同時注意不得妨礙公共設施之管理及使用,如耕地內施工,其堆置寬度應力求縮小,其地上物補償費,除管溝兩旁各等於管溝之底之寬度範圍內由業主負擔外,如因放置不當而致地上物受損失時,概由承包商自行負擔之。 3.1.18 承包商於挖掘道路應以切割機切割路面外,挖掘機應採用橡膠輪胎式開挖機或平面履帶式開挖機,凡開挖中倘損壞既有設施或妨害其他機關單位之管線等設備時,應由承包商負全部賠償之責任,並無條件負責修護恢復原狀或照業主指定之管線重新施工。 3.1.19 挖土工程說明如下: (1) 土石方分類 A. 挖土方:可用開挖機施工之砂土,土混石或雜料。 B. 挖石方:無法以開挖機施工,須配合打碎機打碎方可挖除之軟硬岩。 (2) 挖石方計算:於挖土方下層發現石層時,先將土方挖去,經業主工程司重新計算石方後再行開挖核計。 3.1.20 挖方處理說明如下: (1) 凡道路面層挖出之級配料砂土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全部運棄。 (2) 管溝挖方之棄土搬運處理均應遵照「廢棄物處理法」及其「施行細則」以及「各當地機關工程工地環境清潔維護」規定辦理。 (3) 每日收工時,承包商應派專人將工地清潔乾淨或整理整齊,以不妨害環境污染為原則。如係配合工程且道路已全面封鎖之工地則不在此限。 3.2 裝接工程 3.2.1 管溝挖掘須檢查無安全之虞後,承包商應通知業主工程司查核同意始可開始放置水管裝接。承包商應逐日將管線實際位置變化點繪製簡圖送業主工程司2份核對,以確定管線施工符合規定。 3.2.2 承包商於決標後或接到開工通知後,應即辦理業主供給材料之領料手續並向當地指定地點、處所洽領點交,在點交時,承包商應詳細檢查水管管件等,如有損壞或尺度不符情形應當場退換。一經領取後,承包商應謹慎搬運存放及負責保管,如有遺失或損壞時,承包商應依照規定價格賠償,所領材料未經業主工程司許可,一概不得擅自截斷、調換或移其他工程使用。 3.2.3 水管放置前管溝中如有積水,須予排除,始可放管。 3.2.4 水管與其他埋設物交叉或接近時,至少應保持[20cm][  ]以上之間距,以利施工及維護。 3.2.5 水管下管之前,承包商應將管溝清理完畢,並應將水管內雜物、承口內面、插口外面等清洗乾淨或將兩端口之防塵設施拆下,且將管件作輕錘擊試驗予以詳細檢查,加以鑑定確無損壞後,方可下管。 3.2.6 承包商下管時須以不傷及塗覆保護層及管體之繩索或其他起重設備將管徐徐緩緩放入管溝內,開始裝接。 3.2.7 水管保護:在水管裝接期間,承包商應防止石塊或其他堅硬物體墜入管溝,以免水管遭受損傷,凡工作暫停或休息時,管口端需封蓋牢固,以防不潔之物進入管內。水管接裝妥善,尚未試壓前,應將管身部分先行覆土,以求保護。 3.2.8 承包商裝接時應依各管種之接頭裝接規定予以安裝,其餘連接之管件皆應符合相關管件之裝接或接合之規定,務必使整個接頭或管件之壓力均衡,以避免試水壓及操作運轉中造成漏水、脫裂、損壞或變形等現象。 3.2.9 凡水管裝接位置屬易被水沖擊或滑動地點,除依照設計圖施工外,均應遵照業主工程司之指示加設固定台。 3.2.10 凡水管管件裝接時,非經業主工程司之許可,一概不准裁割。 3.2.11 承包商裝接水管時,不得擅自開閉或影響原有之自來水設備,倘有故違,將依法嚴懲。 3.3 試壓工程 3.3.1 承包商應依所施作之管線,自行備妥試壓設備,其試驗用之壓力計須經政府機構或公正第三者校正合格,其校正有效期限應以管線工程正式施工日前1年內者為限。凡不符上述規定者不得作為試驗表。試壓設備之壓力計處應有另可裝設備用壓力計端口,以備業主需要時裝設壓力計校核用。 3.3.2 承包商管線裝接完成,並覆土後應通知業主工程司作壓力試驗及漏水試驗,試壓前水管應沖洗清淨,以利施行水壓試驗並計算漏水量,並作成紀錄。 3.3.3 試壓標準 (1) 水壓試驗:除另有規定外,水管應依「各種管材最高許可使用壓力」之1.5倍施行水壓試驗,如超過10kgf/cm2者則以10kgf/cm2施行水壓試驗,惟管線實際操作壓力超過10kgf/cm2者則應以其實際操作壓力施行水壓試驗,歷時1小時,其漏水量以不逾下列公式規定計算值為合格。 (2) 漏水量試驗:承包商應準備依下列公式規定計算值大1倍之量桶(須經度量衡檢定合格在有效期限內),於其達上述施行水壓後為連續保持此施行壓力不變,於1小時內補充之水量不逾規定計算值為準。補充之水量如超過規定計算值則表示漏水量超過規定應視為不合格。 (3) 不合格之水管與接頭或管件應予換裝或改善至試驗合格為止,試壓後管線內之剩水或存水須按業主工程司指定之地點排除之。 (預力混凝土管或玻璃纖維管用) (其他自來水管用) L:每小時容許漏水量,以公升計。 N:水管接頭數(不包括塑膠管臼塞膠合接頭) D:水管標稱管徑,以cm計。 P:試水壓力,單位以kgf/cm2計。 (4) 各種管材最高許可使用壓力如下: A. 自來水用塑膠管依第02511章「自來水用塑膠管」之規定。 B. 自來水用預力混凝土管依第02512章「自來水用預力混凝土管」之規定。 C. 自來水用鋼管依第02513章「自來水用鋼管」之規定。 D. 自來水用延性鑄鐵管依第02514章「自來水用延性鑄鐵管」之規定。 E. 自來水用玻璃纖維管依第02515章「自來水用玻璃纖維管」之規定。 F. 鑄鐵管如為高壓管則為10kgf/cm2,普通壓管為7.5kgf/cm2。 3.3.4 水管試壓時不得以業主供給之制水閥、控制閥、止回閥等作為止水盲板試驗,應將其所有閥瓣開啟,並於管線末端加設臨時封口之盲板後試驗,一切之工料費概由承包商負責。 3.3.5 水管試壓除另有規定外,應不分管徑必須做全線分段試水。 3.3.6 水管試壓後水管內之剩水或存水須排洗潔淨,水管內須使用濃度為百萬分之50以上之氯水予以消毒1小時或漂白粉溶液(含氯量為25%)予以消毒,消毒時間至少[12小時][  ]以上,消毒後將管內存水排盡加以沖洗乾淨後始可通水。 3.3.7 水管試壓及消毒所需水量及設備,不論試壓次數多寡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3.3.8 承包商於水管試壓合格後,應繪製水管位置圖或埋管詳圖及材料結算表各2份送交業主工程司審查,所有賸餘管件及截下之短管或拆下之鉛料等材料,承包商須負責運送至業主指定地點,辦理核銷手續,如有短少承包商須予賠償。舊管拆除後亦應負責運至業主指定地點,否則不予付尾款。其運費由承包商負責,不另給價。 3.3.9 業主供給之管件,在埋管前應詳細檢查,凡有破裂損傷者,不得埋設,管件埋設後,在試壓及保固期內,如有破裂、漏水等情事,如係承包商保管搬運或施工不慎所致者,則一切工料損失,概由承包商負責賠償。惟如係管件之材質不符規定足資證明者,其責任由材料商負責並由業主通知材料商,其一切工料損失由材料商負擔;如原因不明或業主操作不當時,其一切工料損失由業主負擔。 3.4 回填工程 3.4.1 水管裝接完成經業主工程司認可後始准回填,回填前管溝中倘有積水或油泥等雜物時,應先排除乾淨,回填時除設計圖另有註明外,管底須墊[10cm][  ]以上之砂料,管頂[40cm][  ]以下以砂料回填,並應注意回填之砂料中不得有石塊、什物;管頂[40cm][  ]以上均回填碎石級配料;回填須視土質逐層適量撒水夯實,每層回填厚度不得超過[30cm] [  ]即應夯實,夯實經業主工程司檢查認可後,始准次1層回填。 3.4.2 管頂[40cm][  ]處應放置及埋設警示帶,其埋設及排列方式如下表規定。 警示帶埋設及排列方式 管徑(mm) 警示帶條數 排列方式 75~ 400 1條 - 450~ 800 2條 -- 900~1,200 3條 --- 1,200~1,500 4條 ---- 1,750以上 5條 ----- 附  註 1.表示埋設塑膠警示帶。 2.警示帶中心間距約為50[  ]cm。 3.4.3 承包商須有機動夯錘及人力夯錘之設備,所用之機具或力量,須大小適度,務使避免損傷水管,回填後,在管溝路面修復前,如有發生沉陷等情形,承包商須無償負責修復平整。 3.4.4 回填後,如有餘方,承包商須按業主工程司指示之地點堆放或處理,不另計價。 3.4.5 砂石料需通過方孔篩重量百分率。4篩號為100%,#4篩號為25%~100%,#200篩號為0%~25%,其規格如下: (1) 砂料規格:回填砂之材質,應採用天然河砂,砂質須堅硬耐磨,不含有機物、土塊及其他不適宜之雜質,其精細度及級配標準如下表: 試驗標準篩孔 3/8" #4 #8 #16 #30 #50 #100 #200 通過之重量百分比% 100 95~100 80~100 50~85 25~60 10~30 2~10 0~4 (2) 碎石級配料規格 回填碎石級配料中均不含有機物、土塊及其他不適宜之雜質,除特別規定者外,應符合下表之級配規定,在容許範圍內選定一種組配。 組配 篩號 A B C D E F 2" 100 100 - - - - 1" - 75~95 100 100 100 100 3/8" 30~65 40~75 50~85 60~100 - - #4 25~55 30~60 35~65 50~65 55~100 70~100 #10 15~40 20~45 20~50 40~70 40~100 55~100 #40 8~20 15~30 15~30 25~45 20~50 30~70 #200 2~8 5~20 2~15 5~20 6~20 8~25 (3) 粗粒料停留為2.0mm(No.10)篩以上之部分,其洛杉磯磨耗試驗之磨耗率不得大於[50%][  ]。 (4) 細粒料為通過2.0mm(No.10)篩之天然砂或輾碎之砂料及通過0.075mm(No.200)篩之數量,不得多於通過0.425mm(No.40)篩之2/3,其通過0.425mm(No.40)篩部分之液性限度不得大於[25] [  ],塑性指數不得大於6。 (5) 粒料不含植物及其他不適宜之雜質。 (6) 粒料之CBR值應在[20][  ]以上。 (7) 下列產地之砂石料經業主認可時免予檢驗洛杉磯磨損值及CBR值: A. 台北縣土城大漢溪。 B. 台北縣迴龍林口台地。 C. 新竹縣竹東鎮前溪。 D. 新竹縣芎林頭前溪。 E. 宜蘭縣三星貴林蘭陽溪。 F. 宜蘭縣三星大洲蘭陽溪。 G. 苗栗縣三義大安溪。 H. 苗栗縣頭份中港溪。 I. 苗栗縣銅鑼後龍溪。 J. 雲林縣西螺濁水溪。 K. 台中縣東勢大甲溪。 L. 彰化縣伸港大肚溪。 M. 南投縣集集濁水溪。 N. 高雄縣旗山、嶺口。 O. 高雄縣大寮會結。 P. 高雄縣大寮昭明。 Q. 八掌溪(嘉義頂六地區) (8) 砂料需通過方孔篩重量百分率,如下表: 篩孔 通過百分比(%) 篩孔 通過百分比(%) 3/8" 100 #30 25~60 # 4 95~100 #50 15~30 # 8 80~100 #100 2~10 #16 50~ 85 #200 0~4 (9) 其規格如下: A. 通過40號篩部分之材料其液性限度不得大於[25][  ],塑性指數不得大於[6][  ]。 B. 粒料不含植物、土塊及其他不適宜之雜質。 3.4.6 埋設自來水管線工程之管溝夯實,挖掘寬度在[1.2m][  ]以上時,應採用1.5至2.5t重小型震動壓路機及膠輪滾壓機(鼓輪寬度在[1.2m] [  ]以下者),於管溝中每層至少來回輾壓[4次][  ],震動時應確保管線結構安全,否則應以多次來回滾壓取代;挖掘寬度在[1.2m][  ]時,應採用直立式衝擊式夯實機(底寬小於管溝寬度);夯實機不能到達之處,須用手夯實者,手夯重量不得小於[22kg][  ],底面積不得大於[630平方公分][  ]。上述機具(含數量)應經業主工程司檢查認可,方准開工;壓實度未達業主路基工程施工說明書所規定,而不在限期內改善者,視情節依業主處罰規定辦理。 3.4.7 回填後,管溝上之回填土層在完工後保固期間[6個月][  ]內如有沉陷等情形,承包商須負責無償修復整平。否則由保固保證金中扣抵,不得異議。 3.5 檢驗 3.5.1 工地管線填築及其管溝回填之控制、檢驗,主要辦理步驟如下: (1) 管溝回填前之檢驗 A. 填方材料取樣試驗 a. 施工初期每[750m3][  ],應做1次顆粒分析及最大乾密度試驗,連續3次。 b. 如試驗品質良好,施工情況納入正軌後,每[3,000m3][  ]做代表性試驗即可。 c. 填方材料變動時,視情形增加試驗次數。 B. 填方料堆置是否適當。 (2) 管溝回填夯實時之檢驗 A. 檢查舖設厚度,每層不得超過[30cm][  ],各層滾壓後,凡有顯著凹凸不平、積水、波浪狀、海棉狀等缺陷部分,必須予以徹底改善。 B. 檢核超徑石塊之去除及處理。 C. 觀察填方料之含水狀態是否合乎規定。 D. 檢核輾壓工具之輾壓次數。 (3) 夯實後之工地密度試驗:密度試驗採取土樣之位置、地點、選定取樣試驗原則如下: A. 對某地區之壓實程度有懷疑者。 B. [500m2][  ]以下或累積[500m2][  ]及每超過[500m2][  ]之管溝填方做1次。 C. 回填夯實後之壓實度應符合路權單位之規定,並不得低於AASHTO改良壓實試壓下最大密度之90%。 D. 工地密度試驗可使用核子密度儀法求得壓實度。詳附錄一、二及附則。 3.5.2 水管及管件埋設後,在試壓及保固期間內,如有破損、漏水情事,除直管本身漏水應拆除重行裝接外,膠圈接頭之漏水,如拆除重行裝接有困難,承包商應依下列規定自行辦理。 (1) 剪斷原有接頭並拆除後以延性鑄鐵製伸縮接頭或雙承口機械接頭另件(套管)或不銹鋼或延性鑄鐵或鋼製可撓伸縮接頭重行裝接止漏。 (2) 鋸斷或燒斷原有接頭並拆除後,以經業主認可同意使用之特製修理夾具重行裝接止漏。 3.5.3 承包商帶料管件等應於工程決標後提供業主工程司或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者檢驗合格之證明文件,並附該批檢驗管件、種類、數量、編號,送業主工程司審核,審核合格後交貨,否則不得交貨安裝,如因此延誤工期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3.5.4 上述之所有檢驗費用均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自來水管埋設按契約以公尺為計量標準,並以實作計量。 4.1.2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包括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如:(1)預埋件;(2)吊裝工作;(3)開挖工作;(4)埋設工作;(5)裝接工作;(6)[環境安全維護;](7)材料管件之檢驗費用;(8)[  ]等。 4.2 計價 4.2.1 按契約以公尺為單價給付。 4.2.2 付款單價已包括供應、安裝、埋設所用之人工、材料、機具、[保險、管理、利潤什費]與附帶設備、運輸、[試水]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3 其埋設費應包括如下: (1) 直管及另件埋設費(含管溝挖方、運管、下管、裝接、回填、夯實、整平及餘方處理等)。 (2) 平口接頭費(含配件)。 (3) 壓圈式接頭費(含接頭配件)。 (4) 特殊接頭費(含接頭配件)。 (5) 伸縮接頭費(含接頭配件)。 (6) 焊接接頭費。 (7) 塑膠另件及裝接費。 (8) 閥類、栓類及標誌樁之埋設費(閥、栓類材料另件)。 (9) 固定台(含普通模板及混凝土等工料費)。 (10) 舊管線連絡費。 (11) 管線過橋架設費(特殊橋梁另外註明)。 (12) 施工排水、擋土及交通安全措施費(特殊情形另外註明)。 (13) 管線穿過橋涵、溝渠之修復與混凝土保護費。 (14) 洗管、試壓及消毒用水費。 (15) 警示帶埋設費。 (16) 其他為完成管線工程所需之一切工料費、人工費等。 4.2.4 管溝換填砂或砂石混合料(或級配料)增加費,應包括砂或砂石混合料(或級配料)材料費以及其回填工料、餘方處理、運雜費等。換填數量之計算應以管溝斷面圖所註管外徑為準。 4.2.5 水管試水及消毒所需水量,不論試壓次數多寡,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其費用已計列於契約總價內。如以業主之自來水作試水或消毒者,其自來水部分以試水或消毒時平均單位水價計收,以原水部分作試水時,則以試水時平均單位水價之半價計收,取水設施由承包商自理。 附錄一 工地土壤及土石料含水量測定方法(淺層核子法) Method of Moisture Content of soil and Soil-Aggregate in Place by Nuclear Methods(Shallow Depth)ASTM D3017 序 言 本標準規定以核子含水量測定儀,量測工地土壤及土石料之含水量。測定儀已被校準其所測得含水重量以單位試料中之水重表示,單位為g/cm3、kg/m3或1b/ft3。含水量定義為土壤中水之重量除以乾土重量以百分比表示,故以核子含水重測定儀求試料含水量時,應先決定乾試料重量。大多數的核子含水量測定儀皆規定可測得試料之含水重量及濕土單位重,此二種之差即為試料單位重。 應用標準所測得之含水量未必能代表試料體積內之平均含水量。 核子含水量測定儀具有放射性射源,容易危害人體健康,故使用人員於操作測定儀時,應接受專業訓練,並隨時注意採取維護安全措施。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以中子射源(Neutron Source)及熱中子偵測器放置於工地、土壤及土石料表面,以測定其含水量。 2. 相關試驗規範 2.1 工地土壤密度測定法-砂錐法。(ASTM D1556) 2.2 工地土壤密度測定法-水球法。(ASTM D2169) 2.3 CNS 5091 A3090實驗室土壤含水量測定法。 3. 試驗方法摘要 本試驗方法係以快中子射源及熱中子偵測器放置於工地試料之表面或表面附近,以測定試料中含水重量。偵測器所測得慢中子及中速中子強度,視試料中含水量之多寡而定。試料中含水量之測定可直接由核子計數值和單位土壤體積內含水量(g/cm3)關係曲線中查得。 4. 旨趣 4.1 本標準為工業用非破壤性測定技術之一種,可準確及迅速測得土地土壤及土石料之含水量。其基本假設為氫原子以CNS 5091 A3090實驗室土壤含水量測定法中水之形態存在,並假設試驗為均質(Homogenous)材料。 4.2 本標準對工地施工中及實驗室研究發展中之土壤及土石料提供一有效的含水量控制方法,並進一步測定其含水量是否合乎規範要求。由於試驗時常受試料化學成份、取樣不均勻性及試料表面組織(Texture)影響;及儀器對某些區域性材料甚具靈敏性,故所得試驗結果易產生地域性偏差(Spatial Bias)。 5. 安全注意事項 5.1 核子含水量測定儀是利用放射性物質做為射源,使用者操作此儀器時應特別注意其安全性,以免危害人體健康。使用者應在政府機關管制下,接受專業訓練,熟悉幅射防護安全措施,才可使用此儀器。 5.2 核子含水量測定儀應配有測定放射線之裝置,以便例行檢查儀器之幅射安全,所用之附屬裝置如蓋氏偵測器、膠帶臂章等,操作人員可籍此裝置進行放射源之滲透試驗(Leak Test),以及紀錄及評估放射量等。 6. 儀器及試驗裝置 6.1 快中心射源:為一密封之同位素放射性物質如鋂一鈹(Am-Be)、鐳一鈹(Ra-Be)或中子產生器電子設備等。 6.2 慢中子偵測器:如閃爍計數器、游離腔,三氟化硼等裝置。 6.3 讀數設備:可為儀表式或數字顯示式,其刻度應合乎要求。通常此設備內包括2組電壓供應器,高壓部分適用於啟動偵測器,低壓部分適用於儀表及顯示板讀數用。 6.4 核子含水量測定儀框架本體:快中子射源、慢中子偵測器、讀數裝置及電源供應器等皆安裝於-堅固可防潮及防塵之金屬框器內。 註4:核子含水量測定儀之快中子射源、慢中子偵測器、讀數裝置及電源供應器,可單獨成一體或與核子密度測定儀組合成一體。 6.5 標準參考墊:用以核儀器之操作及反射計數值,並量測計數比之重現性(Reproducibility)是否穩定。 6.6 工地整平器具:如整平板、直尺或其他類似的器具可將測點表面整平。 7. 核準 7.1 核準曲線之繪製 將核子含水量測定儀置於其不同含水量之標準試體塊上,讀取並計算其計數比值(Nuclear Count Ratio)。於方格紙上分別將以上所測得數據繪出,然後將此數據點連接,此即校準曲線(Calibration Curves)。以核子含水量測定儀求得校準曲線之方法及試驗步驟,應和工地測定含水量之方式相同,繪製校準曲線所用的標準試料應具均勻密度及含水量,因其含水量範圍應包括工地試料之含水量範圍在內。 註2:由於受材料本身化學成份之影響,校準曲線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可適用於所有的工地試料含水量測定。故校準曲線必須根據第7.2項及第7.3項所述方法校核及調整。 校準曲線之繪製亦可按下列步驟求得: (1) 準備容器其內填滿夯實已知含水量之土石料及土壤。準備容器之尺度應足夠大,以使核子含水量測定儀之計數比保持一定。試料之比重及化學式在確知情況下,試料中氫的密度即可從計算中得之。此密度可利用烘乾方法相比較,以得一更可靠之核準點。(此處氫之密度相當於水份重量) (2) 含水重量之單位體積可依ASTM D1556工地土壤密度測定法-砂錐法及ASTM D2169工地土壤密度測定-水球法試驗。含水之重量,可用工地夯實專案工程中之烘乾法求得。 註3:準備容器之尺度應至少在610×457×457mm(24×18×18in)以上,才可達到第7.1項之需求。 7.2 校準曲線核驗 每當新接收-核子含量測定儀或將已送修之測定儀攜回時,其核準曲線應重新核驗。工地試料和先前使用於繪製校準曲線之標準試料其化學成份有明顯差異時,應重新校驗校準曲線。 7.3 校準曲線調整 7.3.1 以核子含水量測定儀分別量測幾個已知不同含水重量之準備容器,其所得之計數比和含水重量應依照第7.1項所述。繪製新的校準曲線。若新測得的數據未能隨機的落在原有校準曲線兩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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