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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制度(仅供参考,请结合乡镇实际修改制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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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提高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例会的主要内容: (一)总结前阶段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二)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和办法。 (三)部署、推进、督促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工作。 (四)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关事宜进行协调、沟通和联络。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及“两员”对所开展的工作进行交流和探讨。 (六)学习传达县委、县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七)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八)由乡镇党委、政府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例会的方式方法:工作部署、交流、研讨、学习、现场会议等。 第四条 例会的分类: (一)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由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参加的会议。会议议题由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报乡镇政府同意后确定。 (二)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研究有关专项工作。 (三)管理员(协管员)会议。由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本乡镇管理员、协管员参加。 第五条 例会的会务工作由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承办,负责签到和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六条 实行请假制度。应出席会议的对象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及时向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请假,说明原因,并安排其他相关同志参加会议。 第七条 本制度由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乡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为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妥善处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管辖 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本乡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第一时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创建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乡镇政府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二、事故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事故所在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接受事故患者的治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报告。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县委县政府、县创建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乡镇政府报告。 三、救援处理 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卫生院等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救助和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根据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相关机构求助。 四、事故终结 事故救援终结后,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和今后改进意见。 管理员、协管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广大人民饮食用药安全,进一步完善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立一支热心为民、业务素质高的管理员、协管员(以下简称为“两员”)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二、“两员”在聘用期内必须按时参加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教育活动。 三、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对辖区内协管员的培训工作。 四、培训学习内容主要是食品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结合工作实际学习一些食品药品专业知识。 五、“两员”培训教育采取定期集中学习、发资料自学、现场实践学习、组织参观学习等方式进行。 六、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采用集中授课培训的方式进行,管理员、协管员每年不少于2次。 七、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建立好“两员”培训教育档案,包括参加培训的基本情况、考试考核成绩等内容。 信息收集报告制度 1、为确保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建立高效畅通的信息收集、报告渠道。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和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全乡镇所有涉食药单位应建立以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为中心的信息传递网络体系,并及时报告信息; 3、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对收集的信息,要及时汇总、分析,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县创建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乡镇政府报告,对突发的、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信息,在24小时内报告; 4、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对信息的处理要建立工作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 5、及时完成上级安排和部署的信息统计上报和核查工作。 责任追究制度 一、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组织、协调、督促、配合和服务工作,对上述工作承担责任,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追究责任: 1、存在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2、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措施和调查处理的; 4、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5、索贿受贿,包庇纵容制假售假,包庇事故责任者,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工作不力,严重失职,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其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考核计分办法 协管员姓名: 考核得分: 序 号 考 核 项 目 满 分 扣 分 办 法 得分 1 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并建立学习笔记 10 酌情给分 2 按时参加有关会议 10 缺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3 接受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乡镇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 10 缺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4 按要求进行药事法律法规以及科学饮食合理用药知识宣传,并指导村民合理用药 10 缺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5 发现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线索应及时向县食药安委会办公室及管理员报告 10 未报告此分全扣 6 及时真实地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10 酌情给分 7 协助本乡镇管理员抓好辖区内集体就餐的登记备案工作 10 缺1次扣1分,扣完为止 8 深入涉药单位覆盖率达100%,并要有记录 10 每少1%,扣1分,扣完为止 9 及时报告辖区内发生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 10 应报未报告的,此分全扣 10 按时完成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乡镇监督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0 每未完成1次,扣1分,扣完为止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因食用食品导致死亡或疾患事件或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情况; 3、监督管理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3个小时内向县创建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4、对发生在辖区的下列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 (1)患者超过10人的事故,应于2小时内报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患者超过50人和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和部分村或全乡镇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应于1小时内报县食品药品委员会办公室。 5、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6、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漏报、谎报、缓报、不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的有关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有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支部主要领导是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并确定工作人员负责农村聚餐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第五条 乡镇应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和餐具、用具、窗口出租户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备案,实行乡村厨师体检培训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档案。村(社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和乡村厨师的信息报告。 第六条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管网络。乡镇(街道)、村(社区)应配置经过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律、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受理工作,乡镇(街道)卫生院公共卫生办公室、村(社区)医生负责现场卫生审查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 乡镇负责组织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进行健康体检与卫生知识培训。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患有痢疾、伤害、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乡村厨师,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章 卫生要求 第八条 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场所,选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 第九条 用于聚餐加工的场所应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孳生条件。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盆)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 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等区域。用于加工的刀、墩、砧、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一条 加工农村集体聚餐食品的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提倡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租赁餐饮具的,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才能供用餐者使用。出租餐具、用具、容器的出租户应对收回的餐饮具、用具、容器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 第十三条 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采购人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场所或市场采购,并索取购物凭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十四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十五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十六条 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十七条 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集体聚餐禁止使用晕素凉菜、野生蘑菇,慎用海产品及易带菌的水产品。 第十八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的供餐食物实施留样制度,每个品种留样100克(2两)以上,冷藏保存48小时。 第四章 申报备案和卫生指导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农村聚餐主办者及厨师班负责人是申报备案责任人。每次聚餐活动时,须提前3日向所在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提出备案申请,并填写《农村聚餐申报备案登记表》,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菜肴清单等。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按宴席规模实行分级管理。就餐人数100人以上400人以下的农村集体聚餐,由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备案受理、现场卫生审查和指导;就餐人数400人以上800人以下的,由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备案受理、现场卫生审查和指导;就餐人数800人以上的由县食安办负责备案受理、现场卫生审查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收到就餐人数达400人以上集体聚餐备案申请后,须在24小时内报告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在收到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上报的就餐人数在8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申请后,须在24小时内报告县食安办。 第二十二条 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县食安办收到属于本级备案范围的备案申请后,须在24小时内派出食品卫生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卫生指导,提出卫生监督意见。 第二十三条 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接受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领导和业务检查指导,将行政村内聚餐备案资料及时收集归档,统一建立备案台帐,每月汇总后以月报表形式报送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接受县食安办的领导和业务检查指导,将辖区内聚餐备案资料及时收集归档,统一建立备案台帐,每月汇总后以月报表形式报送县食安办。 第二十四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不良的应劝导或限制举办家庭聚餐;严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 第二十五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农村聚餐主办者及厨师班负责人应立即向村(社区)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接到报告的村(社区)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应立即向乡镇(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县食安办报告,并采取现场控制措施。县食安办经调查确认后,按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规定的时限、程序实施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举办者和承办厨师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给予警告处罚,对于承办厨师将取消从业资格;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病患的,由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依法对承办乡村厨师予以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病患的,则追究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村(社区)、乡镇、县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按规定履行备案受理、现场卫生审查和指导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造成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的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病患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乡村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并取得报酬的厨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施行。 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为保证食品药品质量,确保广大人民饮食用药安全有效,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的年度健康检查,须在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3、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应接受健康检查,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应重新参加健康检查,并取得新的合格证明。 4、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应每年到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所在单位须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检查资料保存二年备查。如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食品药品疾病的人员,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食品药品的岗位。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岗位。 5、上班期间出现腹泻或疑似患病的员工,应暂停工作主动报检,不得隐瞒,待排除有关疾病后方可重新上岗工作。 6、食品药品从业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据《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1、为促进合理用药,提高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不良反应(事件)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与使用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3、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应成立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站或设立监测员,并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4、全乡镇所有涉药单位应及时收集、分析、整理、上报发生的不良反应(事件)信息; 5、凡本单位使用的药品与医疗器械,如反映有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出现时,应认真进行核对,再按规定上报; 6、对辖区内发生严重、罕见、新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病例,在核实后3日内上报;一般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病例,整理后1个月内上报;死亡病例知悉后立即上报; 7、辖区内涉药械单位发现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时,可以向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省市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中心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对发生不良反应(事件)隐情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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