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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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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影视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合同编号: xxxx号xx影视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北京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 本合同将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提请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使您更好地了解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私募基金投资。 一、了解拟参与的私募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私募基金是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的基金管理人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与其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特定账户管理委托资产的活动,具有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点。但是,参与私募基金投资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投资私募基金前,应了解私募基金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基金管理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内容的讲解,同时确认已知晓该私募基金依据产品运作的需要制定的规则所带来的流动性或收益等风险;诸如封闭期较长、存续期间无收益分配或业绩报酬转份额等情况。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律文件管理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因违背基金法律文件、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二、了解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 私募基金投资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财产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财产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财产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财产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基金财产需随时应对基金投资者的提取,如果基金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时对基金财产净值产生冲击成本,都会影响基金财产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基金投资者大额提取委托财产时,如果基金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财产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基金财产收益。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债务人的违约风险,主要体现在信用产品中。在基金财产投资运作中,如果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研究水平不足,对信用产品的判断不准确,可能使基金财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五)特定投资方法及基金资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未在新三板挂牌或未上市企业的存量及增发股票风险 (1)所投资股票最终没有登录新三板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可能面临退出时流动性不足或无法退出的情形,导致投资收回资金困难; (2)企业上市前不受公开交易场所监管机构严格的监管规定和信息披露制度约束,投资面临投资标的信息披露不充分而导致投资判断失误的风险。 2、投资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于定向增发类股票,受股票市场的波动影响较大;定向增发股票发行政策的变化对本基金投资标的的规模及预期收益有较大影响。由于股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在市场特性、交易机制、投资特点和风险特性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具体风险包括: (1)一级市场申购违规风险:由于某只股票的一级市场申购中签率持续放大,使得本基金管理人所持有的该股票的比例或份额超过了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有关限制所导致的风险。 (2)一级市场组合的市场风险:基金资产上市时跌破发行价的可能。 (3)一级市场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基金资产因发行被冻结锁定,影响基金的流动性。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况:大部分基金资产被冻结,基金需要现金进行新的申购;所持基金资产在可上市流动首日,出现大量变现,导致资产不能以较低成本变现。 (4)参与定向增发失败退款的风险:基金参与定向增发股票时报价失败,导致基金投资被退款,影响基金整体投资。 3、投资于合伙企业份额风险 (1)由于基金本身在投资时可能不具备适格的法律主体资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管理人在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对外投资时,管理人有权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签署相关协议、办理相关权利登记变更等手续,由此相关权属将可能登记在基金管理人名下,由基金管理人代基金持有、管理基金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如管理人因自身债务或所承担的义务而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等司法强制措施的,可能对基金财产带来损害。 (2)投资及退出风险。本基金可通过向合伙企业出资,由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基金的最终投资标价值受市场因素影响具有较大的波动,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本基金的初始委托财产和投资收益,基金投资者存在损失全部或部分委托财产的可能性。基金直接投资的合伙企业份额流动性有限,若本基金期限届满时,未能及时变现或者变现时对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由此可能影响到本基金财产运作和收益水平。 (3)管理风险。在本基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被投资企业管理方,因其知识、管理水平有缺陷,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或存在误差,以及对经济形势、政策走势等判断失误,从而影响本基金资金运作的收益水平。 (4)延期分配的风险。本基金的期限与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不一致。本基金提前退出时,合伙企业资产中可能存在非现金实物资产。此时,本基金进入清算期,待清算人将相关资产变现并分配至本基金后再行分配。本基金存在延期分配的风险。 (5)中国目前尚未针对私募契约型基金投资合伙企业进行专门的统一立法,如今后国家针对该类基金颁布法律或行政法规,本基金投资合伙企业的行为届时可能需要按照该等法律或法规的要求进行合规性调整。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1、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虽基金管理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无法继续经营基金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2、基金托管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基金托管人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方可从事托管业务。虽基金托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托管人无法继续从事托管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八)其他风险 1、基金管理人将应属本机构负责的事项以服务外包、租赁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办理,因代办机构不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要求、或不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条件和技能、或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可能给基金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投资者利益受损。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本基金的所有风险。本人/本机构作为投资者已详阅并充分理解风险揭示书及相关基金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即表明: 1、投资者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委托事项符合投资者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投资者声明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投资者承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投资者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2、投资者声明用于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财产为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该等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洗钱等情况,投资者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 3、投资者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化收益(率)等类似表述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证。 4、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以及代销机构已就基金情况向投资者作出了详细说明。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投资者将本段抄录在后。] 投资者抄录: 本人/本机构作为投资者已风险揭示书及相关基金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中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条件,是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自然人) (签字): 或:投资者(机构) (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目录 重要提示 0 风险揭示书 1 一、前言 9 二、释义 9 三、声明与承诺 11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12 五、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12 六、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13 七、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6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 20 九、基金的投资 21 十、基金的财产 22 十一、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23 十二、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若有) 26 十三、越权交易处理 27 十四、基金财产的估值和净值计算 2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33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35 十七、报告义务 36 十八、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6 十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36 二十、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7 二十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3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签署 38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39 二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40 二十五、清算程序 41 二十六、违约责任 42 二十七、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43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44 二十九、其他事项 44 附件一:投资监督事项表 47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合同遵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 4、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xxxx号xx影视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本基金:xxxx号xx影视投资基金。 3、私募投资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4、基金投资者: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北京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基金托管人、托管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8、法律法规:指中国公布实施并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9、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金融监管部门:指负责金融市场监管的机关和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 1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2、运营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金融外包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估值等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运营服务机构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4、成立日:指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本基金依法成立的日期。 15、开放日(如有):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交易日。 1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 17、T日:本基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及其他与本基金有关的事项发生的日期。 18、T+n日:T日后的第n个交易日(n为整数),当n为负数时表示T日前的第n个交易日。 19、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20、银行结算账户:简称“托管账户”,是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21、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 22、基金资产总值: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各种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3、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25、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26、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 27、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之间的期限。 28、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9、申购:指基金成立后,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0、赎回:指基金成立后,在基金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等,非因管理人、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情形。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32、新三板(如投):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三、声明与承诺 (一)基金投资者声明其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该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及/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和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及/或代理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基金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根据本合同约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基金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的名称:xxxx号xx影视投资基金。 (二) 基金类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 (四)基金的存续期限:18个月。 (五)基金份额的面值: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本基金为均等份额,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一)基金的成立 本基金的募集期(或称认购期、发行期)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当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条件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终止本基金的募集。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不能成立的,本基金合同不生效。 1、募集期间的处理 (1)直销处理(如有) 本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通过管理人直销渠道认购基金的,应将认购款划入如下募集账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大额支付号: 募集账户的资金任何人不能动用。对募集账户的监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自基金募集期结束、基金成立后开始。基金投资者将委托资金划入本基金募集账户的汇出账户为投资者收益账户,基金管理人只能将募集账户中的资金定向划拨至该基金对应的托管账户(认购、申购时)、投资者收益账户(分红、赎回时)及管理人账户(向管理人账户划拨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在本基金合同中列明的费用时),募集账户的监管以管理人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管理人应根据认购结果,将募集账户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账户。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自基金募集期结束、基金成立后开始。 2、募集期结束后的处理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基金即告成立。基金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算。该等利息应归入基金资产,利息金额以基金托管账户实际收到的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成立时发布基金成立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不能成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将托管人已盖章的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10日内如数原件返还托管人。未能如数返还的,应向托管人书面说明原因、去向并加盖公章。 (三)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成立后20个交易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六、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一)认购、申购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增加、变更代理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和申购。 (二)认购和申购的时间 基金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的交易日认购本基金。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12个月内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 经运营服务机构同意,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需求增设临时开放日(包括在封闭期内增设临时开放日),并最迟于该临时开放日前一交易日15:00前发函通知运营服务机构及托管人,临时开放日允许赎回,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出资方式及认缴期限 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在募集期内将认购资金汇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申购本基金的,应在T-4日至T日内进行申购预约登记,并将申购资金汇入本基金募集账户。 (四)认购和申购的方式、价格及程序 1、基金投资者认购基金时,按照面值(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计算基金份额,申购则按当期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若开放日为期间,则当期开放日为基金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的开放日。 2、基金认购、申购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 (五)认购和申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和申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请。认购和申购申请的确认以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200人,并按《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的每个交易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投资者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在正常情况下,份额登记机构在T+2日对T日申购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若申购不成功,基金管理人应在T+2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六)认购和申购的金额限制 基金投资者首次净认购、净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在开放日内追加申购的,追加金额最少为1万元人民币。 (七)认购和申购的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申购费率为0。 (八)认购和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认购份额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带来的收益和损失归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存续期间不开放申购。 (九)基金的赎回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x赎回价格-赎回费用(如有)-应计提业绩报酬(如有)。 赎回费用(如有)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带来的收益和损失归入基金财产。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上限200人; (2)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3)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证券/期货经纪服务机构未及时提供估值所需资料,导致运营服务机构、基金托管人于开放日无法对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者账户。 2、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 (2)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3)证券/期货经纪服务机构曾发生过未提供且申购日前未补全估值所需资料,导致运营服务机构、基金托管人无法对基金资产进行正常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告知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告知基金投资者。 七、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基金; (4)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如有),并保证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按照本合同约定划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因基金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3)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基金管理人及/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及/或代理销售机构进行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9)申购、赎回、分配等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应予返还; (10)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基金相关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且履行上述文件不会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的约定。 (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代理销售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份额登记机构办理份额登记业务,委托其他份额登记机构办理份额登记业务时,对份额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时代表基金签署相关协议,办理相关权利登记变更等手续; (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基金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债权资产所产生的权利; (10)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主动管理基金的职责,并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决策; (2)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证券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按照本合同规定将本基金项下资金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7)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自行销售或者委托代理销售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9)办理或者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份额登记事宜; (10)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基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13)遵守《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如有)和基金定期报告,包括: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月度报表(如需)、季度报表、年度报表等;本基金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项时,管理人应按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14)确定基金份额申购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方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15)确保证券/期货经纪服务机构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运营服务机构发送结算数据、对账单等估值所需的资料; (16)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7)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8)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妥善保管并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移交基金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原件,因基金管理人未妥善保管或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移交基金合同原件导致基金托管人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予以赔偿; (21)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金融监管部门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2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出而免除; (24)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5)管理人应确保本基金宣传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管理人制作的宣传材料涉及托管人的,仅可表述为“xx证券为本产品的托管人”,不得以托管人名义进行任何其他宣传,托管人有权对管理人及本基金宣传材料进行检查,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托管人有权向管理人追责; (2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托管费; (2)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投资监督事项表》(附件一)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基金托管人对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对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9)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0)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1)依据本合同《投资监督事项表》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本合同《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本合同《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份额登记机构办理。份额登记机构应履行如下份额登记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投资者资料表;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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