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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综合考核办法范文(通用3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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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建工作综合考核办法范文(通用 3 篇)【篇 1】党建工作综合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强化党的领导,夯实党的建设基础,提高党的工作水平,增强各级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引领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 XX 市委员会的各级党组织党建工作绩效考评。第三条党建工作绩效考评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和群众路线,按照定性、定量、定时和定责原则开展考评工作。(一)定性原则。依据党内法规、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XX 省委党建工作部署以及

2、市委党建工作要点,确定党建工作任务。(二)定量原则。将党建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形成系统性考评指标体系,并对所有的指标尽可能量化或数据化,实现可衡量、可评价。(三)定时原则。对每项党建工作任务制定相应的工作标准,明确完成进度、完成质量和完成时限,将所有工作任务和考评指标全部录入党建工作绩效考评信息系统并进行实时考评。(四)定责原则。明确每项党建工作任务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确保党建工作任务责任到岗、责任到人。第四条组建市委党建工作绩效考评工作组,由市委督查室牵头,市委党校、市委党建工作督导办公室、各级党组织、中介机构和党建专家及群众参与。第二章考评内容和考评指标 第五条党建工作绩效考评内容涵盖

3、党的领导、党的自身建设和党的工作三大领域。党的领导包括党的政治领导、党的思想领导、党的组织领导;党的自身建设包括党的思想建设、党的组织建设、党的作风建设、党的反腐倡廉建设和党的制度建设;党的工作包括党的宣传工作、党的组织工作、党的纪检工作、党的群众工作、党的统战工作、党的群团工作、党的*和党的中心工作。第六条党建工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以党内法规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为依据,以 XX 市委党建工作要点为基础,针对全市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兼顾各个系统和各级党组织工作职能和工作特点,设计规定指标、自选指标和即时指标。(一)规定指标是各级党组织年度必须完成的规定性党建任务:一是依据党内

4、成文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党组织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责;二是年度党建工作要点以及成员单位上报的党建任务;三是中央巡视“回头看”指出的问题。(二)自选指标是各级党组织自行申报的党建创新性工作内容。(三)即时指标是基层随时反映上来的突出问题或上级党组织临时交办的党建任务。第三章考评方式和权重赋分 第七条党建工作年度绩效考评采取单位自评、组织评估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单位自评 单位自评是考评对象按照党建工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工作标准,对所承担的全部党建工作任务和所实施的全部党建工作指标进展情况自评,并形成单位自评打分结果。(二)组织评估 组织评估是对各级党组织承担的年度规定指标和其他纳入绩效

5、考评内容的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按照“谁主管谁考核,谁部署谁评估”的原则逐级分类进行评估,并形成指标组织评估打分结果。市委党建工作绩效考评工作组负责对区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党组织(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党组织)进行党建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各成员单位党组织负责对其指标任务所直接涉及的正处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党建工作绩效考核评估(教委、卫计委对本系统下属党组织进行党建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各正处级单位党组织负责对其所属党(总)支部进行党建工作绩效考核评估。(三)社会评价 社会评价是社会专业机构,按照“为谁服务谁评价”的原则,组织群众代表对党组织党建工作社会效果进行评价,并形成指标社会评价打分结果。第

6、八条权重设计坚持客观、公正、效能原则。(一)考评方式权重 单位自评权重:60%组织评估权重:20%社会评价权重:20%(二)考评指标权重 考评指标权重设置主要针对工作任务指标,按照指标来源、指标重要度以及指标完成的难易程度分别赋予每个指标 5、3、1 不等的权重。具体设置规则如下:依据党内法规确定的工作任务指标、全局性工作任务指标(涉及全市性工作)、难度大的工作任务指标权重设置为 5。依据 XX 市委党建工作要点确定的工作任务指标、局部性工作任务指标(涉及镇、街道、行业系统的区域性工作)、难度中等的工作任务指标权重设置为 3。依据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要点确定的工作任务指标、事务性工作任务指标(涉

7、及村、社(居)区等具体性工作)、难度小的工作任务指标权重设置为 1。通过指标数量分布和指标权重设置,最终确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得分权重。第九条每项工作任务指标得分采取定点计分的方式。设定100 分、85 分、70 分、40 分四个分数点,分别对应优、良、中、差四个等次。其中,仅制定全年党建工作计划但未完成计 40 分,等次为差;完成工作计划计 70 分,等次为中;超额完成工作计划计 85 分,等次为良;创新开展工作计 100 分,等次为优。第十条党组织党建工作绩效考评得分采取加权平均的方式。具体按照如下公式进行计算:单位自评得分=(指标权重指标单位自评打分结果)/指标权重 组织评估得分=(指标权

8、重指标组织评估打分结果)/指标权重 社会评价得分=(指标权重指标社会评价打分结果)/指标权重 党组织党建工作绩效考评得分=工作自评得分60%+组织评估得分20%+社会评价得分20%第四章实绩分析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实绩分析是市委党建工作绩效考评工作组按照党中央“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对各级党组织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的整体工作业绩进行分析研判;对各级党组织在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成效进行分析研判;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重大任务、重点工作、重大事件以及关键时刻的现实表现进行分析研判。根据分析研判的结果,对于党组

9、织及其党员干部在全局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出现重大问题的,可以提请市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对其党建工作绩效考评结果进行修正,形成最终得分。第十二条市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年终党建工作绩效考评最终得分,对各级党组织进行综合排名、分类排名和等级评定。第十三条因党建工作存在突出问题受到上级党委通报批评或其党员领导干部存在严重渎职和失职行为的党组织,经市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认后,实行一票否决,该党组织本年度党建工作绩效考评结果计 0 分。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党建工作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年终表彰、奖励和惩戒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党建工作绩效考评结果按照中共 XX 市委党建工作考核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10、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党员干部任用依据。第十六条党建工作绩效考评结果按照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作为问责依据。第十七条党建工作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各级党组织党性分析和宗旨意识分析的主要依据以及年度“党建工作实绩分析报告”的重要内容。第十八条党建工作绩效考评结果要及时向各级党组织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考核评价情况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申诉。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做出明确答复。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篇 2】党建工作综合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

11、精神,持续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以干部业务能力素质提升为重点,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切实增强各级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公安工作提供坚实的服务与保障,结合县局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组织领导 成立政和县公安局党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考核工作由县局政工室牵头组织实施,每月抽调一个支部的支委委员或党务工作者参与支部党建工作检查。二、考评对象 县局党委下属各党支部。三、考评内容及分值设定 考评总分为 100 分,实行扣分、加分制;年度考核得分 95分以上的为优秀(五星级),9095

12、分的为良好(四星级),8090 分的为合格(三星级);80 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四、考评方法 实行月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五、基础考核项目(一)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1、每月至少召开 1 次支委会(或党小组会),研究上级工作部署和队伍能力、作风、素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下步工作措施,明确责任人及工作质量标准和时限;持续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学习教育;2、党支部或党小组每月组织 1 次集中学习,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党员会议专题学习研讨,对党员民警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党风廉政教育,及时总结队伍建设和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明确下步工作方向和重点;3、每季度至少安排 1 次党课,由挂点

13、局领导、支委带头上党课,鼓励支部党员积极上党课。4、每半年召开 1 次组织生活会,切实解决基层民警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各项工作;5、每年开展 1 次党员民主评议,对照党章和党员民警的岗位职责要求,对支部党员个人的理想信念、纪律作风、工作实绩、勤政廉政方面的情况逐一进行评议,并形成书面评议报告(以表格为准)报县局党委。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和机关党建工作要求,相关会议、谈心谈话、学习心得等相关材料每缺 1 次扣 5 分,党员民警参加活动的未做记录每次扣 1 分。(二)认真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本年度主题党日活动可以围绕以下方面开展:分享感触最深的

14、总书记的一句话;举办政治生日分享会;参观廉政教育基地;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户外拓展活动;开展我和党旗创意合影;开展诵句祝福给党听活动;追寻红色足迹;组织唱红歌;至少开展一次联合主题党日活动(两个支部以上);邀请嘉宾进行主题讲座等。未开展的扣 5 分,无活动计划的扣 3 分,内容千篇一律的扣 1 分。(三)认真贯彻落实“党费日”制度,不按时足额收缴党费的,每人次扣 3 分。六、落实党建相关台账建设和相关工作要求(一)党员发展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新发展党员档案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人次扣 0.5 分;发展党员违反程序规定的,每人次扣 1 分;未按规定报送发展党员相关材料的,每人次扣0.5 分。(二)

15、按照设岗定责的要求,明确每位民警的职责(可一警多责),每个党员民警要做出岗位承诺。岗位职责不明确的 1 人扣0.5 分,党员民警未做出岗位承诺 1 人扣 2 分。(三)未按县局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每项次扣1 分。(四)理论学习和专题教育做到有计划、有笔记、有记录,无计划、无专用笔记本、无学习记录的每次扣 1 分。(五)各党支部每月至少报送 1 篇以上党建(含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信息,未完成的每篇扣 1 分。(六)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工作不规范、不及时每人次扣 2 分。支部党员超过 20 人的未按要求成立党小组的扣 10 分。(七)各党支部所属单位民警、职工全部入驻“学习强国”学*台,

16、并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学习考核,未达学习任务要求的每人次扣 2 分。(八)按照“一支部一特色”相关要求,抓好党建品牌创建工作,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成果,未按要求开展的扣 3 分。(九)年度内,各党支部开展基层党建工作荣获国家、省、市、县级奖励的,分别加 10、8、6、3 分;党建工作创新被全局推广的,加 2 分。支部党员被国家、省、市、县级表彰的,分别加 10、5、3、2 分;被县局嘉奖、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加 1、0.5 分。(十)年度内,各党支部在省、市、县组织部门随机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分别扣 8 分、6 分、4 分。党员民警受到党政纪处分的,一次性扣 20 分;被县局告诫谈话、廉政提醒谈话

17、和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 10、2 分。六、考评结果应用(一)党支部在月考核中得分为优秀且分值排名第一的,县局将授予流动红旗党支部,连续二次评比倒一且得分未达到良好的,该党支部班子集体向县局党委作检讨说明。(二)对全年党建考评未达“优秀”的,年终综合考评不能定级为“优秀”,对排名末位且为“不合格”的“一票否决”,取消单位及个人的评优评先资格,列为软弱涣散党组织进行整顿,由党委约谈支部书记,视情采取组织措施。对党建考评达“优秀”、综合考评排名靠前的,县局优先给予报功受奖和评先评优。【篇 3】党建工作综合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部署要求,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

18、绩理念,全面推进全市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不断提升党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眼于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部署要求、切实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统筹考核主体和考核内容,改进考核方式方法,增强考核工作的全面性、针对性、实效性,强化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和导向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为发挥传统优势项目、认真落实发展新战略定位、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加快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有力保障。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党(工)委

19、,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委)三、考核评价内容 设置重大专项、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提高从严管党治党水平等指标;同时,设置加分、扣分因素。考核内容主要围绕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依照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每年根据工作实际进行修订,对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2020 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及内容、权重设置情况见附件)四、考核评价办法 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平时考核。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结合日常工作,加强党建工作日常考核,并对责任目标和考核加扣分项目进行动态

20、管理。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委党建办加强督查指导,不定期对被考核单位党建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对于履职不及时、不到位的党委(党组),由市委党建办或考核单位派发意见书或督办单,收到意见书或督办单的单位应当按要求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并明确整改落实举措。(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通过党建实绩考核和满意度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党建实绩考核占 90%,满意度评价占10%。满意度评价考核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党建实绩考核,由市委党建办会同市纪委监委、市委办公室、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联合考核组,通过实地查看、听取汇报、走访

21、调查等形式,对照相应考核标准核实评分;对于牵头考核项目较少的考核单位,相应项目的考核采取被考核单位自查自评、报送自查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考核单位核实评分的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市领导带队对各县(市、区)和部分市直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考核。“满意度评价”一般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进行,各县(市、区)党(工)委、市直单位党组(党委)要对照党建工作考核指标开展自查,并在年度考核会议上对党委(党组)履行党建工作责任情况进行述职,接受评议。(三)情况汇总。对县(市、区)党(工)委的考核,满分为200 分;对市直单位党组(党委)的考核,满分为 100 分。根据每年党建工作总体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在年度考核

22、指标体系中对各项指标权重予以明确。各考核单位根据上述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情况,结合日常工作掌握平时情况,提供牵头考核项目得分和考核意见。市委党建办对实绩考核和满意度评价情况进行审核并加权汇总。五、加分、扣分因素(一)加分因素。县(市、区)、市直单位党建方面工作成效特别显著,受到中央、省委、市委表彰的,或受到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市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以及以现场会等形式在全省乃至全国推广经验的,经综合评估在考评总分中酌情加 13分。(二)扣分因素。县(市、区)、市直单位党建方面工作不力,被中央、省委、市委通报批评或在新闻媒体、网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在党风廉政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等情形的,经综合评估

23、在考评总分中酌情扣 13 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三)评估方法。加分项目由被考核单位自行申报、各考核单位汇总初审,扣分项目由考核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初审情况由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综合评估认定后统一运用。六、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考核工作在市委领导下,由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督办奖惩等,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考核单位分别承担相应指标的具体考核工作。市委党建办结合综合考核情况和加分、扣分因素,形成综合考核结果,报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二)严格等次评定。综合考核结果位居

24、县(市、区)前 3 名、市直单位前 10 名的,确定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综合考核结果位居县(市、区)后 2 名、且最终考核分数在 150 分以下,以及市直单位后 5 名、且最终考核分数在 75 分以下的,确定为党建工作“未达标单位;其他单位确定为党建工作“达标单位(三)严肃考核纪律。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做到实事求是、积极配合、严守纪律。对考核中发现弄虚作假,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在考评总分中直接扣减 5-10 分,直至取消评先资格,并根据严重程度,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七、考核结果运用(一)以考核定实绩。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

25、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同时,县(市、区)党建考核后 3 位的、市直单位党建考核后 10 位的,绩效考核等次不得确定为先进单位。(二)以考核看优劣。考核结果作为确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以及干部选拔任用、评先推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县(市、区)党建综合考核排名末位的,其党(工)委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市直单位党建综合考核排名后 3 位的,其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三)以考核评政绩。在党建工作综合考核中,被确定为“未达标”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由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对县(市、区)委、市直单位党组(党委)主要领导及相关领导进行约谈提醒,责令整改;连续两年被确定为“未达标”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对主要领导进行组织调整,相关领导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四)以考核促整改。对于考核中检查出的问题,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要将其列为次年重点整改任务,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进度和责任人,形成整改方案报市委党建办。本办法自 2020 年起实施,由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绩效考核的五个标准最新 2022 年党建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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