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日常操作流程,防范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本行将本行持有的预期可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组合(以下简称“基础资产”)进行转让,由受托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设立特定载体(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目的信托、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在此基础上向投资者发行相应权益凭证,并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本息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属地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属地分支机构、中国证监会及其属地分支机构等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监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有关市场部门,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在内的市场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证券化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公开发行是指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向监管机构进行业务申报并获得项目批复及行政许可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交易所市场公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募集资金的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指本行作为发起机构通过本办法第二条中所述的受托机构设立的特定载体向特定投资者发行受益信托、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它类似权益凭证单位并募集资金的发行方式。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五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是本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牵头管理部室,主要负责制定、修订本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牵头组织、经办本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实施、申报、发行及后续管理等工作,并负责协调其它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资产负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会计核算及考核办法制定等工作。
第六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小企业金融部、个人业务部、消费金融与信用卡中心、贸易金融与现金管理部等作为基础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证券化资产的选取、入池、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制定本行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办法、设立资产证券化所需的各类新增会计科目、业务代码;负责制定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考核办法或措施。
第八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要求牵头制定资产证券化年度发行计划,上报资产负债委员会审议;负责根据各期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行方案进行资本配置;负责关注资产证券化对全行资产负债结构、流动性、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影响,适时进行结构调整;负责制定资产证券化业务及相关资产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负责牵头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服务收费的制定等。
第九条 各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为本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提供、基础资产服务、风险管理和档案管理的具体操作单位。总行投资银行部应指定专门团队主办本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总行各相关部室应指定具体人员参与协作资产证券化业务,各分
行应指定具体部门、人员做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操作、配合工作。
第三章 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发行小组
第十条 为促进本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本行设立总行资产证券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履行资产证券化业务中重大事项的审议及审批决策职能。
由总行行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相关业务及管理部室分管行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总行投资银行部、公司业务部、小企业金融部、个人业务部、消费金融与信用卡中心、贸易金融与现金管理部、金融市场部、金融同业部、资产管理部、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资产负债管理部、发展规划部等相关部室负责人。
第十一条 由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发起,总行公司业务部、小企业金融部、个人业务部、消费金融与信用卡中心、贸易金融与现金管理部、金融市场部、金融同业部、资产管理部、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资产负债管理部、发展规划部等相关部室分别指定人员组成总行资产证券化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本行资产证券化业务项目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工作小组组长由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人指定。
第十二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资产管理部、金融市场部、金融同业部等相关部室应指定人员组成总行资产证券化发行小组
(以下简称“发行小组”)负责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发行销售工作,或者配合、推动主承销机构做好发行销售等工作。
发行小组组长由鑫合金融家俱乐部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人指定。
第四章 业务发起与审批
第十三条 由总行投资银行部作为牵头部室发起资产证券化业务并组建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对本行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可行性分析后提出立项申请并附上可行性分析报告。立项申请报告须包括如下内容:
(一) 定义、描述和操作流程;
(二) 基础资产的统计分析;
(三) 交易结构设计;
(四) 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五) 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分析;(六)不确定性和风险分析;
(七)项目进程安排计划。
第十四条 由总行各相关部室对立项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由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小组提交的立项申请、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各相关部室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审批立项。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工作小组组长负责统筹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小组其他组成人员应服从工作小组组长的工作安排,全力配合项目的实施。
第十七条 工作小组组长应就各期项目着手编制项目内部预算,预算应涉及项目收入和费用,经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工作小组应推动总行相关部室做好中介服务机构及交易参与方的选聘工作,选聘方式通过谈判式招标进行。工作小组应对所选聘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交易参与方进行尽职调查。中介服务机构及交易参与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评级机构、会计顾问等。
第十九条 工作小组应负责资产池的组建工作。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应配合工作小组,根据工作小组发布的资产池组建指引要求,对各自的资产进行初步遴选,提供合格的备选资产。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符合资产证券化交易文件约定的合格标准;
(二) 具有较高的同质性;
(三) 能够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
(四)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工作小组应汇总各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的备选资产,形成内部评估意见。经工作小组组长审核后决定形成备选资产池,并将结果通知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
第二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统一对外联系各类监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对内协调各相关部室、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介服务机构提出的尽职调查要求,由工作小组进行汇总之后发送至各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各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应根据工作小组要求提供全部尽职调查材料。工作小组应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后,方可提供尽职调查材料。
第二十二条 根据尽职调查结果,由工作小组确定最终入池资产以及初始起算日。初始起算日确定后,原则上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应确保入池资产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 新增资产入池;
(二) 入池资产向其他方进行转让;
(三) 超过初始起算日入池资产本金余额20%以上的资产早偿。
第二十三条 初始起算日确定后,若入池资产出现以下情形,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应申请调整资产池,由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向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批后方能进行:
(一)利息或者本金逾期、拖欠;(二)原始借款人出现重大经营、财务不利变化;
(三)其它根据资产证券化交易文件约定的违约事件或加速清偿事件。
第二十四条 工作小组除履行上述工作职责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一) 推动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整体进度,与有关交易参与方和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沟通、协调;
(二) 协助针对入池资产的选择和尽职调查,开展交易结构设计与产品定价工作;
(三) 组织有关材料,负责业务资格和项目方案的报批;
(四) 其它与资产证券化项目实施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方式、发行规模、产品类型、交易结
构、分层设计、增信措施、评级参数认定及交易费用等。
第六章 监管申报
第二十六条 需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工作小组应组织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交易参与方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准备资格申请、项目审批、备案发行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方案材料经工作小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后,交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向监管机构上报申请材料。
第二十八条 对监管机构在审核过程中的提问及要求补充的材料,由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答复,并尽快准备相关补充材料。
第七章 发行与资产交割
第二十九条 发行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配合中介服务机构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行、销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 组建承销团;
(二) 销售路演;
(三) 市场询价、定价,以及其它发行要素的确定;(四)与其他金融机构关于证券化产品的相互投资。
第三十条 资产交割日,工作小组应按照资产证券化交易文件的要求进行交割,监督募集资金的划付以及相关会计处理等。
第八章 后续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行作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的,应根据本行与受托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本行《贷款服务手册》及本行其它相关制度办理。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存续期间,工作小组应当按照监管机构或有关市场部门的规定报送本行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它报告。
第三十三条 在项目存续期间,工作小组应督促并协助服务机构(当服务机构非由本行兼任时)完成后续基础资产的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存续期内,若发生可能影响投资人实现其权益的重大事项时,若本行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工作小组应督促并协助受托机构及时向市场披露。
第三十五条 若本行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时,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或有关市场部门报告,并提交应对措施。
第三十六条 如监管机构或有关市场部门对本行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有信息披露要求,工作小组应当按照监管机构或有关市场部门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披露本行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一定的时效性,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受托机构进行沟通,并提前向监管机构或有关市场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各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应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的业务原始凭证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它必要的材料按照《贷款服务手册》的要求进行保存、管理。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监督各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做好基础资产信贷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章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三十八条 本行应根据自身经营目标、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特征,确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方式和规模。
第三十九条 对于本行承担服务机构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各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应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受托人的指令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对相关资产进行单独管理。
第四十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准确区分和评估通过资产证券化交易转移的风险和仍然保留的风险,对于本行所保留的资产,应纳入本行授权及限额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工作小组应组织总行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会计结算部等相关部室进行本行证券化系统的开发,核心系统、信贷管理系统的改造升级,并对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进行培训。总行相关部室和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确保各系统的正常运营。
第四十二条 本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遵守监管部门的资本要求,并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本行承担的风险计提资本。
第四十三条 本行资产证券化工作小组应督促各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认真履行日常管理和重大事项管理职责。日常管理是指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法律文件及相关协议的规定,对基础资产的本息偿付及所涉及的事项进行跟踪、处理、记录、报告和归档;重大事项主要包括资产重大风险暴露、国家重大相关政策调整,以及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破产、变更等。
第四十四条 资产证券化工作小组应在信贷证券化资产业务发生重大事项时,立即报告领导小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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