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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301_T 91-2023城镇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技术指南-(高清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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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13.030.20 CCS Z 66 5301 昆明市地方标准 DB5301/T 91 2023 城镇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技术指南 2023-08-01 发布 2023-09-01 实施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一般原则和控制目标.2 4.1 一般原则.2 4.2 控制目标.2 5 污染分区及管控.3 5.1 分区.3 5.2 管控.3 6 污染控制技术路线.4 6.1 一般原则.4 6.2 污染控制总体方案制定.4 6.3 污染分区控制技术路线.6 7 污染控制.9 7.1 源头削减.9 7.2

2、过程控制.9 7.3 后端治理.10 8 运行管理与维护.10 8.1 一般原则.10 8.2 运行维护.10 8.3 安全管理.11 8.4 运行调度.11 9 监督和评估.11 9.1 监督.11 9.2 评估.12 附录 A(资料性)年溢流场次控制率对应的最大降雨强度、日降雨量及年均溢流频次.13 参考文献.1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英

3、、何佳、吴雪、支国强、周鸿斌、朱启凤、付潇华、刘韬、张帆、赵敏、杨明、谢坤、王燕彩、董蕾、贾付权、常益蓉。城镇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技术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排水系统溢流污染(以下简称“溢流污染”)控制的基本要求、污染分区管控、污染控制技术路线、污染控制、运行管理与维护、监督和评估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溢流污染控制,乡镇建成区可参考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标

4、准 GB 51174 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 CJJ 6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CJJ 60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 68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DBJ 53/T-31 云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DBJ 53/T-33 云南省城镇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建城函2014275号)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指南(试行)(2016年)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城镇排水系统 城镇污水和雨水收集、输送、处理、排放工程的各关联设施所组成的总体。来源

5、:GB/T 501252010,2.0.4,有修改 3.2 溢流污染 排水系统溢流对受纳水体造成污染现象的统称。3.3 完全分流制 用不同管渠系统分别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且雨污水管渠之间无混接、错接的排水方式。3.4 合流制 用同一管渠系统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来源:GB/T 501252010,2.0.11 3.5 混流区域 分流制排水体制中,错接、混接导致雨水混入污水管或污水混入雨水管的区域。3.6 年溢流场次控制率 通过溢流污染控制措施,外排口年内不溢流天数(场次)占年降雨总天数(场次)的比例。3.7 雨污分流过渡期 合流制排水体制向完全分流制排水体制过渡的阶段。3.8 管网

6、客水 不应该进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外来水,包括山溪水、河道水、地下水、山洪水、景观水、农灌水、漏失的自来水等。3.9 低影响开发 基于源头控制和降低冲击负荷的理念,构建与自然相适应的排水系统,合理利用空间和采取相应措施削减暴雨径流产生的峰值和总量,延缓峰值流量出现时间,减少城镇面源污染。来源:GB 500142021,2.0.8,有修改 3.10 绿色设施 采用自然或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降雨径流的设施。来源:GB/T 51345-2018,2.1.6 3.11 灰色设施 传统的较高能耗的工程化排水设施。来源:GB/T 51345-2018,2.1.7 4 一般原则和控制目标 4.1 一般原

7、则 4.1.1 溢流污染控制工程的建设宜统一规划,与已批复的有关上位规划相协调,并与区域内污水收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重大涉水基础设施的建设统筹协调。4.1.2 溢流污染控制以控制排口排放负荷、削减进入受纳水体的污染物为目标,并综合考虑受纳水体的水功能区划、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水环境容量以及污染控制工程的可行性。4.1.3 溢流污染控制宜采取灰色设施与绿色设施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后端治理”的全流程、全过程污染控制。4.1.4 新建城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完全分流制排水系统。4.1.5 老旧城区的合流制排水系统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逐步进行分流制改造,暂不具备分

8、流制改造条件的,应采取相应的溢流污染控制措施。4.1.6 混流区域应对混接、错接、漏接设施进行改造。4.2 控制目标 4.2.1 完全分流制区域全面消除污水管溢流。4.2.2 雨污分流过渡期内的合流制和混流区域宜根据排水系统功能的不同,结合受纳水体的要求,选取适宜的污染控制目标或控制限值,并实现旱天不溢流。4.2.3 合流制区域宜根据受纳水体的要求,参照表 1 选取适宜的年溢流场次控制率作为控制目标:a)主城区雨污分流过渡期内:1)二环路以内区域年溢流场次控制率达到 90%95%;2)二环路以外区域达到 85%90%;3)受纳水体水质目标为类及以上标准的宜取上限值。b)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在年

9、溢流场次控制率最低要求的基础上可综合受纳水体的保护要求及区域排水系统现状、技术经济情况等确定具体的控制目标。年溢流场次控制率对应的最大降雨强度、日降雨量及年均溢流频次可参照附录 A 选取。表1 合流制区域年溢流场次控制率 区域 昆明主城区 其他区域 年溢流场次控制率 85%95%不低于70%4.2.4 涉及敏感水体的合流制区域宜根据受纳水体的水环境容量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合理制定控制目标。5 污染分区及管控 5.1 分区 5.1.1 溢流污染宜根据其污染特征及产-汇-排规律进行分区控制。控制分区宜根据昆明市主城区排水体制、排水系统运行现状、入河湖污染情况等因素进行划分。5.1.2 溢流污染控

10、制分区可划分为以下 4 种类型:a)合流制区域。合流制区域。用同一管渠系统收集和输送雨污水,降雨时,超过系统截流和处理能力的合流污水会发生溢流排放的区域。b)山洪冲击区域。山洪冲击区域。城市上游产生山洪,且山洪排放对下游城市排水系统造成冲击并导致合流污水溢流排放的区域。c)雨污混流区域。雨污混流区域。按分流制规划建设,但存在雨污混接、错接、漏接等问题,导致排水系统为雨污混(合)流状态的区域。d)分流制改造区域。分流制改造区域。计划实施或正在实施雨污分流提升改造但尚未实施完成的区域,其过渡期内仍然存在溢流污染。5.2 管控 5.2.1 对现有排水系统进行排查,宜在排查的基础上,划分污染控制分区。

11、5.2.2 各控制分区宜采取表 2 给出的管控目标和管控原则。表2 各控制分区污染管控目标及原则 控制分区控制分区 管控目标管控目标 管控原则管控原则 合流制区域 杜绝旱天溢流。雨天满足相应的年溢流场次控制率。合流制系统排放水体的污染物总量不大于改造为分流制系统排放水体的污染物总量。对不满足合流污水截流要求的管道进行改造;对超过截流和处理能力的合流污水设置调蓄设施,进行高浓度初期合流污水的错峰调蓄。具备提升条件的污水处理厂,增强雨天合流污水的处理能力;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采取就地处理。山洪冲击区域 下泄山洪不进入城市污水系统。山洪下泄通道无污水混入。按照蓄泄兼筹、统筹协调、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的原

12、则进行防洪滞蓄工程的合理布局,协调各项城市山洪的泄、拦、滞、分措施。对于具备条件的区域,宜进行山洪的源头滞蓄,并将滞蓄的山洪通过清洁的下泄通道排入水体。对于不具备条件建设源头滞蓄设施的,宜通过修建截洪导流设施,将山洪导流排入城市下游水体,在条件允许时,可在城市上游利用截洪沟将洪水排至其他水体。山洪下泄通道有污水混入的,经溯源排查后,进行污水截流并网。雨污混流区域 杜绝分流制污水管旱天溢流。杜绝雨水排口旱天排放污水。雨天宜满足相应的污染排放要求。宜进行雨污混接情况全面摸查,逐步向完全分流制过渡。具备改造条件的,应改尽改;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区域,通过局部改造,剥离进入污水管道的低浓度雨水,同时采用截

13、流、调蓄、处理等措施削减进入天然水体的污染负荷。分流制改造区域 杜绝旱天溢流。雨天满足相应的年溢流场次控制率及混流口污染排放要求。雨污分流提升改造工程实施完成后,实现溢流污染的全面控制。短期内能够实现完全分流的区域,在雨污分流改造过渡期以现有污染控制设施提质增效为主要手段,通过优化调度运行和管理,降低雨天溢流污染程度。无条件实现完全的雨污分流的区域,按照合流制溢流污染的相关控制要求,建设必要的控制措施。6 污染控制技术路线 6.1 一般原则 6.1.1 溢流污染控制工程规划设计阶段,宜对溢流污染现状进行全面调查,包括:a)受纳水体沿线排口排查、排口排放水质水量监测和排水管网健康度评估;b)溢流

14、污染程度、主要成因及工程建设条件等。6.1.2 溢流污染控制工程宜根据各区域的控制目标,选择实施源头削减技术、过程控制技术、后端治理技术等单项或上述技术的组合,实现入河(湖)污染负荷控制。6.1.3 老旧城区和城中村等受现有排水系统及条件限制的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适宜的单项技术进行溢流污染控制。6.2 污染控制总体方案制定 6.2.1 溢流污染控制总体方案宜考虑近远期结合、相关规划衔接、现有设施的充分利用以及工程的可实施性,并从建设投资、运行成本、环境效益等多方面进行技术经济方案比选。6.2.2 溢流污染控制总体方案可按照图 1 的技术路线制定。图1 溢流污染控制总体方案制定流程 旱天有无

15、污水直排或溢流是否接入污水管网新建污水管污水管过流能力是否满足要求否是客水剥离、管道修复污水厂处理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排水系统是否存在严重入流入渗是有提升污水处理能力或采用污水处理设施就地处理确定溢流污染控制目标雨天有无溢流污染现状是否满足目标溢流污染控制分区划分制定溢流污染控制方案溢流污染控制现状评估改造污水管否无有否工程措施确定非工程措施确定溢流污染控制效果预评估是否满足目标实施控制方案加强管理维护是是溢流污染控制效果评估是否达到控制目标否溢流污染控制方案修订否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排水系统排查是否输送至附近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是否无需控制无加强管理维护是6.3 污染分区控制技术路线 6.3.1 在

16、进行溢流污染控制时,可根据区域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文件给出的技术路线择优进行技术方案的设计。6.3.2 合流制区域宜以控制合流制溢流污染为目的,构建以雨污分流改造为核心,截流、调蓄、合流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相配合的污染控制技术路线。合流制区域污染控制技术路线见图 2。6.3.3 山洪冲击区域宜以避免山洪入侵城市排水系统为目的,构建以山洪控制为核心,综合调蓄库塘、撇洪沟、截流沟、排洪渠道等工程措施与植被修复等生物措施相结合的污染控制技术路线。山洪冲击区域污染控制技术路线见图 3。6.3.4 雨污混流区域宜以混流污染控制为目的,构建以雨污混接治理为核心,兼顾清污分流、初期雨水径流污染控制及再生利用的污

17、染控制技术路线。雨污混流区域污染控制技术路线见图 4。6.3.5 分流制改造区域宜以现有污染控制设施提质增效为目的,构建以非工程性措施为核心,以提高管理水平、应用数字化管理技术、强化设施联合调度等为主要内容的污染控制技术路线。分流制改造区域污染控制技术路线见图 5。图2 合流制区域污染控制技术路线 图3 山洪冲击区域污染控制技术路线 城市地表径流低影响开发设施雨水溢流口合流制管道具备条件不具备条件雨水管道雨污分流改造雨水调蓄池截污干管合流制调蓄池末端处理设施滨水缓冲带湿地受纳水体清污分流雨水收集存储装置雨水处理利用装置清水通道清洁水初期雨水截流设施截流设施截流溢流初期雨水再生利用面山洪水水土保

18、持措施撇洪沟调蓄池库塘受纳水体截流沟排洪渠道下渗 图4 雨污混流区域污染控制技术路线 图5 分流制改造区域污染控制技术路线 雨水收集存储装置雨水溢流口雨水管道雨水处理利用装置雨水调蓄池末端处理设施滨水缓冲带初期雨水不具备条件清污分流湿地低影响开发设施具备条件混接改造城市地表径流清水通道受纳水体清洁水初期雨水截流设施再生利用排水系统日常管理公共科普宣传排水系统内源控制排水口日常监管日常监管排水系统实时控制技术管网数据档案数字化管理技术管网运行水位优化联合调度调蓄设施运行优化污水处理能力优化泵站运行优化其他日常监管措施其他数字化技术其他联合调度措施7 污染控制 7.1 源头削减 7.1.1 城市建

19、成区根据实际情况,选取适宜的单项或组合的源头削减技术来实现雨水源头减量,源头削减技术参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和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指南(试行)。7.1.2 建筑与小区宜采取低影响开发措施实现削减径流峰值、延缓峰值时间等控制目标。新建小区宜优先使用绿色屋顶、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池、植草沟、渗透塘、蓄水池等低影响开发设施;老旧小区和城中村宜根据低影响开发设施的实施条件和经济性合理选择源头削减措施。7.1.3 城市道路宜以面源污染控制为主要目标,采用海绵城市理念进行设计。道路绿化带宜设置生物滞留池、植草沟、雨水湿地等设施,设施的类型和规模宜根据道路径流量

20、、用地条件等合理确定。7.1.4 绿地与广场宜在满足自身使用和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简单、非结构化、低成本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实现自身及周边道路和小区的雨水径流的消纳。7.1.5 源头削减措施宜优化竖向,竖向设计应有利于径流汇入设施,满足防涝系统需求,并与城市排水防涝系统以及市政排水体系有效衔接。7.1.6 具备条件的区域宜以提升雨水综合利用率为目标,兼顾雨水收集、处理与利用,既有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宜在效果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更新完善。7.2 过程控制 7.2.1 对于客水入侵导致污水管网发生溢流或污水处理厂进厂浓度低的,宜开展排水系统入流入渗调查,并采取减少或者防止管网客水进入排水管网的相关措

21、施。a)对排水管网入流入渗情况进行评估,入流入渗量大于 15%的区域,对存在入流入渗的管段进行检测,确定实际客水入侵点。b)对入侵客水进行水质监测,监测结果符合排放河道要求的,剥离后直接排入天然水体。7.2.2 既有的合流制和混流区域宜优先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经技术经济比选,可选用重构污水系统、雨水系统或混流节点改造等方式进行雨污分流改造。a)雨污分流改造宜在对原有排水设施全面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梳理、系统设计,并处理好与原有系统的衔接关系。1)排水单元内部宜对基本情况、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建筑雨污水立管等进行调查;2)市政排水管网宜对管道性质、健康度、起止点、管径、检查井、雨水口、下游设施等进

22、行调查;3)排水单元宜调查至市政接驳井,市政排水管网宜调查至排出口或污水处理厂。b)建成区源头庭院小区采取合流制或不完全分流的,规划进行分流制改造的区域,源头庭院小区雨污分流改造宜与市政道路排水管道雨污分流改造同步进行。c)雨污分流改造完成后,具备条件的分流制雨水排口,可在排口设置流量调控设施及初期雨水弃流装置,将弃流雨水排至市政污水管道,由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以满足初期雨水污染控制的需求。初期雨水弃流水量宜根据径流雨水水质监测结果以及受纳水体的水环境功能确定。7.2.3 对于雨污分流改造难度大或短期内无法实现完全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宜采用截流、调蓄、处理等方式削减溢流污染负荷。a)暂无法

23、实现雨污分流的溢流排口应设置截流管,溢流口附近宜设置明显的公告牌进行提示。b)截流设施的位置宜根据溢流污染控制要求、截流管道位置、调蓄设施布局、溢流口下游水位高程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c)截流的雨污合流水宜排入污水管道或直接排入污水处理厂或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d)截流井内宜设流量控制设施,具备条件的区域,鼓励设置智能分流措施和在线监控设施,并通过系统联合调度,以实现对截流水量的控制。7.2.4 具备条件的区域,可采用集中调蓄、分散式调蓄、排水管渠调蓄等多种方式进行超出系统截流能力的溢流污水及初期雨水的调蓄。a)分流制区域可在排水系统前端,宜布设分散式调蓄设施,用于初期雨水径流污染且不具备

24、净化功能的调蓄设施,出水宜接入污水系统,并加强管理调度。b)合流制区域可采用在排水系统中段、末端或污水处理厂厂前布设集中式合流制调蓄设施。调蓄设施出水宜优先接入污水管网,当下游污水系统余量不能满足调蓄设施放空要求时,宜设置调蓄设施出水就地处理装置。c)分流制改造完成后,宜通过升级改造将合流制调蓄设施改造为分流制雨水调蓄设施。d)雨水调蓄设施和合流制调蓄设施综合区域降雨特征、受纳水体水环境容量、初期雨水及溢流污水水质水量特征、下游污水系统处理能力及提升空间等因素进行设计,宜执行 GB 50014 和 GB 51174。e)具备联动运行条件的各调蓄设施之间,宜建立联合调度运行机制。7.3 后端治理

25、 7.3.1 溢流污染控制工程中宜根据受纳水体的保护要求、用地条件、技术经济可行性等因素,宜采用灰色设施与绿色设施相结合的方式对初期雨水、溢流水、截流水、调蓄水进行处理。a)经过生态处理设施处理后能够满足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初期雨水、溢流水、调蓄水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入渗池、滞留塘等单项或组合的绿色处理设施处理。利用生态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时,设施周围需保留相应的防护距离。b)污染负荷较高,生态处理设施不能有效处理的截流水和调蓄水,宜考虑采用其他污水处理设施或方式处理。c)超过截流能力的溢流水宜以削减污染负荷为目标,通过合流制溢流污水快速净化设施处理。d)处理达标的再生水宜结合区域

26、再生水利用设施优先满足工业、河湖景观、绿化灌溉、环卫作业等用水需求。7.3.2 集中式处理设施宜具备雨天应对措施。8 运行管理与维护 8.1 一般原则 8.1.1 溢流污染控制设施宜建立智能化管控系统,提升溢流污染控制的智能化、信息化和精准化水平。8.1.2 溢流污染控制设施宜安排专人维护和管理,定期巡检、维护,确保使用功能和结构状况良好。8.1.3 排水管渠、调蓄设施的维护标准和作业方法,宜执行 CJJ 6、CJJ 68、GB 51174 和 DBJ 53/T-33;溢流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标准和作业方法宜执行 CJJ 60 和 DBJ 53/T-31。8.1.4 溢流污染控制设施宜制定相应的

27、运行管理制度、岗位操作手册、设备维护保养手册、运行维护计划、事故应急预案等,并定期修订。8.1.5 溢流污染控制设施运行管理部门宜进行年度总结,优化运行参数、逐步提升运行管理水平。8.2 运行维护 8.2.1 宜对源头削减措施的运行进行维护和管理:a)运行维护责任单位在汛期前对各项源头削减设施进行全面巡查,汛期中定期对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管理,暴雨后对设施进行巡查,保障设施正常、安全运行。b)渗透设施通过运行维护确保使用年限达到设计年限或延长。c)注意转输设施及净化设施中植物生长情况和设施堵塞情况,不满足要求时,及时清理垃圾、沉积物、更换介质。8.2.2 宜对过程控制措施的运行进行维护和管理:a

28、)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定期对排水管渠进行养护,宜在汛期前和汛期后进行淤积物的疏通,并定期整改管网乱接、错接现象。b)汛期前集中对截流设施与调蓄设施的设备、仪表、控制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测、维护和保养;汛期中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汛期后进行设施清淤、设备维护、信息系统校核。c)溢流污水调蓄设施不宜作为城市排涝雨水调蓄设施使用;截流溢流污水进入调蓄设施后,宜根据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将调蓄污水转输至处理设施。8.2.3 宜对后端治理措施的运行进行维护和管理:a)绿色处理设施每年汛期前、中、后各进行至少 1 次定期检查维护。定期对处理效果进行监测评估,不满足要求时,及时进行设施的检修和更换。b)集中式污水处

29、理厂在汛期加强巡检频次,确保设备运行正常,稳定达标排放。汛期污水处理厂根据进厂水量的变化调整相关设施的运行工况,在确保稳定达标的基础上,尽可能提高运行负荷。c)用于溢流污染控制的分散式处理设施不宜作为旱天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设施宜定期维护清洁,汛期前和暴雨后加强巡检。8.3 安全管理 8.3.1 溢流污染控制设施宜设置围栏或围墙等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清晰的标识牌及警示标志,非操作人员不宜进入和操作。8.3.2 溢流污染控制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宜编制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8.4 运行调度 8.4.1 溢流污染控制设施宜纳入城市防洪体系统一调度管理。根据气象、内涝、河湖水位、

30、溢流污染控制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进行系统调度,并兼顾溢流污染控制和城市防洪安全。8.4.2 宜根据排水系统之间的调度关系,建立健全溢流污染控制设施的区域联合调度运行机制,实现排水管网、泵站、调蓄设施、处理设施等协调运行,在降雨前降低管渠水位,充分利用管渠的调蓄能力,调蓄设施及时排空,污水处理设施尽量满负荷运行。8.4.3 对于具备条件的区域,宜建设联合运行调度平台,对源头削减措施、截流设施、调蓄设施、处理设施、泵站、闸门、雨情、水环境监测系统等进行统一管理、联合调度。9 监督和评估 9.1 监督 9.1.1 溢流污染处理设施宜遵循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第 28 号)的

31、规定,安装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使自动监测设备处于正常状态。9.1.2 具备条件的重点溢流排口和混流排口宜安装视频监控以及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施,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自动采样器采样、实验室分析的方法,监测指标至少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9.1.3 宜系统开展汛期污染强度监测分析,识别溢流污染造成水质波动反弹的水体。9.1.4 宜定期对溢流污染控制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2 评估 9.2.1 宜定期对溢流污染控制设施的功能、结构状况等进行检测评估。9.2.2 溢流污染控制工程在规划实施阶段,宜对工程实施效益进行预评估。对于重大的溢流污染控制工程宜通过排水系统及河流水质的模

32、拟分析等手段进行预评估。9.2.3 溢流污染控制工程实施后宜进行实施效果的技术评估,重点分析经验及不足。A A 附录A (资料性)年溢流场次控制率对应的最大降雨强度、日降雨量及年均溢流频次 昆明市年溢流场次控制率对应的最大降雨强度、日降雨量及年均溢流频次,见表A.1。表A.1 年溢流场次控制率对应的最大降雨强度、日降雨量及年均溢流频次 溢流场次控制率%最大降雨强度 mm/h 日降雨量 mm 溢流频次 日/年 60 2.6 4.51 49 65 3.2 5.52 43 70 3.9 7.00 37 75 4.7 8.92 31 80 5.8 11.29 25 85 7.6 14.91 19 90

33、 9.9 20.76 13 95 15.6 29.06 7 参考文献 1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第28号)2 T/CECS 91-2021 合流制排水系统截流设施技术规程 3 T/CECS 758-2020 城镇排水管道混接调查及治理技术规程 4 DB4201/T652-2021水环境保护溢流污染控制标准 5 DB 4201/T 666-2022城市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技术规程 6 DB53/T950-2019高原湖泊城市河道初期雨水拦截技术规范 7 湖南省城市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技术导则 8 昆明市滇池流域建成区雨污分流工程技术导则 9 戴立峰,杜遂,林雪君,等.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标准溢流场次控制率研究J.中国给水排水,2020,36(12):4.10 何俊超,李明明,刘睿,等.国内外合流制溢流污染管控体系研究J.环境工程,2021,39(4):8.11 赵杨,车伍,杨正.中国城市合流制及相关排水系统的主要特征分析J.中国给水排水,2020,36(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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