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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人员认定政策参战人员身份认定【六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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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人员认定政策参战人员身份认定【六篇】参战人员认定政策参战人员身份认定 1 认定退伍军人的参战身份主要有以下几种:1、直接认定。一是本人退伍档案中有参战文字记载的,或本人提供的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的人员。二是总参提供的 14 类参战部队和参加涉核部队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的可直接认定其参战或参试身份。2、找两个以上战友作证认定。对退役档案无参战文字记载或有退伍证但查找不到档案人员的身份认定。主要认定程序一是由本人写一份参战经过文字材料。二是有 2 名以上“四同”战友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人必须是有原始参战文字记载的退役人员。三是证明人与被证明人必须具备“四同”条件,即同时间参战、同地点参战、同一个部队代员,同属一个营或一个连。四是证明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是实事求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个人退伍证遗失又查找不到退伍档案,立功授奖等原始依据的,不能认定其参战退役人员。以乡镇为单位,将这些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入伍时间、退伍时间、部队番号和代员等基本情况进行汇总后,由县民政局统一向市、省民政部门逐级汇报。参战人员认定政策参战人员身份认定 2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参战、参试人员的认定做出了规定。一、参战退役人员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界定为: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1954 年 11 月 1 日以来,我军的主要作战有:(1)解放一江山岛作战(1954 年 11 月至 1955 年 2 月)(2)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1955 年 12 月至1982 年 12 月),包括四川凉(山)茂(县)西(昌)地区平叛,西藏平叛(含甘肃、青海、新疆部分地区藏区)(3)炮击金门作战(第一阶段为 1953 年 8 月 23 日至 1959 年1 月 7 日,第二阶段为 1960 年 6 月 17 日、19 日)(4)中面边境勘界警卫作战(1960 年 11 月 22 日至 1961 年 2月 9 日)(5)中印边境自卫反击(1962 年 10 月 20 日至 11 月 21 日)(6)“八.六”海战(1965 年 8 月 6 日)(7)崇武以东海战(1985 年 11 月 13 日至 14 日)(8)援越抗美作战(1965 年 6 月至 1973 年 8 月)(9)援老抗美作战(1968 年 1 月至 1978 年 5 月)(10)珍宝岛自卫反击作战(1969 年 3 月)(11)西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74 年 1 月)(12)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1979 年 2 月 17 日至 3 月 16日)(13)“老山、者阴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1979 年 10 月至1989 年 10 月)(14)南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88 年 3 月)二、原 8093 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8023 部队是原国防科工委 21 试验基地 20 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代号,从 1964 年至 1996 年,多次执行核试验任务。现为总装备部 21 基地,驻地在新疆马兰。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 8023 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参战认定的的几个关键点 1、对档案无参战记载或无档案的人员身份认定。在具体工作中,对这类问题“易粗不易细”,只要本人确属参战或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经已经确认身份的同批战友 2 至3 人的证明,即可认定。2、不再到原部队查阅资料。开展参战参核身份认定工作后,中央下发了参战参核部队名录,对于个人档案中无参战记载或找不到档案,同时又没有战友证明的人员,其身份认定工作可以通过核对中央下发的参战参核部队名录来判别,各地民政部门不需再到原部队查阅资料。3、对“无工作单位”的界定?其中的“无工作单位”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1)退伍后从未安置过工作且未曾就业;(2)退伍后安排过工作的在职退伍军人,同时具备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未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未再就业三个条件的。近年来,由于国有企业的改制、倒闭、破产、重组,所有制形势的多元化,“无工作单位”的界定问题很难把握。既要把政策落实好,又不能引起其他人员的攀比,造成新不稳定因素。根据部里有关领导的讲话精神和当前的信访形势,我们对“无工作单位”的界定问题提出以下原则:以是否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为界线,只要是因企业改制、倒闭、破产,没有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的失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应认定为“无工作单位”,应予以登记认定。4、既是参战人员又是残疾军人,是否登记?对既是参战参试人员又是残疾军人,应予以登记(城镇有工作单位的参战人员除外)。这类人员按就高原则,只享受残疾抚恤金待遇,不享受生活补助。5、人户长期分离,无法核实工作情况的是否登记?对人户长期分离的人员,必须要求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认定,对不按程序办法登记、不积极主动配合向登记部门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的,登记部门有权不予登记。6、符合登记条件,但由于各种原因被开除公职的是否算无工作单位?对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中因各种原因被开除公职的,只要不是敌我矛盾,没有重大犯罪行为的,没有享受其他生活待遇的,应认定为无工作单位,予以登记。7、自主择业的参战参试军队退役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能否享受生活补助?参战、参试的自主择业军队退役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不能享受生活补助政策。当时,他们复员时,已按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拿到了他们的经济补偿。对参加过核试验的自主择业军队退役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应予以登记,参照原 8023 部队退役人员的关政策规定进行体检。8、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中,原 8023 部队和其他涉核人员没有被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破产企业中的原 8023 部队退役人员要求落实优抚医疗保障政策,如何解释?根据民政部的解释,这次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的,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 8023 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这类人员虽然生活补助标准和参战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一致,但在待遇上是有区别的,这类人员只享受生活补助,不享受国家优待政策。因此,民政部等部门在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时没有将这类人员纳入范围,是有依据的。9、在乡和城镇的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是否全部登记?根据(民发200799 号)文件规定,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因此,参战退役人员只登记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有工作单位的不予登记。根据(民发2007100 号)文件规定,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的,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 8023 部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 8023 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因此,这次登记要求,对已体检的原 8023 部队退役人员和还没有体检的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不论在农村和城镇的都要登记,对已体检和还没有体检的人员登记审核表进行分类上报。10、参战但正在*的退役人员是否登记?对这类人员,目前暂不予登记,待刑满释放后,再无犯罪记录且表现突出的,由村委会(区社)和派出所出具证明,县区民政部门方可认定身份,从认定之月起享受生活补助。11、对这次漏报人员是否不再登记?由于这次调查摸底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完成,做到一个不漏,一个不重,是不可能的。对漏报人员,只要情况属实,县区民政部门应予以认定,逐级上报。12、部分退役人员档案有参战记载,可退伍证上的部队代号不在认定范围,是否给予登记?对本人档案有参战记载,部队代号不在认定范围的退役人员,应先予以登记,同时将部队代号、参战时间以及参战类别等详细情况上报省厅,省厅汇总后报民政部,由民政部与军方协调确认后,再予以认定。13、对参战部队留守人员是否按参战人员对待?对整建制参战部队的留守人员,应视为参战人员,给予登记认定。生活补助如何申请?上述对象中,符合“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条件的,可申请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按下列步骤实施:(1)申请人书写书面申请材料;(2)申请人提供原始证件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3)所在村(居)委会在上述等材料收齐情况下,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情况确实的,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张榜公布 7 天,无异议的,领取并填写审批表,经村(居)委会提出意见后,相关材料上报镇(园区、街道)民政部门;(4)镇(园区、街道)民政部门在此基础上,做好走访调查取证,对符合条件的,形成书面综合材料,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河北纵驰信息优抚优待业务管理系统:优抚对象信息管理实现优抚对象的信息化管理,包含:优抚人员建档、动态跟踪维护、优抚资金发放、资金投入管理、优抚事业单位管理、评残、调标、残疾辅助器具申领、审核、审批管理等。实现处室电子化申报、审批、审核等流程性工作。参战人员认定政策参战人员身份认定 3 一:认定参战、参核人员身份的政策依据:民发2007102 号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这是一个机密文件,战友们可以百度查找,能够找到原文。二:认定的人员范围 登记认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范围是目前居住在农村的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以下两种对象:(一)1954 年 11 月以后参战退役人员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界定为: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参战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部队执行维护社会稳定、戒严、平息动乱暴乱、抢险救灾、出国维和等任务不包含在作战范围。根据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和民政部关于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其中,“作战保障人员”是指在作战环境下进行后勤保障的人员。(二)原 8023 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8023 部队退役人员是指原国防科工委 21 试验基地,1964年至 1996 年,在新疆等地执行核试验任务的军队退役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是指参加核试验效应试验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 8023 部队驻同一区域内的其他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等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三:组织实施和基本原则 调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参战人员身份认定工作,涉及面广,年代久远,情况复杂。对此,我们按照既严格把握政策,又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注重依据的原则,先易后难,分批认定,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对参战人员及原 8023 部队退役人员的身份认定,主要以本人档案资料中的有关文字记载和本人提供的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四:申报认定程序(一)申报登记。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参战涉核人员情况说明表(见附件 1),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填写*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见附件 2)上报乡(镇、街道)。(二)调查审核。乡(镇、街道)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三)会审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要组织调查核实。对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四)健全档案和建立数据库。对上述所有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统一保管存放。同时对所有经审核确认的参战和涉核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填写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另发),录入军队退役人员数据库,每年 12 月 31 日前更新一次,并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五:认定工作需要把握的问题(一)对档案无参战记载或无档案的人员身份认定。一是由本人写一份参战经过的材料。二是有 2 名战友出具证明材料,并亲自到县级民政部门当场填写参战人员证明表(见附件3)。证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是已经认定的参战人员;(2)与被证明人必须具有“四同”,即同时参战、同地点参战、同一个部队代号、同属一个营级单位;(3)承诺对出具的证明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对档案中有关参战记载的认定。只要在个人档案中,如记载有“在自卫反击战中(以来).”,或“在作战中.”、“在战斗中.”、“在(到)前线.”,或“履行了国际主义义务”等文字表述,其记载时间与军委、总部认定的 14 次作战行动时间一致的,可认定为参战人员。但对于只有请战表述,没有参战结论的,或只有“战备、备战、训练、留守、国防施工”等表述的,不予认定。(三)对有关国家发给的参战慰问信的认定。对个人保管了有关国家(如越南、柬埔寨)发给的外文慰问信,只要该慰问信为原始件,本人档案有相关服役的记载,或本人保留的退伍证与当时援越、柬的时间吻合,可认定参战。但对所提供的慰问信应做好标识并复印后存档。(四)对个人持有的参战纪念章、纪念物品的认定。对个人持有的参战纪念章、毛巾、茶缸等纪念物品,不作为参战身份认定的依据。主要考虑这类纪念品数量众多,纪念品上又没有本人姓名,容易相互转借,如以此认定参战身份容易造成混乱。(五)对于个人档案中无参战记载或找不到档案人员的认定。无参战记载或找不到档案,同时又没有战友证明的人员,属人数相对较多且反映强烈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派专人前往他们的原部队查阅有关原始资料,只要部队有原始参战记载,其原部队番号与个人档案或退伍证中部队番号一致的,可作为认定的依据。(六)对“无工作单位”的界定。其中的“无工作单位”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1)退伍后从未安置过工作且未曾就业;(2)退伍后安排过工作的在职退伍军人,同时具备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未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未再就业三个条件的。六:所需资料和申请程序 所发的有关表格由各地自行印制。(一)申请材料:1.本人申请;2.户口本、身份证;3.退伍军人证、参战/涉核岗位档案记载;4.有效失业登记证明;(二)认定对象:1.1954 年 11 月以后参战退役人员;2.原 8023 部队退役人员(是指原国防科工委 21 试验基地,1964 年至 1996 年在新疆等地执行核试验任务的军队退役人员);3.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是指参加核试验效应试验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原与 8023 部队驻同一区域内的其他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等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4.以上人员认定的条件:退役后目前居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5.认定参战、涉核身份的依据主要以本人档案参战涉核记载和中央军委、总参下发的参战名录为依据,档案记载必须与中央军委认定的 14 次作战时间、行动一致方可认定。(三)办事程序:1.参战、涉核退役人员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参战涉核人员情况说明表,社区工作站进行初审后填写*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上报镇或者街道办。2.镇或者街道办调阅申请人档案资料,认真核实身份,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签署意见,将相关材料上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核。3.县(区)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户籍社区工作站张榜公示。4.对公示无异议的,县(区)级民政部门将材料报地级市民政局复核,再由地级市民政局报省民政厅备案。5、待审定、复核、备案手续完成后,由区级民政部门填写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录入数据库统一管理,按规定享受相关补助和优待。(四)受理单位:各县(区)民政部门 参战人员认定政策参战人员身份认定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相关政策的完善落实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围绕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的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向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原 8023 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以及实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 3 个政策,民政部门的职责有四项:1、落实对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工作。2、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3、对原 8023 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具体实施办法,落实有关医疗保障政策。(二)统筹研究,做好生活有特殊困难的 1993 年至 1999 年军队复员干部的救助工作。(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 1993 年至 1999 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等两项政策,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复员退伍军人有关资料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二、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入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一)有关对象及其范围的界定 1、参战退役人员。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部队的往事道不完。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界定为: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1954 年 11 月 1 日以来,我军的主要作战有:(1)解放-江山岛作战(1954 年 11 月至 1955 年 2 月)(2)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1955 年 12 月至1982 年 12 月),包括四川凉(山)茂(县)西(昌)地区平叛,西藏平叛(含甘肃、青海、新疆部分地区藏区)(3)炮击金门作战(第一阶段为 1953 年 8 月 23 日至 1959 年1 月 7 日,第二阶段为 1960 年 6 月 17 日、19 日)(4)中面边境勘界警卫作战(1960 年 11 月 22 日至 1961 年 2月 9 日)(5)中印边境自卫反击(1962 年 10 月 20 日至 11 月 21 日)(6)“八?六”海战(1965 年 8 月 6 日)(7)崇武以东海战(1985 年 11 月 13 日至 14 日)(8)援越抗美作战(1965 年 6 月至 1973 年 8 月)(9)援老抗美作战(1968 年 1 月至 1978 年 5 月)(10)珍宝岛自卫反击作战(1969 年 3 月)(11)西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74 年 1 月)(12)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1979 年 2 月 17 日至 3 月 16日)(13)“老山、者阴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1979 年 10 月至1989 年 10 月)(14)南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88 年 3 月)(二)原 8023 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8023 部队是原国防科工委 21 试验基地 20 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代号,从 1964 年至 1996 年,多次执行核试验任务。现为总装备部 21 基地,驻地在新疆马兰。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 8023 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参战人员认定政策参战人员身份认定 5 按照广东省粤民优【2007】18 号及市相关文件规定,申请人,首先必须为下岗或失业人员。递交如下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2.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3.失业证(或原单位辞职证明)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4.退伍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5.参战涉核人员情况说明表(附件 1)由参战申请人填写 6.广东省部分军队退役等人员登记审核表(附件 2 一式二份)由参战申请人填写 7.参战人员证明表(附件 3)(主要针对档案中无参战记录或查找不到档案人员)由参战申请人的战友填写 8.参战立功证书、授奖证件、立功受奖报告、奖励卡片(主要为个人收藏或个人档案中存放,验原件,留复印件)9.应征青年登记表(验原件,留复印件)10.退伍军人登记表(验原件,留复印件)11.退伍军人鉴定表(验原件,留复印件)12.工商银行有效复印件 13.查询房产证明(街道办工作人员到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注:提供材料时加盖与原件相符公章,工作站加盖(身份证、户口本、失业证、退伍证、工商银行存折);其他材料由参战申请人档案资料单位加盖。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申请,经社区初审符合条件,报送街道社会事务科,经复审通过,报送区民政局审批,审批通过,区民政局下发审批通知书,以批准当月起,每月给予申请人发放生活补助、医疗补助待遇。参战人员认定政策参战人员身份认定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相关政策的完善落实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围绕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的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向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原 8023 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以及实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 3 个政策,民政部门的职责有四项:1、落实对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工作。2、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3、对原 8023 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具体实施办法,落实有关医疗保障政策。(二)统筹研究,做好生活有特殊困难的 1993 年至 1999 年军队复员干部的救助工作。(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 1993 年至 1999 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等两项政策,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复员退伍军人有关资料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二、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入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一)有关对象及其范围的界定 1、参战退役人员。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部队的往事道不完。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界定为: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1954 年 11 月 1 日以来,我军的主要作战有:(1)解放-江山岛作战(1954 年 11 月至 1955 年 2 月)(2)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1955 年 12 月至1982 年 12 月),包括四川凉(山)茂(县)西(昌)地区平叛,西藏平叛(含甘肃、青海、新疆部分地区藏区)(3)炮击金门作战(第一阶段为 1953 年 8 月 23 日至 1959 年1 月 7 日,第二阶段为 1960 年 6 月 17 日、19 日)(4)中面边境勘界警卫作战(1960 年 11 月 22 日至 1961 年 2月 9 日)(5)中印边境自卫反击(1962 年 10 月 20 日至 11 月 21 日)(6)“八?六”海战(1965 年 8 月 6 日)(7)崇武以东海战(1985 年 11 月 13 日至 14 日)(8)援越抗美作战(1965 年 6 月至 1973 年 8 月)(9)援老抗美作战(1968 年 1 月至 1978 年 5 月)(10)珍宝岛自卫反击作战(1969 年 3 月)(11)西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74 年 1 月)(12)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1979 年 2 月 17 日至 3 月 16日)(13)“老山、者阴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1979 年 10 月至1989 年 10 月)(14)南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88 年 3 月)(二)原 8023 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8023 部队是原国防科工委 21 试验基地 20 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代号,从 1964 年至 1996 年,多次执行核试验任务。现为总装备部 21 基地,驻地在新疆马兰。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 8023 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民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二)申报登记和初审程序 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和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三)会审认定和建立档案 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后有疑义的,应请示省级民政部门。对上述所有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库,并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推荐关注:微信查找部队的往事道不完。申报登记和核查审定工作在 8 月底前完成。申报登记和核查审定过程中需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各地根本心想事成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附件 1)中的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省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待今年底明年初民政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完成后,统一录入系统,并与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三、数据统计和资金拨付: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相关数据,逐级汇总,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省级民政部门应于 2007年 9 月 15 日前将本地区参战退役人员、原 6023 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统计结果分别填入部分军队参战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 2)和部分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 3),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民政部根据审定的实际人数编制资金预算,及时向财政部报送有关情况,商请财政部下达有关补助经费。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在认真审核基础上,及时安排应由地方负担的抚恤补助资金,统筹拨付使用上级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把抚恤补助费发到个人手中,同时逐级建立数据统计审核的长效机制,定期汇总上报。四、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推荐关注:微信查找部队的往事道不完。要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提上即力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做好有关工作。(二)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检查监督。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和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教育引导他们继续保持革命军人的优良品质,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大局意识,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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